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法理学》考试重点_胡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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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理学》考试重点

参考书籍:《法理学》主编:胡平仁

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论述题

备注:这是把考试范围缩到精华了。所以内容不会很多,但都很重要。以后工作也会用到。

法:是一种以国家或社会名义出现的强制性、程序性和可诉性社会行为规范。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2.法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3.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4.法具有切实的可诉性

法律权利的涵义:法律权利乃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可以获得的某种利益。PS:权利前提是自主,基础是自个,本质是利益和自由,功能主要在于促进个人利益和自由的实现,从而赋予个人以更大的生活主动性和创造性。

权利的结构1.内在构成:自主行为权,要求他人权,保护请求权

2.外在构成:(1)人权——生存权、健康权、婚姻家庭权、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

(2)私权——文化权利、市场权利

(3)公权——民主权利、社会权利、法律救济权P70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即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固有的、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1、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说2、法律权利说

3、社会权利说(又称“福利权利”说)

4、集体人权说P74

人权的法律保护(人权制度):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作“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则在世界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人权”口号。(1)人权宣告制度(2)权力制衡的制度(3)人权的行政保障机制P75

(4)人权的司法救济机制(5)人权的主体对侵害的抵抗制度(6)人权的国际保护。

法律权力定义:乃是一方凭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同时又是对方所必需的某些公共资源,而单方面确认和改变法律关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能量和能力。

权力的特点:P79(1)权力存在于公共领域,并以不平等为内核。(2)权力以公众资源为基础。(3)权力以保障和增进公众利益为目的。(4)权力具有合法侵害权利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5)权力不可自由选择和任意放弃。为什么以权谋私是不对的?(1)(2)(3)司法权特征:专属性、独立性、被动性、程序性。P83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法律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而规定的、相关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为何要履行法律义务?P91

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明确规定法律权利、权力和义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成份。

法律规则的种类:(1)根据设定行为模式不同:权利(权力)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2)根据效力强弱或刚强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3)根据内容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

(4)根据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P98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P100

(记住新“三要素说”:条件假定、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

法律原则:是指称法律中可作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和指导法律规则创制与适用的稳定性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要素。

法律原则的功能(作用):p105(1)在立法过程中的功能(2)(重要)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3)在法律接受方面的功能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军事法规

和军事规章7.行政规章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9.其他法律渊源

法的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2)实体法与程序法(3)根本法与普通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5)国内法与国际法(6)公法与私法(7)普通法与衡平法

三大部类法的划分(看看就好)

法律与道德: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

3.内容不同

4.实施方式不同

5.后果不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1.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配合与保障

2.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更需要道德的支持

3.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4.法律规范向道德规范的转化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1.“恶法亦法”与“恶法非法”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的道德是否可以分离的问题 2.抵制恶法的道德义务

法律的规范功能:P202(1)指引功能(2)评价功能(3)预测功能(4)教育功能

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和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人的有意识活动。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1)动机(2)目的(3)认知能力

(客观要件):(1)行动(2)手段(3)结果

法律程序:是指人们实施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法律程序的类别:(1)选举程序(2)立法程序(3)行政程序(4)司法程序

(5)仲裁程序(6)监督程序(7)一般法律行为程序

法律程序的功能(积极功能):P218(1)过滤过多的需求或不适当的竞争(2)限制程序义务人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权力或权利的滥用(3)保障行为与手段选择的合理性(4)实现形式正义。

法律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及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从事创立和变动法律的专门活动。

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创立、修改、解释、发出法律的权力依据、权限划分和组织体系。通常称坐立法体制。

法律创制权限的划分:“一元、两级、多层次、多类别”的立法体制。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即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力主体或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力或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或权力)的一方称为权利(权力)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法律关系主体能力:P310

法律关系的生灭变更条件:(1)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2)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p260

法律责任含义:特点:

归责要件: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效力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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