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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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和高危孕产妇。

第三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遵循早期识别、早期评估、早期干预的原则,实行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

第四条高危孕产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二章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五条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评估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孕次、分娩史、家族史、生活习惯、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高危孕产妇的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分为低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和紫色表示。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对筛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筛查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九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高危孕产妇的基本情况、筛查结果、评估分级和救治情况。

第十条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上报,并纳入孕产妇保健信息系统。

第四章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对低风险和高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孕产期保健计划,并定期进行随访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较高风险和传染病风险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监测和干预,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和分娩管理,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安全的救治。

第五章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四条高危孕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产后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高危孕产妇的产后管理应当包括定期随访、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内容,以促进孕产妇的身心健康。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危重症孕产妇是指由于孕期并发症或其他疾病导致的孕妇健康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

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各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危重症孕产妇的定义、管理流程和重要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危重症孕产妇的定义危重症孕产妇是指在孕期或分娩过程中,由于妊娠合并症、系统性疾病或急性并发症等原因,出现致命或严重生命威胁的情况。

常见的危重症孕产妇包括重度子痫、HELLP综合征、心脏病急性发作等。

二、危重症孕产妇管理流程1.早期发现和评估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孕妇筛查机制,对高危因素进行评估和识别。

孕妇首次就诊时,医护人员应仔细询问孕妇的病史、孕期并发症及家族史,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潜在风险。

2.系统评估和分类一旦诊断为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机构应进行全面的系统评估,包括孕妇的生命体征、病情严重程度、病因分析等。

根据评估结果,将危重症孕产妇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针对个体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监测。

3.多学科协作危重症孕产妇管理需要多学科的协作,包括产科、麻醉科、心内科等。

各科室的医护人员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共同监测孕妇的病情和生命体征。

4.护理管理和监测在危重症孕产妇管理中,护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护士应密切监测孕产妇的生命体征、尿量、血糖、血气分析等指标,并及时纠正异常。

此外,护士还应提供心理支持和教育,帮助孕产妇保持良好的心态。

5.急诊处理和紧急手术对于病情危急的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急诊处理流程。

急诊团队应迅速响应并展开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在稳定孕妇病情后,需要及时安排紧急手术或其他治疗。

6.后期随访和病情观察对于经过治疗脱离生命危险的危重症孕产妇,医疗机构应进行后期随访和病情观察。

随访应包括复诊、生活方式指导、药物管理等,以确保患者的康复和预防再发。

三、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重要措施1.加强机构管理和团队建设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设施、设备和药品的配置,同时加强相关团队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专业水平和应对能力。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危重症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救治水平,规范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

二、管理组织与职责(一)成立危重症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妇产科、急诊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保障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各科室职责1、妇产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的孕期保健、产前检查、产程监护和产后随访。

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案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2、急诊科承担危重症孕产妇的急诊接诊工作,快速评估病情,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会诊和抢救。

3、麻醉科负责危重症孕产妇手术的麻醉工作,保障麻醉安全,为手术创造良好条件。

4、重症医学科接收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的孕产妇,提供全面的生命支持和监护治疗。

5、内科、外科等相关科室根据病情需要,参与危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治疗,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三、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与评估(一)建立危重症孕产妇的识别标准根据孕产妇的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制定明确的危重症孕产妇识别标准,如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产后出血等。

(二)规范评估流程医务人员在接诊孕产妇时,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按照识别标准对孕产妇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危重症孕产妇。

(三)加强孕期保健中的评估在孕期保健过程中,对孕产妇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及时发现高危因素,动态评估病情变化,对可能发展为危重症的孕产妇提前采取干预措施。

四、救治流程(一)建立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应为危重症孕产妇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其能够得到及时、优先的诊疗服务。

在急诊科、妇产科等相关科室设置明显的标识,简化就诊流程,缩短等候时间。

(二)多学科会诊一旦确定为危重症孕产妇,应立即启动多学科会诊机制。

医院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医院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提高医院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规范医院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三、组织架构1.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领导小组,由医院院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产科、新生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2.救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四、救治流程1.初步识别(1)产科接诊时,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初步判断是否存在高危因素。

