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轨道工程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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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办法1.1 工前检查内容及要求1、施工调查及复测己完成,测量严格贯彻“测量双检复核制”。

2、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己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3、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己编制、审批,已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合同交底。

4、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己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5、新上岗、转岗职工已经进行岗前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己按国家规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6、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己建立。

7、各类施工检验(测)设备及计量器具(表)的状态,符合规定要求,配置合理,有管理、校验制度。

8、材料、轨料的选用、施工配合比的选定,工地试验室满足工程需要。

1.2 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1、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2、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和《验标》要求。

3、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4、建立文件资料记录制度。

图纸审核记录、技术交底记录、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无缝线路铺设记录、线路锁定记录、钢轨焊接、探伤记录、试验报告单、道床压实记录、原材料检测记录、变更设计记录、工程日志薄等施工原始记录都是质量追溯的依据。

必须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

记录要力求填写及时、真实、详尽、准确、规范、完整、签认齐全,妥善保管,为工程留下完整的技术档案。

5、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6、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7、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8、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各类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树立成品保护意识,下道工序的施工,必须保护上道工序产品的完好。

对贪图方便、野蛮施工,给上道工序产品造成损失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以确保项目整体的内外质量。

1.3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1、工程质量检查分开工前检查,单位工程的首道工序检查,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一般性、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竣工前后的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土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一、为实现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实行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三方平行检测。

施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委外检测单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进行检测,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对必须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验。

三、本规定所称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实施内容为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以及设计要求的检测项目。

第三方质量检测的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四、凡参与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要求一、建设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一)建设单位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主要管理和执行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涉及工程质量的各项检测工作。

(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选择的质量检测单位,明确各方职责,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检测管理体系。

(三) 建设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的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检测管理工作。

(四)强化参建各方工程检测职责,定期召开检测工作会议,做好协调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活动。

(五)强化检测管理组织多种形式和题材的技术交流、培训。

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

二、施工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一)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对进场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全部直接和最终责任;建立完整的检测制度并提前上报检测计划,做好进场材料的检测。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地铁轨道工程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大全)

地铁轨道工程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大全)

地铁轨道工程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大全)第一篇:地铁轨道工程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大全)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测量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2 第三章检测工作相关规定检测................................................................9 第四章罚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XX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XX地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地铁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名词解释:业主: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商: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检测中心: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施工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专项检测单位:指由业主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目以外项目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材料供应商:指业主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木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一)《中华人民共和围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 1 0】5号);(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处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0;(六)《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发【2006】97号);(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号)。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测量管理细则及技术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测量管理细则及技术规定

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管理细则1总则1.1 为确保**市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质量,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在施工测量工作中的合作关系,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所有参与地铁建设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2 相关定义“业主”指**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设计院。

“监理测量队”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负责**市地铁建设工程地面控制网维护、施工控制测量检测、贯通测量、土建竣工测量等工作的单位。

“监理部”指**市地铁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

“承包商”指**市地铁建设工程各施工标段的施工单位。

1.3 **市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实行“三级复核”制度,施工测量管理工作构架如下图所示:1.4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细则外,在技术操作方面还须遵守《**市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测量技术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的规定。

2 地铁施工测量质量管理目标和基本质量指标2.1 质量管理目标确保建成后的地铁线路平面、纵断面符合设计要求;地下结构、建筑群体及设备安装准确到位,最终保证建成后的地铁工程是一条高质量、高标准的地铁线路。

2.2 基本质量指标(1)贯通中误差:横向≤±50mm;高程≤±25mm。

(2)隧道衬砌及车站建筑物不侵入建筑限界。

(3)设备、管线、装修物不侵入规定限界。

(4)各建筑物、设备竣工形体满足验收标准。

3 地铁施工测量内容地铁施工测量按内容性质可以分为控制测量、施工放样测量、竣工测量、铺轨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

3.1 控制测量3.1.1 地面控制测量:在施工期间对地面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及二级控制网进行检测,保证其在施工期间的完整性、正确性,测设施工需要的地面加密控制点,确保其可靠和完整,以利于全线隧道、高架桥按设计要求准确就位和平顺衔接。

