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挂靠管理机构情况

合集下载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社团挂靠的含义1、社团挂靠是根据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相关的学院或各系机关部处,并在挂靠单位聘请老师从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社团仍属院学生会社团部管理,但在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

2、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学院或各系机关部处。

3、挂靠社团必须是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社团,享受并承担社团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统一协调全校的社团活动、统一安排纳新工作等,具体实施由各社团按自身情况进行,院学生会社团部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社团等级评定、社团评优、社团挂靠资格与财务状况的审查,并在社团运行与活动开展等方面行使监督权。

院学生会社团部受院团委指导。

二、挂靠的原则和方式1、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各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单位,社团的挂靠单位必须由社团会员会议投票通过产生,在此过程中可委托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部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2、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后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报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社团部批准,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报院团委备案。

3、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展社团。

4、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挂靠单位应安排专职团干部、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专门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展运行及活动开展全权负责。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0.02.01•【文号】教办厅函[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0〕18号)部主管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教办厅〔2010〕2号)精神,为便于开展我部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对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厅副主任安钰峰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厅社团管理与安全保卫处副处长(主持工作)郑志强兼任。

社团管理与安全保卫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教育类全国性社会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负责教育类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3.监督、指导教育类全国性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4.负责教育类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5.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6.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三、其他事项请主管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接此通知后,确定一名社会组织工作联络员,并将名单于2010年3月5日前反馈教育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李锦清、吉伟、田列朋电话:66096460、66097735传真:66096460邮箱:***********.cn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一日附件: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络员信息表备注:请于2010年3月5日前将此表电子版反馈至***********.cn。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2011年4月《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编辑部主编:牟阳春副主编:安钰峰、宋德民、许涛、徐孝民、杨志坚、迟刚毅、牛燕冰、沈阳责任编辑:郑志强编辑:许崇义、吉伟、田列朋、李锦清、薛清元序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全国性社会组织数量已近2000个,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教育部党组非常关心社会组织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教育部专门成立了“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原则,以社会组织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桥梁纽带与参谋助手作用。

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165个,占全国性社会组织总数的8.1%,是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的国家机关之一。

长期以来,教育类社会组织围绕“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为教育事业繁荣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新要求与新形势,我们应清醒认识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如: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平衡,新老社会组织管理存在一定差距;少数社会组织管理有待规范,个别社会组织缺乏民主,内部矛盾较为突出;有的社会组织对所属分支机构监管不善;部分学术性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资金运转困难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行为规范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9号教育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及其挂靠单位:近期,我部陆续收到群众来信、来电,反映个别社会组织在开展工作、举办活动和进行网络宣传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变更事项不能按规定登记备案、对分支机构监管不力、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个别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打着“教育部”的旗号开展活动,混淆视听,损坏教育部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组织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组织应严格遵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和活动。

二、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举办与本社会组织宗旨无关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必须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做到依法、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三、社会组织必须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不得以教育部名义或变相以教育部名义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不得在社会组织名称前冠以“教育部”或“教育部主管”、“教育部下属”、“教育部直属”等字样,未经允许不得以“教育部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等名义开展工作。

学会办事机构与挂靠单位关系的思索

学会办事机构与挂靠单位关系的思索
维普资讯
X■■ xuI- lH _ i象 ! ● .
学会办事机构
与挂靠单位关系的思索
摘 要 : 当前情 况 下 , 在 学术性 社会 团体 , 即 学会 的 生存 与 发展 , 也 与挂 靠单 位 的 支持 力度
是 息 息相 关的 , 不具备 自身独 立 发展 能 力的 学会要 密切 重视 及 改善 与挂 靠 单位 的 关 系 , 仍 寻找 合 适 的借 力点与 共鸣 点 , 到 学会 的持 续 发展 。 做
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 营利性社会团体、 学术组织。 在 目前的中国, 学会通常有 以下几个 管理单位 :. 1法律 登记 单位 , 国家 民政 即
处, 由于学会的横 向联 系广泛 、 人才集 中
的优 势 ,有 利于 挂靠 单 位 的技 术进 步 , 知
部 门, 负责核准学会 的名称 , 保证在所辖
取 生存和 发 展 的资源 。 社会 主义 和 谐社 会
和管理角度看 , 必须 “ 发挥社 团、 行业组 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
应当是充满活力的社会 。 十六届 四中全会
《 定 》提 出要 全 面 贯彻 尊 重 劳动 、 重 决 尊
5 挂靠 在 中心 、 . 图书馆 、 司等 其它 单位 的 , 公 也
名度 的提高 ; 也通过 学会 的活 动, 配合 了 挂靠单位的工作。 但并不是说学会有了挂 靠 单位 就万 事 大吉 了 。
下面 , 以我省 科协 所 属 的省 级 学会 为
张东 学
皇 . 初
部分 学会 为 了开 展活 动 方便 , 有挂 靠 单 是
山西省科协 日 活动的 常 组织等; 挂靠单位, 3 . 相当一
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政府法令,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量力而行,扬长避短,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其他学校(包括班、培训部等,下同),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教育部主管社会组织团体

