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协会章程
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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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内部管理,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建筑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建筑业协会是行业内的群团组织,由自愿参加的建筑行业单位和个人组成,依法享有成立、管理、自律的权利。
第三条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行业稳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筑业协会的工作范围涵盖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生产等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技术交流、行业培训、规范引领等。
第五条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建筑设计院、施工企业、材料生产企业等,个人会员为个人从业人员。
第六条建筑业协会遵守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受政府、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干涉,独立开展自身的工作。
第七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是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的准则,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规定,服从协会的管理和组织。
第八条建筑业协会的章程对于会员有约束力,对于违反章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会长,由协会全体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连任一届。
第十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领导,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等人员组成,设立常务理事会,具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组织协会的具体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业协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协会全体会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建筑业协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分为建筑设计委员会、建筑施工委员会、建筑材料委员会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四条建筑业协会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认同协会章程,并遵守章程规定;(二)取得建筑行业相关资质,并有合法经营资格;(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专业道德;(四)按照协会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建筑业协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享受协会的服务;(二)参与协会的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三)有权了解协会的工作、财务等情况;(四)有权选择协会的领导人员。
建筑工程协会章程(最终)
![建筑工程协会章程(最终)](https://img.taocdn.com/s3/m/25d3bb6b7fd5360cba1adb89.png)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会性质:在系党总支领导,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指导下,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协会由我院热爱建筑知识的在校学生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协会指导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以弘扬鲁班精神,培养新一代合格的建筑人才为宗旨。
第三条协会主旨:弘扬鲁班建筑文化,普及建筑知识;繁荣校园文化,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掌握建筑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四条协会口号:研探建坛开拓创精第五条协会原则:遵守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规章制度;遵守社团管理制度。
第二章协会工作第六条由协会组织学生参加或协助学院举办各项专业技能比赛。
第七条不定期邀请建筑方面的专家作专题讲座。
第八条不定期组织会员到相关场所进行参观实习。
第九条积极筹备及编辑出版本协会期刊和有关资料,建立自己的网站、论坛。
第十条协助学院专业老师做一些课题实验或项目研究。
第十一条承办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工作第三章协会会员第十二条本协会由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热衷于建筑知识的学生组成。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协会的会员应是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学生。
(二)会员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承认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协会章程,服从建筑工程协会领导。
(四)认真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管理委员会记录在册。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会员在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会员对本会享有工作监督,批评并提出建议的权利;(三)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四)会员有优先订购或赠送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的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凡本协会会员应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二)凡本协会会员应积极参与并努力完成本协会的活动及任务,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各项利益。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8b4da20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90.png)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队伍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本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的申请与审批,权利与义务等关系的建立、变更和中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是本协会会员管理的基本规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通过相关会员事项的文件,从其规定。
第二章会员第三条凡在广东省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行业(专业)协会均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四条入会基本条件:1、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行业(专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2、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相关决议;3、自愿加入本协会,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条入会程序1、申请入会人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经秘书处审查并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正式成为本协会会员。
2、每年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全额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按规定的会费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第六条会员单位必须委托本单位的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人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履行会员担任本协会职务的相应职责。
会员代表人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会员单位另行提出代表人人选,报经秘书处提请相应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会员信息核对会员信息每两年核对一次,逢单数年份进行,由秘书处具体通知信息核对的上报时间,各会员在本协会网站的相关栏目自行下载《会员信息核对表》,并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会员的联络1、会员单位应指派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协会工作联络员,并填写《联络员表》报送本协会秘书处,会员单位更换联络员时,应及时重新填写《联络员表》报送本协会秘书处。
2、会员单位的联络员应认真负责会员单位与本协会往来联系的工作。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最新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ac538709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a7.png)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协会的管理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筑协会的全部成员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建筑协会是由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建筑协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建筑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建筑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等机构。
第六条理事长是建筑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理事长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理事会是建筑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协会的重要决策和工作方针。
第八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是协会的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和秘书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协会的财务管理和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任何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建筑协会的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并经过理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活动,并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源。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会员有权根据协会章程和规定参与协会的各项管理事务,并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建筑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七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水平,提升行业形象。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会员在交流和合作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保护和维护协会的利益,不得损害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