3.1.2 明挖段、高架段控制测量(含车辆段)(1)在高架段、车辆段,在便于测量的地方测设中线、建筑物放样控制点,组成施工测量基线,方便施工放样测量工作。

地铁轨道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地铁轨道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测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11)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5)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20)第六章惩则 (23)第七章附则 (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XX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业主:指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围主席令第9 l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伞生产法(巾华人民共和圈主带令第70号);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围困务院令第393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吲国务院令第279号);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l0】5号);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儿20一99;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15、其它与土建、设备安装、装修等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42号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中的工作关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务必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一)监视分析工程施工周围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明确工程施工对原始地层的影响程度及可能产生失稳的薄弱环节;(二)掌握支护体系的受力与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固性进行评价;(三)根据地质条件与施工方法,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沉降等监测项目预先进行估算与研究,并对隧道沿线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作出评估与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与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与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五)通过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与必要的计算与推断后进行预测与信息反馈,以便为工程与环境安全提供可靠信息;(六)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预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强安全操纵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强建设单位的风险操纵。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查申报验收管理办法1.1 基本要求1、轨道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照TB10413-2003《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划分。

2、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项目部按行业的质量标准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工,因质量验收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要追究质检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关键工序的验收由设计院、某市质检站、监理单位、业主参加,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某市质检站参加验收。

4、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必须由有资质的专职质量检验工程师签认。

5、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须在相关工程或工序完工后及时进行,并遵循“上道工序不检验,下道工序不施工”的原则。

6、检验批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必须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状况,不允许弄虚作假,对故意弄虚作假或把关不严造成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质量负责人员的责任。

1.2 检验批的质量检查、申报及签认一、检查对检验批的检查分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两个方面。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的批次和验收规范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验收规范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4、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等。

5、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有允许偏差的抽样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的1.5倍;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

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

.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的作用,并使各项质量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及杭州地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

第三条本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监理单位的独立平行检测、专项检测以及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

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简称见证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承包方取样、监理方见证的委托检测,属于施工单位自检范畴。

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简称平行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单位的独立委外抽检,抽检频率根据有关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简称第三方检测):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独立委外抽检,抽检频率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采用飞行检测的抽检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

专项检测:指地铁工程中涉及环境、消防、人防及机电特种设备、通信等,需要特种资质的专项检测。

第四条从事本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

第五条凡在本工程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试验. 检测机构及其他参建单位,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1.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地铁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地铁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地铁施工测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地铁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二、基本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专门测量小组,负责地铁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

2.测量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测量资格和经验,严格遵守施工测量规范和流程。

3.测量工作应当与设计、施工及监理等部门进行紧密配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数据准确无误。

4.对于重要工序和节点,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符合要求。

5.测量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测量内容1.地铁施工测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地形地貌测量:测量地面高程、坡度、地质情况等,为地铁线路走向设计和施工提供基础数据。

(2)轨道测量:测量轨道横断面、曲线半径、坡度等参数,确保轨道的设计和施工符合要求。

(3)站点测量:测量站点位置、高程、长度、宽度等参数,保证站点的建设和使用符合规范。

(4)隧道测量:测量隧道位置、断面、倾斜度等参数,确保隧道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施工需要确定测量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四、测量流程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测量计划,包括测量内容、方法、工具、责任人等,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执行。

2.测量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测量计划进行测量工作,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和分析测量数据,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调整施工方案。

4.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测量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施工数据完整和可追溯。

五、测量报告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测量数据编制测量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提交相关部门。

2.测量报告应当包括测量内容、方法、结果、分析等内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测量工作符合要求。

3.对于重要工序和节点的测量结果,应当在报告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说明,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审查。

六、责任追究1.对于测量数据的造假或篡改行为,一经查实,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铁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地铁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地铁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一、总则地铁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地铁工程建设质量的稳定和可靠,保障地铁线路的安全运营。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地铁工程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管机构。

所有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管机构在执行本制度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地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检查对象1、地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要求开展质量检查工作。

主要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地铁隧道工程的施工质量;(2)地铁车站工程的施工质量;(3)地铁轨道工程的施工质量;(4)地铁车辆制造和装配的质量;(5)地铁通信与信号设备的质量;(6)地铁供电和照明设备的质量;(7)地铁消防安全设备及疏散通道的质量。

2、监管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地铁工程建设单位的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三、检查内容1、地铁工程质量检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地铁工程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合规性;(2)地铁工程施工过程的合规性和按照规定标准进行;(3)地铁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生情况;(4)地铁工程材料和设备的合格证明和质量检测报告;(5)地铁工程质量验收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监管机构在对地铁工程建设单位进行质量检查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对施工过程和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记录检查结果和问题存在的地方。

四、检查程序1、地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前向监管机构报备施工计划和方案,确保施工过程可控可视。

2、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地铁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时间和地点,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检查。

3、监管机构在对地铁工程建设单位进行质量检查时,应当与建设单位沟通,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4、地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机构提供整改报告和材料。

