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医院医疗制度-处方点评与通报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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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与通报公示制度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药学人员在调配处方时须审核处方的合理性,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方要拒绝调配,并向处方医师提出修改意见。
二、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定期抽查门、急诊处方及病历用药医嘱,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应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应少于5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理处方进行点评、记录。医院点评专家组定期对点评工作小组的点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给出处理意见。
三、不合理处方是指处方的格式或内容不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诊疗指南、药品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处方。
四、点评分析主要内容及点评结果: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
以辨认的;
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2.1适应证不适宜的;
2.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2.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2.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2.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2.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2.7重复给药的;
2.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2.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3.1无适应证用药;
3.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3.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五、考核与奖惩
1.医院处方点评组织定期将不合理处方分析点评报告通报医务科。处方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2.对不合理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不合理处方点评报告定期以书面形式发放至临床科室,同时在
院内网公布处方点评。
5.处方医师对处方的分析评价及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即时向药剂科或医务科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