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保护法摘要共51页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点与法规解读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点与法规解读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本文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要点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义。
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
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行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个人信息的定义十分广泛,包括了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同时,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也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法,个人拥有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和控制权。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情况,有权决定是否提供个人信息,并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目的。
同时,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也有相应的义务,必须履行信息保护的责任,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这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防火墙、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以及信息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等管理措施。
此外,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经过个人同意或者获得法律许可。
然而,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依然屡禁不止。
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并将其用于商业活动。
其次,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执法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些地区或部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执法力度不够强劲,监管措施不够完善。
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
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1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加强个人资料保全管理工作,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个人资料保全管理的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
1.3 个人资料保全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二、个人资料的收集与使用2.1 单位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应当明确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2.2 单位在收集个人资料时,应当明确告知被收集者个人资料的收集范围、使用目的、存储方式、存储期限等,并取得被收集者的同意。
2.3 单位在收集个人资料时,不得强迫、误导、欺骗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收集个人资料。
2.4 单位应当对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的验证,确保个人资料的质量。
2.5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资料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个人资料的使用范围、使用人员、使用权限等,确保个人资料的合法、正当、必要使用。
三、个人资料的存储与保护3.1 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及时更新。
3.2 单位应当对个人资料进行分类管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加密、脱敏等安全措施。
3.3 单位应当建立个人资料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个人资料泄露、篡改、丢失等安全事件。
3.4 单位应当定期对个人资料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
3.5 单位应当对涉及个人资料的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遵守个人资料保护的相关规定。
四、个人资料的共享与传输4.1 单位在共享个人资料时,应当明确共享的对象、范围和目的,并确保共享的个人资料合法、正当、必要。
4.2 单位在传输个人资料时,应当采取加密、安全认证等措施,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是指为了保障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益严重,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愈发重要。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转移等行为的要求,保障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
根据该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必须告知信息主体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以及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和个人信息泄露后的责任追究等内容,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除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还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涉及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强化了对个人信息泄露的防范措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了在商品或服务交易过程中,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禁止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此外,我国还有一些行业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如《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指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是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对于这些行业更为细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执行情况也备受关注。
一些企业和机构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
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宣传和监督,确保法规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是维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国已建立了一系列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只有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规的宣传、执行和监督,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
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
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1. 引言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是为了保护个人资料的隐私和安全,确保个人资料的合法使用和处理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2. 定义2.1 个人资料个人资料指可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户等。
2.2 个人资料保全个人资料保全指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或破坏。
3. 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3.1 合法目的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有明确的合法目的,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事先同意在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之前,应当事先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并告知个人资料的用途、范围和可能的披露对象。
3.3 最小化原则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即仅收集和使用必要的个人资料,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
3.4 保留期限个人资料的保留期限应当符合合法目的的需要,并在达到目的后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个人资料。
4. 个人资料的披露和传输4.1 事先同意未经个人的明确同意,不得将个人资料披露给第三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4.2 安全措施在个人资料的传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或破坏。
4.3 跨境传输在进行个人资料的跨境传输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
5. 个人资料的安全保护5.1 安全措施个人资料的持有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资料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或破坏。