五、责任追究1、对于地铁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监管机构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0]5号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加强全过程安全质量风险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供气象水文和地形地貌资料,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以下简称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1.1 总则一、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是本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按规定对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以及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工程实体进行检测试验,采集有关质量指标或数据的活动。

二、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类型1、外观检查项目,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2、实测项目,应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检测。

三、本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体系1、建设单位委托的检验试验。

2、委托第三方实验室的检验试验1.2 施工单位检测试验一、检验试验机构试验室配备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负责试验工作,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

试验室主管工程师及试验技术人员均长期从事试验工作,并且有相关施工有丰富经验。

并另行上报检测方案。

现场试验室(委外)主要负责现场材料进货检验、标识、抽样检验、强度、焊接试验及现场质量控制与指导,并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1、工地试验室按检测试验工作需要配置检测能力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测试验设备和经资格认可的工作人员。

2、建立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管理、周期检定校准制度,对已进行周期检定校准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进行标识,并建立台账。

妥善保存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鉴定记录。

确保所有测试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为工程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数据。

3、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人员,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填写使用维护保养记录,表明仪器状态。

4、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偏离核准状态时,评定已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

三、检验、试验1、进货检验和试验对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未经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产品投入使用或安装。

检验和试验工作流程见下图:检验和试验工作流程图物资检验、试验的样品,由采购员、物资接收人员配合试验人员取样,必要时请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参加。

材料员、仓库保管员将已验证或检验和试验合格的物资做好《物资验收记录》,填写《点验材料单》,并按要求进行标识,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

轨道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轨道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轨道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制定,旨在规范各参建方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轨道交通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 各级管理部门和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质量责任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制定并执行质量检验计划。

2. 设计单位应保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配合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自检。

4. 监理单位应独立行使监理职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三、质量检验流程1. 施工前准备:包括技术资料的准备、施工方案的审查、材料设备的验收等。

2. 施工过程控制:实时监控施工操作,确保施工方法、工艺顺序符合技术规范。

3. 完工检验: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包括目测检查、实测实量和功能测试等。

4. 缺陷整改: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验。

四、质量记录与报告1. 各参建单位应详细记录质量管理过程中的所有数据和信息,包括检验记录、测试报告、整改记录等。

2. 定期编制质量分析报告,总结质量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3. 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五、监督与考核1. 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评估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2. 对于质量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

3. 鼓励采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独立的质量评估,以提高公信力。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参建单位。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铁工程试验检测活动,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地铁运营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地铁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五条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应当设立试验检测部门,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人员。

第七条试验检测部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领域的学历和经验。

第八条试验检测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试验检测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十条试验检测部门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对试验检测过程中的机密信息加以保护。

第三章试验检测流程第十一条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试验检测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包括检测目的、内容、方法等。

第十三条检测过程中应当认真记录检测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确保委托单位及时了解工程质量状况。

第十五条检测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并协助解决问题。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六条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所有试验检测工作符合规范和标准。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过程中应当配备足够的质量监督人员,对试验检测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定期对试验检测过程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处理程序。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作场所和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地铁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

地铁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

地铁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地铁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对城市发展和居民出行安全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地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必须建立完善的实体质量检测制度。

地铁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是指对地铁工程各个实体部分(如隧道、车站、轨道等)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测和评估,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满足使用和运营需求。

一、地铁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的重要性1. 保障工程质量:地铁工程施工周期长、工程量大,施工过程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建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2. 保障施工安全:地铁工程一般位于城市地下,在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若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可能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可以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3. 促进工程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有效控制工程过程的不确定性,可以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工期。

4. 保护环境:地铁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质量问题可能导致环境破坏,建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可以降低环境风险。

二、地铁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的内容1. 检测范围:地铁工程实体部分包括隧道、车站、轨道、站台、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等,实体质量检测制度应覆盖地铁工程所有实体部分。

2. 检测方法:实体质量检测方法包括目视检测、测量检测、无损检测、试验检测等,其中,无损检测技术在地铁工程实体质量检测中具有重要作用。

3. 检测标准:实体质量检测标准应与设计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建立相关标准体系,包括质量检测方法标准、质量检测流程标准、质量评定标准等。

4. 检测频次:地铁工程实体部分在施工阶段和运营阶段都需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频次应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确定。

5. 检测机构:实体质量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并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检测工作。

三、地铁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制度的实施步骤1. 制定实体质量检测计划:根据地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管理要求,制定实体质量检测计划,包括检测范围、检测方法、检测频次、检测机构等内容。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方案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方案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方案1基本要求(1)设备应通过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及现场试验,各类试验均应根据国家标准或相应IEC标准的规定、方法进行。