教育部主管社会组织团体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1-08-24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1-08-24
宝钢教育基金会
2011-08-24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2011-08-24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1-08-24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1-08-24
2011-08-25
中国教育接待服务协会
2011-08-25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
2011-08-25
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
2011-08-25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2011-08-25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
2011-08-25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2011-08-25
中国航空教育学会
2011-08-25
中国核工业教育学会
2011-08-25
中国唐史学会
2011-08-25
中国古都学会
2011-08-25
中国会党史研究会
2011-08-25
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
2011-08-25
中国《文心雕龙》学会
2011-08-25
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
2011-08-25
中国美国经济学会
2011-08-25
中国写作学会
2011-08-25
中国闻一多研究会
2011-08-25
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
2011-08-25
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
2011-08-25
中国训诂学研究会
2011-08-25
中国民俗学会
2011-08-25
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
2011-08-25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2011-08-25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4]29号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委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10月10日民社发[199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关于“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委托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以外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一般可由民政部委托该社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进行管理。

二、如所委托管理的社团办公地点与民政部委托的社团管理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逐级再行委托,并报民政部备案。

三、凡属委托管理的社会团体,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后的30日内,由民政部向所委托的管理机关(下称委托管理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下称“委托书”),并发送社团档案材料。

委托管理机关从接到“委托书”和档案材料之日起,即应对所委托管理的社团进行管理。

委托管理机关应将“委托书”及档案材料回执,及时返送民政部。

四、委托管理机关要将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纳入当地社团日常管理范围,统一进行管理。

五、委托管理机关负责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年度检查,并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将年检结果报送民政部。

对无故不接受年检或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社团,委托管理机关应及时提出意见,报民政部处理。

六、所委托管理的社团的印章,由民政部负责制发;或由民政部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书》,由社团到当地公安部门刻制,并到民政部和委托管理机关备案。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doc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doc

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2011年4月《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办事指南》编辑部主编:牟阳春副主编:安钰峰、宋德民、许涛、徐孝民、杨志坚、迟刚毅、牛燕冰、沈阳责任编辑:郑志强编辑:许崇义、吉伟、田列朋、李锦清、薛清元序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全国性社会组织数量已近2000个,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从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为新时期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教育部党组非常关心社会组织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教育部专门成立了“教育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原则,以社会组织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桥梁纽带与参谋助手作用。

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165个,占全国性社会组织总数的8.1%,是管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的国家机关之一。

长期以来,教育类社会组织围绕“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宗旨,为教育事业繁荣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十年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对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面对新要求与新形势,我们应清醒认识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如: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平衡,新老社会组织管理存在一定差距;少数社会组织管理有待规范,个别社会组织缺乏民主,内部矛盾较为突出;有的社会组织对所属分支机构监管不善;部分学术性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资金运转困难等。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社发[1998]6号1998年6月12日)各司、局(厅),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6月11日部党组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部党组1998年6月11日讨论通过)第一条为了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民政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民政部主管的社团的积极作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登记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三条社团接受部委托职能以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明确职责、经费与合作关系。

社团的业务活动、党组织建设、有关的人事和外事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司局、部直属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和外事司主管。

社团的登记年检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

受部委托,中华慈善总会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假肢协会、中国殡葬协会由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主管;中国救灾协会由救灾司主管;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由办公厅主管;中国行政区划地名研究会由区划地名司主管;中国老年大学学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基金会由中国老龄协会主管。

部主管司、局(厅)不得从社团中牟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条社团必须认真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民政部及授权司、局(厅)管理。

第五条社团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司、局(厅)推荐,人事教育司审核,部党组研究同意,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社团挂靠管理办法

