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回避暂行办法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领导干部回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国*集团领导干部回避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回避包括入职回避、任职回避和工作回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级高管、部门级干部;
(二)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级高管、部门级干部(含总公司直属机构负责人,下同),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公司级高管、总部部门级干部;
(三)公司省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级干部;
(四)公司地市级机构和区县级机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包括管理序列和非管理序列、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现职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具有以下关系的人员:
1。
回避管理办法
**公司
回避管理办法(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内部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公正履职,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集团领导班子成员;
(二)集团各职能部门正、副职;
(三)集团各二级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有: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回避事项包括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五条任职回避是指集团领导干部在担任某个特定的职务涉及本办法第三条所述亲属关系时,必须回避。
第六条集团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任职回避:(一)在同一单位内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李倩倩发布时间:09-04-07 浏览(631)为了做好我院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促进部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人力支持。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精干、高效的原则二、选拔任用的条件?(一)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水平,忠实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能够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勤政廉洁。
(六)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愿为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三、选拔任用的资格(一)新任部门科级干部年龄男不超过45周岁,女不超过40周岁。
(二)部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勤、基建、保卫等部门以及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在科级岗位上工作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部门科级干部的工作年限:硕士研究生1年;本科4年;专科8年。
(四)专业性强的岗位,须具备该专业所需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
(五)任职人员原则上为全民事业编制。
(六)部门科级干部的职称资格应根据岗位要求另行确定。
(七)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报经学院组织部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八)从事党务工作的部门科级干部,必须有2年以上的党龄,且党组织关系齐全。
(九)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满6年的干部,除岗位有特殊需要外,一般应进行轮岗。
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公司二级、三级经理(含资深经理)。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双方所任职务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或者双方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的;(四)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五)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同一企业从事纪检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的;(六)省公司党委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建议,或者公司党委、上级党组织提出回避要求;(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提出回避意见;(三)需要回避的,由公司党委或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调整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由公司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公司前,应如实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并及时申请回避。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对须回避事项严格审查。
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调整;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报经公司党委或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后尽快予以调整。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干部任期、交流、回避规定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讨论稿)最近,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三个党内法规,围绕当前干部人事制度特别是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干部的任期、交流、回避、监督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成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现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具体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一)为了规范全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地税系统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全省地税系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职)和县(市、区)地税局局长的领导干部(以下称领导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度。
(二)领导干部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5、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四)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六)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
(七)对地税系统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执行上述第(五)和第(六)条规定,经省局党组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27•【文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2日)废止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人事部)人事部近日印发了《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与其它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释。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凡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
同一行政首长,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任职回避范围。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任免机关提出回避要求;(二)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
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在本部门内无法调整的,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与其他部门协商调整确有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应当按回避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应当及时调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从事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
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交流。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指中共和政府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回避的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是为了有效防止任人唯亲、考察失真、用人失误等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共中央1995年2月9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2002年7月正式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是指:(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担任县(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3)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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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是中组部《组工通讯》就基层在执行规定中所遇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问: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副市长兼任局长的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在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应当适用。
3、问:如果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但所担任的职务不都是《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职务,是否还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答:党政领导干部不论在什么职位任职,只要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就不能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4、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是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的任期,按所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其任期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5、问:《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如副市长由分管工业调整为分管农业,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答:地方党委副书记、常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分工调整,在任期计算时按同一职位掌握。
公务员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制度导读:规章制度公务员回避制度【篇一:公务员回避制度】1、任职回避亲属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回避职务①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②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③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变通执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职务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地域回避我国《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机关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
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员是担任上述机关和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一般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职或在一地担任领导职务较长时间。
地域回避主要规范对象为原籍任职。
3、公务回避公务员执行职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婚亲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篇二:公务员回避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推进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按照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立法规划,2011年12月,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
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
回避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干部任职回避情况说明
干部任职回避是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避免因亲属关系或其他私人关系对公务产生不当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需要干部进行任职回避的情形:
1. 亲属关系:如果干部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该干部需要回避。
2. 关联关系:如果干部与某单位或部门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持股、投资等,也需要进行任职回避。
3. 私人关系:如果干部与某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有私人关系,如朋友、同学等,为了避免产生偏见或利益输送,需要进行任职回避。
4. 特定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等,也需要进行任职回避。
在出现以上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干部应该主动向组织提出申请,并根据组织的安排进行职务调整或其他处理。
同时,组织也应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规定和纪律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京国资党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回避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党发〔2006〕19号)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现将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2006年11月10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关于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回避规定,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防止对国家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
第二章任职回避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内部文稿请勿外传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讨论稿2007年4月25日)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
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1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
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重要部门的副职领导成员,特别是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党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等,实施任期制有必要。
考虑到任期制尚处于"暂行"阶段,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可以倡导一些地方对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进行探索,因此,对此问题答复为,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2、问: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答: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适用,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不适用。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0•【文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作出决定。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
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公开、公正、公平履行职责,促进银监会机关的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监会工作人员履职回避工作的意见》,结合银监会机关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的履职回避方式包括职务回避、分工回避、重要事项回避。
第三条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的,应实行回避。
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一)监管部门及其内设处主要负责人有配偶、子女担任被直接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应实行职务回避。
(二)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实行分工回避:1.监管部门副职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负责人的。
2.处级以下人员分工监管由其配偶、子女担任被监管金融机构部门或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
(三)在研究、决定和执行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强制纠正和处罚以及其他重要监管事项时,有配偶、子女在被监管金融机构从业与本人履职有关联的,应实行重要事项回避。
不得参加有关事项的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有关事项施加影响。
第四条银监会机关工作人员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内部从业,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实行回避。
具体回避方式及范围、对象:(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行职务回避:1.有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两个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配偶、子女与本人同为银监会机关某一部门负责人的。
2.有配偶、子女在银监会机关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或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部门内设处任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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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子公司副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室或车间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集团或子公司党委作出决定。
第五条个人、组织有权反映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六条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集团或子公司党委决定前,可以听取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
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条集团或子公司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人事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