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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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50417_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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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of under the coal mine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作者:————————————————————————————————日期: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 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gb50070-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目次1总则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3电缆截面选择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5.2设备选型及主接线方式6采区供配电设计6·1采区变电所设计6·2移动变电站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7·1电气设备及保护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8井下照明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在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炭工业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矿井的井下供配电设计。

1.0.3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应从我国国情出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经实践检验成熟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提高煤炭工业的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

1.0.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

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2下山采区排水泵: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2.0.2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元轨运输换装设备;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6井下集中制冷站;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是煤矿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井下电力的供应和使用安全。

在煤矿行业中,电力是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也是职工生产劳动密集的助力工具。

因此,合理的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一、井下电气设备的种类及其选择根据煤矿采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井下电气设备的种类非常丰富,不仅包括常见的电动机、开关、电缆等设备,还包括人员定位系统、传感器、无线通信设备等。

在选择设备时,必须要考虑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等因素。

其中,安全性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

二、井下电力供应系统的设计井下电力供应系统是指煤矿井下的电力资源分配、输送和供应的一整套系统。

设计井下电力供应系统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电力需求量的计算。

要根据井下相关设备的电力需求量,结合煤层的实际情况和采矿方案,计算出井下电力总需求量。

2、电力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根据井下电力总需求量,确定变压器的容量,以及变压器的数量和分布。

3、井下电力线路的规划。

需要考虑线路的长度、截面积、绝缘材料等因素对于电缆的影响。

4、电气设备的配置。

需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采矿方案,选择适用的电气设备,并且合理布置配置和路线,以确保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稳定性。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及维护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和稳定,需要严格遵守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规定。

在安装阶段,必须遵守安装说明书和电气安装标准,保证设备的安装与运行符合标准。

在维护阶段,要根据设备的要求,及时进行保养维护,及早发现设备故障,以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设备安全管理井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是煤矿电气设备管理的关键点。

在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中,主要涉及设备采购、入运、验收、监督检查、维护保养、应急处置等多方面。

为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需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或更换老旧设备。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在发生意外等情况时,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应急处理。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版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煤矿是我国的重要煤炭资源开采地,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规范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不仅要满足矿井的用电需求,还要考虑到供电线路的可靠性、运行安全和节能环保等因素。

下面是一份1200字以上的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方案。

一、总体设计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是煤矿井下供电设计的首要原则,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2.稳定可靠。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要确保电力负荷的稳定供应,防止因供电设备故障而导致停电事故的发生。

3.高效节能。

在满足井下照明、通风、提升等需求的前提下,要选用高效节能的供电设备和系统,尽量减少能源消耗。

4.灵活可靠。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要考虑到煤矿生产的灵活性和可靠性,并采用可调节、可控制的供电设备和系统。

二、供电系统设计要点1.矿井用电需求分析。

根据矿井的实际用电需求,综合考虑矿井的规模、生产工艺、设备负荷、用电时间等因素,确定供电设备的容量和数量。

2.线路布置合理。

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布局,设计电缆和电缆支架的布置方案,确保供电线路的合理布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3.供电系统的保护与自动化。

设计过程中要考虑到供电系统的过载、短路、漏电等故障保护措施,并配置相应的自动控制设备,实现对供电设备和线路的监控和管理。

4.地下电缆的选择与敷设。

根据矿井的环境条件和电力负荷需求,选择合适的地下电缆材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电缆敷设,确保电缆的可靠运行。

5.变电站的设计与布置。

根据矿井的规模和用电负荷,设计合适容量的变电站,并在合适的地点布置变电站,确保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

6.防雷与接地。

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矿井地质条件和天气等因素,采取合适的接地措施,确保供电系统的防雷和接地的可靠性。

7.漏电保护与电源选择。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同时选择可靠的电源供应,以确保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三、供电设备和设施标准1.供电设备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且经过合格的检测和评估。

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1994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设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7年05月21日发布 2007年12月01日实施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GB50417
首先,规范明确了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原则。

根据井下设备的特点和动力需求,要选择适当的供电电压等级,并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保障井下设备的正常运行。

其次,在电气设备选择方面,规范要求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并根据不同区域的防爆要求,对设备进行分类和标志,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在电气设备的安装要求方面,规范要求井下电缆的敷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对电缆井、电缆桥架等设施的布置和绝缘接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

