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课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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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课程综述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为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需求者即买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被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人、分出公司。作为再保险的供给方即卖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也可以称为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或接受公司。在再保险交易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的保险金额为再保险金额,这部分责任金额对分出公司来说称为分出额,对分入公司来说称为分入额。除了再保险的部分外,保险人留给自己承担的保险金额为自留额。

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损失时,可以从再保险接受人那里摊回赔款。但是,通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就是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公司对于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再保险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的,称为国内再保险。一此大的再保险项目,当其风险责任超过国内保险市场的承受能力时,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再保险保障,这种再保险称为国际再保险。

一、再保险:比例分保

比例分保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比例分保有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及预约分保等方式。

1.1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即使是一笔保额很小的业务,也必须按比率分给再保险人。接受人则必须按比率接受,自动生效。发生赔款,亦按同样比率摊算赔款。这种分保方式的自留额将随每一笔保险金额不同而各有不同。再保险人承受的是超过分出人自留额的保险金额,但也有最高限额。

成数分保的最大优点是容易计算,手续简便。但分出公司受到比例限制,对约定业务不分良莠大小均按比率分出,若业务品质好也只能按比率分出,并无选择的机会。也正因为如此,成数分保方式的分保手续费较高,而且可以交换分保业务。这种分保方式一般限于中小公司采用,目的在于改善公司承保能力。因为在分散危险方面,成数分保的效果明显,而在稳定赔付率和对搞巨灾方面,成数分保作用一般。

1.2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担的自留额,当每笔业务保险金额超过分出人的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按约定,接受公司的承保限额应为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倍数),保费和赔款分摊亦按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分配。这种分保方式称溢额分保。限额、自留、线数为溢额分保三大关键事项。限额是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额。自留是分出公司自承担的责任额。线数是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金额及接受公司接受金额的计算单位。如果某合同最高限额为10条线,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一条线,金额为100万美,则合同限额为1000万美元。

溢额分保合同可由分出公司根据需要分层设计,即先放满自留部分,再纳入第一溢额合同。第一溢额合同放满之后,再纳入第二个合同,以此类推。

1.3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

保险安排方式。预约分保规定对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分出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再保险,而理保险接受人有义务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再保险业务。也就是说,原保险人对预约分保规定的业务是否办理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再保险人却是被动的,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无权拒绝,有义务接受。与合同再保险相比,预约分保的业务量一般较少,因此业务稳定性较差,而且对分保接受人来说又具有强制性,所以,这种分保方式通常不太受再保险人欢迎。预约分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3.1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分保,这样有利于分出公司对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安排分保。但对分保接受公司来说没有挑选的余地,犹如接受合同分保合同一样。

1.3.2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单,节省时间。

1.3.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由于分出公司可以任意选择将其预约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无法有选择地接受,所以对分出业务的质量很难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中介订立的预约合同业务,更难了解。

1.3.4预约分保业务的稳定性较差。由于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业务,所以往往是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已的经营,获得较大收益。

二、再保险:非比例分保

非比例分保是以损失金额为计算基础,当分出公司赔款超过约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的一定额度或标准由接受公司承担的一种再保险。非比例分保有险位超额赔款分保、事故超额赔款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分保三种方式。

2.1险位超额赔款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的自留额是以赔款金额设定的。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单在一次事故中发生一次或一连串损失时,接受公司对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的损失负约定的限额或百分比之责任。例如,有一超过200000无以后的800000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损失分摊如下:单位:万元

赔款总金额分出公司自留额接受公司分摊额

保单A 10100

保单B 482028

保单C 1002080

由于此种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为基础,因此,每一危险的赔款自留额也是独立的,互不相关。自留责任额和赔款限额均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它比较适合保障出险频率高而损失幅度比较平均的业务,如汽车保险或汽车乘客责任险等。

险位超赔分保的主要优点是分出公司分出保费较少,并且不必像溢额再保险那样追踪每一笔分出业务,管理费用较低。由于再保险费低,再保险人通常也就不支付分保手续费。它在承担大型危险可能导致的巨额赔款方面较比例分保更具优势。

2.2事故超额赔款分保

事故超额赔款分保是以每一次事故所选成的累积损失作为划分自留额和分保限额的基础,用来保障分出人的累积责任的一种分保方式。由于主要是以保障展品常的大灾害为对象,故又称“巨灾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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