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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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64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64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4〕64号)各市(州)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执行。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本意见,对本区域中职学校的校外教学点和办学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并负责处理好遗留问题。

对办学行为规范、社会声誉好的中职学校要表彰奖励,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及时整改,并于4月1日前将自查整改结果报我厅。

在各地自查整改基础上,我厅将对各地中职学校办学行为组织交叉检查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整改结果。

四川省教育厅2014年2月17日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卫生部教育部《关于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管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规范中职学校校外教学点校外教学点是当前职业教育管理的薄弱环节,其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有的甚至引发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为加强管理,从2014年春季学期起,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新批校外教学点,中职学校不得新办校外教学点;现有校外教学点要逐步收缩,平稳过渡,规范办学,三年内,一所中职学校的校外教学点不超过2个,在校生不多于本校规模。

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

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

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一、安全管理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校外教学点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管理方案,按照规定的安全运作流程,实施科学的安全管理;2、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小组,定期对校外教学点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校外教学点安全管理规定;3、建立安全管理记录系统,定期对校外教学点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记录;4、建立先进的安全报警系统,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二、质量管理2、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具体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验收;3、根据教学质量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及时总结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4、建立质量评估和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数据管理2、根据校外教学点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准确传输;3、采用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4、定期整理存档,实现资料的有效利用。

2、针对校外教学点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学工办等职能部门,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3、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组织整理,确保校外教学点的有效运行。

五、处置1、建立专门的综合性处理机构,处理校外教学点及其子系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校外教学点及其子系统出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3、充分发挥处置机构的综合性作用,按规定组织调查研究,实施科学的处置措施。

六、结论科学的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可以有效的确保校外教学点的安全、质量和数据的管理,从而提高校外教学点的运行效率。

只有落实实施科学的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才能有效的提高校外教学点的安全和质量,确保校外教学点的健康发展。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教育资源的配置。

校外教学点是指基于各学校的特点,以广泛开发校外教学资源,改善学生获得教育资源的难度,拓宽学生的学习选择,完善教育质量的新型教学模式。

因此,设立校外教学点也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学校纷纷开设校外教学点,以改善学生获取教育资源的难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二、具体管理方案(一)组织机构设置为正确指导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统一书写、统一管理的科学化机构。

首先,校方应当成立一个行政机构,以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招聘、设备采购、经费分配等。

其次,学校应当成立一个教学机构,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师资管理、课程管理、教学质量控制等。

(二)人员管理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工作主要靠相关教师来完成,因此,应该妥善安排教师的招聘工作,确保教师的质量。

学校应当在招聘中加强教师的背景审核,以确保招聘教师的合格和正确。

除此之外,还应当从日常管理中对教师的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和考察,以保证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设备采购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也是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采购时应当加强对质量的把控和考核,以确保采购的设备能够满足教学需求并符合学校标准。

同时,学校还应当采取措施来加强设备管理,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财务管理确保校外教学点能够正常开展教学管理工作,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应该重视财务的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控等,从而有效的节省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总结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工作主要围绕组织机构、人员、设备、财务紧密结合,采取统一管理、书写,建立科学化机构,加强招聘、采购、财务管理,以保障校外教学点的正常运营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实现教育发展的最大效益。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川教[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07]94号)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各市州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明确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主办高校的职责,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现状,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二00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四川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站、点)的管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整体办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设置站、点资格: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院校;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常年接受行业委托开展培训的行业培训机构和万人以上大型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

2、主办学校不得与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立站、点协议;不得与个人或以任何方式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立站、点协议。

不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站、点。

3、设置站、点前,必须由主办学校的成教管理职能部门充分考察论证,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协议。

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协议。

4、站、点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市(州)以上城市(省属高等师范院校为开展师范类函授教育,可将函授站设置在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县(市)级城市原则上只能开展自学考试助学、电大工作站的相关教学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目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增强党的带领,做到党的建设同步策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展开,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优秀,未被列入有关策划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百姓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优秀,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举措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响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教学点教育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教育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校外教学点教育管理的规范与监督,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订本制度。

二、校外教学点的范围校外教学点是指学校为了方便学生接受教育服务,而在学校以外的场所设立的教学场所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辅导机构、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实践教学基地等。

三、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机构1. 学校设置校外教学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校外教学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由学校领导任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教育人员。

2.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教育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监督教学活动的开展,处理教学管理中的重大事务,维护校外教学点的正常秩序和管理水平。

3. 校外教学点的负责人由学校任命,需要具有教育、管理、专业背景,并具有教育从业资格证书。

负责人应熟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和管理能力。

四、校外教学点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2. 公平公正:校外教学点的招生、选拔、教学等方面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学生。

3. 安全第一:确保校外教学点教学环境卫生、安全和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完善。