同时,规范还对井下供电系统的设备保护和维护提出了要求。

例如,要建立健全的井下设备保护装置和系统,确保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设备的受损和事故的发生。

另外,还对设备的巡视、检修和保养提出了要求,以保证井下供电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最后,规范还详细规定了井下电力系统的布线方式,包括电力线路的敷设、井下分级变电站的设置等。

规范要求布线应合理、经济,尽可能减少线路的长度和损耗,确保电能传输的效率和质量。

煤矿供电设计要求规范

煤矿供电设计要求规范

一、负荷计算与变压器选择工作面电力负荷计算是选择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台数、容量的依据,也是配电网络计算的依据之一。

1、负荷统计按表1-1内容,把工作面的每一种负荷进行统计。

平均功率因数计算公式:eneeen eneeeepj PPP PPP++++++=...cos ...coscoscos212211ϕϕϕϕ加权平均效率计算公式:eneeen eneeeepj PPP PPP++++++=......2 12211ηηηη注:负荷统计表的设计参考北京博超公司的负荷统计表的设计2、负荷计算1)变压器需用容量b S 计算值为:pjexb PK S ϕcos ∑=()KVA2)单体支架各用电设备无一定顺序起动的一般机组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ex P P K max714.0286.03)自移式支架,各用电设备按一定顺序起动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按下式计算需用系数:∑+=ex P P K max6.04.0max P ——最大一台电动机功率,kw 。

二、高压电缆选择计算和校验1、按长时负荷电流选择电缆截面长时负荷电流计算方法:pjpj e xe gU k P I ηϕcos 3103⨯⋅=∑∑eP ——高压电缆所带的设备额定功率之和kw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 x k ——需用系数;计算和选取方法同前。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e U ——高压电缆额定电压(V) V 10000、V 6000;pj ϕcos ——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见变压器负荷统计中的结果)pj η——加权平均效率。

0.8-0.92、电缆截面的选择选择要求是:g y I KI ≥―> 长时最大允许负荷电流应满足: KI I g y≥,初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电缆g I ——电缆的工作电流计算值,A ;y I ——环境温度为C o 25时电缆长时允许负荷电流,A ;K ——环境温度校正系数。

不同环境温度下的电缆载流量修正系数K3、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高压电缆截面jg j I n I A ⋅=j I ——经济电流密度; n ——同时工作电缆的根数。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doc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417—2007条文说明前言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特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曾涛吴文彬何国伟郭均生孟融康忠佳李庚午.陈建平鲍魏超刘毅石强高建国邢国仓王普舟霍磊目次1总则…………………………………………………(2 9)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 o)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3 3)4.1电缆类型选择……………………………………………(3 3)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3 4)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3 6)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3 6)6采区供配电设计…………………………………………(3 7)6.1采区变电所设计…………………………………………(3 7)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3 8)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3 9)7.1电气设备及保护……………………………………··…·(3 9)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4 3)1总则1.0.1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1994)-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1994)-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

第三章矿井井下供配电第一节供配电电压及供配电系统第3.1.1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规模、主排水方式和开采方法等因素确定。

主变(配)电所宜由地面主变电所供电。

采区变(配)电所和其它变(配)电所宜由主变(配)电所或附近的地面变(配)电所经风井或钻孔供电。

第3.1.2条矿井井下应采用下列配电电压:一、井下高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kV、10kV;二、井下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采用660V、380V;综采工作面设备应采用1140V;三、手持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7V。

第3.1.3条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地面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3.1.4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全部负荷。

向二、三级负荷供电的小型矿井井下主变(配)电所,可只设一回电源电缆。

第3.1.5条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必须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3.1.6条向井下供电的电源线路上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第3.1.7条井下主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设相间保护装置和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接地保护应动作于断路器跳闸或信号。

第3.1.8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区供电方式,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一、综采、综掘工作面的用电设备;二、由固定式采区变电所供电有困难或不经济时;三、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电源可利用时。

第3.1.9条井下照明网路额定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有爆炸危险的矿井,不得大于127V;经省煤炭局批准,有新鲜风流入的主要巷道,可采用220V;二、无爆炸危险的矿井,固定式照明应采用220V或127V;当采用220V时,天井以及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采用36V;采掘工作面应采用36V;三、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矿山供配电设计要求

