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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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6]214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4

【实施日期】200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审查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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