中南大学《法理学》考试重点_胡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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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重点复习题

《法理学》期末重点复习题

《法理学》期末重点复习题[概念、简答、论述][适用于开放教育法学专科][03年6月] 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的概念和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产生的条件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4、法学体系的概念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的概念2、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3、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4、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5、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第三章法的概念1、法的外部特征2、法的本质的概念3、试述法的本质的层次4、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1、什么是法的规范作用(法本身的作用)?2、什么是专门法律职能(法本身的职能)?3、什么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和法的保护性职能?4、法的价值的概念5、简述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1、法制的概念2、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3、法系的概念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概念5、法律移植的概念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1、简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2、法的原则的概念3、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1、简述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1、社会规范的概念2、试述法与道德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1、法律调整的概念2、简述法律调整的方式2、简述法律调整的基本阶段?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1、法制和法治的概念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4、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1、法律意识概念2、法律意识的分类3、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第十三章法的论制1、法的创制的概念2、试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第十四章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2、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3、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4、什么是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第十五章法的体系1、法的体系的概念2、立法体系的概念3、法的部门的概念4、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5、简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有哪些?)第十六章法的渊源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学中“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2、简述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3、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几种方法?4、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和法典编纂的概念第十七章法的实现1、法的实现和法的实施的概念2、法的遵守的概念3、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征4、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5、行政执法中的法的适用的概念第十八章法律规范的效力和法律解释1、什么是法律规范的效力?它包括哪几种效力?第十九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2、试述法律关系的特征3、什么是法律权利?它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法律义务?它有哪些特点?5、试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表现在哪些方面?)6、法律事实的概念第二十章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1、合法行为的概念2、违法行为的概念3、简述违法行为的构成4、法律责任的概念5、法律制裁的概念第二十一章法律监督1、法律监督的概念。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中南大学《法理学》考试重点 胡平仁

中南大学《法理学》考试重点 胡平仁

中南大学《法理学》考试重点参考书籍:《法理学》主编:胡平仁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备注:这是把考试范围缩到精华了。

所以内容不会很多,但都很重要。

以后工作也会用到。

法:是一种以国家或社会名义出现的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社会行为规范。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2.法具有明显的强制性3.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4.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法律权利的涵义:法律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

PS:权利前提是自主,基础是自个,本质是利益和自由,功能主要在于促进个人利益和自由的实现,从而赋予个人以更大的生活主动性和创造性。

权利的结构1.内在构成:自主行为权,要求他人权,保护请求权2.外在构成:(1)人权——生存权、健康权、婚姻家庭权、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2)私权——文化权利、市场权利(3)公权——民主权利、社会权利、法律救济权P70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即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固有的、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1、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说2、法律权利说3、社会权利说(又称“福利权利”说)4、集体人权说P74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制度):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作“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在世界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人权”口号。

(1)人权宣告制度(2)权力制衡的制度(3)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P75(4)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5)人权的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6)人权的国际保护。

法律权力定义: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所必需的某些公共资源,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权力的特点:P79(1)权力存在于公共领域,并以不平等为内核。

(2)权力以公众资源为基础。

(3)权力以保障和增进公众利益为目的。

(4)权力具有合法侵害权利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

法理学考试要点整理一、法学史书本4-5页·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在原有基础上既注释又评论·人文主义法学派: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自然法学派:“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自然权利论),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

(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主义、建立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的模式、起宣传推动革命的作用)1、基本主张:存在更高层次的法作为评价、判断实证法的标准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恶法非法2、历史贡献:古罗马帝国、美国独立、法国大革命3、什么是自然?a.自然世界:自然的命令不可抗拒、自然法是所有动物通用的法律b.神:任何人都有一种按理性行事的自然倾向c.理性:与自然相符的正当理性d.人性:自爱、自私;追求和平的社会生活4、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性才能认识的一种法律5、历史:a.抽象到具体b.“自然”到“道德”c.自然权利的主体由作为自然存在的人——作为神的子民存在的人——作为人而存在的人d.从永恒不变——部分可变(孟德斯鸠)——内容可变e.从重实质到重程序:程序自然法(富勒的八项条件“使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历史法学派: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1、基本立场:a.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b.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法理学(761)(这就是中南大学法学院千古不变的大纲)

法理学(761)(这就是中南大学法学院千古不变的大纲)