(2)对于初步识别为危重孕产妇的患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紧急救治(1)产科医生迅速评估孕产妇病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

(2)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专家会诊,共同制定救治方案。

3.病情监测(1)严密监测孕产妇的生命体征,包括心率、血压、呼吸、体温等。

(2)监测胎儿情况,如胎儿心率、胎动等。

4.转运(1)对于需要转入上级医院救治的危重孕产妇,按照医院转运流程进行。

(2)确保转运途中孕产妇的安全,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

5.后续治疗(1)对于转出的危重孕产妇,医院要跟踪病情变化,及时反馈。

(2)对于留在医院救治的危重孕产妇,要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密切关注病情变化。

五、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1.定期对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救治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2.加强对医护人员危重孕产妇救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救治水平。

3.完善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相关制度和流程,确保救治工作规范、有序。

4.建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信息管理系统,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六、附则1.本制度由医院救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医院将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提高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成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危重孕产妇的筛查、评估、报告、管理和救治等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危重孕产妇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的建设,提高救治水平,保障母婴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的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及时发现和评估孕产妇的妊娠风险。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的年龄、体重、身高、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因素,对孕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分级。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评估分级结果书面告知孕产妇,并根据评估分级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孕期管理计划。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三、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高危孕产妇信息报告制度,对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信息报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高危孕产妇的信息及时报告给妇幼保健机构,并按照要求定期更新。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孕产妇的个人隐私。

四、高危孕产妇妊娠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评估分级为高风险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管理,制定个性化的孕期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风险孕产妇的随访和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风险孕产妇的救治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及时调整救治措施。

五、高危孕产妇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产后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产后随访和管理,确保其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目录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 (3)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 (3)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 (4)孕产妇重症监护制度 (4)新生儿窒息复苏制度 (5)急危重病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5)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报告制度 (6)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7)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病人制度 (8)临床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8)妇女儿童保健管理制度 (10)业务培训制度 (11)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1)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制度 (11)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制度 (12)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1、各科室医务人员应按各科室工作制度及各班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工作。

2、对妇产科(危、急、重、抢救)病人建立登记并进行随访。

3、及时了解妇产科(危、急、重、抢救)病人的住院治疗情况。

4、对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人,要尽早组织讨论分析原因,制定进一步有效的治疗措施。

5、对治疗效果不满意的患者,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科室进行会诊、抢救。

6、督促检查会诊治疗方案的落实情况。

7、对疑难病例治疗效果仍不满意,需外院会诊者,及时联系外院会诊或转院事宜。

孕产妇转运急救制度1、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接诊原则上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2、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应转往上级医院。

3、转院前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4、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5、本县医疗单位间的会诊转诊按本制度执行。

高危孕产妇急救管理制度1、孕妇早孕建卡时,应对孕妇进行高危评分及初筛。

2、高危孕产妇要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健康手册上作好记录,加盖高危标志,实行专案管理。

3、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

4、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写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

5、对筛出的高危产妇按其严重程度转到相应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孕产妇急危重病的诊断、治疗、抢救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救治水平,确保孕产妇生命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应急预案,明确救治流程、救治措施和责任人员,确保在孕产妇急危重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治。

第二章急危重病诊断与评估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病诊断小组,由产科、内科、儿科、麻醉科、急诊科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孕产妇急危重病的诊断应当根据病史、临床表现、体征和相关检查结果进行,必要时应当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专家进行会诊。

第七条孕产妇急危重病的评估应当包括病情严重程度、病情发展趋势、救治难度和救治效果等方面。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急危重病诊断和评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诊断和评估的准确性。

第三章急危重病救治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中心,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抢救器械,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流程,明确救治步骤、救治措施和责任人员,确保救治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救治水平,确保救治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救治过程,为临床研究和总结提供资料。

第四章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控制指标,定期进行质量评估。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持续提高救治水平。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急危重病救治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重孕产妇的安全管理制度

危重孕产妇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危重孕产妇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孕产妇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院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组织协调全院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2. 产科、新生儿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设立危重孕产妇救治小组,负责本科室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工作。

