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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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并附件)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
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 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 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
银监会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转变发展方式,增 强银行体系稳健性,提升银行监管有效性,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坚持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国 内银行业经营和风险管理实践,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三大支柱为基础,统筹考虑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 新要求,体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银行监管 新理念,构建了符合国内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框架,实现我国 资本监管制度在更高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三条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
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
管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
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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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
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规定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

作为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引》是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的具体体现。

《指引》包括5章、105条,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当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评估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维持与银行或银行集团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第一章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规定了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第三章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即银监会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方法;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规范了监督检查程序,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持续监管;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非新协议银行须参照执行以及文件的生效日期。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将根据《指引》要求,对银行或银行集团所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及其管理能力进行独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压力测试结果和经济周期等因素,确定监管资本要求,确保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资本能够充分覆盖其面临的各类风险。

《指引》的实施,将有效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体系,推动商业银行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有效维护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遵照执行,未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参照执行。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2号颁布时间:2004-2-23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第十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时,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可以不列入并表范围的机构包括: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金融机构;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机构;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金融机构;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动态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经营战略、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同时将维持较高的资本水平和保持资本质量作为目标,明确本行应当维持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水平。

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对本行的发展战略、资产增长速度、资本需要量和补充资本的渠道进行清晰阐述,对资本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实现资产与资本、核心资本的匹配增长。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划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将建立和完善本行资本管理规划作为重要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资本管理规划应当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没有制定科学资本管理规划或资本管理规划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据审慎监管法规对其采取限制新设机构或资产增长等监管措施。

三、商业银行应重视资本特别是核心资本对风险的抵补作用,保持较高的资本质量和充足的资本水平,同时维护资本质量和资本水平的长期稳定,强化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能力。

四、商业银行在补充资本时,应结合本行实际,优先考虑补充核心资本,强调股东持续注资的责任和内部积累能力,以及股东承担补充核心资本的首要责任,同时应将提高盈利能力、增加内部积累作为提高核心资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阅读感受
在我深入阅读并理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后,我深感这部法规不仅充 分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运营情况,还巧妙地融入了国际监管改革的最新成 果,为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完善。
我被这部法规对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的构建所吸引。这种差异化的资本监管 模式,使得资本监管更加贴近银行的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为中小银行降低了合 规成本,提高了监管效率。这样的设计无疑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实际情况 的深刻理解和灵活应对的体现,同时也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 障。
对于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 限制业务扩张、限制资产增长等。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银行,监管部门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办法的实 施将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保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将推动中国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读书笔记
01 思维导图
03 精彩摘录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阅读感受 06 作者简介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管理
商业银行
银行
监管
包括
办法
风险管理
商业银 行
办法
资本
充足
不得
资本
风险
银行业
要求
低于
一级
中国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构成、 计算和监管要求,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该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的定义,即银行为覆盖风险而持有的自有资金。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 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构成。其中,核心一级资本是最为稳定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包 括符合条件的优先股、永续债等;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贷款损失准备、 从属债务和长期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和客户服务能力,保护储户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商业银行的全部资本管理活动,包括资本的构成、计算、监管等各个方面。

第三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遵循“风险控制、合规经营、客户至上”的原则,注重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加强对资本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障储户权益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和计算第四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应当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份。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实收资本应当是永续性的股本,即不能转换、不能回购;(二)其他资本工具应当是可转换债券等股权相关工具;(三)优先股、次级债等附属资本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资本计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核心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收资本和其他资本工具的加权计算;(二)附属资本的计算方法包括优先股、次级债等相关工具的加权计算;(三)商业银行的总资本应当是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总和。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七条商业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活动时,应当加强资本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包括资本计算、资本充足率、资本补充等方面的制度;(二)进行资本计算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资本不足问题;(三)对资本充足率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保障资本充足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披露资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保持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暴光违法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银监发[2013]3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发布以来,资本监管国际规则有了新的变化,国内商业银行在实施过程中也希望对部分原则性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为增强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市场约束功能,银监会制定了《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等4个资本监管配套政策文件,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2.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3.关于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补充监管要求4.资本监管政策问答2013年7月19日附件1: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一、总体要求(一)中央交易对手是指清算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者的法定对手方身份介入交易清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得以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功能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资本监管框架下中央交易对手视同为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应计算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在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

