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行政审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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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

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保持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的有效衔接,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管协调联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制度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建设“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市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

施行政处罚等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警示名单。

二、建立重点项目专项审查制度

市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根据审查需要可以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市行政审批局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联络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研究确定本部门联络员,做好与市行政审批局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试行);

2.南通市相对集中许可权事项专项审查制度(试行);

3.南通市相对集中许可权事项联络员制度(试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附件1

南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工作,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集中事项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联动系统

在“南通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中建设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联动系统,通过单点登录、电子政务网络等技术,将该联动系统与监管部门联通,监管部门通过现有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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