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人教版高考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高三选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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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金某“非诚勿来”商标处于法定保护期内,S电视台 未经其许可,在营利性婚恋交友节目上使用该商标,属于以营 利为目的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金某相同的商标。 (3分) ( 2 )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1 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 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在诉讼中, S电视台进行抗辩,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2分)



专题
知识条目
考试要求 a c a
▲1.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②实现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③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2.积极维护人身权 ①生命健康权 二、民事权 ②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利和义务 ▲3.依法行使财产权 ①所有权 ②用益物权 ③担保物权 ▲4.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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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条目 ▲1.走近合同 ①合同的含义 ②合同的形式 ③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2.订立合同有学问 ①订立合同的过程 ②合同的内容 三、信守合 ③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同与违约 ▲3.言而有信守合同 ①履行合同的核心 ②合同履行的原则 ▲4.违约与违约责任 ①违约及其类型 ②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 ③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材编写
教学的困惑

1、教材中到底哪些是法律条文,哪些是编写者的解释性文本? 2、如何处理好教材正文与辅助文的关系?教材正文语焉不详 时怎么办? 3、教材中的案例有时候会用到教材正文中没有出现的法律术 语如可撤销等,如何处理? 3、作业本上的个别题目是否有超纲之嫌?怎样的试题才算不 “出界”? 4、选择怎样的案例既能实现教学目标又有利于培养学生真实 的法律素养?

真实案件回放http://nb.ifeng.com/qtwz/detail_2012_01/16/142413_0.shtml(2012年的报道)
http://www.ce.cn/culture/gd/201601/13/t20160113_8234763.shtml(2016年的报道)
温州人金某在2009年初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 月通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随后, 金某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就在2010年1月,江苏卫视婚恋 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3年,金某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 视总台告上法庭。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一档电视节目, 其与金某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2014年12月,法院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不满判决的金某上诉。 2015年1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目 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来看,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某 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 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二教材解读

思想政治试题【加试题】 2010年,金某申请的“非诚勿来”商标被 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随即他以“非诚勿来”为名开设婚姻介绍所。同年,S电视台婚恋交 友节目《非诚勿来》开播并收取大量广告费,影响了金某商标正常使 用,金某将其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S电视台进行了抗辩并向法 院提交版权登记证书、《非诚勿来》视频内容等。近日终审法院判决 该电视台构成侵权。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简要分析法院判决S电视台侵权的理由。(3分) ( 2)指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 S电视台是否应承担举证责任,并说明 理由。(3分)
专题
考试要求 b a b b a b a c a b c
讲座思路
知识主线: 专题二、1、民事主体 2、民事权利(1)人身权(2)财产权 3、民事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诉讼时效 专题三、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效力 2、合同的履行 3、民事责任(免责或承担违约责任) 方法选择:法律条文注释、概念解析 案例解读、试题展示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 事法律关系包含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概念解析 平等主体 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又不等同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物、行为、人格利益等
可是,教材的要求需要学生掌握这么多内容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答案是否定的。但我又相信老师尤其是出题的老师需
要掌握这些内容,以免对“谁主张谁举证”的知识点出
题超纲。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 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 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 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 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 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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