这就是中南大学法学院千古不变的大纲:法理学(761)考试大纲I.考试性质法理学考试是为我校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入学考试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学生掌握大学本科阶段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以及运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考试难度以法学本科毕业生所达到的程度为标准,以保证被录取者具有基本的法学理论素质,并有利于我校在专业上择优选拔。

II.考查目标法理学涵盖法律本体论、法律演进论、法律价值论、法律运行论、法律方法论、法律社会论等内容。

要求考生:(1)准确地掌握法理学的基础知识。

(2)准确、恰当地使用法理学的专业术语,正确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有关范畴、规律和论断。

(3)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解释和论证某种观点,明辨理论是非。

(4)运用法理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比较和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

(5)运用法理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相关理论问题。

Ⅲ.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 分,考试时间为180 分钟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法律本体论40分左右法律演进论20分左右法律价值论30分左右法律运行论30分左右法律方法论20分左右法律社会论10分左右Ⅳ.试卷题型结构名词解释题40分左右(8小题,每小题5分)简答题50分左右(5小题,每小题10分)材料分析题20分左右(2小题,每小题10分)论述题40分左右(2小题,每小题20分)Ⅴ.考查内容一、法律本体论(一)法的概念与本质1、法与法律的概念2、法律的基本特征3、法律的本质(二)法律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法律渊源2、法律形式3、法律的分类4、法律效力5、法律实效(三)法律要素1、法律要素的概念与构成2、法律概念3、法律规则4、法律原则5、法律技术性事项(四)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体系的结构3、法律部门的划分4、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五)法律的核心内容1、法律权利2、法律权力3、法律义务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的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权力之间的关系5、法律本位问题6、人权(六)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行为的结构3、法律行为的分类(七)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关系的分类3、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八)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本质与分类2、法律责任的构成3、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4、法律责任的承担与竞合5、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二、法律演进论(一)法律的起源与历史形态1、法律的的背景、过程和基本规律2、法律的历史类型3、法系(二)法律发展1、法律发展的概念2、法律继承3、法律移植4、法律改革(三)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1、法制现代化2、法治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法律价值论(一)法律的价值1、法律价值的概念2、法律价值体系与法律价值冲突3、法律的秩序价值4、法律的自由价值5、法律的效率价值6、法律的正义价值(二)法律的功能1、法律功能的概念与分类2、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3、法律的利益调节功能(三)法律的社会作用1、法律的主要社会作用2、法律的局限性四、法律运行论(一)立法1、立法的概念与特征2、立法的基本原则3、立法体制4、立法程序5、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二)法律的实施1、守法2、执法3、司法4、法律监督(三)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化与法律职业共同体2、法律职业主体3、法律职业素养4、法律职业制度(四)法律程序1、法律程序的概念与要素2、法律程序的分类3、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4、法律程序的原则5、正当法律程序及其功能五、法律方法论(一)法律思维1、法律思维的概念2、法律思维方式3、法治思维(二)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必要性2、法律解释目标与原则3、法律解释方法(三)法律推理1、法律推理的概念与特征2、法律推理的功能与作用3、形式推理4、实质推理(四)法律论证1、法律论证的概念2、法律论证的方法六、法律社会论(一)法律与相关社会现象1、法律与经济2、法律与政治3、法律与科技4、法律与文化5、法律与和谐社会(二)法律与相关社会规范1、法律与道德2、法律与宗教3、法律与习俗4、法律与政策。

XXX《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XXX《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XXX《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本文介绍了XXX的《法理学》第五版重点笔记整理以及课后题和考研真题的详解。

全书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法理学导论、法理学基本概念、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运行和法的价值。

在第一部分中,包括了法学的概念和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第二部分则涵盖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讲述了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以及法律体系、要素、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四部分则介绍了法的历史、法律演进、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等内容。

最后一部分则探讨了法的制定、实施、法律程序、法律职业和法律方法等方面。

通过本书的研究,读者可以深入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掌握法律的渊源、分类、效力以及法律体系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能够了解法律的历史、演进和全球化趋势。

此外,本书还介绍了法的制定、实施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法律职业和法律方法的相关知识,为读者打下坚实的法律理论基础。

XXX JurisprudenceChapter 1: Jurisprudence1.1 n Notes [Knowledge Framework]Cai Cong Learning ork - Exam ns。

n ns。

Exam n Banks。

[Summary of Key Points and Difficulties]Key Point 1: History of Jurisprudence ★★1.XXX jurisprudence (see Table 1-1)Table 1-1 XXX JurisprudenceCai Cong Learning ork - Exam ns。