![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5aed5806eff9aef8941e06df.png)
深建协字(2007)第065号关于印发《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本会予以核准,现予印发。
此通知深圳建筑业协会2007年10月15日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深圳建筑业协会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深圳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以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为主要会员,是既有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专业性的、又有建筑机械租赁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与发展,坚持科学发展观。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倡导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上受深圳市建设局指导和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深圳市红荔西路7022号鲁班大厦2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行业有关法规、标准;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研究国内外建筑机械管理、使用及租赁方面的理论、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建筑机械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发展。
(三)组织制订建筑机械租赁市场规则,规范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行为,促进建筑机械租赁行业自律。
(四)组织会员参观和考察;开展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表彰活动;进行设备租赁与调剂服务活动;增进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各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水平和广大机务战线职工的技术素质。
(六)为会员提供建筑机械租赁需求信息;提供建筑机械管理技术及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6a60bc1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5b.png)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章程
佚名
【期刊名称】《工程质量》
【年(卷),期】1994(000)003
【摘要】第一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分会)是全国各地区、部门建筑行业中致力于质量管理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自愿组织起来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分会,也是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的会员单位,业务上接受建设部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条质量管理分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党的改革开放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围绕提高工程
【总页数】2页(P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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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入会表格(2013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建筑装饰协会章程+入会表格(2013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36a6f30655270722192ef7b0.png)
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章程(提交2013年12月20日广西建筑装饰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简称广西建筑装协会,英文名为GUANG XI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广西壮族自治民政厅批准和注册登记,是由从事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全区行业自律性的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我区建筑装饰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鲤湾路10号柳沙大厦11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本业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把为会员、行业、社会、政府服务作为本会第一要务。
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提倡自律,规范行业,表彰先进,加强队伍素质教育,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的指导,开展行业工作和横向联系工作。
支持、推动地方成立建筑装饰协会,加强业务指导。
(三)履行好政府主管部门转移和委托给本会的有关政府职能和相关工作,创新建筑装饰行业服务和管理制度。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完成编制有关建筑装饰技术标准和规程、评比表彰、职称社会化评审、专项政策法规落实等各项工作。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精品)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bd8487094b35eefdc8d33384.png)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MC。
第二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项目管理委员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由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和热心于项目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内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并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项目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项目管理委员会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
第三条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面向市场,立足企业,研究为主,服务为本”为办会宗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建筑业总体改革思路的要求,团结和凝聚建筑行业各方力量,着力推进中国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积极促进企业结构调整与经营机制转换,努力提升理论研究创新与实践应用水平,全面开展建筑企业职业化建设,切实加快中国建筑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为解放发展建筑业生产力,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经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参与或组织编制有关管理标准规范;(三)制定和提出研究课题,组织会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论证和研发创新;(四)通过多种形式,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管理与经营管理的理念、知识、方法、经验和研究创新成果;(五)开展管理、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六)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考核评价、评优、诚信评价、岗位职业行业自律管理等职业化建设工作;(七)开展信息服务,发行会刊,建设网站,编辑出版有关教材和文献资料;(八)组织开展“两岸三地”和国际营建业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境外营建业及项目管理组织和同仁的友好往来;(九)依据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诉求;(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委托的工作。
成立建筑业协会方案
![成立建筑业协会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f0d4b4e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6c.png)
成立建筑业协会方案建筑业协会成立方案一、背景介绍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之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快速发展,建筑行业面临着一系列新形势和新问题。
为了加强行业内各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提高建筑业行业整体水平,建议成立建筑业协会。
二、协会名称建议成立“中国建筑业协会”,简称“建协”。
三、协会宗旨1. 加强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打造良好的合作与竞争氛围;2. 推动建筑业现代化发展,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3. 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公平竞争;4. 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行业规划和政策制定,为政府提供专业建议;5. 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行业社会责任感。
四、协会组织机构建议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
1.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会员单位推举产生,设主席团、常务副主席团、秘书长等职务。
2.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协会内,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运营和管理。
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3.分支机构根据地区、行业和专业领域的不同,可以设立相关分支机构,由会员单位或相关行业团体成立。
五、协会主要活动1. 组织行业内的会员单位开展技术交流、经验分享和合作研究活动,提高建筑业整体水平;2. 开展各类培训、讲座、学术会议,提高会员单位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协助政府参与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行业的合规发展;4. 开展行业咨询和信息交流平台,提供行业内的动态和市场情况;5. 组织行业内的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的展览、交流和合作活动,扩大行业影响力。
六、成立建议1. 协会成立的方式: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
2. 协会会员条件:建筑企业、设计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行业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加入。
3. 协会资金来源:会员单位缴纳年度会费、政府资助和行业活动收入等。
4. 协会章程:应制定完善的协会章程,明确协会的组织结构、权责和任职程序等。
建筑业协会章程
![建筑业协会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f69170aa27284b73f342508a.p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业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译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是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全省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建筑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