5.2 数据安全意识个人资料的持有者应当加强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培训,确保员工遵守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5.3 安全漏洞的修复个人资料的持有者应当及时修复个人资料安全漏洞,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 违规处理6.1 处罚措施对违反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6.2 赔偿责任个人资料的持有者因违反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而造成个人资料泄露或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
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条例1. 引言个人资料保全是指对个人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转让和销毁过程中的管理和保护。
为了保障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个人资料的保全管理。
2. 定义- 个人资料:指可以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银行账户等。
- 个人资料保全:指对个人资料的合法、安全、保密的管理和保护措施。
- 收集:指采集个人资料的行为。
- 存储:指储存个人资料的行为。
- 使用:指使用个人资料的行为。
- 转让:指将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
- 销毁:指完全删除或销毁个人资料的行为。
3. 个人资料保全原则- 合法性原则:个人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转让和销毁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 公平性原则:在个人资料的处理过程中,应当保证公平原则,不歧视任何个人。
- 目的明确原则: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应当有明确的合法目的,并且不得超出该目的范围使用。
- 安全性原则:个人资料的存储、使用、转让和销毁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不被泄露、损坏或丢失。
- 自主决定原则:个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可以随时查看、修改或删除自己的个人资料。
4. 个人资料保全管理措施- 安全保护措施:采取防火墙、加密技术等技术措施,确保个人资料的安全。
- 访问控制措施:对个人资料进行权限管理,仅授权人员可访问和使用个人资料。
- 内部管理措施:建立个人资料保全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并进行培训。
- 监督检查措施: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个人资料保全的检查和评估。
- 数据备份措施:定期备份个人资料,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5. 个人资料泄露事件处理- 发现泄露事件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止泄露的继续扩大。
- 进行调查,确定泄露的原因和范围。
- 及时告知个人受影响的情况和可能的风险。
- 采取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损失。
- 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 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 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内容全面解读(含全文)个人信息保护法解读讲稿1500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以下是对该法的重点内容的全面解读。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和分类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交易信息、行为习惯信息等。
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确告知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不得超范围或者擅自泄露、倒卖个人信息。
针对敏感个人信息,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血型、疾病史等,必须获得明示同意,同时提供取消同意的方式。
三、个人信息的保存和安全个人信息的持有者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被盗窃、泄露、损毁或者篡改。
同时,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个人信息的传输和交换个人信息的传输和交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事先获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漏、篡改等风险。
五、个人信息的删除和销毁个人信息的持有者应当及时删除或者销毁个人信息,当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实现、个人信息持有者停止运营等情况下,应当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该个人信息。
六、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追责个人信息的持有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发生非法泄露、滥用等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书等更严厉的处罚。
七、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宣传、培训,加强执法力度,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文由于超过5000字符限制,请在以下链接查看:(链接1)(链接2)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公民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的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的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对于我国逐渐数字化的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传输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密。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的通信信息、财产信息等。
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个人的方方面面。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保护每个个人的基本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具体来说,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得到个人的同意,并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同时,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不得超出合理的范围,并且要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个人信息不得被滥用、泄露或者非法获取。
三、个人信息的传输和共享个人信息的传输和共享必须遵循安全和合法原则。
在个人信息传输和共享中,需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或者泄露。
个人信息的共享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未经个人同意或者超过合理范围进行共享。
同时,在个人信息的传输和共享中,需要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出现错误或者失实的情况。
四、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措施。
个人信息的控制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定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相关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
同时,个人信息的控制者应当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事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课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课件1. 简介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项涉及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数据应用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逐渐凸显,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
2. 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家庭住址、银行账号等。
3. 个人信息的使用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使用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合规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依法合规,在明示目的范围内进行。
- 自由意愿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保障信息主体的自主选择权。
- 最小干扰原则: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信息主体的干扰,只收集必要的信息。
- 安全保障原则: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处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信息的安全。
4. 个人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充分告知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充分告知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合作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与相关机构和个人合作,共同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违法追责义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和泄露个人信息的责任。
5.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违法泄露、滥用和不当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将进行相应的惩罚和追责。