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管理办法为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行及活动的监督和指导,保证各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社团挂靠的含义1、社团挂靠是根据社团性质将各类社团挂靠到与其相关的学院或各系机关部处,并在挂靠单位聘请老师从活动上给予直接指导,挂靠后的社团仍属院学生会社团部管理,但在活动上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及所聘任指导老师的管理和指导。

2、挂靠社团指挂靠到相关单位的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学生社团所挂靠的学院或各系机关部处。

3、挂靠社团必须是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社团,享受并承担社团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社团部统一协调全校的社团活动、统一安排纳新工作等,具体实施由各社团按自身情况进行,院学生会社团部负责社团的注册登记、社团等级评定、社团评优、社团挂靠资格与财务状况的审查,并在社团运行与活动开展等方面行使监督权。

院学生会社团部受院团委指导。

二、挂靠的原则和方式1、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各学生社团应本着有利于自身发展和有利于活动开展的原则自主寻求挂靠单位,社团的挂靠单位必须由社团会员会议投票通过产生,在此过程中可委托院团委、院学生会社团部与相关单位协商挂靠事宜。

2、学生社团与拟挂靠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后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报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社团部批准,由院学生会社团部报院团委备案。

3、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学生社团应加强与挂靠单位的沟通、联系,充分、合理地利用挂靠单位的资源优势,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更好地发展社团。

4、签订《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挂靠协议书》后,挂靠单位应安排专职团干部、辅导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挂靠社团专门的指导老师,对社团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展运行及活动开展全权负责。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In addition to being grateful, i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put your hands together and lead your employees with adevout heart like Buddha.(页眉可删)《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并经其资格审查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社团的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社团的挂靠和日常管理。

对具有行业管理性质又不宜挂靠事业单位的少数社团,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直接挂靠在文化部,由部委托有关司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由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挂靠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文文号:财清字[1998]9号发文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1998-3-24编辑时间:2011-4-24实施时间:1998-3-24失效时间:201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我们研究提出了《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经济的管理,准确掌握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各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经贸、税务等部门在1998年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切实提高对清理甄别工作意义的认识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城镇集体企业群体中,一些非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投资举办企业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为享受国家有关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和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或为便于获取有关证明材料,或因原主管部门及单位取消、变更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

“挂靠”集体企业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性质,但不少企业仅与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采取自愿委托、任意划转或互相协商的松散管理方式,未纳入正常的集体经济管理范围。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近两年来,我部直属各高校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对可设置的银行账户履行了审核、审批、备案手续,对不能设置的银行账户相应进行了撤并处理。

在清理中,许多单位反映由于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有些银行账户的撤并,给实际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问题。

对此,我部多次向财政部进行了反映。

财政部经过调研后,两次复函(第二次复函见附件三)我部,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部直属各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见附件二)的要求以及财政部两次函复我部的文件精神,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部直属各单位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规范银行账户管理的重要性,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责任。

二、部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在9月底前对本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复查,对开立、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按规定认真办理申请、审批、备案等手续。

要防止和杜绝以下现象的发生:①银行账户已审批未备案;②银行账户未经审批;③改变银行账户用途;④逾期使用银行账户;⑤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⑥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部直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11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工作,并报我部备案。

四、部直属各单位应根据《补充通知》的要求,做好年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4•【文号】教人厅〔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教人厅〔2018〕3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含脱钩)及其挂靠单位: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厅字〔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集中清理创建示范活动,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进行全面部署。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国评组发〔2018〕2号,以下简称《方案》),对清理规范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

根据《通知》和《方案》要求,现就做好我部开展的各类创建示范活动集中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清理创建示范活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中央要求,立足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紧围绕深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创建示范活动实效,坚持从严从紧、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清理工作不走过场、务求实效,推动创建示范活动依规有序开展。

二、具体安排(一)清理范围。

此次集中清理的范围是,部内各司局、直属单位以及部主管社会组织(含原由我部主管、现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开展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各系统各行业的创建示范活动。

为加强党的建设,各级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纳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依据。

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

凡是没有依据擅自开展的,或者对推动工作没有实际意义、劳民伤财的,或者借机收费、变相收费的,一律取消;凡是面向企业开展、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一律取消;凡是面向县(市、区、旗)开展、加重基层负担的,一律取消;凡是对象相同,内容相近、标准相似的,一律合并。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7.10.14•【文号】教成[1997]6号•【施行日期】1997.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7〕6号1997年10月14日为推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进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