中央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交易风险暴露与违约基金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并披露其资本充足率。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和披露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第七条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计算的资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资本充足率。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银监会提交其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其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银监会应当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合银监会的检查和抽查,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

第十三条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和经营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商业银行增加资本、减少风险加权资产、限制资产增长等。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的,银监会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的,银监会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与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与资本管理

商业银行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投资者,通过 股权合作等方式补充资本。
02
01
资产证券化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资产, 提高资本充足率。
04
03
创新资本补充方式
01
02
03
永续债
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作 为补充其他一级资本的方 式。
可转债
商业银行发行可转债,在 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股票 ,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资本补充与资本管理的协同发展
1 2 3
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 补充和资本管理的目标、原则和策略。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通过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评 估和管理风险,确保资本补充与业务发展的匹配 。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商业银行应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及时、准确地 披露资本补充和资本管理的相关信息,以满足监 管要求和投资者需求。
和防范能力。
资本管理对资本补充的指导作用
制定合理的资本补充计划
根据资本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合理的资本补充计划,以 满足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
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通过有效的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本资源,提 高资本使用效率,实现资本的最大化效益。
降低融资成本
良好的资本管理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降低经营成 本和财务风险。
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 与资本管理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目录
• 商业银行资本概述 •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方式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策略 •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与资本管理的关
系 • 案例分析
01 商业银行资本概述
资本的定义与作用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4年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份)

2024年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教案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教案

第三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对策一、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策略(一)分子策略:通过增加资本的方式完成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途径有两种1.从外部融资:包括发行普通股或优先股、发行附属票据和公司债等.1)发行普通股优点:(1)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2)没有固定的返还期,银行可以相对稳定的使用这部分资本(3)预期收益相对较高发行普通股的缺陷:(1)影响原有股东对银行的控制权与获得的收益率。

(2)普通股的发行成本与资金成本相对较高,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经营管理压力。

2)发行优先股优点:(1)避免新增股东分散银行的控制权(2)股息固定,但是有些优先股可以不必支付股息,例如:非累积性的优先股缺点:(1)股息固定:会减少银行经营的灵活性。

(2)发行成本高(3)会降低银行的信誉3)发行资本票据和债券优点:(1)对原有股东的控制权和收益率影响不大。

(2)发行的成本低。

缺点:(1)不能永久使用(2)有固定利息支出2.从银行内部融资:提高银行的盈利性,增加内部资金的积累(1)税后净利转入留存盈余账户即可增加银行资本金,可降低成本。

(2)留存盈余作为未分配利润保存着银行,其权益仍为普通股股东。

由于不对外发行普通股,所以普通股股东不会因此遭受控制权的损失。

二、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策略(一)分子策略:通过增加资本的方式完成1。

从银行外部筹措2.从银行内部筹措两种方式(二)分母策略:通过缩小分母来实现1。

通过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2. 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主要是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

具体方法包括:(1)贷款出售或贷款证券化,即将已经发放的贷款卖出去;收回贷款,用以购买高质量的债券(国债)(2)尽量少发放高风险的贷款:在达到监管当局要求的情况下,采用巴塞尔协议三所规定的内部模型后高级计量法来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商业银行资本筹集方式的选择银行在选择资本筹集方式是必须兼顾以下两个方面:1。

