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行政审批与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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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通政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南通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促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监管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本办法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的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办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阶段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阶段控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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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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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苏政发〔2019〕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相应取消和下放14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对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抓紧做好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向纵深,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省政府承接和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5日
——结束——。
行政审批局改革亟待破解的突出问题
![行政审批局改革亟待破解的突出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f34d5364312b3169a451a4d3.png)
行政审批局改革亟待破解的突出问题作者:江海洋邱家林于珺建来源:《唯实》2019年第04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作为进一步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政府运行体制和机制的重要任务和发展方向,主要目的在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当前,江苏省“放管服”改革进入深水区,以行政审批局改革为代表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探索,在“放管服”改革大潮中发挥引领作用,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一、江苏行政审批局改革的探索和成效审批权力重新配置,行政效能不断增强。
通过改革,将原先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的审批权力全部或绝大部分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并通过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部门职责的“三定”,使行政审批局能够承担审批职能,真正成为审批主体。
各地结合实际,将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关联度大的市场准入类、投资建设类、重要民生办证类等三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实现相关领域“一枚印章管审批”。
南通划转了15个部门的53项审批事项,无锡划转了13个部门的70项审批事项,泰州划转了14个部门的91项审批事项。
改革使得审批材料和文件无须传回原部门处理,由原来的部门之间协调变为审批局内部流转,最大限度地提升审批效率,极大地优化审批流程,有效解决了审批时间长、盖章多、收费多、中介多、材料多等“一长四多”问题。
如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原涉及10多个部门、30多项审批、20多个中介,现由审批局建设项目审批科室办理,效能极大增强。
审批流程实现再造,行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
通过采用创新审批方式、再造审批流程、缩短审批环节、减少审批层级等手段,不断完善流水线式的审批流程,将原先采取串联式的审批方式变为并联式的审批,强化各个横向审批环节间的联系,不断压缩办结时限,为参与审批的相对人和审批企业提供良好的办事环境和优质的审批服务。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95f930b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1e.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6•【字号】通政办发〔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2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6日南通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完善医疗卫生治理体系,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助力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底,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健全机构、行业、政府、社会共治共管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打造专业、高效、规范、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监管,创新监管手段,为推进健康南通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健全多元化监管体系(一)加强党的领导。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推进“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发展建”四建并举。
强化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南通市城管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南通市城管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2ce970a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a1.png)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南通市城管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3•【字号】通政办发[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南通市城管示范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85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市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局、规划管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南通市城管示范区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23日关于建立南通市城管示范区的实施方案(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管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区人民政府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和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向"全省领先、群众满意"的目标迈进,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建设局、公安局、规划管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区城区共建"南通市城管示范区"。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为契机,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局、公安局、规划管理局、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川区人民政府共同努力,在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下,以较高的标准和要求,全面加强示范区的综合管理,管出品位,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示范区达到容貌整洁、有序、文明的标准,创出我市城管品牌,并以此全面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城管示范区范围示范区范围为沿濠河外环道路围合的区域。
具体划分为:(一)濠河外环示范带濠南路(桃坞路口-南园桥)--濠东路(南园桥-濠北路)--濠北路(濠东路-濠西路)--濠西路(濠北路-华联路口)---跃龙路(华联路口--桃坞路口)内侧至濠河间围合区域。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进驻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进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818b29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ec.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进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通政办发[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通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进驻的通知(通政办发〔2011〕117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更加便利群众办事,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事项进驻南通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部门和事项进驻中心的部门数为39个,事项总数为331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31项、行政服务事项100项,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事项进驻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开展专题研究,明确本次事项进驻和今后窗口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承担具体工作的责任处室,确保本次事项进驻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二)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作风正”的要求,做好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
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岗位应当由在编在岗具有执法证的人员担任。
要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年,人员变动应事先与中心沟通协商。
窗口首席代表要由本部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三)切实加强窗口建设,进一步提高对窗口和首席代表的授权度,保证窗口的审批服务工作及时受理、快速办理,坚决杜绝“两头受理”和“体外循环”等现象,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四)本次部门和事项进驻工作纳入市级机关综合绩效考核。
三、时间部署(一)6月底前,由市监察局、法制办和中心的分管领导及职能处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事项进驻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进驻人员,形成进驻中心的工作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d6dce6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be.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通政办发[2010]242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南通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对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行政许可。
(三)加强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
(四)加强城市和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考核、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职能。
(三)组织拟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
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维护城市容貌的整洁美观、环卫设施完好。