3. 医院设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负责接收、救治危重孕产妇。

四、危重孕产妇的定义1. 有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

2. 有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如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糖尿病等。

3. 有严重的胎儿异常,如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胎儿宫内缺氧等。

4. 有严重的产后并发症,如产后出血、产后感染等。

五、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流程1. 筛查与评估:医务人员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是否为危重孕产妇。

2. 诊断与治疗: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准确的诊断,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3. 监护与救治: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全程监护,确保救治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4. 转诊与转运:对需要转诊的危重孕产妇,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诊与转运。

5. 抢救与复苏:对出现生命危险的危重孕产妇,立即进行抢救与复苏。

六、危重孕产妇的预防措施1. 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2. 定期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孕产期保健知识。

3. 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加强孕产妇孕期检查。

4.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

5. 建立危重孕产妇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七、质量控制与考核1. 定期对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救治措施落实到位。

2. 对救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3. 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救治危重孕产妇的能力。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一、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设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是指具备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应配置专家团队和必要的医疗设备及药品。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任务。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进行定期演练和培训,保持医护人员的救治技术和应急反应水平。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和相关科室和医疗机构建立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确保危重孕产妇的迅速转诊和救治。

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人员配置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设立由熟悉妇产科急救工作的专家组成的群体,包括产科、妇科、麻醉科、重症医学科和新生儿科的专家。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护人员要定期参加有关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培训和演练,提高技术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医护团队要做好日常工作的记录和交流,总结经验,提高救治效果。

三、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备配置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配备必要的监护设备,包括多参数监护仪、呼吸机、血气分析仪等。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配备妇产科手术室,并确保手术室的设备和人员能够满足危重孕产妇的手术需求。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配备必要的药品和血液制品,以应对危重孕产妇的急救需求。

四、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救治流程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危重孕产妇救治流程,包括接诊、评估、诊断、救治和转诊等环节。

2.危重孕产妇接诊时要做好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并及时评估危重程度和紧急程度。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及时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检查,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和生物监测等。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根据危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制定个体化的救治方案,并及时实施。

5.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做好救治后的随访和复查工作,了解病情变化和救治效果。

五、危重孕产妇救治的质量控制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质量控制机制,包括纪录审核、术后复查和随访等环节。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及时总结经验,对救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

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细则

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细则

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细则1.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对妊娠筛查为“绿色”的孕产妇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为或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在以后的就诊程中动态筛查其妊娠风险,随时进行风险评估及转诊服务。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与转诊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与转诊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在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转诊到传染病防治专科或定点医院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2.严格要求医疗保健机构落实高危专案管理随州市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使用全市统一《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登记簿》。

医疗俣健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对每一位高危孕产妇均应进行专册登记,记录建档时间、妊娠风险因素名称、每次随访情况和转归等。

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测、集中救治,确保“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且应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转诊中心共同研究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要求上报,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阳性孕产妇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要求管理。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孕产妇急危重症的预防、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

第三条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早期识别、及时救治、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孕产妇急危重症的预防与识别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加强对孕产妇的定期产检,确保孕产妇的健康状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的病情监测,及时发现孕产妇急危重症的隐患,对高危孕产妇应当实行重点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症的识别和报告制度,对疑似急危重症的孕产妇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孕产妇急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症的诊断和治疗流程,确保孕产妇急危重症的及时诊断和治疗。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加强对孕产妇急危重症的治疗,提高救治成功率。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症的救治预案,定期组织救治演练,提高救治能力。

第四章孕产妇急危重症的抢救与护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症的抢救流程,确保孕产妇急危重症的抢救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急危重症的护理工作,确保孕产妇在抢救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急危重症的护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护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质量。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急危重症管理情况,不断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水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

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危重症孕产妇的管理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和健康,各个医疗机构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危重症孕产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期提高妇产科医务人员对危重症孕产妇的管理能力。

一、危重症孕产妇定义及标准危重症孕产妇是指在妊娠、分娩及产后期出现重要器官功能损害,威胁孕产妇生命及重要器官功能的异常。

诊断危重症孕产妇应综合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指标:1. 生命体征指标: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和意识状态等。

