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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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 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保护环境, 根据《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 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船员、在船上工作的其他人员和接受航海教育的学生;(二)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从事熟悉培训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机构应符合《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熟悉培训适用于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员,系指其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海上安全、救生、求生、应急、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六条基本安全专业培训适用于在船上列入编制并担任职务的船员,系指其在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防火和灭火、基本急救和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七条参加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受训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6 周岁;(二)身体健康, 符合作为一名船员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仅承担熟悉培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其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附件一的要求;(二)培训内容和培训时数不得低于附件二的要求。

第九条承担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的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其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满足附件一、三的要求;(二)培训或训练内容及其学时数不得低于附件二、四的要求(三)建立相应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培训第十条承担培训的机构, 应在每期开训以前, 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持适任证书的航区、等级和职务、所属工作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港务监督, 未经港务监督核准, 不得开展培训。

山东海事局关于公布2018年下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的通知

山东海事局关于公布2018年下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的通知

考生类型
在校生 社会船员 社会船员 社会船员 社会船员 社会船员 社会船员 社会船员 学生考试 社会船员 学生考试 学生考试 学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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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附件 2Biblioteka 2018 年下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考试计划
月份 七月份
评估期数 05180711 05180712
考场名称(地点) 烟台海员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青岛海运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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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下半年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考试共安排 20 期,具体考 试计划详见附件 2。
三、青岛地区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考试计划 2018 年下半年青岛地区海船船员值班水手、机工适任理论 考试与评估共安排 12 期,具体考试计划详见附件 3。 四、考试报名时间 每月 11 日至 15 日进行次月考试报名。 五、考试报名受理部门、咨询及考试工作监督电话 受理部门:山东海事局下属各分支局政务中心。 咨询电话:0532-86671079。 监督电话:0532-58761655。 六、报名程序 (一)报名。单位申办人员或船员须登录我局船员电子申报 暨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 或登录中国 海事综合服务平台,依次点击在线申报、船员申报),并进行相 关业务申报操作。 (二)缴费。推荐使用网上缴费,初考者在考试资格审核通 过后进行网上缴费,补考者需在网上报名申报时同时缴费。考试 费发票可在缴费成功后 2 个工作日至当期考试结束后 5 个工作日 时间段内到考场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领取。 (三)领取准考证。缴费成功后,在当期考试开考前 5 个工 作日内即可在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如不能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海事局 201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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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月份
理论期数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游艇驾驶员的管理,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

我局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下称《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颁布之日起,原由各局自行制定报备我局的有关游艇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停止执行。

二、对原由各局签发的游艇驾驶证,各局应在对照新的培训大纲的内容后,确定是否直接换发统一印制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如原培训大纲的内容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大纲的要求,则应在完成补培训后换发相应的新版游艇驾驶证。

新版游艇驾驶证的换发工作由原签发机关负责,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从事内河游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参照海上游艇驾驶员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要求,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现场核验后,报主管机关批准。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四)船员证书变化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山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及管理。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河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和考试第五条 开展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具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资质。

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附录的适任培训(考试)大纲(附件二)的要求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合格的学员签发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必须参加适任培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考试发证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九条 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机构 提 交补 发 申请 及 本 规 则第 十二 条第
( ) ( ) ( ) 要 求 的 材 料 外 , 应 当 一 、 四 、五 项 还 满足下列 要求 : ( ) 任 证 书 损 坏 的 , 当缴 回被 损 一 适 应 坏 的证 书 原 件 ; ( ) 任 证 书 遗 失 的 , 当 在 发 行 范 二 适 应 围 覆 盖 全 国 的 报 纸 上 登 载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 者 提 交 原 证 书 签 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公 证 书 ; 载 适 任 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的 , 自公 告 之 日起 满 3 日 0 后 方 可 申请 。
( ) 五 电气 、 子 和 控 制 工 程 ; 电 ( ) 护 和修理 ; 六 维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定 的材 料 ; 七 项
( ) 七 无线 电通信 。
船员 职能根据 技术要 求分 为 : ( ) 理级 ; 一 管
初 次 申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 于 免
( ) 备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海 上 任 四 具 职 资 历 ,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好 ; 并 ( ) 过 相应 的适任考试 。 五 通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 液 化 气 船 、 客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海船船 员适 任考试 和发证 工作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对 试 和发 证工作 进行 统一管 理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所 属 的 各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具 体 负 责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海船员[20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水手、机工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97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二)开展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的监督管理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水手、机工适任培训系指在海船上服务的水手、机工,在其任职前接受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英语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第五条申请适任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45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海员的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培训机构满足下列条件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向海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师资、培训设施和设备应符合本办法附录l、3的标准;(二)建立相应的训练规范、实操程序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三)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四)取得开展“熟悉和基本安全专业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专业培训”的资格。