(四)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承担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的职责。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c05855b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de.png)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许可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本文将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特点、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与特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在政府层级和部门之间实现行政许可权的适当集中和分权。
具体来说,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权的配置,将部分行政许可权从基层部门上收至上级部门或集中到特定部门进行统一审批。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集中审批,提高效率:通过集中审批,可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2. 分权制衡,防止权力滥用:在集中审批的同时,实现权力分立与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腐败和滥用。
3.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配置行政许可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自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地区差异大:不同地区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参差不齐。
2. 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和争议。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许可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统一政策标准: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时的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许可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为政策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deb2cd8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61.png)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目录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三、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四、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五、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八、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九、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十、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十一、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十二、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交流协作,共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十四、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污泥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
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
![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48d2ede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4a.png)
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2022年11月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严格控制和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委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委托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其法定的行政执法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确有必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行使其行政执法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受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拟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邀请受委托方、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评估论证小组,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受委托方的承接能力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估论证报告。
未经评估论证或者评估论证不通过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委托。
评估论证的程序、内容等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委托方实施行政执法委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执法委托方案、评估论证报告等材料。
第六条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后,委托方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或者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60d92f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0e.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08•【字号】通政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通政办发〔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落实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全面清理并严格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市委市政府各类领导小组成立调整撤销工作的实施方法〉的通知》(通办发〔2014〕54号),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其中工作任务已完成、工作职能可以归并或转入正常工作轨道的部分议事协调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如下:1.撤销南通市村庄环境整治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2.撤销市婴幼儿奶粉事件民事赔偿工作小组,任务已完成。
3.撤销市企业经营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组,任务已完成。
4.撤销南通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5.撤销南通市国家大型商品粮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6.撤销南通市天然气开发利用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7.撤销锡通科技产业园建设协调小组,任务已完成。
8.撤销南通市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9.撤销南通市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0.撤销南通市“十一五”电网建设工程推进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1.撤销市区西城区集中供热项目维稳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2.撤销南通市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推进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3.撤销第十九届日欧中韩美船舶高层峰会(JECKU峰会)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14.撤销南通市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已完成。
便民利民聚民心 提速增效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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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利民聚民心提速增效促发展作者:洪民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4年第27期编者按: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
转变政府职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务院要求作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持续推进。
目前,各级政府都在加快推进转变职能,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今天,本刊向大家推荐江苏省南通市政务服务工作改革创新的实践和探索,希望对各级政府有所启发。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是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通过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和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即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处室集中、承担审行政批职能的处室向政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切实做到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在“服务型政府”和“效能南通”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
善弈者谋势:“全省领先、全国先进”的政务服务平台南通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深刻认识到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在强势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同时,大力推进政务中心建设。
——冲破体制藩篱,历史性的定位。
南通市政务中心前身为2002年1月成立的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011年11月正式更名,并明确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处级行政单位。
2012年2月迁入新址,8月增挂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牌子,除主中心外另设公安车管、房产、口岸、人民银行等四个分中心。
主中心服务大厅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进驻65个部门和单位,设366个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近700名。
目前,纳入中心管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行政服务事项共508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8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9项,行政服务事项157项。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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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通政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进一步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投资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三集中、三到位”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集中、三到位”,是指部门行政审批职能(行政许可、行政服务,下同)向一个处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处室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切实做到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