![建筑业协会工作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a30d589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cf.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协会的管理,规范协会内部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协会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协会工作的有序、规范、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会的决策、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设立,负责协会相关领域的专业研究和活动组织。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理事会职责:(一)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审议协会的重大决策事项;(三)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成员;(四)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事宜。
第九条秘书处职责:(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三)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五)负责协会的档案、资料和财务管理。
第十条各专业委员会职责:(一)开展专业研究和交流活动;(二)组织专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三)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四)参与协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一条会议制度:(一)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二)秘书处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三)各部门负责人会议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二条文件审批制度:(一)协会文件按照文件性质、内容、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审批;(二)一般性文件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批;(三)重大文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一)协会工作情况、重大决策、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二)协会内部文件、会议记录等涉及保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人员管理制度:(一)协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二)协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规章制度;(三)协会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协会制度执行。
行业协会章程标准文本模板
![行业协会章程标准文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e4863841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e9.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协会名称],英文名称为[协会英文名称],缩写为[协会缩写]。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行业名称]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推动[行业名称]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第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法律顾问等;(六)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九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人数]名理事组成,其中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一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本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a115a66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856d519.png)
建筑协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协会的管理行为,保障会员权益,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根据《建筑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协会的所有会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具体管理范围涵盖协会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高效,服从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发展。
第四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宗旨为服务会员,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筑协会的管理目标为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建筑协会管理应该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
第七条建筑协会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公开及透明度,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合规,遵守行业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合作,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条建筑协会应当不断完善管理体制,推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协会的会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建筑协会会员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建筑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建筑协会应当建立会员档案,做好会员信息的记录及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协会应当及时通知会员有关协会的信息及活动内容,加强与会员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六条建筑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及时处理会员申请及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建筑协会应当定期组织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及时反映会员诉求。
第十八条建筑协会应当积极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如培训、交流、合作等,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建筑协会应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会员的资质和专业领域,将其划分至不同的会员组织,并为不同类别的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建筑业协会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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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协会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协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服务会员、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强化监督的方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协会设立以下部门:1.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人事、财务、档案等工作。
2. 业务部:负责会员服务、行业研究、政策宣传、信息交流等工作。
3. 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及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秘书处:(1)负责协会内部文件、资料的管理和归档;(2)负责协会会议的组织和记录;(3)负责协会财务管理、报销审批等工作;(4)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考勤、培训、考核等工作。
2. 业务部:(1)负责会员的招募、发展和维护;(2)负责行业研究、政策宣传和信息交流;(3)负责协会活动策划、组织和实施;(4)负责协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协作。
3. 监事会:(1)负责监督协会的财务状况、内部管理及执行本制度;(2)负责对协会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3)负责对协会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人员招聘:1. 协会工作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聘公告、面试、考核等程序,选拔优秀人才。
2. 招聘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具有相关行业背景、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七条人员培训:1. 协会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 新入职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熟悉协会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人员考核:1. 协会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2. 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人员奖惩:1. 协会应设立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宁波建筑业协会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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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筑业协会-宁波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业协会章程建筑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山西省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XI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SCIA。
第二条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是由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研究探讨全省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制定行约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培训、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参与行业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和外省入晋队伍备案后管理及考核的相关工作。