海事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确认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培训机构在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三章适任培训第七条培训机构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培训时间不少于645学时;(二)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低于本办法附录2、4的纲要要求;(三)每班学员不超过40人;(四)实操训练时必须分组,每组必须配备一名助理教员。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之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内容包括培训班的编号、学员的照片、姓名、性别、文化程度、所属单位等)以及具体培训计划报海事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是指对海船船员进行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具体规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包括航海知识、技能和能力等方面,要求船员具备必要的航海知识和技能。

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不同,可以设立不同的考试科目,如导航、机械、通信等科目。

考试科目一般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3. 考试形式: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实操等形式进行,具体形式和要求由主管部门制定。

4. 考试时间和地点:考试时间和地点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多次考试。

5. 考试合格标准:考试合格标准根据不同的考试科目和职务等级进行确定,一般包括及格线、成绩等级等。

6. 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对船员进行评估和考试。

评估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7. 发证机构:发证机构负责对通过评估和考试的船员进行发证,证书的种类和等级根据船员的职务和等级进行确定。

8. 证书有效期限: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有效期限,船员需要在证书到期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以更新证书。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细则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0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我局批准,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已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局将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验收和审批。

已具备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工作,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直接批准,不另行验收。

三、针对一些偏远山区河流、封闭水域地区申请内河基本安全培训、考试的人员难以集中开展培训等特殊情况,本着方便船员、服务船员的原则,经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批准并报备我局,可由经发证机关指定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实地实施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应做好培训、考试记录,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建立专项档案。

四、现已持有服务簿,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和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海船员〔2019〕4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生效前发布的所有海员证管理性文件,自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员证申请、签发、使用和管理工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下船员应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一)国际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二)特殊航线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特殊航线是指中国内地至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线,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航线,以及通航的国际河流段;(三)远洋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国际航线及特殊航线船员可以直接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附件1)申请办理海员证,也可以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

受委托机构应是从事船员对外劳务合作或劳务派遣的企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

受委托机构仅能为自有船员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及上船协议的船员办理海员证。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

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 (三)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 务); (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 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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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二)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 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 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 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的值班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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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 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 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 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值班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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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四)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 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5.06.08•【文号】海船员[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5]198号2005年6月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依据所管辖水域内船舶通航条件、船员分布情况、船员管理机构资质条件及工作规范化程度向我局提出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授权申请,原则上各局所在省内授权开展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机关不超过4个。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河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进行预授权,经预授权的发证机关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组进行的资质评审。

已建立《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审核的发证机关不再进行评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根据已具备的实际操作考试能力,对超出所管辖水域范围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提出申请报我局,我局将统一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海船员〔2012〕171号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海船员〔2012〕171号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该规定正在制定中。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1,以后考试资历及是否满足考试要求有培训机构来负责审核,明确培训机构的责任。

2,不满足岗位适任培训条件的人员如果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的,一旦被查出,培训证明将被取消。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该5年是指取得培训证明后到初次申请补考的时间。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船员[2013]477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3〕477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转任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现修订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定人员”系指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和军事船舶复转人员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简称“适任证书”)所进行的适任考试与发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具体负责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注册,持有海船船员服务簿;(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三)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对受限的证书要求见附件1);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应持有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适任证书;军事船舶复转人员应持有军队主管机关签发的独立操纵(值更)合格证、全训合格证或舰艇军官技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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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
发证办法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山东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辖区小型海船船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人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统一管理。

山东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小型海船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和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
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适任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海事机构签注;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适任证书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近岸水域。

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上应标注“适用的航区(航线)”的海事签注。

第七条适任证书分为两个等级:
(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人员包括:
1、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且船舶吨位100至500总吨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
2、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且船舶吨位100至5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3、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且主推进动力装置220至750千瓦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4、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且主推进动力装置220至75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人员包括:
1、未满100总吨的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2、未满220千瓦的船舶轮机部船员;
3、驾机合一的小型船舶船员。

第八条适任证书的职务分为:
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二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驾机员。

第九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
用范围的职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相应担任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职务。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可相应担任驾驶员职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可相应担任轮机员职务。

持有本《办法》一等适任证书的船员可以担任本《办法》二等适任证书的相应职务。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相应担任驾驶员职务,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相应担任轮机员职务。

第三章适任培训
第十条从事小型海船船员培训的单位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附录的考试大纲和评估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

一等适任证书岗位适任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二等适任证书岗位适任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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