推行“三集中、三到位”,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解决行政审批项目“体外循环”的有效途径,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转变机关作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推行“三集中、三到位”,从制度上彻底变革原有的审批运行方式,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实现阳光审批,促进提速增效,从而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全市上下必须高度统一思想,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工作目标通过推行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达到“三个百分之百”,即:市级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进驻服务中心率达到100%,市级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驻服务中心率达到100%,市各部门对进驻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到位率达到100%。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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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通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2月26日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日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南通市内使用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将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必要条件,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实施。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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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10
•【字号】通政发[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区级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区级经济发展,提高社会服务效率,根据“能放则放,应放尽放,权责一致,同步下放”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向区级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0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36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5项、行政服务类事项9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事项下放、承接的统筹协调,市级各部门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积极做好跟踪指导,靠前服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同步下放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权,做到权责一致,杜绝责任真空;区级政府要制定承接方案,切实加强事项承接能力建设,对下放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下放事项运行顺畅、监管到位。
附件:下放区级行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附件。
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分享 浅谈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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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对策目录一、前言 (3)二、简政放权改革的理论概述 (3)三、简政放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3)(一)简政放权空间有待进一步提升 (3)(二)市场监管转型相对滞后 (4)(三)政务服务工作质量不高 (4)四、优化简政放权改革的对策探讨 (5)(一)协同推进简政放权 (5)(二)着力推进新型监管科学化转型 (5)(三)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6)五、结论 (6)参考文献 (7)摘要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政策。
在“简政放权”改革的背景下,政府运作流程发生了一次深刻变革、社会治理体系产生了巨大变化,为地方政府绩效管理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新契机、新思路和新要求。
近年来,我国在简政放权改革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系列的现实问题。
因此本文从分析新时代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一些优化对策。
关键词:简政放权;精准放权;政府服务;对策一、前言“简政放权”改革旨在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一场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身革命,也是近年来实现经济稳中向好的关键一招。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紧紧抓住“简政放权”改革这一“牛鼻子”,大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全国各地积极探索,推出了许多创新举措,改革呈现欣欣向荣之景象。
因此,深化“简政放权”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顺利实现至关重要[1]。
二、简政放权改革的理论概述“简政放权”意指“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化流程”。
简政放权就是政府简化行政管理事务,下放手中权力;就是权力下放后要重视抓好监管,做到“放”和“管”的紧密结合;就是政府要搞好政务服务,持续优化和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
简政放权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重塑政府和市场关系、刀刃向内的政府自我革命,事关市场活力的深度激发,事关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事关政府职能的深刻转变。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通政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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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通政发〔20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38号令)、《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消减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21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十四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51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82项(市级部门195项,垂直管理部门8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69项(市级部门24项,垂直管理部门45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为全市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提供有力的政务服务保障。
附件: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总序号实施部门分序号事项性质事项名称1发改委1行政许可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发改委2行政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3经信委1行政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4教育局1行政许可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许可5教育局2教师资格认定6教育局3行政许可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7公安局1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8公安局2行政许可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9公安局3行政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0公安局4行政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11公安局5烟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12公安局6行政许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3公安局7行政许可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4公安局8行政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15公安局9行政许可枪支运输许可16公安局10行政许可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17公安局11爆破作业许可18公安局12行政许可保安员证核发19公安局13行政许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20公安局14行政许可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21公安局15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核22公安局16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3公安局17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许可24公安局18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普通)核发25公安局19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26公安局20行政许可五年或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核发27公安局21行政许可台湾居民来一次或多次有效的签注、居留签注许可28公安局22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29公安局2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30公安局24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1公安局25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32公安局26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33公安局27行政许可出海边防证件许可34公安局28行政许可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35公安局29登轮与搭靠许可36公安局30行政许可船员登陆许可37公安局31行政许可枪支(弹药)携运许可38公安局32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含换领、补领、注销)39民政局1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40民政局2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41司法局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42司法局2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申领、变更、注销43财政局1行政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认定44人社局1行政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5人社局2行政许可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46人社局3行政许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47人社局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年检48人社局5行政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49人社局6行政许可劳务派遣机构资格许可50人社局7行政许可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51国土局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补办出让审查52国土局2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划拨审查53国土局3建设项目用地租赁审查54国土局4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55国土局5行政许可采矿许可与转让审批56国土局6行政许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提供、使用审批57国土局7行政许可编制、出版、展示本省地区地图审核58国土局8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占用县(市)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地审核59国土局9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核60环保局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61环保局2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许可62环保局3行政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