第二章_商业银行资本管理2

第二章_商业银行资本管理2

2.银行盈利规模的差异,使得未分配利润构 .银行盈利规模的差异, 成资本的比例不同。 成资本的比例不同 。 中国农业银行盈利规 模最大, 模最大 , 因此未分配利润占资本总量的比 例最高, 其次是中国建设银行, 例最高 , 其次是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工商 银行盈利规模最小, 未分配利润是负数。 银行盈利规模最小 , 未分配利润是负数 。 但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盈利状况不理想, 但总体上我国商业银行盈利状况不理想 , 资本的内部筹集能力很差。 资本的内部筹集能力很差。 3.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中基本没有附 . 属资本, 这必然影响资本总量的增加。 属资本 , 这必然影响资本总量的增加 。 当 银行出现经营亏损时, 银行资本相应减少, 银行出现经营亏损时 , 银行资本相应减少 , 而又没有补充的渠道。 而又没有补充的渠道。
SG1 =(TA1-TA0)/TA0 = △TA/TA0
SG为银行资产增长率;TA为银行总资 SG为银行资产增长率;TA 为银行总资 为银行资产增长率 TA为银行资产的增加额 为银行资产的增加额。 产;△TA为银行资产的增加额。
SG1 = △TA/TA0 = △EC/EC0
式中△EC为银行股本增加额。 式中△EC为银行股本增加。 为银行股本增加额项
估计收入

出售 普通股 10 000 8 000 2 000 -2 000 700 1 300 -1 300 1.30元/股
出售 优先股 10 000 8 000 2 000 -2 000 700 1 300 160 1 140 1.43元/股
出售资本 票据 10 000 8 000 2 000 200 1 800 630 1 170 -1 170 1.46元/股
ROA(1-DR) ( ) SG1 = ( ) EC0=〔EC1-ROA(1-DR)TA1〕/TA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商业银行资本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资本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资本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资本管理1. 商业银行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自身的资本水平,并建立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资本管理制度。

2. 资本应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包括已实收的股本和留存利润,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和次级债务。

商业银行应确保资本充足,保证银行正常运营和风险承受能力。

3. 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风险资本计算模型,对各项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计量,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匹配。

4. 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资本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本情况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资本缺口。

三、资本监管1. 监管机构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资本进行监管,确保资本水平符合法定要求。

2. 监管机构应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资本状况,提出监管建议和要求,协助银行改进资本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3. 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风险资本计算模型进行审查,确保计算结果合理准确,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防范资本不当运用和风险积聚。

4. 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确保资本监管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四、处罚与奖励1. 对于未能按照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和维护适当资本水平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给予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任追究等。

2. 对于资本管理良好,资本水平充足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给予相应奖励,如降低监管频率、减少监管要求等。

五、其他规定1.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合理配置资本,提升资本回报率和风险抵御能力。

2.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严禁擅自挪用或虚假报告资本情况。

3. 商业银行应加强员工资本管理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资本管理意识和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监管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商业银行应遵守执行。

2. 对于未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处罚、监管等措施。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30•【文号】银监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应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

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二、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资本充足率,并同时达到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商业银行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办法》中有关并行期内资本底线的要求。

