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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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旗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创新金融扶贫工作机制,助推我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按照《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信贷政策八项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X〕29号)精神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X-X年)》(兴署办字〔X〕41)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持金融政策与扶贫政策相协调,为脱贫攻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主要目标是:县域扶贫融资总量增加,融资结构进一步优化;融资担保体系得到加强,担保规模与扶贫融资需求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扩大,以商业化手段抵御农牧业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升;金融扶贫开发组织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县域贷款增速、增量连续提升,各金融机构的金融扶贫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通过政府增信等措施,扶贫龙头企业、规范化农牧民合作社、有劳动能力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融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金融精准扶贫力度,扩大扶贫融资规模

1.摸清融资需求,明确信贷投放目标。各X乡镇(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群众、农牧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融资需求、信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做好项目推荐工作。(牵头部门:各X乡镇场,

责任部门:旗扶贫办、农牧业局、经信局、金融办)

2.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金融服务全覆盖。按照国家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求,旗财政局要建立财政贴息和政府补偿金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贫困X乡镇对接,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贴息、旗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贷款。实施“一奖一贷一贴息”政策,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切实保障贫困户的贷款需求。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会同X乡镇(场)摸清辖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信贷覆盖情况,对有贷款意愿和需求、有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而未得到扶贫小额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扶持,并制定分年度工作目标(至X年),按季度向扶贫办和人民银行报告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各X乡镇场,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

3.规范资产收益模式。各X乡镇(场)要选择经营规范、制度健全、效益好、能为贫困户提供稳定收入的龙头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推广“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资产收益精准扶贫模式,对有脱贫意愿但缺项目缺技术缺劳动力的贫困户,通过入股分红获得稳定收入。要规范资产收益模式管理,农户自愿要有申请,农户与企业或者合作社要有协议、政府要有监督、企业合作要有抵押、法律要有公证。对扶贫龙头企业和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按其带动脱贫户数等因素,由金融机构、各X乡镇(场)扶贫办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贴息额度。(牵头部门:各X乡镇场,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4.服务重点领域,支持农牧业发展提质增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农业现代化,支持绿色发展。涉农贷款要优先支持发展农业生产,合理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着力点,为不同类型和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差别化融资方案。加大返乡下乡人员就业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对能够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业、农民工市民化的产业和项目重点予以支持。

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单列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和精准产业扶贫贷款三项信贷计划。要在确保实现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力争实现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扶贫小额贷款和精准产业扶贫贷款增速总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点选择具有扶贫带动示范作用,辐射农户半径大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各类合作社进行培育和扶持,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牵头部门:各X乡镇场,责任部门: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5.积极引入保险资金支持精准扶贫,扩大保险扶贫保障范围。各保险机构要围绕我旗精准扶贫的总体需要,创新业务发展模式,积极开展“支农扶贫担保融资”、“政银保担”等合作模式,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积极为我旗龙头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农民进行融资和担保。

各保险机构要通过减免、捐赠和争取财政扶贫资金补贴等多种方式,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性农业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小额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广覆盖、减负担。各保险公司要深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补充医疗服务,支持各保险机构扩大补充医疗保险产品覆盖面。

完善扶贫保险保障体系。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保障范围,以商业化保险提高贫困户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牵头部门:各X乡镇场,责任部门:旗金融办、各保险公司)

6.降低贫困户和龙头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开发针对不同主体的小额贷款产品,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农村小额贷款期限,推广“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改变“春放秋收冬不贷”和贷款不跨年的传统做法,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效率,及时满足各类扶贫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政策要求,推动扶贫小额信贷依法合规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年龄适当放宽至65周岁,贷款期限延长至脱贫攻坚期内,对已发放但确有困难无法归还的扶贫小额贷款,要通过“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延长还款期限。

人民银行要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平衡好商业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申请使用扶贫再贷款、支农再贷款等低成本资金,降低农牧民贷款利率水平。(牵头部门:人民银行X旗支行,责任部门:旗金融办、各金融机构)

(二)完善担保体系建设和风险补偿分担机制

7.壮大融资担保公司实力,完善政银担三方风险共担机制。积极

争取并推进与自治区农信担保公司、盟荣信担保、农业担保公司的全面合作,增强我旗扶贫产业项目融资担保能力。(牵头部门:旗财政局,责任部门:扶贫办、金融办)

8.完善金融扶贫风险分担机制。旗扶贫办按照突出精准、平等合作、协同推进的原则,广泛与有合作意愿、符合政策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精准扶贫合作,努力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金融精准扶贫信贷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扶贫信贷担保业务,对扶贫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旗级风险补偿金、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分担。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旗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新增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进度,从自治区已下达风险补偿金和年度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按约定比例分担实际发生的风险。各金融机构平等享受财政贴息和风险缓释政策。(牵头部门:旗扶贫办,责任部门:旗财政局、金融办、各X乡镇场)

(三)完善激励机制,落实优惠政策,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9.全面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X〕262号),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旗政府及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年度考评时,将贷款增长、扶贫贷款发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支农再贷款使用情况列入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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