矿山供配电设计要求

矿山供配电设计要求1供电电源1.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1.2大、中型矿山应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两回电源线路中的任一回中断供电时,另一回电源线路应保证供给全部一、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2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2.1矿山电力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矿山电力负荷的分级线路均应直接引自地面变电所不同母线段的专用线路。

提升机的其中一回电源线可引自邻近的提升机房。

2.3井下抗灾潜水泵站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路,且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供电及控制设备应安装在地面。

当抗灾排水系统采用接力排水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其供电和控制设备可设置在上部水平的控制室内。

3地面配电3.1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及以上变压器。

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应保证主变压器担负的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

3.2井塔内、井口房及通风机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布置油浸变压器。

多层厂房在首层布置油浸变压器时,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3当露天或半露天20kV及以下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3.4爆炸危险环境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应满足下列规定:1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2危险区域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3.5当矿山6kV~20kV系统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10A以內;当6kV~20kV系统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应将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限制在200A以内。

3.6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的电气设施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遮栏或壳体实现直接接触防护,所有的带电部件应在壳体内或遮栏后面,它们所提供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表3.6-1的要求。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 GB50417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标准GB50417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GB50417-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22 年05月21日发布 2022 年12月01日实施1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GB50417-20222022 —05—21 发布 2022 —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22 ,自 2022 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方案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22]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方案(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开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拟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那么、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发布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17—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1.3、7·1·4、7·1·5、7.2.1、7.2.8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GB50417-2007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标准

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20072007—05—21 发布 2007—1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46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417—2007,自 2007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2.0.1、2·O·3、2·0.5、2.0.6、2.0.9、4.1.1、 4.2.1、4.2.9、5.1.3、5·1·4(4、5、6)、6.1.4、6.3.1(4)、7.1.1、7.1.2、7. 1.3、7·1·4、7·1·5、7.2.1、7.2.8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124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5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几年来国内外煤矿井下供配电采用新技术、新装备的经验及新的科研成果。

所引用的技术参数和指标,是生产实践经验数据的总结。

特别是高产高效工作面近几年发展较快,其供配电系统有了比较成熟的运行实践经验。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8 章,内容涉及煤矿井下供电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总则、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井下电力负荷统计与计算、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采区供配电设计、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井下照明等。

适用于煤矿井下供电设计咨询的各个阶段。

GB50070-2009-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2009-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一、GB50070-2009_矿山电力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矿山工程电力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矿山工程电力设计,不适用于石油矿电力设计。

第1.0.3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应根据矿山工程规模、服务年限和远景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做到近、远期建设,以近期为主,合理地兼顾远期建设。

条件允许时,应使基建与生产用电设施相结合。

第1.0.4 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颐,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工艺设备和地区供电条件,正确处理供、用电的关系,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5条矿山工程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矿山工程供配电第2.0.1条矿井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因事故停电有淹井危险的主排水泵;2.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矿井主通风机;3.对人体健康及生命有危害气体矿井的主通风机;4.具有本条1—3项之一所列危险矿井经常使用的立井载人提升装置;5.无平硐或无斜井作安全出口的立井,其深度超过150m,且经常使用的载人提升装置;6.矿井瓦斯抽放设备。

二、二级负荷:1.不属于一级负荷的大、中型矿井井下的主要生产设备;2.大、中型矿井地面主要生产流程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3.大、中型矿井的安全监控及环境监测设备;4.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照明设备。

三、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的生产设备和照明设备。

第2.0.2条露天矿工程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1.用井巷疏干的排水没备;2.有淹没采掘场危险的主排水设备和疏干设备;3.大型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

二、二级负荷:1.大、中型露天矿的疏干设备和采掘场排水设备;2.大、中型露天矿采煤(采矿)、掘进、运输、排土设备;3.大、中型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中主要生产设备及照明设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

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解释条文1总则1.0.1本条文明确了《煤矿井下供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适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设计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当设计规范的某些条款明显落后与工程实践时,工程设计可以有条件地、慎重地突破规范的规定,及时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新技术。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两回路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或采用单回专用电源线路供电。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

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2回,且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4 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

