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综合计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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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综合计算案例

一、基本情况

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瓶装粮食白酒200万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310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151万元,收取品牌使用费200万元;销售散装薯类白酒200万斤,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2457万元;向当地白酒节捐赠特制粮食白酒50000斤;用500吨特制粮食白酒与供货方换取原材料,合同规定,该特制粮食白酒按平均售价计价,供货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款2000万元,供货方开具了税款为3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酒厂开具了税款为37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制粮食白酒最高售价25元/斤,平均售价22元/斤(售价为不含增值税售价);

(2)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税控专用发票,共计支付货款1700万元,发票上注明进项税额为289万元,专用发票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运输费用10万元,取得普通运输发票;从某酒厂购进60吨酒精,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21.40万元;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万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金额15万元,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5万元,取得普通运输发票,运输途中损失8000斤(运输途中管理不善造成的);从远大公司(生产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万元;

(3)应扣除的销售成本为3000万元;

(4)发生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2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

(5)发生管理费用1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60万元);

(6)营业外支出记载有被银行处罚的逾期还款罚息1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7)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工资总额480万元,职工工会经费9.6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8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5万元;

(8)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61.6万元,联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境外一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元。

(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比例税率20%,消费税定额税率0.5元/500克,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工会经费未上交工会组织,境外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20%)

要求: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许扣除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含加计扣除);

(3)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2009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2009年度该企业共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分析与计算

(1)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销项税额=

〔3100+151/(1+17%)+200/(1+17%)+2457/(1+17%)+50000*22/10000〕

*17%+374=1327.7(万元)

进项税额=340(万元)

应纳消费税=〔3100+151/(1+17%)+200/(1+17%)〕*20%+2457/(1+17%)*20%+(5*22+500*2000*25/10000)*20%+(200+200+5+500*2000/10000)

*0.5=1874.5(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289+10*7%+(15*13%+1*7%)*(30-0.4)/30+1.2*3%=291.7(万元)

故,应纳增值税=1327.7-340-291.7=696(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874.5+696)*(7%+3%)=257.05(万元)准许扣除的消费税金及附加=1874.5+257.05=2131.55(万元)

(2)销售收入总额=

〔3100+151/(1+17%)+200/(1+17%)+2457/(1+17%)+50000*22/10000〕+374/17%=7810(万元)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810*15%=1171.5(万元),实际发生200+80=280(万元),可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810*5‰=39.05(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可以扣除30万元。

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50%,60*50%=30(万元)

准予扣除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包括加计扣除部分)=600+1200-50+30+30=1810(万元)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在税法的限额内扣除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80*14%=67.2(万元),实际发生80万元,准予扣除67.2万元,纳税调整12.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80*2.5%=12(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准予扣除12万元,纳税调整3万元。

工会经费未上交不得扣除,纳税调整9.6万元。

工资及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12.8+3+9.6=25.4(万元)

(4)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境内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故,2009年度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7810-3000-2131.55-1810-10+25.4=881.85(万元)

(5)2009年度该企业共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81.85*25%+50*(25%-20%)=222.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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