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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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3•【字号】济政办字〔2017〕183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质量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贯彻执行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1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近年来,为提升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城市建设管理系列技术导则(以下简称“系列导则”)。

为进一步严格质量管理,建立管用易用实用的保障机制,切实把系列导则的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规划部门要将系列导则纳入规划管理体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共同作为土地出让的设计条件,对系列导则涉及到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规划条件阶段应予以明确控制要求,保障系列导则得到实施。

二、组织规划编制的主体单位应将系列导则成果用于指导各类规划编制。

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将系列导则作为重要依据,充分贯彻落实系列导则的先进理念和各项内容,把编制成果与系列导则的结合情况作为专家评分的组成要素;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将系列导则的相关要求作为设计任务书及技术交底的重要内容提前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成果内容应包括系列导则的具体落实方法和技术措施。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招标文件审查把关,招标文件中应对项目遵守系列导则提出具体要求,投标文件编制应有系列导则内容专篇及施工组织方案。

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同时要把执行系列导则内容列入工程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不执行系列导则的责任单位,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理。

四、城乡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时除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还应严格执行系列导则的要求和内容。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精选word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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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第三条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确定: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

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地块开发,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以3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5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3年内没有实施的,原规划应当作废。

(整理)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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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规〔2006〕17号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2006年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面积(m2)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000 2000 1000 2000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济宁市北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2008-2030)文本

济宁市北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2008-2030)文本

济宁市北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2008-2030)文本1 个附件总则第一条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 号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济宁市已批复的其他相关规划而制定。

第二条本规划是济宁市南部城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性指导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均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范围西起京杭大运河,东至兖矿二号井、三号井塌陷范围,南起南四湖北岸,北跨日菏铁路与主城区相连,规划用地面积97.17平方公里,行政辖区面积57平方公里。

第四条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一致。

近期为2008-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第五条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说明书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纸是该组团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济宁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

本规划已经济宁市规划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由济宁市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规划目标与原则第七条本规划确定的本区规划定位为:济宁城市的主中心,全市的行政商务中心、科教文化基地、休闲度假胜地、生态宜居新城。

第八条规划原则在生态与文化的指导思想下,济宁北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坚持旅游与城市协同发展,生态优先,文化突出和可实施性的原则。

(1)整体协调的原则规划编制应与在编的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相协调,在整体城市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进行济宁北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的编制。

(2)突出地域特色原则突出特色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核心之所在,没有特色就没有吸引力。

规划要突出当地区域特色、生态特色、文化特色和自然景观特色,打造独具魅力的北方水乡。

(3)旅游与城市协同原则旅游功能应该与城市整体功能及其它功能协同发展。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十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修订稿)第⼀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程,管线⼯程的规划与管理。

第⼆条城市各项建设⽤地,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均⽤地指标、⽤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

⽆详细规划的按《种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执⾏。

⼀般办公区、⼯业区与居住区不得混建。

严格控制零星插建。

凡需改变规划⽤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低、多层建筑⼯程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般居住建筑的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28%;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4,建筑密度35%;商业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8,建筑密度38%;⼯业建筑、仓库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35%。

第四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分为居住区(3—5万⼈)、⼩区(7000—1.5万⼈)、组团(1000—2500⼈)三级。

居住区内住宅⽤地、公建⽤地、道路⽤地、公共绿地占总⽤地的控制指标分别为:居住区45—60%,20—32%,8—15%,7.5—15%;⼩区55—65%,18—27%,7—13%,5—12%;组团60—75%,6—18%,5~12%,3—8%。

为节约利⽤⼟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适当数量的⼩⾼层住宅或⾼层住宅。

沿主要⼲道不准建设多层商住楼。

第五条市区各类建筑均应进⾏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建设绿化⽤地要达到40%—50%。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的配套储藏室必须建于底层,不得另建配套平房,以保证住宅区环境。

⼯业区绿化⽤地不低于总⽤地的30%;仓储区绿化⽤地不低于总⽤地的20%。

第六条建设⼯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般不得超过150⽶,并宜采⽤地下式或多层车库⽅式。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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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城乡规划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 -2030年)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 市) 、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 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 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确实无法调整、合并, 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 一经确定, 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 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7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完整word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用地
E9
其它非建设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用地
等用地
表 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
体育用地
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 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M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
工业用地
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
天矿用地
(完整 word 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
M1
一类工业用地
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完整 word 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内容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 用地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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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1)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2)的规定。

第五条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应当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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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济宁市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济宁市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编号:济宁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服务手册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章)济宁市城乡规划局说明1、本手册为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批后管理的重要资料和档案,应妥善保存。

2、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领取本手册(一式3份),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

项目验线通过后由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执法部门及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3、本手册共分3部分,依次为项目放线及验线、项目建设期间管理(±0.00复验、项目外立面材质及色彩确认)、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4、建设单位及测绘单位填写本手册内容应确保真实、完整,并对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5、本手册于2015年7月1日起使用,原《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跟踪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许可证申请表》不再单独使用。

承诺书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我单位(个人)拟在___建设_____,现正式申请办理规划批后管理手续。