4. 教育质量第一:坚持精细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力求提高教学质量。

五、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1. 招生就读:校外教学点必须遵守国家教育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学生招生就读,并须有学生管理制度。

对学生进行身体状况和成绩的考核,择优录取,不得超限招生。

2. 教学内容: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教材和课程实行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

3. 教师管理:校外教学点应严格管理教师队伍,要求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相关教学经验,并定期进行教师培训。

4. 班级管理: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考勤、纪律、作业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5. 教育评价:校外教学点应制定科学的教学评价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发现自身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25•【字号】教职成[2013]700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2013〕70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省直相关部门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报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河南省教育厅2013年7月25日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教学点(班)是指经省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学校所在行政辖区之外与其他非职业院校联合举办或者单独设立、从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必须是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较好,在校生不低于1200人,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规范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较高,现有办学场地和教学条件无法满足教学需要的学校。

第二章设置校外教学点的条件第四条校外教学点(班)必须具备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训,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能满足办学需要,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

其中,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价值理工农医类专业不低于3000元,文史财经类专业不低于2500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能够适应专业教学需要。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新)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新)

xxxxxxxx〔2021〕15号xxxxx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校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高等学院成人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点工作职责1、协助我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2、负责按我校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及教学的日常管理,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按照我校要求聘任合格教师。

3、按时向我校报送各类学籍管理、教学安排、考试安排、成绩单及其它有关档案表格材料。

4、负责支付本站点工作人员工资报酬,任课教师的课时费、命题费、监考费、阅卷费等教学、管理运行开支。

5、做好学生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我校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组织学生通过收费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汇至我校,并按协议规定做好费用结算。

7、健全教学点内部管理,接受我校及各级行政教育机关的检查、评估。

第二条教学点招生管理规定1、每年1月完成当年的招生总结工作并对第二年的招生情况进行预测。

2、填写当年的计划完成表和下一年的计划申报表。

3、学历科对申报计划进行初审,最终结果以继教院审批为准。

4、根据我校确定的招生专业和计划,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生源。

5、各教学点的宣传材料发布之前,须先经学历科审查通过。

6、各教学点每个专业一般不得少于20人。

录取通知书由我校统一印制。

第三条教学点学籍管理规定1、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按我校规定时间到教学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未能及时报到者需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报到入学手续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学点应认真填写新生注册情况统计表,及时将新生报到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校。

2、各教学点在学生报到后,组织学生登录学信网查询基本信息,尤其是录取照片。

如信息有误,应立即上报我院。

3、学生符合转专业规定且确有正当理由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报我校审批。

转专业手续在新生入学之后半年内受理,逾期不予办理。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教职成〔2018〕600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行为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教职成〔2018〕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含高等学校中专部,下同)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杜绝中等职业学校违规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私自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是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有效措施,也是容易滋生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买卖生源、套取资金、挂靠办学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规范,强化管理。

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抓招生、抓管理、抓质量的重要环节抓紧抓牢,要及时分析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管理,我厅结合实际,提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的“十个禁止”的工作要求:禁止不经备案擅自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违规开展国家控制专业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与不具备办学资质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开展学历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禁止在不具备专业开设条件的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或设立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承担高等学历教育教学任务;禁止不经批准擅自与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禁止以校企合作的名义违规向学生强行收取各种费用;禁止为未经备案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注册学籍;禁止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班)的名义套取财政资金;禁止主办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班)的学生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行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根据中国教育法相关规定,为规范和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1.分教学点: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设立的教学场所,用于提供教学服务。

2.设立分教学点: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在合法注册的场所设立教学点,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二章设立分教学点的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设立条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总部或主校,并具备必要的师资和教学资源。

3.分教学点应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部或主校合法绑定,符合布局地域划分规划。

第五条设立程序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填写设立分教学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教育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相关条件,发放设立分教学点准予书面通知。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到设立准予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办理备案登记。

4.设立分教学点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教学质量及师资情况。

第三章分教学点的管理与责任第六条组织管理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为分教学点指派专职负责人,并明确其管理职责。

2.分教学点应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教师和辅导员。

第七条教学管理1.分教学点的教学内容、教材、教学方法、考核等应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部或主校保持统一。

2.分教学点应按时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

3.分教学点应建立学生档案并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估和反馈。

第八条安全管理1.分教学点应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2.分教学点应配备适量的消防、急救器材,并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质量监督与考核第九条质量监督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对分教学点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和处理。

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XXXX职业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3〕1号)和XX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职成厅〔202X〕1号文件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X教民函〔202X〕12号)的要求,严格规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推动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和校外学习中心)是学院为满足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I、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学院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学院的办学质量和品牌声誉。

第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培训处作为学院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院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申报、协议签署、教学过程和检查评估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校外教学点建设纳入学院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必须严格遵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流程,并由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五条校外教学点设置应根据学院的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区域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第六条校外教学点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原则上优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如确因承接对口帮扶或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需要,应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申请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

