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半学期 江南大学大作业 4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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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上半年课程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2012年,王先生每月工资为8400元,该年王先生的年终奖预计共有49000元,请问如何筹划可以节税?

二、吴明通过竞标获得安升街街道办集体企业的经营权(平时不领取工资),租期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 12月 31日。租赁后,该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为该企业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其经营成果全部归吴明个人所有,吴明每年应缴纳租赁费8万元。2012年在未扣除上缴的租赁费的情况下,获得利润18万元,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他条件。

方案一:将原企业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方案二:吴明仍使用原企业营业执照

哪个方案对纳税人吴明更有利呢?

答:方案一:若吴明所在省规定的业主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1600元,则: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80000-80000-1600*12)*35%-6750=21530(元)

实际收入=180000-80000-21530=78470(元)

方案二: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80000*25%=45000(元)

实际取得承包承租应纳所得额=180000-45000-80000-1600*12=35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5800*30%-4250=6490(元)

实际收入=180000-80000-45000-6490=48510(元)

纳税分析:变更营业执照使其实际收入增加29960元(78470-48510),所以选择方案一更有利。

三、某房地产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09年将位于市区的营业房一幢出租给某商贸公司,租金为每年200万元,租期为5年,租金中包含简单的家具、空调,并包括电话费、水电费。房地产企业当年购家具、空调等20万元(不含税价,下同)用于该出租营业房,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另外当年为营业房支付电话费7万元,水费5万元(不含税价)、电费8万元(不含税价)。如何筹划才能减轻税负?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

20+20*17%=23.4万元

家具,空调等年均使用成本为:23.4/5=4.68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给企业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的税额如下: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应纳房产税200*12%=24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7%+3%)=1万元

假定房屋年使用成本为C,则给企业当年房屋出租成本为房屋年使用成本,固定资产使用

成本,水电费使用成本,电话费,应纳营业税,房产税,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和。

房屋出租成本=C+4.68+15.01+7+10+24+1=C+61.69

房屋出租业务所得税前收益为:200-C-61.69=138.31-C

为使企业收益最大化,该企业对前述经营行为重新进行筹划,该企业与商贸公司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家具空调合同,电话费水电费代理合同,并对以上业务分别核算。家具空调按分期付款方式,以3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商贸公司,每年付款6万元,分5年全部付清。电话费水电费有商贸公司自行承担,但由给企业代为缴纳,并按话费水电费的50%收取服务费。当年商贸公司承担电话费7万元,该企业向商贸公司收取水费代理服务费 2.825万元。当年商贸公司承担电费8+8*17%=9.36万元,该企业向商贸公司收取电费代理服务费4.68万元、以上项目收取费用后,为保证租赁方和承租方双方的利益,那么房屋租赁价格按前述200万元扣除以上费用后收取,以使承租方总支不变。

租赁价格经计算为:200-6-(7+3.5)-(5.65+20825)-(9.36+4.68)=160.985万元

这样,该企业的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的税额为:

房屋租赁收入应纳营业税160.985*5%=8.049万元

应纳房产税160.985*12%=19.3182万元

电话水电费代理服务费收入应纳营业税(3.5+2.825+4.68)5%=0.5503万元

应纳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8.049+0.5503)*10%=0.8599万元

转售家具空调应纳增值税6*17%-20*17%+5=0.34

房屋出租成本=C+4+(8.049+0.5503)+19.3182+0.8599=C+28.7774万元

服务出租及相关收入=160.985+6+3.5+2.825+4.68=177.99万元

房屋出租业务所得税前收益为177.99-(C+28.7774)=149.2126-C

所以,从综合效果看,后一种方案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所得税前收益10.9026万元

四、试论利用生产方式进行消费税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答:税收筹划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税负减轻的经济行为。在中国现行税收制度下,不同的生产方式将对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从而为企业利用生产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理论依据。

利用生产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委托加工情况下,企业的消费税计税依据存在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选择生产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在利用生产方式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加工费确认的合理性

(1)加工费存在平衡点

上述案例的分析是建立在两种生产方式下,耗用的原材料的成本和加工费是一致的情况下。加工费是影响分析结果的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受托方有独立定价的权利,因此,委托加工能否为企业节税受加工费高低的影响。

企业在进行生产方式选择时,需要事先测算可以接受的加工费用的最高限额。加工费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委托加工和自行生产两种生产方式下,应缴消费税的税负保持相等时的加工费用。

两种生产方式下,应缴消费税的税负相等时,应该满足下列等式:

(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产品预计销售价格

由此,可以推出:

委托加工加工费的最高=产品预计销售额×(1-消费税税率)-原材料成本

(2)不同的加工费影响企业生产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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