它对于调动、保护和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维护举办者、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环节,做出部署。

要组织教育主管部门的人员、教育机构负责人和举办者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有关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学习《条例》,使教职工和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宣传《条例》。

在宣传《条例》的同时,组织宣传一批社会力量办学的先进典型。

通过宣传,使有关行政部门和广大群众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确定的适用范围,把符合《条例》调整范围的教育机构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范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挂靠管理机构情况
组织名称
组织类型
挂靠单位
中国教育学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中国成人教育协会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中国老教授协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
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中国教育会计学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务司
中国教育审计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
学术性社团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中国统计教育学会
行业类社团
国家统计局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行业类社团
国家林业局
中国航空教育学会
行业类社团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教育学会
行业类社团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煤炭教育协会
行业类社团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基金会
中国农业大学
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中央财经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社会史学会
学术性社团
南开大学
南开校友总会
校友会
天津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天津大学
东北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东北大学
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全国毛泽东文艺思想研究会
中国孔子学会
中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
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展研究中心
世界汉语教学学会
学术性社团
国家汉办
中国高校校办产业协会
行业类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
行业类社团
中央电化教育局
中国教育电视协会
行业类社团
中国教育电视台
中国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行业类社团
四川大学
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教育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重庆大学
重庆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西安交通大学
中国唐史学会
学术性社团
陕西师范大学
中国古都学会
中国电子教育学会
学术性社团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
学术性社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中国艺术教育促进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基金会
中国高校校报协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中国大学出版社协会
中国语文现代化学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学术性社团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李大钊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北京大学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
中国俗文学学会
中国比较文学学会
中国人学学会
中华洪博学者协会
中国新闻史学会
北京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中国人类工效学学会
学术性社团
北京大学医学部
北京医科大学校友会
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基础教育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北京联合大学
中国人生科学学会
学术性社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大连海事大学
中国宋史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河北大学
中国诗经学会
学术性社团
河北师范大学
河南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河南大学
中国水浒学会
学术性社团
湖北大学
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华东政法大学
学术性社团
吉林大学
中国古文字研究会
吉林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
复旦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
复旦大学
全国大学语文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华东师范大学
中国古代文学理论学会
中国文艺理论学会
中国非洲问题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南京大学
中国元史研究会
中国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
中国太平天国史研究会
全国美国文学研究会
老子道学文化研究会
南京大学校友总会
学术性社团
西北大学
中国韵文学会
学术性社团
湘潭大学
中国音韵学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徐州师范大学
延安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延安大学
中华日本哲学会
学术性社团
中外语言文化比较学会
学术性社团
浙江传媒学院
中国文选学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郑州大学
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暂缺
中国冶金教育学会
行业类社团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化工教育协会
行业类社团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教育学会
行业类社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纺织服装教育学会
行业类社团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教育协会
行业类社团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叶圣陶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宝钢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近现代史史料学学会
学术性社团
鲁东大学
中国蒙古国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内蒙古大学
中国蒙古史学会
东北地区中日关系史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齐齐哈尔大学
中国会党史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上海师范大学
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
学术性社团
首都师范大学
中国《文心雕龙》学会
中国唐代文学学会
校友会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中国训诂学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北京师范大学
中国高校科技期刊研究会
中国民俗学会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中国历史文献研究会
北京师范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
中国延安鲁艺校友会
中国老舍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北京语言大学
中国屈原学会
交通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
中国文字学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中国辞书学会
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教育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中国教育接待服务协会
行业类社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陶行知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
校友会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东南大学
浙江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中国人类学学会
学术性社团
厦门大学
中国东南亚研究会
百越民族史研究会
厦门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山东大学
中国义和团研究会
中国李清照、辛弃疾学会
中国墨子学会
中国周易学会
中国闻一多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武汉大学
中国美国经济学会
中国写作学会
武汉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科技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新文学学会
学术性社团
华中师范大学
全国马列文艺论著研究会
辛亥革命史研究会
华中师范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总会
校友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中南大学
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基金会
校友会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
学术性社团
中国人民大学
全国经济地理研究会
全国马克思列宁主义经济学说史学会
全国高校社科信息资料研究会
中国实学研究会
中国商品学会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
中国高等院校市场学研究会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学术性社团
清华大学
中国微米纳米技术学会
学术性社团
清华校友总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