XXX。

XXX Western jurisprudence (see Table 1-2)Table 1-2 XXX JurisprudenceCai Cong Learning ork - Exam ns。

XXX。

在职法硕考试《法理学》核心考点

在职法硕考试《法理学》核心考点

在职法硕考试《法理学》核心考点在职法硕考试《法理学》核心考点下面是2016年在职法硕考试《法理学》核心考点:法治的基本原则,详情如下:1、法律至上原则,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和罪基本的重要原则,其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利保障原则,包括尊重和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约。

4、正当性原则,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内容,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起源于英国。

法治国家,详情如下:一、法治国家的标志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禽民法律意识。

二、法治国家的条件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2、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根据法治国家的有关原理,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完成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建构任务。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从法治的形式要求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首先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1)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2)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3)确保严格公正地执法和司法。

(4)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从法治的实质要求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1)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2)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3)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4)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201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论刑事法上“年幼”的规范含义

论刑事法上“年幼”的规范含义

第24卷第3期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l.24No.3 2018年5月J. CENT. SOUTH UNIV. (SOCIAL SCIENCE)May 2018 DOI: 10.11817/j.issn. 1672-3104. 2018.03.006论刑事法上“年幼”的规范含义胡平仁,邓栩健(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摘要:我国《刑法》第261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0条都有关于“年幼”的相关规定,但学界对“年幼”一词研究甚少,在法律的适用上常常忽视“年幼”应有之价值并混同于“未成年人”等词语,妨碍了我国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

对《刑法》第261条被保护对象“年幼”人群之界定标准的分析,应当重点从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之存续时间进行探讨。

感知、记忆、表达是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在对“年幼”证人的资格界定过程中,这三个要件的认定也必不可少;应将《刑事诉讼法》第60条有关“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规定修改为“对待证事实无辨别能力、不能表达”。

与此同时,借鉴域外对“年幼”证人资格的界定,我国可以部分摒弃法定主义认定标准,将“年幼”证人资格界定标准向裁定主义认定标准倾斜,适度淡化年龄界限,赋予我国司法人员审查“年幼”人群作证适格性的权力,以推进我国法学理论的建构与发展,促进司法制度及司法实践走向成熟。

关键词:年幼人群;证人资格;法定主义;裁定主义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8)03−0042−07在汉语中,青年、少年、儿童、年幼等均是语义相近的概念①,但就法学研究和立法用语来看,这些词存在明显的差异与界限。

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将青年、少年、儿童三个概念并列和区别使用,可以推断出这三个概念的含义不尽相同。

从总体来看,青年、少年、儿童等词语之间的界限在学者的广泛研究交流下,有了初步的划分与判断标准[1]。

完整word版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完整word版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6、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条件决定的,)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1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遍、稳定的秩序。

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确认、保护和总称。

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没有阶级的社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生活秩序。

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点: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会关系,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3、试述法的外部特征: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累;(1 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的法学家阶层。

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级法学的原则区别:(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阶级基础2的意志不同。

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是指引人1()指导思想不同。

(们的行为、不同。

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志;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据。

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2 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理学》重点内容

《法理学》重点内容

第一章法的概念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权威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令行禁止)两种,这里讲的授权包括授予权利或授予权力。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当代中国法的本质: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首先应了解它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所以,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等等,首先反映了党的主张,但党的主张与广大人民的意志是统一的,不可分的。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在阶级本质上都可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这种共同意志首先是指工人阶级的意志,我国目前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产业工人最集中的地方。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也代表了广大农民和知识分子的意志。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基础。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支基本力量。

我国现阶段的法也包括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

第二章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特征: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应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

其具体特征包括:1、关于法的本质,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 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特征揭示了法的技术性、工具性、独立性,其特征包括: 1、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也实在法或实证法,而不是自然法。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法理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和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1.法学以法为研究对象,先有法律,后有法学2.法理学是法律实践的抽象,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过来又为社会实践服务3.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4.法理学的基础理论性质:①法理学主要研究法的抽象概念和理论②它是一定时代法的精神和理念的表达③法理学为研究法律制度推动法学发展提供方法论④法理学体现一个国家的法学意识形态5.意识形态是反映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的完整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

它是一定社会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的理论依据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①对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重要意义②对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③对于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1.西方奴隶社会法学家的著名代表: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2.古罗马文明:①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②代表人物: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3.法家认为法律的作用是“兴功惧暴”、“定纷止争”、“吏民规矩绳墨也”4.经学渗透到法律领域,导致了“律学”乘势而兴。