第七条设点单位应为职业学校、成人学校、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但仅限于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以及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是指学校在校园以外开设的教学机构或教学场所的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通常是为了满足学生学习需求或方便学生上课而设立的,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校外教学点的原因1.满足学生学习需求:学校的教学资源有限,有些学科或课程可能无法在校内提供。

开设校外教学点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2.方便学生上课:有些学生由于住在学校较远的地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到校上课。

开设校外教学点可以使学生在附近上课,减少交通时间和费用。

二、校外教学点的管理3.教学质量: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质量必须与校内教学质量相当。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外教学点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教学质量符合要求。

4.教师队伍:校外教学点的教师队伍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并经过学校的培训和考核。

5.教学设施: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设施必须符合教学要求,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

6.合作协议:学校应当与校外教学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教学质量、教师队伍、教学设施、教学过程监控等内容。

7.教学过程监控:学校应当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过程进行监控,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可以通过观摩课堂、查阅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监控。

8.投诉处理:学校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处理学生、家长、教师或其他人员对校外教学点的投诉。

投诉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9.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校外教学点的安全。

应当设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总之,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制度应当以保证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安全、满足学生学习需求为主要目标,并通过合作协议、教学过程监控、投诉处理、安全管理等措施加以保障。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与校外教学点的沟通协调,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正规的教学点的建立及管理是一件复杂、繁琐的工作。

在建立校外教学点之前,必须首先细心分析各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然后按照一定的规律来完善管理体制,以便将以下几个方面做好:(1)教学点管理质量的分析和改进。

在建立校外教学点之后,应对教学点的管理质量进行评估,通过定期的督导检查和考核,更新和完善校外教学点的相关管理制度,以提高教学点的管理质量。

(2)校外教学点的经营管理。

校外教学点的经营管理应加强组织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关制度,对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避免出现经营管理上的问题,确保教学点的良性运行。

(3)教学环境的改进。

教育学校应制定和完善标准化的教学管理制度,改善教学环境,加强对技术设施的管理,尽可能提高教学质量,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实现教育教学点的良性发展。

教学质量的控制及风险预警教学质量的控制及风险预警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为了更有效地控制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质量,应该按照以下几点进行管理:(1)实施质量控制体系。

在建立教学点之后,学校应制定一套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机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考核机制,定期对教学点进行换质量监督检查。

(2)积极提出教学质量风险预警。

根据教学点实际情况,定期检查教学质量,及时掌握教学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教学质量风险预警,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教学质量下降的风险。

(3)有效改进教学质量。

根据教学质量风险预警报告,教学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加强师资培养、增加教学设施设备、组织专业教学活动等,改进教学质量,提高学生学习质量,实现教育服务质量的提升。

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对安全管理的重视,对于校外教学点的安全管理也应同样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存在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的消除。

(1)加强安全管理。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遵守安全规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形成安全意识。

(2)提高应急预案能力。

校外办学单位的规章制度

校外办学单位的规章制度

校外办学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办学单位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校外办学单位及其师生员工。

第三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政策,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实行民主管理,依法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师生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办学质量。

第五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树立正确的办学理念,加强教育教学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章师资队伍管理第六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配置师资,建立健全招聘、聘用、管理、考核等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建立教师档案,存储教师相关证件、学历、资格等信息,确保教师合法合格。

第八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对教师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鼓励教师参加学术研讨活动,持续学习进修。

第九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教师日常工作,规范教学行为,倡导敬业奉献精神,保障师生安全。

第十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学水平,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十一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依法招收学生,按照国家教育政策,合理安排学生学习,保障学生权益。

第十二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学生档案,存储学生相关证件、学籍等信息,确保学生合法入学。

第十三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加强学生管理,关注学生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方面问题,提供必要帮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对学生行为管理,倡导文明礼仪,维护校园秩序。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六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遵循科学教学理念,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和要求,合理安排教学进度。

第十七条校外办学单位应当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授课行为,注重教学质量和效果,倡导互动学习。

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教发〔2007〕23号)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以下三种类型:——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举办业余教育(夜大学)的本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业余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置在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为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以上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学习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统称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

第三条校外教学点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遵循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律,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第四条设置要求(一)布局合理。

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二)条件合格。

校外教学点设置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三)资源优质。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省外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全省成人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资质与条件(一)主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

主办学校除成人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以外的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设点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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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为了扎实推进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规范职业学校送教下乡即教学班进乡入村办学行为,加强校外教学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结合灵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合于实行教学班进乡入村办学模式的职业学校及乡镇成人文化学校。

第二条办学思想端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依法办学,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宗旨,深入开展送教下乡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职业学校开展送教下乡即教学班进乡入村办学行为应经教体局审批,符合条件方可办学。

