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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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对本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交付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置和管理。

3、质量问题(包括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不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偷工减料等,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等级不够、结构尺寸偏差等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工程所采用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按照工程类别执行国家、行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质量问题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项目负责人负责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逐级上报。

2、各级主管生产负责人负责相应级别质量问题的处置,组织有关质量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原因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工程部门负责制定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必要时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安质部负责监督质量问题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监督检查的相应记录。

5、项目经理部质量领导小组根据质量事故等级,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对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6、安质部、工程部、物资部等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持续改进措施。

(三)处理程序

1、质量问题的报告

(1)发现质量问题的人员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立即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同时采取救援行动。因工程质量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应采用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2)发生一般质量问题未造成安全、工期、信誉影响的,项目经理部在24 小时内上报到公司、局成立的工程指挥部。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内的质量事故,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立即报告公司

(4)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但严重影响到施工生产的安全和企业的信誉,

必须在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局安全质量监察部。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的;

(2)质量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的;

(3)有意缩小工程质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的。

3、质量问题的处理

(1)处理程序:质量问题调查→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根据事故大小对整改方案进行逐级审批)→问题整改→鉴定验收→提出改进建议→保存处理记录。

(2)发现质量问题时,项目部应对质量问题进行初步判定;项目质检人员应要求相关作业人员立即停工,在不合格处设置明显的标识,以防止在处置前转入下道工序。

(3)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由局成立质量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由公司或局工程指挥部组织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于10 天内报公司,15 天内报局;一般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部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质量问题处置可采取如下方法:

①返工处理;

②返修处理;

③让步接收;

④降级处理;

⑤不作处理。

(5)质量问题处理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工程概况、事件或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措施、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改进的建议。

4、质量问题的整改及验收

(1)根据质量问题等级分级制定质量问题整改方案,根据问题类型对整改方案进行逐级评审、批准。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制定整改方案,逐级报审,由局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制定整改方案,评审后报公司批准后实施,整改方案报局相关部门备案。

③对一般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部工程部门制定整改方案,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整改方案报公司工程部。

④质量问题经整改后必须重新检查、验收,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2)处理方案需要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督单位批准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对于质量问题整改过程中及完成后的相关记录交相关单位存档,项目部保留质量问题评审和处置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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