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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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2013-04-1实施2013-04-1发布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Q/YYTH ·DM 22301-2013

Q/YYTH·DM

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安全管理、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项目应具备的安全资质、安全条件和发包方的安全责任、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等,以达到安全管理规范,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土方剥离、原煤生

产、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绿化施工等期间的所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AQ3103 《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3 名词解释

3.1 工程项目:

土方剥离工程、原煤生产工程、土建施工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绿化施工等。

3.2 外委施工单位:

承包公司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不包括参观学习、采购、销售等外来单位或人员。

3.3 发包单位:

具有工程项目对外发包权限的单位。

4 职责

4.1 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矿长)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4.2 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

4.2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草、修订及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建立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对口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从业(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签定安全协议,协调、监管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作业过程中的设施(设备)和行为安全。

4.3 外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在公司进行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对其在公司发生事故的一切善后事宜的处理;承担因其设施、行为造成公司财产和人员伤害的相应责任。

4.4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涉及轻伤以上级的事故,外委施工单位必须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4.5 公司其他相关单位是本规定实施的配合单位。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安全资质审查

5.1.1 安全环保部对承包、承租等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从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其安全从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条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

5.1.2 外委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安全生产资质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1.2.1 《煤矿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建设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1.2.2需储存成品油的外委单位,提供危险品储运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5.1.2.3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5.1.2.4各项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及领导带班表等;

5.1.2.5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防火、防汛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及通讯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质复印件。

5.1.2.6 所有从业人员从业资质情况证明材料(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5.1.2.7 全员花名册、特殊工种、三级教育培训人员名单;

5.1.2.8 生产设备、附属车辆清单及检修、检测记录档案;

5.1.2.9 危险作业场所岗位分析材料;

5.1.2.10 辅助人员名单及辅助设备清单;

5.1.2.11 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5.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2.1 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约定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条款,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责任。

5.2.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应明确要求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的统一协调管理,不侵害公司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接受公司对其违规的考核,以及对其施工中发生的事故(包括其对造成公司财产和人员伤害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条款。

5.3 安全监督管理

5.3.1 对已签定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监督。教育内容包括:

a) 公司安全生产的特点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特点。

b) 施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以及职业性危害因素和预防措施。

c)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2 公司各部门有权对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设施、设备安全和人员行为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5.3.3 安全环保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环保制度对外委施工单位及人员在公司施工中的安全环保行为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a) 对外委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与公司安全生产大局的协调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协调处理外委施工单位在指定施工区域环境安全的相关事宜;协调处理外委施工单位在指定施工区域作业对公司安全生产构成威协的相关事宜。

b) 对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提出的与公司安全环保有关的问题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c) 配合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中的作业安全许可票证办理。

d) 对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对其进行考核、责令整改直至停工处理。

5.3.4 外委施工单位的技术装备、安全设施(设备)、个体防护以及应急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施工工程项目需要。

5.3.5 外委施工单位对有多个作业项目交叉作业或立体作业的危险场所,施工前,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各项目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相互通报和协调,施工过程中若施工单位间存在相互影响不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时应及时报告公司给予协调。

5.3.6 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当在明显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5.3.7 外委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应的施工行为,办理动火证、动土证、等的相关安全许可票证,并落实安全措施。

5.4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5.4.1 外委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票、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后,按票证及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5.4.2 外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双方必须做到:

5.4.2.1 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5.4.2.2 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视项目可以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公司的安全指令。

5.4.2.3 公司向外委施工单位介绍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条件。5.4.2.4 外委施工人员施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必须熟悉作业现场环境,同时落实好相应的安全措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

5.4.3 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5.4.3.1 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用火、用电、动土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5.4.3.2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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