“律学”是一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5.前注释法学派: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种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文献的精确意思后注释法学派:致力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耳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6.人文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7.自然学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旗手,它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主张法治——“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8.哲理法学派:以抽象的概念、保守的理论形式、费解的哲学语言传播天赋人权、自由主义、宪政、法治等启蒙思想的哲理法学派9.历史法学派:以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10.分析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为理论和方法论基础、以对实在法律的逻辑分析为己任11.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12.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以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改革法律制度13.批判法学派:以批判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为宗旨14.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以人本主义为哲学基础、宣传非意识形态化、宣布对马克思主义实行“扬弃”15.后现代法学派:以否定资本主义法治原则为特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1.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集中表现:①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只有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②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相互作用③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用发展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就会发现,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永恒的正义标准”和体现这种标准的超时空的法律制度3.对于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中国化》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2.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法理学:①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1)总揽不包揽,协调不代替(2)要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使国家各项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④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⑤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概念》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法律: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法的本质》1.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3.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4.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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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理学》考试重点
参考书籍:《法理学》主编:胡平仁
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
备注:这是把考试范围缩到精华了。

所以内容不会很多,但都很重要。

以后工作也会用到。

法:是一种以国家或社会名义出现的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社会行为规范。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2.法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3.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4.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法律权利的涵义:法律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

PS:权利前提是自主,基础是自个,本质是利益和自由,功能主要在于促进个人利益和自由的实现,从而赋予个人以更大的生活主动性和创造性。

权利的结构1.内在构成:自主行为权,要求他人权,保护请求权
2.外在构成:(1)人权——生存权、健康权、婚姻家庭权、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
(2)私权——文化权利、市场权利
(3)公权——民主权利、社会权利、法律救济权P70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即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固有的、或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1、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说2、法律权利说
3、社会权利说(又称“福利权利”说)
4、集体人权说P74
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制度):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作“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在世界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人权”口号。

(1)人权宣告制度(2)权力制衡的制度(3)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P75
(4)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5)人权的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6)人权的国际保护。

法律权力定义: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所必需的某些公共资源,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权力的特点:P79(1)权力存在于公共领域,并以不平等为内核。

(2)权力以公众资源为基础。

(3)权力以保障和增进公众利益为目的。

(4)权力具有合法侵害权利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

(5)权力不可自由选择和任意放弃。

为什么以权谋私是不对的?(1)(2)(3)司法权特征:专属性、独立性、被动性、程序性。

P83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法律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规定的、相关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为何要履行法律义务?P91
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权利、权力和义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成份。

法律规则的种类:(1)根据设定行为模式不同:权利(权力)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2)根据效力强弱或刚强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3)根据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

(4)根据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P98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P100
(记住新“三要素说”:条件假定、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是指称法律中可作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和指导法律规则创制与适用的稳定性准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要素。

法律原则的功能(作用):p105(1)在立法过程中的功能(2)(重要)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3)在法律接受方面的功能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4。

地方性法规5。

自治法规6.军事法规
和军事规章7.行政规章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9.其他法律渊源
法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6)公法与私法(7)普通法与衡平法
三大部类法的划分(看看就好)
法律与道德: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
3.内容不同
4.实施方式不同
5.后果不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1.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配合与保障
2.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更需要道德的支持
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4.法律规范向道德规范的转化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1.“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的道德是否可以分离的问题 2.抵制恶法的道德义务
法律的规范功能:P202(1)指引功能(2)评价功能(3)预测功能(4)教育功能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和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人的有意识活动。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1)动机(2)目的(3)认知能力
(客观要件):(1)行动(2)手段(3)结果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法律程序的类别:(1)选举程序(2)立法程序(3)行政程序(4)司法程序
(5)仲裁程序(6)监督程序(7)一般法律行为程序
法律程序的功能(积极功能):P218(1)过滤过多的需求或不适当的竞争(2)限制程序义务人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权力或权利的滥用(3)保障行为与手段选择的合理性(4)实现形式正义。

法律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及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从事创立和变动法律的专门活动。

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创立、修改、解释、发出法律的权力依据、权限划分和组织体系。

通常称坐立法体制。

法律创制权限的划分:“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的立法体制。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即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力主体或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力或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享有权利(或权力)的一方称为权利(权力)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主体能力:P310
法律关系的生灭变更条件:(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2)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p260
法律责任含义:特点:
归责要件: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效力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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