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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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总体要求,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制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编外用工人员范围
编外用工人员是指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公益岗位相关规定管理。
三、管理原则
(一)从严控制用工数量
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坚持总量控制、先核后用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在空编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用工人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用工规模突破核定用工人数的,需逐步消化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二)明确部门职责
编外用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用工计划、薪资标准和经费预算,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培训、考核、辞退、退休等日常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编外用工负主体责任,应在编制部门指导下对编外用工人数进行核定,审核用工单位编外用工人员薪资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系统编外用工计划、经费预算,负责本系统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录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不同岗位类别和标准以及用工单位的经费保障
模式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的招录考务、劳动合同备案、统计等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
(三)规范招录程序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外用工人员。
1.公布招聘公告。各主管部门拟定招聘公告时,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外用工人数,招聘公告列明招聘岗位、名额和报名条件等内容,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公布。
2.报名和资格审查。各主管部门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无不良记录。
3.考试。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录考务工作。考试可采用笔试、现场操作、面试等多种形式。
4.体检和考察公示。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和考察,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
5.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录用人员,由其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编外用工人员也可从劳务派遣机构选用。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充分认识规范编外用工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贯彻落实有关意见和要求。
(二)加强日常管理
编外用工人数原则上每年清理核定一次。人员发生变动的,需及时调整,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定。
考试录用的编外用工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用工单位之间交流使用。
对编外用工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