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IΦ= I cp/ (R z+ R r)在人身电阻R r(=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 z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IΦ都远大于30mA的安全触电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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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 50417—2007条文说明前言为便于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特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告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曾涛吴文彬何国伟郭均生孟融康忠佳李庚午.陈建平鲍魏超刘毅石强高建国邢国仓王普舟霍磊目次1总则…………………………………………………(2 9)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3 o)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3 3)4.1电缆类型选择……………………………………………(3 3)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3 4)5井下主(中央)变电所设计………………………………(3 6)5.1变电所位置选择及设备布置……………………………(3 6)6采区供配电设计…………………………………………(3 7)6.1采区变电所设计…………………………………………(3 7)6.3采区低压网络设计………………………………………(3 8)7井下电气设备保护及接地………………………………(3 9)7.1电气设备及保护……………………………………··…·(3 9)7.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4 3)1总则1.0.1本条明确了《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技术创新是工程设计的灵魂,只有不断创新和进步,在矿井建设中使用安全可靠的新设备、新器材,才能不断促进矿井的安全生产,不断提高矿井建设的经济效益。

2井下供配电系统与电压等级2.0.1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规定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为一级负荷供电的两个电源及线路,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同时受到损坏,以确保供电的连续性,从而保证主排水设备、人员提升设备等的正常运转,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2.0。

2本条文对突然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生产秩序混乱或较大经济财产损失的井下主要生产设备等规定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要求在条件许可时应尽量采用两回电源线路供电,但并不要求回电源线路必须来自两个电源;在条件不具备时,第二路电源线路可引自其他二级负荷用电设备处。

2.0.3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主要向井下主排水泵房的一级用电负荷和主要生产负荷供电,要求供电可靠、电能充足。

所以,要求供电电源线路不少于两回,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2.0.5本条文之所以规定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因为变压器或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人身触电电流太大。

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人身触电电流为:在人身电阻Rz(1000Ω)不变情况下,由于井下环境潮湿,中性点接地电阻R:一般都小于2Ω,因此,井下人身触电电流k都远大于30mA 的安全触电电流。

由此可见,在井下采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将会对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2单相接地短路电流太大,容易引起供配电设备和电缆损坏或爆炸着火事故;同时,接地点会产生很大电弧,容易引起煤尘或瓦斯爆炸事故。

3容易引起电雷管先期超前引爆。

以上问题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威胁太大。

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再配合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和使用屏蔽电缆,可以较好地避免漏电和相间短路故障。

我国从1955年起即采用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供电系统,实践证明是可以实现安全运行的。

2.0.6本条文规定了井下局部通风机的专用供电问题,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供电要求达到“二专”(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求达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求达到双电源供电,且主供电源应达到“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

这主要是因为:1在调查中发现,有些矿井(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之所以频繁发生停风、瓦斯超限和积聚现象,都是因为局部通风机没有实行专用线路供电,而是与掘进工作面其他动力用电设备共用供电线路,在其他动力用电设备搬迁、检修或发生短路事故时,都会造成局部通风机的停电运行。

2“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345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保证井下局部通风机的连续供电。

局部高低压供电实现双电源供电;采区变电所电源从地面变电所或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且做到至少两个电源;采区变电所分段运行……”。

根据这一规定,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双电源供电。

为确保局部通风机供电的可靠性、连续性,特制定本条文。

2·0.9本条文规定了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这主要是因为,井下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采用中性点不接地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在这种运行方式下,随着高产高效工作面装机容量的不断增大,工作面所配移动变电站容量也不断增大,过大的变电站容量将产生较大的单相接地电流,而过大的单相接地电流将增大人身触电的可能性,容易引起电气火灾和电雷管超前引爆等事故发生。

安全隐患远比采取1140V供电时大得多,因此特制定本条文。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1.1阻燃电缆是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非常缓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特制电缆,对阻止或减少火灾事故非常有好处。

因此,本条文规定下井必须选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1电缆应采用铜芯,而不采用铝芯,主要有以下原因:1)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全间隙铜电极为0.43mm,铝电极为0.05mm。

煤矿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采用法兰问隙隔爆结构都是按照铜芯材料设计的,所以一旦接入铝芯电线后,电气设备也就失去了防爆性能。

2)铝与氧气发生化合反应释放的氧化热是铜的5.5倍,铝产生的电火花或电弧的温度比铜高得多。

3)铝的线性膨胀系数是铜的1.41倍,铜铝接头受热膨胀不一致,必然会导致接头松动,电阻增加,造成电缆接头放炮、漏电、短路等事故发生。

2严禁采用铝包电缆,主要有以下原因:1)电缆铝包皮极易发生氧化、腐蚀,一旦腐蚀严重,将失去电缆的保护性能,可能引发电气及其他事故。

2)当电路发生漏电、断相等故障,使三相电流不平衡时,铝包中将流过很大的电流,使铝包皮中电位升高,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3)由于铝的膨胀系数大,极易发生氧化,如果断点发生电火花,铝与氧迅速化合,放出大量的热量,烧坏电缆,引爆瓦斯和煤尘,威胁矿井的安全。