结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提醒个人信息处理者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只有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个人信息的流通和使用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和个人服务。
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简介
請求無理由 或不合法
駁回並說明理由 (行政處分)
可依法訴願 或進行行政訴訟
當事人權利(向非公務機關)
當事人行使查詢、 閱覽、補充等權利 三十日內 處理完成
拒絕或未在三十日 期限內處理
以書面向該非公務機關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求 做適當的處理
當事人權利(向非公務機關)
• 非公務機關與當事人間的爭議,應是屬於私權 性質,主管機關的介入是為了避免訴訟發生, 並非表示主管機關可代替法院裁判。 • 當事人與非公務機關之間個人資料的爭議,還 是應該循司法途徑解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 請求人的通知,非屬行政處分;但是限期非公 務機關改正的處分,則為行政處分,該非公務 機關得依法請求行政救濟。
• 接受委託的團體或個人,於個 資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 關。
二、客
體
主要是針對經電腦處理的個人 資料。 非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一般 俗稱為人工資料,則尚未納入 保護範圍。
二、客
體
一、受保護的個人資料,以現存的 自然人為限,因為自然人死亡 後,人格權即消滅 二、法人只有營業秘密並無人格權, 所以均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保護之客體。 三、至於涉及死者名譽或法人的秘 密資料,則是依據民法、刑法 或營業秘密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個人資料檔案
指基於特定目的儲存於電磁紀 錄物或其他類似媒體之 個人 資料之集合。
原
則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應尊 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 用方法為之, 不得逾越特定目 的之必要範圍。
規範對象
一、主體 二、客體
一、主
體
(一)公務機關 (二)非公務機關 (三)受機關委託處理資料的團 體或個人
(一)公務機關
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 機關。
个人信息保护法
▪ 安全港协议
(1)背景:为了通过欧盟“充分性”标准,以保证数据的 跨界流动。
在《指令》制订后, 美方即予以关注,1996年开始与欧 盟方面就此问题接触。1997 年底, 美方试探提出了名为 “信息安全港”的解决建议。1998 年10 月欧盟《指令》 生效后, 表示“为了双方共同的贸易利益”暂时不对美国 企业采取行动。美方无疑看到了一把随时可能斩下的达摩达不到这两条, 所谓“信息安全 港”
就是一纸空文。
▪ 最终双方达成的“信息安全港”协议, 与最初的美国建议 相比, 在如下方面有所强化:
1. 信息安全港要求成员企业必须有一个面向消费者的投诉机 制。
美方最初提出, 这个机制可以由企业自己建立。欧盟则认为: 自己监督自 己的机制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最终, 美方同意, 任何面向消费者的投诉机制, 都必须由独立于企业的组织来运营, 例如, 通过行业协会来运营。
②各国不同的立法强制程度。
▪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原则 (1)目的正当原则 (2)安全完整原则 (3)个人信息自决原则 (4)敏感信息妥善处理原则
▪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 (1)概念: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因个人信息的控制、 收集、处理和利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1).隐私权客体说(客体为一种具体人格权) 该理论将个人信息定位为隐私利益。即将个人信息采用隐私权保护模式。
这一学说在英美法系有其生根发芽的土壤。 (2).所有权客体说(非人格利益) 该理论将个人信息定位为一种财产利益。 (3).人格权客体说(客体为一般人格权) 该理论是目前学术界较为流行也比较有说服力的观点,德国法是这一
2. 明确了信息安全港成员企业若违背信息安全港原则将受到 何种惩处。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其次,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都需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
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
同时,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对个人权益影
响最小的方式,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再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
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
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等事项,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在处
理敏感个人信息时,还需要取得个人的书面同意,并向个人告知处理
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个人有权
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
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请求删除其个人
信息;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保护个人信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个人隐私权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规定,以期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1.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 明确告知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确告知个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并取得个人的同意。
3. 安全保护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4. 权利救济原则: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响应个人的权利请求。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存储、传输、删除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事件应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全面规范。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内容1. 个人信息的收集: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
2. 个人信息的处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3. 个人信息的存储:存储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4. 个人信息的传输:传输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5. 个人信息的删除: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响应。
《个人资料保护法》亮点解读
《个人资料保护法》亮点解读个人资料保护法亮点解读个人资料保护法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重要法律。
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个人信息的合法与合理处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文将解读《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亮点,明确其主要内容和重要条款。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和保护范围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
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行为进行了限制,避免了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的风险。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包括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等。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三、个人信息权利《个人资料保护法》保障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个人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权了解、使用和控制,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个人资料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个人信息控制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
个人信息控制者负有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责任,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五、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个人资料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进行了规范,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确保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安全和合法。
以上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亮点解读,它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我们应积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今社会中的重要议题,针对与个人隐私相关的问题,保护个人信息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普遍共识。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一项专门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环节提供了具体的规范,旨在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