第四条职业学校开设教学点的条件:
(一)职业学校开展送教下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领导重视。

职业学校对此项工作重视,成立有送教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并由一名副校长具体负责。

2、有专门的机构。

学校成立有专门的送教下乡机构,设有送教下乡办公室、专业教研室、有服务送教下乡专业的基础实训室。

3、有良好的师资队伍。

有开设教学点所需的教师队伍,师资配备合理,教师有教师资格证,师生比1:20;教师结构合理,文化课教师应具备本科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专业课教师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有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个专业应有1—2名双师型教师,兼职教师凭相关证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每个教学
班配一名班主任。

(二)校外教学点应具备条件:
1、校外教学点所在地产业特色明显。

当地政府或村委重视,具有特色鲜明的产业基础,对为“三农”服务有充分的认识,愿意与学校合作为当地培养实用人才,有一定学员规模。

2、有独立的教学场所。

教学点相对独立;教学用房齐全,教室、备课室、教室齐全,符合教学要求;生活用房安全整洁;实践实习场所有规模、示范作用强,每20名学生有一处实习场所;有符合标准的学生活动场地。

3、有完善的教学设施。

教学点教学设施配备齐全,多媒体、教具、实习器材等能保证教师正常上课;职业学校要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正规教材、作业本等),有适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并经教育部门认定的校本教材。

4、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教学点管理制度齐全,有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学生资助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完备,有专业教学大纲,实施性教学计划,有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等。

第五条教学点的审批
职业学校开设教学点一般设在乡镇成人学校,经乡镇成人学校同意,符合条件的报教体局批准后,方可开班招生。

开设教学点应在招生前两个月报筹设申请并报以下材料:
1、教学点开设申请;
2、教学点开设论证报告;
3、教学点开设专业教学计划;
4、教学点师资配备及相关证书;
教体局接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给予答复;筹设完成,教体局到教学点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开班招生。

第六条教学点的招生
教学点的招生对象主要是面向农村青年,年龄在16-45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的学习,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农村两委干部或后备干部,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的专业户及准备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农村两后毕业生。

要求:思想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农业,积极参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农村建设,勤奋好学,积极上进,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均可报名。

第七条教学点的管理
职业学校开设的教学点受所在乡镇中心校的管理,乡镇中心校对本辖区教学点具有管理职责,应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条件允许的可以对职业学校以师资支持;职业学校开设的教学点的管理和全日制在校生管理一样,并做到:
1、管理制度健全。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教学点三年发展规划》、《教学点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点学生管理制度》、《教学点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点产业发展论证报告》、《教学点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点学生资助发放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科学规范。

2、坚持德育为首。

有教学点德育工作计划,有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每个班级配有一名班主任,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德育课开设齐全,能结合学校及农村实际开展思想政治、礼仪规范、法制观念及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等德育活动;教学点学生相对稳定,学生满意率不低于80%,平均巩固率不低于85%。

3、教学管理科学规范。

班额规范,根据教学点的条件,每个教学点、每个年级设立1-4个教学班,每个班不超过54人;开齐开足课程,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职业学校课程计划和标准开展教学工作,周课时30节,每学年课时不少于1000课时,三年课时总量应不少于3000课时;有课堂教学管理常规,教师备课、听课、课堂教学、自习辅导、实训实习、作业等符合教学基
本要求;实践教学管理规范,有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制度、实习计划、实习记录。

4、学生学业考核。

有《教学点学生学业考核办法》,考核符合农民教育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过程与终结考核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评价学生。

期中、期末各进行一次测试,并对学生成绩进行分析总结,学生考试合格率不低于95%,毕业率不低于80%。

第八条教学点资助管理
1、学生学籍注册。

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分春、秋两季注册,春季入学的学生于每年3月份完成学籍注册,秋季入学的学生于每年11月份完成学籍注册,过期不能于本学期注册学籍。

2、资助资格的审查和受助学生的管理。

教学点享受资助、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全日制在校生,职业学校要做好受助学生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上报的资助学生符合全日制要求。

教体局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对受助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教学情况进行核查,凡核查期间不假不到的取消受助资格。

第九条教学点的考核及奖励
教体局每学期对各教学点进行质量检测,考核结果与职业学校评先挂钩,对于考核优秀的教学点所在职业学校及乡镇中心校给予奖励。

第十条教学点的取消
举办的教学点凡出现下列情况的,教体局将取消该教学点,教学点被取消的职业学校教体局不再审批新的教学点。

1、办学不规范,制度不健全,课程开设不全,不按教学计划上课,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在60分以下的;
2、忽视学生思想教育,学生满意率低于80%,学生巩固率低于85%的;
3、忽视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
4、在资助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未按全日制实施教学的除取消该教学点办学资格外,并取消该教学点所有学生的学籍及受助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
灵宝市教育体育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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