我单位(个人)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资料,依法建设等义务和责任,为保证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依法实施规划建设,承诺如下:1.我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准确,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包括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不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

2.我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规划放验线手续前不进行建设活动。

严格按照核发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及批准施工图纸进行建设,不擅自变更规划和建筑设计。

3.我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及时在施工现场按要求设置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执法部门的监管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至±0.00阶段时,及时委托规划技术咨询单位进行±0.00勘验并按要求进行规划确认;施工至外立面装饰装修阶段时及时按要求进行外立面材质及色彩规划确认;项目未经规划主管部门竣工规划核实不投入使用。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参考Word)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终版)(参考Word)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0.1 为加强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规定,作为规划审批的操作规范。

1.0.2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包括地上、地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等)。

居民和村民自建住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各类工程建设应采用南阳独立平面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1.0.4 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单元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以控规为依据。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分类基本原则,依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8类、中类35类、小类42类。

2.1.2 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控规等各项规划;未编制控规地区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区域基础设施的条件及土地使用兼容性具体核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调整规划,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2.2.1 建设用地红线图一般应在1:1000或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

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

2.2.2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2.2.3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总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实际(使用)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广场、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

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

1 城市用地分类2。

1。

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

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

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

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

3.2。

2.4 表2。

2。

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2。

2。

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

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

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市区、近郊区面积(185 平方公里),以及因城市建立和开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 21.2 平方公里)。

具体界定的行政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立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互为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立工程(含技改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大、中型工程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方案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立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

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工程,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

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是报批工程建立书或者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立用地或者在已取得建立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如下:(一)建立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立工程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立工程规划设计的依据。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都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满足生态都市发展需要, 保障都市规划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原则, 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潍坊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一切与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都市设计执行;尚无经同意上述规划, 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都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规定。

第四条在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内, 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已同意专题规划和已颁布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规定。

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都市建设用地, 按其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 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137—90)分为九大类,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 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同意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详细规划, 应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建设项目, 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 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附表一范围建设项目,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特殊状况, 须报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 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划分为尤其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尤其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运用上需尤其控制地区, 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沿都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 以及都市规划所确定其他需要尤其控制区域。

济宁市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济宁市规划批后管理手册

济宁市规划批后管理手册一、引言济宁市规划批后管理手册是为了规范济宁市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本手册旨在明确规划批后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和流程,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操作指南,确保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标本手册的目标是确保济宁市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保证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果。

三、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规划批后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统筹协调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3. 透明公开原则:规划批后管理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管理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4. 便民利民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满足公众需求。

四、职责1. 济宁市规划局:(1) 负责制定规划批后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 负责规划批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规划批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矛盾。

(4) 推动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智能化水平。

2. 城市规划审批部门:(1) 负责对规划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2) 根据审查结果,及时出具规划批后管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 协助规划局进行规划批后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1) 根据规划批后管理意见,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

(2) 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确保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施工。

(3) 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五、流程1. 规划申请阶段:(1) 申请人向城市规划审批部门提交规划申请材料。

(2) 城市规划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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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规〔2006〕17号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2006年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
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第五条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方式。

居住区配套停车位不宜低于居住户数的40%,地上露天停车比例不得超过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面积一般不低于建筑工程面积的15%,在原有用地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补建停车场后方可建设。

第六条建筑间距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

2、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低于15米。

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最小距离不小于36米并且不小于其建筑面宽。

第七条建筑物退让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表二)控制。

(表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表
(二)除特殊要求外,围墙后退主次干道道路红线不小于1米,退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0.5米。

(三)沿铁路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规范规定外(铁路设施除外)铁路正线一般按最外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小于50米。

沿铁路专用线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小于25米。

(四)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块离地界18米以外的用地大寒日日照满足国家标准;布置多层时退让地界为日影线的一半,且不低于12.5米。

2、对南侧地界退让:布置高层建筑时离地界不低于18米;布置多层建筑时离地界为日影线一半,且不低于12.5米。

3、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考虑视觉干扰和卫生等因素,布置高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
7.5米且距现状建筑建筑不小于15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10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8米。

布置多层建筑时,退让地界不小于3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6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5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0米。

(五)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按(表三)控制。

(表三)建构筑物后退城市公共绿地边界的距离控制表
第八条为节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高层住宅,城中旧村改造可少量建设多层住宅。

沿主次干道不准建设多层商住楼。

不宜采用商业建筑围合居住区。

第九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详细规划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济宁市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4版《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名词解释:
一、低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

(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


三、高层建筑:指檐口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

当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24米建筑的屋面上除必要的楼梯间(包括电梯间)、水箱、设备间外,布置有可使用的室内空间时,其高度如超出24米,应按高层建筑计算建筑间距。

消防对高层建筑的界定按消防规范确定。

四、建筑高度: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

五、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一般是指建筑外(山)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包尺寸)。

六、建筑密度: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七、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建筑的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济宁市旧区改建范围:
西外环路北段接京杭大运河以东,光府河以西,金宇路(南戴路)以南,日菏铁路以北的地区。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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