供货商应提供完整的近5年内的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及试验合格的验收标准。

(2)在设备出厂试验、抽样试验、现场试验前3个月,供货商应根据国家标准和IEC标准的相关规定,向项目公司提供试验规格书(项目、标准、方法、允许误差等),经项目公司、监理和甲方审核、批准后执行。

(3)合同设备整机及其主要部件应按合同“专用技术要求”和甲方批准的试验规格书进行型式试验、出厂试验、现场试验。

供货商不得以任何借口减少试验项目和内容。

试验验收后,并不减轻或减少供货商对合同设备应负的责任。

(4)试验时,如果甲方人员不能按时到场,供货商应在得到甲方或甲方授权单位的许可后,方可进行试验。

(5)所有试验结果均需经项目公司和监理审核,并报甲方确认批准。

(6)如果甲方认为某项试验的条件、内容、程序、测量、记录和报告格式等任意一项不符合合同“专用技术要求”或试验规格书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试验报告并要求重做该项试验。

(7)供货商有责任协助项目公司完成合同设备的现场试验、单体调试及与合同设备有关的系统调试。

甲方有权派员到供货商的工厂、试验场地及试验室,对合同设备整机及其主要部件的制造、组装、试验和调试等生产过程进行抽查。

(8)甲方提出的关系到合同设备设计及生产质量等问题,供货商在1周内给予答复。

(9)试验室应配齐与从事试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人员应稳定;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10)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11)试验应严格按标准或设计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试验检测;执行有效的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规定,把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实体质量的试验检测关。

(12)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应包含仪器设备购置(调拨)、验收、建档、安置、标识、溯源、日常使用、流转与维护保养、周期检定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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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工程测量管理办法(暂行)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分公司二0X X年X月目录目录 (1)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2)第三章检测工作相关规定检测 (9)第四章罚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XX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确保全线施工质量,打造精品工程,明确参建各方检测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和文件精神,特制定《XX地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地铁所有建设工程。

第三条名词解释:业主:XX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商:指业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检测中心: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质量抽检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施工检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检测并取得相应工程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专项检测单位:指由业主委托的负责检测中心检测项目以外项目检测的有相应专业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

材料供应商:指业主招标确定的甲供材料供应单位和其它材料供应商。

第四条木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规程(一)《中华人民共和围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 1 0】5号);(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处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 19-2000;(六)《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苏建发【2006】97号);(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江苏省建设厅公告第31号)。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检测,包括验证性检测、验收类检测和监督检测(一)验证性检测主要指工艺、工法以及质量验证类的检测1、验证性检测包括混凝土拌合物稠度、预应力张拉、模板拆除等混凝土强度检测、土方压实度检测、混凝土回弹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冻结法质量检测等内容;2、验证性检测由承包商负责。

承包商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在监理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具备条件的承包商可自行实施,否则应委托相关检测单位实施。

(二)验收类检测指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定,为满足工程验收要求,而开展的材料、设备、半成品的送样检测和现场实体、功能检测1、验收类检测由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中心、施工检测单位、专项检测单位)实施;2、施工检测单位按相关规范、标准以及承包商委托单的要求,实施1 00%的常规施工检测项目。

检测中心负责对工程施工中采用的主要材料、重要部位质量进行lO%的抽样检测以及监理单位对材料、工程质量存在疑义而通知的检测工作。

专项检测单位根据业主委托实施专项检测项目;3、验收类检测应按照国家、部、省、市相关规范、规程及要求实施,其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按照经监理、业主批准的施工检测方案的实施,相关要求可参照《XX地铁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

(三)监督检测指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质量监督过程中所进行的抽样检测。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六条业主的职责和要求业主是工程建设管理主体,对工程检测管理工作承担全面管理职则。

(一)业主应根据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会同政府质监部门,统一检测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指导检测巾心、施工检测单位、豁理单位和承包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二)业主应做好协调管理和工作筹划,应保证检测中心、检测单位的工作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

(三)业主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应定期对检测项目、频率、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业主有权对检测工作中存在失职的单位进行处罚。

(四)业主有对检测中心、检测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与检测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对不称职的、严重失职的、有故意或恶意违约行为的人员有权要求检测中心、检测单位更换。

(五)业主有权要求检测中心、检测单位提交工作月度报告和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六)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确保检测工作持续开展。