63环保局4行政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64环保局5行政许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许可65建设局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66建设局2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许可67建设局3行政许可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68建设局4行政许可城市排水许可69建设局5行政许可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70建设局6行政许可瓶装燃气经营(供应站点)许可71建设局7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及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迁移供应站点审批72建设局8行政许可城市树木(含古树名木)移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73建设局9行政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三级)74建设局10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75建设局11行政许可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76建设局12行政许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77建设局1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78建设局14行政许可生产仿古粘土实心砖审批79规划局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80规划局2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81规划局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82规划局4行政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83规划局5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84规划局6行政许可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85规划局7行政审批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86规划局8行政审批申请核实规划实施87房管局1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88房管局2行政许可南通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认定89房管局3购买经济适用房及政策补贴审批90房管局4行政审批承租廉租房审批、租金补贴审核及保障复核91房管局5行政审批租住公共租屋审批92房管局6行政审批职工购房补贴审批93房管局7行政审批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核准94交通局1行政许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95交通局2涉路标志许可96交通局3行政许可涉路行驶许可97交通局4行政许可公路建设施工许可98交通局5行政许可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许可99交通局6行政许可经营性道路客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100交通局7行政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101交通局8道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02交通局9行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代理、配载经营许可103交通局10行政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104交通局11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05交通局12行政许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106交通局13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07交通局14水路运输经营许可108交通局15行政许可新增营业性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许可109交通局16行政许可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许可110交通局17行政许可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批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11交通局18行政许可内河船员适任证核发(客运、危险品)112交通局19行政许可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13交通局20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14交通局21行政许可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115交通局22行政许可水上加油(气)站点设立许可116交通局23行政许可船员注册117交通局24行政许可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118交通局25行政许可港口经营审批119交通局26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120交通局27行政许可在通航河流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移动以及其他状况许可121交通局28行政许可船舶进出港口签证122交通局29行政许可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123交通局30行政许可船舶过驳危险货物作业许可124交通局31行政许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审批125交通局32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126交通局33行政许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127交通局34行政审批投标人信息备案128交通局35行政审批交通建设项目邀标、不招标审批129交通局36行政审批工地试验室备案130水利局1行政许可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设施活动审批131水利局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132水利局3行政许可取水许可133水利局4行政许可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134水利局5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35水利局6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实施审批136水利局7行政许可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137水利局8长江河道采砂(取土)初审138水利局9行政许可水利工程开工审批139水利局10行政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140海渔局1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出让初审141海渔局2行政许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142海渔局3行政许可市管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许可143海渔局4水产苗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144海渔局5行政许可海洋渔业捕捞许可145海渔局6行政许可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申请的审核146海渔局7行政许可渔船初次检验147海渔局8行政许可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核发148海渔局9行政许可中(日)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渔业捕捞许可初审149文广新局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批150文广新局2行政许可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批151文广新局3行政许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修缮工程许可152文广新局4行政许可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变更审批153文广新局5行政许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许可154文广新局6行政许可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珍贵审批155文广新局7接收境内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审批(含转报)156文广新局8行政审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查157文广新局9行政审批借用国有馆藏文物许可158卫生局1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59卫生局2行政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60卫生局3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卫生审查161卫生局4医疗机构设置许可162卫生局5行政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许可163卫生局6行政许可医疗机构校验许可164卫生局7行政许可医师执业注册许可165卫生局8行政许可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166卫生局9行政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167卫生局10放射诊疗单位卫生行政许可168卫生局11行政许可餐饮服务许可169卫生局12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170卫生局13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171卫生局14行政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172体育局1行政许可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资格确认173体育局2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174物价局1行政审批核定(调整)产品价格和相关收费175物价局2行政审批核定(调整)服务价格或收费176物价局3行政审批核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177物价局4行政审批核定(调整)房价和相关收费178物价局5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年审179安监局1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设施)许可证核发180安监局2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81安监局3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82安监局4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83安监局5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84安监局6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185安监局7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186安监局8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核发187安监局9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88安监局10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含备案)189安监局1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含备案)190药监局1行政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191药监局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192药监局3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193药监局4行政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194药监局5行政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195药监局6行政许可零售连锁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许可196药监局7行政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197药监局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198旅游局1行政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业务旅行社设立许可(受省旅游局委托)199粮食局1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认定200民防局1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201民防局2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查202民防局3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203民防局4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批204民防局5行政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