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绍政办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3日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促进我市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规则制度,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打造充满活力的平台经济生态,推动我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提供强大引擎。
二、发展目标紧扣我市产业特色,全力推动平台经济错位发展,打造平台与产业双向赋能的先行区、样板区。
到2027年,全面完成“1215”关键目标。
“1”即总体目标:全面构建创新活力迸发、发展环境良好、配套要素齐全、规则公平透明、监管精准有力的平台经济发展体系。
“2”即实现互联网平台数量和网络经营主体数量双倍增,分别突破200个和20万家。
“1”即聚焦轻纺、黄酒、珍珠、袜业、伞业、童装、小吃、厨具、茶叶、轴承等特色产业,推进“平台+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形成10个左右有前景、有特色、有优势的重点产业集群。
“5”即实施平台经济创新赋能行动、环境提升行动、要素激活行动、规则优化行动、治理迭代升级行动五大行动。
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主要指标表三、主要举措(一)实施平台经济创新赋能行动1.打造具有辨识度的电商平台。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4.18
•【字号】绍政办发〔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3〕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工作落实年"活动要求,锚定目标、压实责任,精准施策、攻坚克难,图更强、争一流、敢首创,确保全年任务高质量完成。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3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
2023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稳定就业局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中求进扩大就业规模(一)加大稳岗减负政策扶持。
延长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底,延长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底。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4月底。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减免、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相应顺延,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二)提升产业带动就业。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绍政办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8日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收拨缴范围(一)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除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设立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
(三)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2014年度仍按原规定由总工会直接收取。
二、代收拨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20
•【字号】绍政办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五创图强、四进争先”,扎实推进产业提档、项目提效、环境提质、民生提优等重点任务,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支撑。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附件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程炜博副市长
教卫口分管副市长
鲁霞光副市长
陈伟军副市长
汤文全副市长
严钢党组成员
分管市领导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绍政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绍兴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开支规定》和《绍兴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8〕80号)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控制行政开支,现作出如下规定:一、会议经费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08〕39号)执行。
二、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求在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定点的市内宾馆、饭店或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价格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
三、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会议经费结算和报销。
结算时,应取得正式发票,非正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报销时,应提供正式发票、会议经费预算结算单、会议批件和会议通知作为会议经费报销凭证,并按规定在相关经费中开支。
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在审核支付各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举办的会议,不予支付会议经费。
四、各单位会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绍兴市市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市财政局)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8〕80号)精神,按照从严、务实、节俭的原则,规范培训费开支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绍政办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核工作,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管局根据我市实际,制订了《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管局2007年3月23日)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50万千瓦时(新增变压器500kva)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50万千瓦时(新增变压器500kva)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合理用能情况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项目节能评估应委托有法定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或有资质的其他审核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绍政办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规范使用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以下称项目概算)的调整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须重新报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含10%)以上的;(二)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三)超过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项目概算可以调整的范围:(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材料价格起伏较大,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的;(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五)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绍政办发〔2015〕9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5〕9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日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合并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用地、办公用房的管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

视力保护色: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编号:绍政办发(2011)121号统一编号:ZJDC01-2011-0002 有效性:有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改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审批操作流程实施办法市发改委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和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根据《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使管理工作依法合规、有序开展。
项目审批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审批分项目储备、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四条项目储备阶段。
为加快项目前期研究、生成和谋划工作,增强发展后劲,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划,落实专人和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课题研究、规划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前期工作后,向发改部门申报,经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前均可申报。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阶段。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报程序:(一)项目业主单位在每年9月底之前向发改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资金计划;(二)发改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发文;(四)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业主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绍兴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绍兴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绍政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绍兴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绍政办发〔2017〕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2017年绍兴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2日2017年绍兴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为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助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7〕24号)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浙政办发〔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7年绍兴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一、以政务公开助力稳增长(一)推进财政、金融、就业等政策的信息公开。
做好财政、金融、就业等对市场预期有重大影响政策的发布解读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有力引导预期。
加强舆情收集和研判,针对涉及我市经济发展的不实信息,及时发布权威消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
按月公开全市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统计信息公开。
组织召开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通过主流媒体、政府网站以及新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解读社会关注的重要指标数据,增加反映质量、效益、结构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经济形势。
