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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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环境行政责任:

2、环境行政诉讼

2、环境民事责任:

3、环境刑事责任:简答:

1、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是什么?

2、简述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方式分别是什么?

3、、在环境民事责任中,什么是无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什么?

4、简述行政处理的性质

5、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什么是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选择题:

1、关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解决,下列哪一项表述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A、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B、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C、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先请求环保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题:

1、某工厂向附近一小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

某日,厂技术人员赵某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污水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哪个是正确的?B

A、附近某村民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牛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B、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某村民乙的一条牛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使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

C、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村民某丙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2000 元,丙欲起诉,应该将该厂与赵某列为共同被告

D 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丁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牲禽大量伤亡,由此只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

2、蒋某承包了湖面用来养殖甲鱼。某化工厂位于距湖泊2800 米处,有一定数量的废水沿河道排入湖中。2008年春,蒋某花费8 万元向湖中投放了幼甲鱼5 万只,并雇佣帮工进行悉心照料。当年10 月 6 日上午,工作人员发现湖面上漂浮了很多死甲鱼,经打捞共有I万余只。蒋某当即将此事告知某化工厂,并要求赔偿损失。化工厂认为其排放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含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环保局调查后认定甲鱼死亡的原因是某化工厂排污所致,但化工厂排污确实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蒋某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某化工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某化工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侵权的环境赔偿,实行无过错赔偿制,即因环境污染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

(1)不可抗力。

(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在本案中,蒋某承包的湖面所养甲鱼因为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化工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化工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又不能证明蒋某喂养的甲鱼的死亡与其排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化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化工厂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因当不予理睬。

3、A和B分别经营的鱼塘相邻,有堤岸相隔。A经营的鱼塘因其不善于管

理,鱼儿成长缓慢,眼看就要亏本, A 就想方设法寻思如何挽回损失。正巧在附近有一家工厂C,其排污渠道与A的鱼塘排水口有一个汇合处,为了防止污染,平时这个接口是封闭的。某夜,趁着天降大雨, A 偷偷将接口处挖开,污

水进入鱼塘,导致鱼苗大部分死亡。同时,由于雨势较大,污水漫入了邻近 B 的鱼塘,造成 B 经营的鱼塘中鱼苗大部分死亡。

问:(1)本案中, A 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A的损害应当由A自己承担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三种情况下可免于承担: 1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并且行为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本案中 A 的损失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厂

不用承担责任。

(2)本案中, B 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B的损失应当由A承担。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应当由引起损害的一方承担责任。

4、杨某系B村村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在村里建起了采砂场。但该块土地上的沙子很快就被采掘枯竭,杨某为了能够继续经营采砂场,便与村委会协商,希望能将本村的14 亩耕地由采砂场使用,村委会成员经过商议后同意了他的要求。随后,村里与杨某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由杨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8000 元。杨某同时还与本村村民谢某和赵某达成协议,在支付一定费用后将该二人承包的耕地 4 亩用于挖砂。杨某经营数月后被村民举报,市土地管理局对杨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杨某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杨某赔偿谢某和赵某因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

问:(1)杨某分别与村委会、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请说明理

由。

答:杨某分别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我国V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挖沙,村民个人更

无权将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用于非农业生产。

(2)市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中是否存在遗漏问题?若有,请指出。答:市土地管理局对该案件的处理中存在遗漏问题。该处罚决定只处罚了杨某,未处罚同样违法的,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生产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

5、2003 年以来,某市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距离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最近的一栋住宅楼中陆续有居民被确诊患有癌症。由于小区位于汽修厂下风向,已被确诊患有恶性淋巴癌的小区居民李某意识到癌症的发生可能与汽修厂喷漆作业有关。经专家证实,汽修厂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刺激性气体含强致癌性的苯类物质,长期接触会诱发癌症。

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修厂停止喷漆作业,并赔偿损失30 万元人民币。李某提交的证据除损害证明外,还包括汽修厂所用油漆含有苯类物质的产品说明书、关于苯类物质具有强致癌性的专家证明、长期接触苯类物质会诱发恶性淋巴癌的医学文献资料、李某患有恶性淋巴癌的诊断证明。汽修厂则辩称虽然喷漆所产生的气体中含有苯类物质,但由于致癌原因很多,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所患癌症与其喷漆作业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 年以来汽修厂因喷漆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散发,环保部门曾屡次向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喷漆作业,重新选址,并远离人口集中区域。但是,汽修厂对此决定并未理睬。

问:(1)在本案中,如果汽修厂否认李某提出的侵权事实,是否应当举证,为什么?答:汽修厂应当举证。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2)如果汽修厂应当举证,那么应当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答:汽修厂应当对如下事项承当举证责任,第一,喷漆作业所产生的苯类物质与原告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6、2004年6月1日某市环保局接到投诉,称某河支流河水有严重异味。环保局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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