5民防局6行政审批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搬迁、拆除、重建审批206民宗局1行政许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207港口局1行政许可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208港口局2行政许可港口经营许可209港口局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210港口局4行政许可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11港口局5行政许可港口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212港口局6行政许可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许可213港口局7行政许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批准214档案局1行政许可专业、部门档案馆设置审核215档案局2非国有特定档案转让、出卖审批216地震局1行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217事业局1行政许可市属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及印章备案218公积金中心1行政审批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219公积金中心2行政审批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220南通工商局1行政许可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21南通工商局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222南通工商局3行政许可内资企业登记223南通工商局4行政许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准登记注册224南通工商局5行政许可外商投资企业登记225南通工商局6行政许可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226南通工商局7行政审批拍卖活动备案227南通工商局8公司股权出质登记228南通工商局9行政审批企业年度检验229南通国税局1行政许可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审批230南通国税局2行政审批税收优惠资格认定与备案231南通国税局3行政审批税收优惠退税审批232南通国税局4行政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金税服务)233南通国税局5延期申报申请审批(申报受理)234南通国税局6行政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235南通国税局7行政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审批236南通国税局8行政审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237南通地税局1行政许可冠名发票资格认定238南通地税局2行政审批所得税(个人、企业)审批、备案239南通地税局3退税管理审批240南通地税局4行政审批代扣代缴手续费审批241南通地税局5行政审批申报征收审批242南通地税局6行政审批认定审批243南通地税局7行政审批登记审批244南通地税局8行政审批发票备案245南通地税局9税务证明246南通地税局10行政审批营业税审批、备案247南通地税局11行政审批土地增值税审批、备案248南通地税局12行政审批房产税审批、备案249南通地税局13行政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备案250南通地税局14行政审批印花税审批、减免与备案251南通地税局15综合税种审批、备案252南通地税局16行政审批车船税备案253南通地税局17行政审批纳税保证金退付申请254南通地税局18行政审批资源税审批、备案255南通地税局19行政审批契税备案256南通地税局20行政审批耕地占用税备案257南通质监局1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258南通质监局2行政许可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259南通质监局3行政许可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260南通质监局4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261南通质监局5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262南通质监局6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63南通质监局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资格认定(授权考核)264人行南通支行1行政许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65人行南通支行2行政许可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66人行南通支行3行政许可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登记变更、注销267人行南通支行4行政许可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268人行南通支行5行政许可非金融机构外债逐笔登记269人行南通支行6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逐笔核准270人行南通支行7行政许可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271人行南通支行8行政许可境外上市公司境外募集资金结汇核准272人行南通支行9行政许可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资金汇出核准273人行南通支行10行政许可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境外开户及购付汇核准274人行南通支行11行政许可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275人行南通支行12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单证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办理结汇及非货到付款项下购付汇核准276人行南通支行13行政许可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277人行南通支行14行政许可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登记278人行南通支行15行政许可一般境内机构境外账户开立核准279人行南通支行16行政许可境外投资项下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而需在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账户核准280人行南通支行17行政许可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281人行南通支行18境内机构支付其他非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282人行南通支行19行政许可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审核283人行南通支行20行政许可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审核284人行南通支行21行政许可贷款卡发放核准及年检285人行南通支行22行政许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核准286人行南通支行23行政许可企业名录管理287人行南通支行24C类企业登记管理288人行南通支行25行政许可境内发行B股所筹集外汇资金结汇审批289人行南通支行26行政许可移民财产转移290人行南通支行27行政许可继承财产转移291人行南通支行28行政许可保险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292人行南通支行29行政许可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资本金外汇账户开立核准293人行南通支行3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78e427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fc.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通政办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进信用建设“31X”工程(建立健全多层次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性监管责任体系、信用联合奖惩体系三大体系,优化公共信用信息一个平台,深化信用体系在若干重点领域创新应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入实施信用建设“31X”工程,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打造信用南通升级版,助推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2a92ee7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fb.png)
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10月28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队房屋、文物保护以及历史建筑房屋使用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建筑的处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常态化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景区、养老和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相关安全责任。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与各有关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查询房屋安全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公共安全意识。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523b4dd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68.png)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通政办发[2010]23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南通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9号)和《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委〔2010〕19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三)加强政府财税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财政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强化财政信息化建设,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审查。
(五)加强市区财政建设,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形成市区财政经济利益共同体,整合政府专项资金项目,增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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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保持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的有效衔接,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管协调联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制度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建设“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市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
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
施行政处罚等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市行政审批局。
市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警示名单。
二、建立重点项目专项审查制度
市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根据审查需要可以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市行政审批局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联络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研究确定本部门联络员,做好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试行);
2.南通市相对集中许可权事项专项审查制度(试行);
3.南通市相对集中许可权事项联络员制度(试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附件1
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工作,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集中事项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联动系统
在“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中建设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联动系统,通过单点登录、电子政务网络等技术,将该联动系统与监管部门联通,监管部门通过现有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