2. 实验室检查指标:包括血液、尿液、血气分析等。

3. 临床症状及体征:如窒息、出血、溢血、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心力衰竭等。

4. 影像检查:如超声检查、CT、MRI等。

二、危重症孕产妇的分类根据危重症孕产妇病情的不同及治疗的需要,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重症孕产妇:病情较为严重,存在妊娠相关疾病或威胁孕产妇生命的重要器官功能损害。

2. 特殊病例孕产妇:存在某种特殊情况,如甲亢、严重贫血等。

3. 多发危重症孕产妇:患有多种危重症疾病,需要多学科的专业治疗。

三、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原则危重症孕产妇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处理危及生命的问题:对于危重症孕产妇,应积极处理可能影响其生命安全的问题,如严重出血、呼吸衰竭等。

2. 综合治疗方法:应采用多学科、综合性的治疗方法,如合理使用药物治疗、实施手术干预等。

3. 个体化治疗:危重症孕产妇的管理应根据其病情特点和生理变化进行个体化的治疗。

4. 定期评估和调整治疗计划:危重症孕产妇的病情变化较快,治疗计划应动态调整,并定期进行评估。

五、危重症孕产妇管理的程序1. 早期识别和评估:对于孕产妇的管理,应及早进行识别和评估。

通过详细的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评估孕产妇的危重程度。

2. 快速启动治疗方案:一旦识别出孕产妇病情危重,应立即启动相应的治疗方案,并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一、总则
1、孕产妇的健康保护和临床管理是提高孕产妇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
措施。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准备有全方位、全程、全级的设备和人员,
专业地提供危重孕产妇管理服务。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必须建立专门的护理管理机制,对危重孕产
妇进行护理和疾病治疗。

4、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求护士遵守临床规范和护理规范,确保护
理工作的以病人为中心、全面、有序的进行。

二、组织与管理
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由职能齐全的临床科室、护理部、行政部、财务部、信息科等部门组成。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管
理文件,履行中心的职责,控制各个职能部门的权限,保证服务工作的顺
畅进行。

3、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护理管理
体制,以确保孕产妇管理服务的有效性。

三、医疗服务
1、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提供孕
产妇及其子宫内胎儿的所需检查、治疗等服务。

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当配有专业的孕产妇科、儿科和净化室,确保环境卫生,提供安全的治疗环境。

危重孕产妇的管理

危重孕产妇的管理

危重孕产妇的管理
危重孕产妇管理是指对具有较高妊娠风险的孕妇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危重孕产妇管理的要点:
1. 风险评估:对孕妇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孕妇的年龄、身体状况、疾病史、药物使用情况、生活方式等,以确定孕妇的妊娠风险等级。

2. 产前检查:对高危孕妇进行更加频繁的产前检查,包括定期的超声检查、胎心监护、血糖监测等,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状况。

3. 营养管理:对高危孕妇进行个性化的营养管理,以确保孕妇和胎儿获得足够的营养。

4. 心理支持:对高危孕妇进行心理支持,帮助她们缓解压力和焦虑,提高她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5. 分娩管理:对高危孕妇进行分娩管理,包括选择合适的分娩方式、分娩过程中的监测和干预等,以确保分娩过程的安全和顺利。

6. 产后管理:对高危孕妇进行产后管理,包括产后恢复、母乳喂养、新生儿护理等,以确保母婴的健康和安全。

7. 多学科协作:对高危孕妇进行多学科协作管理,包括产科医生、营养师、心理医生、新生儿科医生等,以确保孕妇和胎儿得到全面的管理和支持。

危重孕产妇管理需要全面、系统、个性化的管理,以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需要加强多学科协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危重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危重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孕产妇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孕产妇,包括正常孕产妇和危重孕产妇。

三、组织管理1. 成立危重孕产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小组成员由产科、麻醉科、儿科、新生儿科、手术室等相关科室的医务人员组成。

3. 小组成员职责:(1)负责危重孕产妇的评估、监测、救治和转诊工作;(2)定期召开危重孕产妇安全管理会议,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制定改进措施;(3)对危重孕产妇的救治过程进行跟踪,确保救治措施到位;(4)加强对孕产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危重孕产妇评估与监测1. 对所有孕产妇进行孕期评估,包括孕产妇的基本情况、孕产史、既往病史、家族病史等。