第七条检测中心职责与要求检测中心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表业主对主要的检测项目进行抽检,并协助业主开展质量检测管理(一)检测工作主要包括: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以及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项目实体质量的1 0%抽检,商品混凝土、管片混凝土原材料的抽检和主要配合比的验证(其抽检项目和频率详见《XX地铁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

(二)服务工作主要是配合业主质量检测管理工作:制定和统一XX地铁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检查和指导承包商、监理单位、施工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检查商品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分析工程质量问题、组织工程质量验收。

(三)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开展1、根掘合同约定和业主要求,设置组织架构、配备专业人员。

根据承担的职责,分别设置试验检测组、现场指导组、混凝土质量检查组,并选派有丰富经验、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现场指导人员和混凝土检查人员,并对其工作人员工作巾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2、检测中心应在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向业主提交本工程《检测工作细则》,经业主批准同意后执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执行,并受其约束,同时作为业主检查、监督和验收检测中心工作的依据;3、检测中心应具有甲级资质的试验室,必须配备工程材料检测所需的所有检测仪器和设备及工程实体检测的部分常用仪器设备;4、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和现场工作设备,确保现场指导组驻现场办公,同时按合同要求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混凝土质量检查组开展工作;5、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并纳入地铁建设工程资料管理系统。

对所有检测成果、技术档案等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后存档。

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找和使用;6、检测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地铁建设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检测机构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从事地铁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不得接受承包商的检测委托。

(四)制定、统一XX地铁工程检测的标准和方法1、会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的规范、规程,针对地铁工程涉及专业多等特点,结合实际对试验检测方法作统一规定,在现场检测中,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进行操作,并制定《XX地铁工程检验方法和质量标准细则》(包括检测用表式、表样),经业主确认后实施;2、配合业主审核承包商检测方案、监理单位见证、平行检验方案。

(五)抽检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和基础、结构实体质量1、根据合同约定和确定的项目、频率,对本工程主要材料、设备、半成品进行抽检,并承担取样、送样、检测等全过程职责。

检测必须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其品牌、规格、尺寸等要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检测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并达到材料供应、设备采购合同要求;2、根据合同约定和确定的项目、频率,对本工程基础、结构等主要工程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抽样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中心应了解抽样部位施工的工艺和工况,并在承包商、监理单位旁站的情况下进行;3、根据业主的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保证检测报告客观、公正,并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六)抽检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检查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1、定期对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进行抽检,对原材料堆场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混凝土浇筑计划,对混凝土生产过程中配合比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原材料下发退场指令,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下发整改指令,并建立检查台账,并定期向业主反馈检查情况,便于业主强化商品混凝土的管理;2、定期对盾构管片原材料、混凝土试块以及管片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并定期向业主反馈检查情况,便于业主强化管片质量的管理。

(七)检查和指导承包商、。

临理单位、施工检测单位检测工作1、对承包商的试验室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规章制度、台帐等;2、对监理、承包商的内业资料和施工检测单位的检测台账进行抽查,主要检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3、检查承包商取样试验、检测的频率和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独立性和真实性;检查资料管理情况。

对承包商、监理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4、对所有混凝土的配合比进行审查和复核,对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结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验证,确保配合比的合理性。

(八)其它工作职责和要求l、汇总各施工检测单位信息和混凝土检查情况,每月编写《检测月报》报业主,经业主审核后发各有关单位,配合业主开展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检测单位相关工作的考核;2、配合业主调查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监督检查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3、配合业主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总结;4、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时,须提前7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资质报业主批准,经业主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更换,每更换一次,检测中心必须支付业主10万元人员违约金。

第八条施工检测单位职责与要求施工检测单位由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按照相关施工、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开展检测工作。

施工检测单位抽检项目和频率详见《XX地铁质量检测项目和频率》。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在检测工作巾认真贯彻执行。

(二)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按100%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以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每月向业主提供一期检测报告,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确保与现场承包商、监理单位联系,及时完成现场检测和检查工作。

(四)负责合同范围内的检测工作,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料管理体系,做好施工巾的检测台帐和检测工作记录,建立不合格检测台帐,妥善保管好各类技术资料。

(五)实行检测计算机管理,检测报告均应同时上交电子文档。

接受业主和检测中心监管,接受业主的远程监控管理,包括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监控和视频监控。

(六)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时,须提前7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资质报业主批准,经业主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更换,每更换一次,检测中心必须支付业主1 O万元人员违约金。

第九条专项检测机构的职责与要求专项检测机构是由业主委托对一些施工检测单位无法进行或检测要求较高的检测项目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

该机构应对业主负责,如实反映检测结果,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认真完成业主布置的检测任务,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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