本文将着重探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以及如何加强隐私保护。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概述《个人信息保护法》于XXXX年通过,是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首部专门法律。
根据该法,个人信息是指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的信息。
该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和必要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等行为,以及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2.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个人信息;3.个人信息保护主体享有查看、更正、删除等权利;4.个人信息保护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投诉;5.个人信息处理者要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
在信息时代,大量个人信息被手机、互联网、社交媒体等平台收集和使用,若个人信息不得到适当的保护,将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个人权益的受损以及个人安全的风险。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个人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影响到个人隐私的保护,威胁到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合理保护个人信息,对于维护个人隐私权至关重要。
2.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与国家、社会和企业的信息安全息息相关。
保护个人信息可以有效防止网络犯罪和恶意攻击,维护网络安全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对于信息产业的繁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合理保护,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尊敬的读者:本文旨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因此,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制定相关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财产信息以及与个人身份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医疗记录、教育经历等各类信息。
《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和删除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义务由个人信息处理者承担。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且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在明示目的的基础上进行;其次,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范围应当与收集和使用的目的相符,不得超出必要范围;最后,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应当经过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明示同意。
四、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民法典》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毁损或丢失。
同时,如个人信息处理者发现个人信息可能会遭到泄露、毁损或丢失的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五、违规行为和责任追究对于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而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协议约定泄露、篡改、毁损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追究方式。
六、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由于个人信息保护事关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民法典》规定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构,该机构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调查和处理。
七、自愿同意原则和个人权利优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应当以个人的自愿同意为原则,并尊重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决定权。
个人资料保护法
HFU-PIMS-A-001-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聲明
14
個人資料保護推動組織架構
個資保護 推動委員會 個資管理代表 校長
個資日常監督
負責人 主任秘書 個資日常監督小組
個資日常監督
協同負責人 圖資長
個資保護推動執行小組
內部稽核小組
單位資料保護小組
HFU-PIMS-B-001-個人資料保護推動組織程序書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改版
建立個人資料保護法網頁專區
.tw
20
工作事項(1/2)
項次 工作事項 草擬及公告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規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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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辦 單 位 圖書資訊處 圖書資訊處
秘書室 各單位 圖書資訊處 各單位 各單位
統合視導時程
前置作業階段:自104年6月1日起 自我檢核階段:自104年9月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 105.8 下半年受訪學校上傳並提交各項目訪視表 及附件 實地訪視階段: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 結果決定階段: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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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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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小組
張組長 郭組長 禧慧 各一級行政單位 各學院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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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保護推動執行小組
文管成員
張組長 各行政單位 各學院代表 郭組長 各行政單位 各學院代表 圖資處(梁光玉 李光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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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風險評估成員
技術支援成員
相關工作事項
個資不執行外部稽核及申請驗證
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 個資違規事件通報、應變
个人资料保护制度
个人资料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企业员工和相关个人的个人资料安全,确保其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订立本个人资料保护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的全部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等,以及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
第三条定义1.个人资料:指可以用于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
2.个人资料主体:指个人资料的全部者,即为个人资料供应者本人或合法代表。
3.个人资料处理:指手记、存储、使用、传输、披露、销毁等一切针对个人资料的操作行为。
第二章个人资料手记与使用第四条手记原则1.个人资料手记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明确手记目的和使用范围。
2.未经个人资料主体同意,不得手记其个人资料。
第五条使用原则1.个人资料的使用应遵从合法、正当、必需的原则,禁止超出商定范围使用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的使用应与手记目的相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个人资料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资料主体权益保护1.个人资料主体有权了解本身的个人资料手记和使用情况。
2.个人资料主体有权要求订正、删除、增补个人资料。
第三章个人资料保密与安全第七条保密责任1.企业全部人、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个人资料处理的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窜改或非法使用个人资料。
2.对于接触到他人个人资料的员工,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八条个人资料安全措施1.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人资料保护管理制度,订立个人资料安全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
2.个人资料应以加密方式存储,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被窜改。
第九条网络安全保护1.企业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系统,防止个人资料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泄露和非法取得。
2.员工应使用企业指定的安全设备和网络,保证个人资料的安全传输。
第四章个人资料的披露和转移第十条披露原则1.在个人资料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将个人资料披露给有合法权益的第三方,但需受到严格保密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