四、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计算2012年底的未并表和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对于2012年底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鼓励其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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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指标扣除经济资本成本,体现权益投资者的要求。
✓经济资本指标包括RAROC和EVA指标。RAROC指标是效率指标,EVA是贡 献度指标。两项指标搭配使用,可灵活有效体现战略发展的要求。
总行自2007年起,就采用对一级分行实施经济资本指标 考核取代了对净利润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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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资本指标考核的导向
税后利润考核口径=净利息收入+非利息收入-营业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资产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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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损失的基本手段
非预期损失是除预期损失之外的具有波动性的资产价值的潜在损失, 介于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之间。非预期损失是真正的风险,它需由银 行的资本来消化,这是由资本的功能和非预期损失的波动性所决定的。 这部分用于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资本一般被称作经济资本(EC)。
➢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风险无处不在。银行就是 通过把握住风险,并赢得利益。 ➢ 银行的发展史客观上反映出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 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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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通常称为风险(risk)。
风险平衡理论知识:
两项产品的预期利益不同时,取利益大 的;两项产品的预期利益相同时,取风 险损失小的。 ➢ 风险平衡是指商业银行要主动地维持在 日常经营活动中收益与损失间的一种平 衡关系。任何盲目地增加收益的行为都 可能导致损失的扩大;反之,过分强调 损失或不允许损失的发生也会限制收益 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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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资本体系的主要内容
经济资本 成本 经济资本占用 经济资本体系
风险调整后收益 ……
风险调整回报率
经济价值增加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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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资本的主要指标 从内部管理需要看
经济资本相关指标包括: 加权风险资产:资产×风险权重(风险权重是加权了的) 1、经济资本占用(Economic Capital,简称EC)=Σ季末时点经济资本 (资本充足率口径)/ 4*X%+ Σ季末时点经济资本(内评法) / 4*(1X)% ; 2、风险调整综合收益水平(Risk Adjusted Profit),目前用考核利润替 代; 3、经济资本成本(Economic Capital Cost)=经济资本占用×资本底线 回报要求12%; 4、经济资本回报率(Risk 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简称RAROC) = 风险调整综合收益水平/经济资本占用×100%; 5、经济价值增加值(Economic Value Added,简称EVA)=风险调整综 合收益水平-经济资本成本 ;
中国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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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经济资本基础知识回顾 二 资本管理面临的新形势 三 资本计量模式的新变化 四 加强资本管理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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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管理的目的
银行经营管理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 流动性风险 战略风险 声誉风险 .....
应对三种损失的基本手段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6
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出发点
从外部管理需要看
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覆盖有严格要求,体现为最低资 本充足率。
➢用经济资本占用来度量风险的大小既符合金融业的实际需要,也符合监 管要求。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必须与其资本实力相匹配, 金融机构不能超过自身的资本实力过度承担风险。 ➢另一方面,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则为如何在风险与资本占用之间建 立换算关系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因此,通过适当的方法计算风险的资本 占用,就可以将风险进行量化。
监管机构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 银行必须执行的强制性资本标 准。根据最新监管要求,至少 要达到风险加权资产(RWA) 的11.5%。
经济资本:商业银行内部根据 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出 所需要的资本。
经济资本是随着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而出现的新概念,它并不一定等同于真实的账面资本,而 是为弥补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
资 本 充 足 率 总 风 资 险 本 加 -权 扣 资 减 产 项 1 0 0 %
核心资本 核 充 风心 足 险-资 率 扣 加本 减 权 1项 资 00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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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资本与经济资本
实际持有的资本
虚拟资本——“应该有的资本”
账面资本 监管资本
依据一定的会计方法和规则, 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出来的资本,体现为商业银行 的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股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 利润、一般准备、可转换债券、 长期次级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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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出发点 从内部管理需要看
与传统考核净利润相比 综合性强。经济资本指标涵盖风险和收益,资产覆盖表内外资产,能够更 加全面反映一家机构的综合绩效 。
经济资本指标(综合效益指标)是对利润指标的发展和完善。
✓EVA指标与净利润指标有很强相关性。
✓EVA指标展现不同分支行风险结构、资产负债结构等的差异。
风险收益匹配关系的图示
收益
➢ 风险平衡理论要求商业银行将损失和收 益进行合理的配比。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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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资本基础知识回顾 --- 银行损失
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根据面临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极端损失 (Catastrophic Loss)、预期损失(Expected Loss)、非预期损失(Unexpected Loss) 极端损失是指超出银行正常承受能力的损失,通常发生概率极低但损失巨大 ,例如战争和重大灾难袭击等,银行一般无法做出更有效的准备,只能通过极 端情景假设进行测试。 预期损失是指在一般正常情况下,银行在一定时期可预见到的平均损失。银 行通常会为缓冲这部分损失而设置贷款损失准备金,也可以通过调整业务定价 来覆盖,从业务的收益中作为成本来扣减掉,所以它已不构成真正的风险。
EVA


从内部管理需要看

目标区间

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 RAROC(%)
1、落实总行经济资本限额管理规定,将资本占用控制在总行预算 以内【资本充足率口径】。 2、不断提升经济资本指标(RAROC/EVA)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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