2. 对评估结果异常的孕产妇,立即启动危重孕产妇管理程序。

3. 定期对危重孕产妇进行监测,包括生命体征、胎心监护、胎儿生物物理评分等。

4. 对监测结果异常的孕产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治。

五、危重孕产妇救治1. 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救治流程,确保救治措施及时、有效。

2. 对危重孕产妇的救治,由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负责。

3. 加强与麻醉科、儿科、新生儿科等相关科室的协作,确保救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对危重孕产妇的救治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救治措施、用药情况、病情变化等。

六、转诊与交接1. 对需要转诊的危重孕产妇,立即启动转诊程序,确保孕产妇得到及时救治。

2. 转诊过程中,由接诊科室负责人负责孕产妇的交接工作,确保信息传递准确、完整。

3. 转诊后,接诊科室应密切关注孕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反馈给原科室。

七、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危重孕产妇救治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加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定期组织孕产妇进行急救技能培训,提高孕产妇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

产科危重患者管理制度标准范文

产科危重患者管理制度标准范文

产科危重患者管理制度标准范文产科危重患者是指妊娠、分娩和产后基础疾病或并发症等因素导致生命威胁的孕妇。

为了保障危重患者的安全和提高治疗效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患者评估、团队协作、技术支持、质量控制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定产科危重患者管理制度标准。

一、患者评估1. 危重患者的筛查和识别: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危重患者筛查和识别标准,包括客观指标和主观症状两方面。

例如,患者的收缩压、呼吸率、意识状态等生命体征的突变,以及出现休克、呼吸窘迫、无法正常言语等症状,都需要引起医务人员的高度警惕。

2. 紧急处理流程:医疗机构应建立详细的紧急处理流程,包括救护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紧急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危重患者的转运等方面,以保证患者在危急状态下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救治。

3. 预警和监测系统:医疗机构应配备先进的生命监测仪器和设备,建立高效的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并预警危重患者身体状态的变化,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4. 多学科团队评估:危重患者的管理应由多学科医疗团队共同参与,包括产科医生、妇产科护士、麻醉师、儿科医生等。

团队成员应定期举行会议,共同评估患者病情,确定最佳的治疗方案。

二、团队协作1. 协作规范:各个科室的医务人员应按照危重患者管理制度标准,在紧急情况下保持高度的团队协作,充分利用每一个团队成员的专业技能。

2. 信息共享: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系统,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得以及时、准确地共享,避免信息传递中的误解和延误。

3. 紧急演练: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紧急演练,包括危重患者转运演练、团队救护演练等,提高医务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

三、技术支持1. 技术设备:医疗机构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包括生命支持系统、监测仪器、手术器械等,以提供危重患者所需的技术支持。

2. 技术规程: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指导医务人员进行各项技术操作,保证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

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孕产妇出现急危重病的情况,在医疗机构内对其进行全面管理和治疗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孕产妇在急危重病情况下能够及时接受救治,提高孕产妇的生存率和康复率。

下面将从分级诊疗、急危重病指征、联合诊疗和终末危重病管理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

1.分级诊疗:鉴于孕产妇急危重病情况的不同,可以根据病情的轻重将急危重病分为不同的等级。

常见的等级划分为三级,根据病情轻重不同,决定将孕产妇安置在哪一个级别的病床上。

重症监护室是针对病情最为严重的孕产妇开设的,可以提供高强度的监测和治疗。

次级病房适用于病情相对较轻的孕产妇,可以给予较为适中的监护和治疗。

轻型病房适用于病情相对平稳的孕产妇,主要提供少量的监护和治疗措施。

2.急危重病指征:对于孕产妇出现的急危重病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标准化的诊断指标,以便及时辨识出高危人群。

其中包含了血压异常、心功能不全、出血量过多、呼吸窘迫、昏迷等病情。

医生可以通过测量母亲的血压、脉搏、呼吸和体温等生命体征,通过检查胎儿的胎心及胎动情况,综合判断孕产妇的病情并及时救治。

3.联合诊疗:对于孕产妇的急危重病病情,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联合诊疗的机制。

