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食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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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产食品协议

协议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委托生产食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委托生产食品事务。

第二条在甲方已具备销售委托生产食品的销售许可资质,乙方已具备生产委托生产食品的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双方以委托生产方式进行合作。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就委托生产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均完成后方可开始委托生产。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乙方提出委托生产食品的委托,有权监督乙方生产的全过程,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拒收,对发现的乙方存在的违法生产行为有权向质监部门反映有关情况。验收合格的产品由甲方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应当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委托生产,按照甲方的要求亲自生产,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不得私自更改约定的委托事项,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包第三方,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拒绝生产,当甲方提出的委托事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继续提供委托生产服务,同时有权向质监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乙方应当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证明。茶叶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乙方交货时须提供包含茶叶的关键指标(茶多酚,氨基酸等)检测数据的检测报告,保证质量,不得压级压价。

凡明示为有机茶、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原产地保护名茶的,乙方均应提交认证证明并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双方应当将样品封存保管,用于交货时对样验收。

第六条委托生产食品明细详见合同附件一。

委托产品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由受委托方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二。

第七条委托生产食品的标签要求

标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标注,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第八条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和包装要求:

1、乙方应当按照厂内标准操作规程和国家相关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分装茶叶。茶叶包装采用方式,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包装费由乙方承担。包装如有其它要求以甲方确认为准,并适合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

2、本协议产品均经乙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并符合食品生产检验标准和甲方质量要求(甲方合理的质量要求可另附)。甲方从乙方采购的茶叶原料,若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需赔偿甲方因该问题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产品包装应清洁、卫生,应符合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规定要求,若产品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时,产品包装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4、外包装:外箱使用五层瓦楞纸制作,整箱重量不超过15公斤/箱。第九条委托生产食品的验收标准、方法、期限及地点:

1、卫生指标检测:依据《Q/HLJ0018S》标准进行。

2、感官检测:按双方确认样品进行审评。

3、验收期限:甲方应在货到十个工作日进行验收,抽取样品检验或送检,以甲方检验结果为准;如在货到十个工作日仍未验收给出验收结果,视作验收通过。如乙方的茶叶出现不合格,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

甲方接货后应及时验收,如发生货物短少、错货和货物损坏,甲方应在接货后72小时内书面告知乙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乙方交货数量符合协议约定。产品理化卫生指标于到货10天内进行验收,如在该时间内无异议,视为理化卫生指标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委托生产费用、结算方式及期限:

1、甲方与乙方双方商定的结款方式为电汇。

2、实际付款时,以每批次到货双方确认的名称、数量、单价为准。

3、甲方收到货品并检验合格入库后,乙方与甲方核对,可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甲方根据销售情况批次结款。如甲方3个月内未续订产品,则甲方结清甲方余款。

第十二条交货方式:

1、由甲方确定品种、数量以订单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按甲方订单的要求提供产品;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 10 日内应安排发货并承担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包装应统一规格并保证运输安全并随货附发货清单。乙方交货运到甲方指定地点时需要对包装及运输负责,出现包装破损及茶叶压碎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2、乙方在发货后应通知甲方,并在到货前一天电话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接货。乙方送货并代办托运;

3、送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乙方确认甲方拥有委托生产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秘密。乙方保证其不会主张、也不会向第三者宣称其拥有该等权利。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乙方的开发产品。

第十四条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2、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赔偿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约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退换实际产生的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计算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向甲方赔偿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4、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需按合同规定的货款结算时间付款。

5、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

6、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由双方协商提货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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