(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新闻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三)推进审计信息公开。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绍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17号)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构建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2008年试点的基础上,现就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意义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单位的预算观念,树立“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及“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工作理念,强化预算单位支出预算管理;有利于增强预算单位自身的微观理财机制,进一步明确预算单位管理主体,充分履行预算单位的管理职责,建立财政、预算单位的宏观和微观两级理财机制,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理财积极性,加强支出管理;有利于构建严密的防腐体系,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对财政资金支付进行过程动态监控,使财政监督由过去的事后检查转变为以事前审核监督、事中实时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为特征的全面监督,从制度上避免财政资金违规违纪操作。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原则(一)规范操作。
合理确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所有财政资金收付按规范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三不改变”。
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权限、不改变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6—2007年)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6—200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绍政办发〔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6—2007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绍兴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6—200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综合竞争力,保持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最新公布的有关产业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2006-2007年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本目录分为鼓励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三类,其余未列出项目为允许发展类项目。
凡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企业、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增加投资,加快发展,并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各级相关政策,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服务。
凡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不准新建项目,不准简单扩大生产能力;技术改造项目,须经市、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和登记备案。
列入限制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宜加快技术改造步伐,积极推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综合竞争力。
除本目录列明的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外,凡属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明令禁止的,均属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之列。
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扩建有关手续。
对禁止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检查,督促其按相应规定执行。
本导向目录未列明的产业和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属允许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涉及外商独资的项目,按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重新调整时,从其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1.22
•【字号】绍政办发〔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切实做好各环节资料整理工作,确保程序规范、台账齐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绍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1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依照排污许可证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的权利。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贯彻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注重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二)分步实施:COD、SO2两种污染物排污权先行实施有偿取得,其它污染物排污权视情逐步实施。
(三)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权限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排污权的稀缺程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出让基准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统一许可: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的合法凭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五)总量控制:排污权总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污染物减排。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采供
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6]209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16
【实施日期】200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制定的《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绍兴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委办2006年11月9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00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从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高度出发,结合我市医疗资源、医疗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全市采供血机构设置布局,使我市采供血资源更适合全市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保。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绍政办函〔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绍政办函〔2024〕3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9日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现对市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大政府规章制定出台力度,突出“小快灵”,提高实用性,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一)在本年度内完成的立法项目1.《绍兴市越剧保护传承发展条例》2.《绍兴滨海新区条例》3.《绍兴老字号保护发展规定》4.《绍兴市政府法律事务工作规定》5.《绍兴市曹娥江流域管理办法》(二)为下一年度立法作准备的预备项目1.《绍兴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条例》2.《绍兴市名人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3.《绍兴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条例》4.《绍兴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的调研项目1.《绍兴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2.《绍兴市慈善促进条例》3.《绍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4.《绍兴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5.《绍兴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6.《绍兴市古桥保护规定》7.《绍兴市古村落保护利用条例》8.《绍兴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9.《绍兴市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10.《绍兴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11.《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三、工作要求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制定的《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管理,理顺分配关系,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应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非税收入的执收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应依法足额征收非税收入。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七条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10年深化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80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10年深化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498c35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ea.png)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10年深化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2010年深化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2010年深化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绍兴市2010年深化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49号)精神,结合绍兴实际,现就2010年深化体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按照打造特色产业城市、文化休闲城市、生态宜居城市的要求,围绕“抓平台促发展、调结构促提升、重民生促和谐”的工作基调,进一步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创新经济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1.启动工业转型升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
围绕建立“5+3”现代工业体系,出台实施意见,启动分类试点,完善政策措施。
力争通过创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型升级平台建设、企业提升发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政府服务保障等五方面体制机制,扎实推进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把绍兴建设成为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区,长三角先进制造业的集聚区,国内有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城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绍政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六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绍兴市金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30条政策意见的通知》(绍政发〔2018〕1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发〔2019〕1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9日绍兴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工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进一步聚焦高质量、念好“两业经”,推动工业经济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聚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设立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市数字经济产业基金,集成电路企业年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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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6]214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4
【实施日期】200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审查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