这个机制包括多学科的协同工作,如妇产科、重症医学科、心脏内科、神经内科等专科医生的合作。

通过多个学科的专家联合会诊,可以更准确地诊断孕产妇的病情,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并及时进行救治。

4.终末危重病管理:对于孕产妇出现临终病情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终末危重病管理制度。

终末危重病指的是病情已无法逆转,医疗措施只能用于缓解病人的症状,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人的意愿和家属的要求,提供适当的止痛和安宁治疗,帮助孕产妇度过最后的时刻。

总结来说,孕产妇急危重病管理制度包括分级诊疗、急危重病指征、联合诊疗和终末危重病管理四个方面。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孕产妇在急危重病情况下能够及时接受救治,提高孕产妇的生存率和康复率。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素(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一、目的依据为了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产科系、NICU科。

三、具体内容1.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

要组建由妇产科、儿科、麻醉科、输血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专家组,明确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危重救治中心与对口市地、县(市、区)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

2.对于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并向护送的医护人员询问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查看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

3.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要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前10位死因,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

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院内产科各科室要落实职责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

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4.对高危孕产妇的孕期检查实行集中管理,定点科室为产科门诊。

院内其他科室遇到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妇,应告知其到产科门诊进行登记和就诊。

若未告知孕妇到产科门诊进行统一管理,造成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遗漏,其后果由开单检查的医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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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高危因素及范围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素(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位、斜位)、先兆早产、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延期或过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三、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均要进行高危的评定。

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评定,对基层上转的高危孕妇进行复评。

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筛选出的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上记录高危评定等级及评分,并加盖高危印章。

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孕产妇妊娠风险预警评估体系,用5种相应颜色作为预警标识,对每位孕妇在孕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进行相应保健指导,并做好安全分娩的分类管理。

例如绿色标识者(正常孕妇),提供孕中、晚期和分娩前3次随访;黄色标识者(低风险孕妇),每月随访一次,随访主要内容为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妇孕期动态变化并督促其定期产检及住院分娩等。

绿色和黄色标识孕妇孕期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随访管理。

而对橙色标识的孕妇(为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直至分娩;若为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的红色标识者,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自治区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救治;紫色标识者(为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则需转诊至指定卫生保健部门。

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孕妇为高风险孕妇,除由医疗机构管理外,辖区妇幼保健所每月进行随访。

高危孕妇的评定是衡量高危妊娠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评分标准对孕妇的高危因素及高危程度进行评价,依照评分结果将高危情况分为5分(A级)、10分(B)、20分(C)等三个级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应管理。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成立孕产妇急救中心,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

各级急救组织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抢救的全面协调工作,具有丰富临床抢救经验的妇产科、内科、ICU室和检验科等科室成员组成抢救小组,承担辖区内重症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救治任务。

抢救小组必须做到通讯通畅,人员、设备、药品(血源)、车辆等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孕妇动态情况,督促在怀孕13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规定时期内的产前检查(主城区孕24周内、农村孕30周内)、高危筛选评分及登记,并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至规定孕周转出;橙色、红色、紫色标识或高危因素不能确定者及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在高危登记本上详细记录。

高危孕妇转诊时必须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作为存根保存,二、三联由高危孕妇带到转诊医院,对转出的所有高危孕妇必须进行追踪随访,并记录追踪结果。

(二)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的综合抢救能力,确定一家县(区)级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院为县级孕产妇急救分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1)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实施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

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妇应认真检查,有妊娠合并症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合理治疗,并做好催诊、追踪、登记、结案工作,定期进行分析。

填写三联单(第三联)返回转诊单位。

对经治疗高危因素减轻或分娩后高危因素尚未完全解除的孕产妇,应通知基层继续监护,做好追踪随访工作,并详细记录。

对评分为带特殊标记的高危孕妇及时转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并填写转诊三联单,同时区(县)妇幼保健院的临床部报告医院保健部,其他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追踪及登记工作。