因此,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这主要是因为,井下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采用中性点不接地供电系统的运行方式,在这种运行方式下,随着高产高效工作面装机容量的不断增大,工作面所配移动变电站容量也不断增大,过大的变电站容量将产生较大的单相接地电流,而过大的单相接地电流将增大人身触电的可能性,容易引起电气火灾和电雷管超前引爆等事故发生。

安全隐患远比采取1140V供电时大得多,因此特制定本条文。

4井下电缆选择与计算4.1电缆类型选择4.1.1阻燃电缆是遇火点燃时燃烧速度非常缓慢,离开火源后即自行熄灭的特制电缆,对阻止或减少火灾事故非常有好处。

因此,本条文规定下井必须选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1电缆应采用铜芯,而不采用铝芯,主要有以下原因:1)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全间隙铜电极为0.43mm,铝电极为0.05mm。

煤矿井下隔爆型电气设备采用法兰问隙隔爆结构都是按照铜芯材料设计的,所以一旦接入铝芯电线后,电气设备也就失去了防爆性能。

2)铝与氧气发生化合反应释放的氧化热是铜的5.5倍,铝产生的电火花或电弧的温度比铜高得多。

3)铝的线性膨胀系数是铜的1.41倍,铜铝接头受热膨胀不一致,必然会导致接头松动,电阻增加,造成电缆接头放炮、漏电、短路等事故发生。

2严禁采用铝包电缆,主要有以下原因:1)电缆铝包皮极易发生氧化、腐蚀,一旦腐蚀严重,将失去电缆的保护性能,可能引发电气及其他事故。

2)当电路发生漏电、断相等故障,使三相电流不平衡时,铝包中将流过很大的电流,使铝包皮中电位升高,造成人身触电事故。

3)由于铝的膨胀系数大,极易发生氧化,如果断点发生电火花,铝与氧迅速化合,放出大量的热量,烧坏电缆,引爆瓦斯和煤尘,威胁矿井的安全。

因此,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2电缆安装及长度计算4.2.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敷设电缆存在以下问题: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原因如下:1)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浓度都相对较高,尤其是高瓦斯矿井、瓦斯突出矿井的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还相当高。

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瓦斯含量达到爆炸浓度时,一旦敷设电缆出现故障、产生电火花,则会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同时,如果当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煤尘沉积量较大,瓦斯爆炸后更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将造成更大的事故。

2)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较高,一旦达到瓦斯断电浓度值时,敷设在其中的电缆必须停电,导致停电区域无法生产,当发生灾变时,也无法抢险救灾。

3)煤矿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的相对湿度较大,腐蚀性气体含量高,使得电缆使用寿命缩短、故障率增高,不利于安全生产。

因此本条文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得敷设电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敷设电缆时,电缆容易被碰撞、挤压和掩埋,容易引发短路、断线等故障。

因此,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2在有机械提升的进风斜巷(不包括带式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一旦发生火灾将会迅速蔓延,危及区域较大。

因此,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不应设接头,需设接头时,必须用防爆的金属接线盒保护壳,并可靠的接地。

2)短路、过负荷和检漏等保护应安设齐全、整定准确、动作灵敏可靠。

3)保证电缆敷设质量,并指定专人对其接头、绝缘电阻、局部温升和电缆吊钩等项进行定期检查。

4)支护必须完好。

5)纸绝缘电缆的接线盒应使用非可燃性填充物。

6)电缆应敷设在发生断绳跑车事故时不易砸坏的场所或增设电缆沟槽、隔墙以防砸坏电缆。

7)定期清扫巷道和电缆上的落煤。

4.2.9本条文对电缆在井下巷道内的悬挂作出了规定,理由如下:1.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的原因有二:其一,一旦管路漏风或漏水,电缆将直接受到压风的吹袭或雨淋,同时,沿电缆的渗油或渗水也容易进入电缆接线盒,使电缆和接线盒绝缘受到破坏,发生短路或接地的故障;其二,在电缆漏电保护失灵的情况下,风管或水管将带有高电位,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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