建材行业协会规章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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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材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建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商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协会以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推动发展为宗旨,通过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等方式,促进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市场拓展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协会所有会员单位、工作人员及参与协会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七条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行业特定领域的自律管理和技术交流。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二)在建材行业内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影响力;(三)自愿加入协会,承认并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理事会审核通过;(三)缴纳会费;(四)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二)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三)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四)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行业自律第十三条协会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进行约谈、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信息交流与培训第十五条协会定期举办行业信息交流会、技术研讨会、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和技术提升的平台。
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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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建筑协会(民间组织)的条件1、行业协会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政府的管理机构系列,而是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行业协会属于社团法人,是中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政府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2、行业协会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约束,建筑行业协会的成立应满足《条例》的相关规定。
具体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成立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建筑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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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建筑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在建筑行业中,行业的协会起到哪些作用,协会内会制定哪些管理制度呢?以下整理了建筑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打造一个精干、高效的服务型工作人员团队,为行业协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规及本会章程的精神,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
协会人事管理工作由会长及日常工作领导班子负责,秘书处办公室负责执行及办理。
第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分为专职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二类。
专职工作人员为聘用二年及以上的人员。
前述二类工作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第四条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及下属单位,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须遵循科学、合理、适量、严控的原则,在人员聘用上须因岗设人、人尽其才、一专多能,以避免人浮于事及工作懈怠。
第五条聘用渠道。
工作人员由社会招聘、会员单位选聘及行业内退休专业人员中返聘。
第六条聘用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或工作年限,协会或下属单位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其中一种合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级为副秘书长及以下的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返聘,由协会颁发聘期为二年的聘用书,期满后可视工作需要或所聘用人员的身体状况等情形续聘,但所返聘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如超过65周岁,确因工作需要且身体状况良好的可聘为顾问。
第七条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拟增加专职人员或聘用临时人员,须分别向秘书长或协会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由秘书长或分管领导根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量等综合情况予以核准后,提交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八条拟聘用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2)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水平及管理经验;(3)政治历史清白,无刑事处罚记录,道德品质优良,勤奋敬业,有团结协作精神;(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石木建筑社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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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与建筑学院石·木建筑社团协会章程2012年3月10日开始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活动形式第三章:组织纪律第四章:核心部分及其权限第五章:会员大会的权利及议事规则第六章:社团主要负责人的权限第七章:会员的权利义务第八章:协会财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全称“石木·建筑协会”。
从属于西南民族大学城市规划与建筑学院团委。
第二条,性质:本会是由热爱建筑,并对建筑充满兴趣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大众、学术性科技活动组织,属非盈利性社团。
第三条,宗旨:以西南民族大学城市规划与建筑学院为依托,联系对建筑、设计、创意有兴趣的个人共同提高建筑学习整体水平,提高大学生创新能力、动手能力和艺术鉴赏能力,加强其对实际问题解决的综合能力、协作能力,了解当代建筑的发展动向,充实课外建筑知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鼓励广大学生踊跃参加课外科技实践活动,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第四条,本会是依据《西南民族大学城市规划与建筑学院社团管理方案》,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成立的。
在义务上接受西南民族大学城市规划与建筑学院团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员是西南民族大学城市规划与建筑学院正式学籍的本科生。
本协会成员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活动形式: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活动分为校内以及校外两大部分。
(一)校内部分分为理论教程和比赛活动1.理论教程包括邀请教授和老师进行各类建筑知识讲座、专收看题影视节目,相关比赛的赛前培训以及讨论会员相关反馈的学术问题等。
2.成立石·木建筑协会网站,提供师生网络交流平台。
3.举办各类建筑相关的比赛,如建筑摄影大赛,建筑辅助设计大赛,建筑知识大赛,力学架构大赛,环保建筑模型大赛等。
4.在校内条件成熟下,协会将会安排校内建筑实践活动。
(二)校外的实践活动将以校外城市为依托,在各种适合活动的环境下进行。
每次活动的内容视乎人身安全、地理环境和天气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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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业协会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英文译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缩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是由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科研院校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全省建筑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研究探讨全省建筑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出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建议;协助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制定行约行规,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三)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企业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它组织的联系,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市场咨询服务。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生产。
(五)受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培训、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参与行业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和外省入晋队伍备案后管理及考核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承担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方面评优优表彰活动的相关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信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的合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八)利用会刊、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政策;发布本行业信息及国内外同行业发展动态。
(九)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建筑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社团及个人,均可加入本协会。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团体会员: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省外驻晋建筑业办事机构;(四)企业会员:在山西省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含中央驻晋企业和外省入晋企业);(五)个人会员:对山西省建设工作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有权要求本协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四)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服务;(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关心本协会的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无故不缴纳会费,经预告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告不改正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本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五年。
理事因机构、人事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荐单位工作时,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自动消失,缺额可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替补。
本协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能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