(2)建立健全医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及抢救工作。

对本院抢救困难需要转同级综合性医院或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的,由医院的孕产妇急救小组讨论决定,电话先与转诊目的地医院联系,并陪同转诊。

对病情危重无法转诊的孕产妇,及时向辖区内孕产妇急救中心呼救,并配合做好抢救工作。

(3)建立危重孕产妇、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讨论制度,定期参加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协助辖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及指导。

做好地段内的县级水平筛查。

(4)服从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管理,成立有妇产科、内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县级水平筛查小组,负责责任区域和地段内的孕24W-30W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孕妇筛查。

(5)专人负责本地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制定高危管理及县级水平高危妊娠筛查计划,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针对高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发现毗邻区、县(市)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与所属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联系,落实监护措施。

(6)督促基层人员对高危孕产妇进行追踪、随访。

协助基层处理重症高危孕妇的转诊,负责对下级医疗保健单位的围产保健、产科质量等技术的调研、监督、指导,有目的地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7)组织辖区每年二次的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主城区由市级统一组织),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干预措施。

(三)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和自治区人民医院为宁夏自治区孕产妇急救中心机构,承担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产科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

(1)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

高危门诊每日开放,落实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诊治,接受基层的高危孕产妇转、会诊。

对基层上转的高危孕产妇核实高危评定,作出及时、正确的处理。

对疑难病例及时组织相关科室或人员会诊,确保孕产妇及围产儿的安全。

认真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回单,将高危孕产妇的诊治情况反馈给基层转诊单位。

危重孕产妇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市妇幼保健院的临床部及时报告医院保健部,其他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成立医院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危重孕产妇的救治,健全落实急救工作制度。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和自治区人民医院临床部除负责院内救治工作外,承担全区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及抢救工作。

(3)服从辖区保健机构管理,规范开展门诊产前检查服务,接受孕24周后的孕妇产检,设立高危孕妇登记本,落实高危催诊、随访和结案。

(4)协助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开展对基层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的业务指导及培训。

参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调查及评审,提出干预措施,提高全地区的围产保健工作质量。

(5)负责全市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

充分发挥妇幼保健三级网络作用,定期召开地区工作会议,总结高危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掌握全市高危妊娠的动态,对严重影响和威胁孕产妇健康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和研究,提出干预措施。

加强医疗保健机构的协作与沟通,承担重危孕产妇抢救的联系及协调工作。

(7)组织对每例死亡孕产妇进行个案调查,并协同市围产保健协作组,定期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制定全市围产保健工作有关业务操作常规和制度,负责本地区医疗保健单位围产保健技术指导及管理,有针对性的进行业务培训。

(8)服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落实孕产妇保健工作。

设立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的高危门诊和高危病房,落实首诊负责制。

健全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院内外重度高危孕产妇的会诊、救治工作,开辟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

发现危重孕产妇时,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9)接受重度高危孕产妇的转、会诊,详细填写转诊回单返还转诊单位;对经治疗后的高危症状减轻或分娩后高危因素尚未完全解除的孕产妇,做好继续追踪,并详细记录追踪结果。

如追踪有困难,应报告高危病人所属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继续监护。

五、高危孕妇管理及转诊程序A级(除外特殊标记★)高危孕妇:石嘴山市孕妇孕24周前、农村孕30周前可在建卡单位产前检查及管理,达到规定孕周后转上级分娩单位复查、监护、住院分娩;带有特殊标记★A级、B、C级(除外特殊标记★)高危孕妇由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监护、治疗。

带有特殊标记★C级由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监护、治疗。

乡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仅允许接受普通产妇分娩;有剖宫产条件的中心卫生院允许接受普通产妇和A级(除外特殊标志★)高危产妇分娩;B、C级(除外特殊标志★)高危孕妇一律转至县级及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待产、分娩。

带有特殊标记★C 级转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娩。

高危孕妇转诊应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县级以下的产科单位危重孕产妇需要会诊或抢救时,向辖区孕产妇急救分中心呼救。

县、区级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发生危重孕产妇需要急救时,原则上先由辖区孕产妇急救分中心救治,如估计救治困难需要杭州市孕产妇急救中心救治的,在组织就地抢救的同时向市急救中心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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