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法律关系认定
浅议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的法律性质
浅议典当行业管理办法的法律性质[内容摘要]随着经济活动发展,典当行业日益兴旺。
遗憾的是,有关该行业的法律性规定至今尚付阙如,以致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笔者从考察当铺行业的实际习惯角度,对当的法律性质略作探讨。
[关键词]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营业质权典当知识附条件买卖当铺在中国有数千年的历史,据信发轫于汉代,形成行业是在南北朝时期的南朝佛寺。
在佛寺中设有名为质库的机构,为其肇始。
[1]制度确立后,两千年间几乎没有变化。
解放后取缔了这个行业,1987年恢复。
现在这个行业的经营者,名称通称典当行。
实际上,这个名称不准确,因为典与当是两回事,现在的典当行并不经营典,而只是当。
(为方便计,本文称其为典当,请读者留意。
)[2]并发展至兼营抵押借款业务,与银行业务形成交叉。
衍至今天,典当已成为社会融资、理财的方式和方便生活的手段,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迄今为止,恢复典当业20年了。
其间,主管部门换了多次,部门管理规章也几经变动。
现行的专门法规,只有2005年4月1日实施的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性质上是部门管理规章,法律位阶较低。
刚刚颁布的物权法又将草案中规定的有关典当制度内容删除,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本文拟对当的法律性质谈一下自己的浅见。
从目前主流观点来看,均认为当的性质是营业质权。
史尚宽《物权法论》即作此论,台湾民法典也如此规定。
持此观点的人,把当户出当取得当金视为一种借贷关系,把当视为一种特殊的质权,用以担保当户归还借贷的当金。
区别于普通质权之处在于,质权人的主体特殊,只能是典当行。
内容也特殊,不适用普通质权的禁止流质规则和实现质权时的清算规则,即当户到期不赎,当物的所有权就归典当行所有。
典当行多不退、少不补、当铺无须一定要拍卖当物以偿还当金,当铺利益自享、风险自担。
[3]这个观点较之现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一种很大的进步。
现在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典当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财产作为抵押物来取得借款的一种合同关系。
典当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它对于典当双方的权益保护和责任排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典当合同中,法律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和有序进行。
本文将就典当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二、典当合同的成立典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其成立需要满足要件:1.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典当合同的成立需要典当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都表达了愿意达成典当合同的意思。
2. 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典当人和借款人作为当事人,在缔结典当合同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定金和抵押物的提供在典当合同中,借款人需提供一定的定金和抵押物作为典当的条件。
定金是借款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提供的一定金额的钱款,而抵押物则是要典当的财产。
三、典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典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在合同中所享有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 典当人的权利和义务典当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定金和抵押物,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对抵押物的占有、管理和处分权利。
在典当合同中,典当人还有义务对抵押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返还定金。
2.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有权取得借款,同时也承担保证借款本息的义务。
在合同期限内,借款人有义务按时还款,并保证提供的抵押物不受损坏或丧失,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典当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典当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违约行为,典当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追究借款人的赔偿责任。
四、典当合同的法律保护典当合同在法律层面享有一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典当合同的合法性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典当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
如典当合同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将受到限制或无效。
典当干货知识点总结
典当干货知识点总结一、典当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典当是一种古老的金融服务形式,是指借款人以抵押物为担保,在典当机构(典当行、典当所)办理手续,借取一定金额的资金,按合同期限和利息归还资金并赎回抵押物的金融行为。
典当业务渊源典当,典当业务起源于古代的农村,是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房屋、农具等为抵押,从而获取资金的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典当业务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典当业务。
二、典当的法律规定典当的法律规定主要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来约束,包括《典当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规。
在典当业务中,典当机构和借款人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典当合法合规。
三、典当的风险控制在典当业务中,典当机构需要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资金的逾期或违约风险。
典当机构在借款人进行典当贷款业务时,必须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抵押物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息,降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同时,典当机构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后监管,及时催收逾期贷款。
四、典当的经营管理典当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包括贷款审批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贷后监管制度等。
典当机构要做好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确保典当业务的正常经营。
五、典当的创新发展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典当机构也应不断创新业务,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开拓新的典当模式。
包括推出线上典当、拓展新的抵押物类型、开展信用典当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典当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形式,始终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
典当中国在推动典当行业发展的同时,也需要树立诚信意识,保障消费者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典当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而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了快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途径,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典当行业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该行业的了解。
一、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典当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典当物权的设立与变动等内容,并对典当行业的经营许可、资本金、经营规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行业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该法规定,典当合同应当具备完整的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符合公序良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典当行业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纠纷,此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二、典当行业的监管政策1. 行业准入与退出:典当行业需要依法进行经营,因此,相关政策规定了典当行业准入的门槛。
经营典当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场所条件、从业人员素质等条件。
同时,典当行业也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和限制,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2. 利率规定:典当行业属于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政策对典当行业的利率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
政府机关严格审查典当行业的利率水平,防止出现过高的费用负担。
3. 保密规定:典当行业涉及到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因此,监管政策对典当行业的保密工作提出了要求。
典当行业必须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禁止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4. 风控管理:为了规范典当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对典当行业的风控要求进行了明确。
典当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典当物的鉴定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放贷额度。
5. 宣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典当行业在宣传活动中必须诚信守法,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客户。
典当行从事民间借贷法律效力
典当行从事民间借贷法律效力—试评青田金汇典当有限责任有限公司诉叶永丽、叶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姚浩、潘婵媛律师【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8日,被告叶永丽向原告青田金汇典当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月利率4%,2008年3月26日还款,逾期则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同时被告叶秋兰在《借款借据》上签名,以担保人的身份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同日,原告将借款存入被告叶永丽的帐户。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叶永丽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约定利息(月利率为4%,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本金之日止),并同时支付20万元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每日1000元,自2008年3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全部本金之日止);二、判决被告叶秋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答辩】被告叶永丽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答辩和举证.被告叶秋兰答辩称:1、原告与被告叶永丽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院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非金融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
原告是一家典当公司,明显不具有金融业务资格,被告叶永丽和原告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不是该公司的职工,她向原告借了20万元的巨款,还约定月利率4%的高利,违约金也高达年利率180%,该借款虽然名为借款,实际上是向公众发放贷款.2005年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典当行的相关业务范围,其经营范围是不包含发放贷款行为的。
该办法第26条也明确规定了是不能发放贷款的,发放贷款是典当行的禁止性行为,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犯罪的还要负相关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解释的第10条也明确规定,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行为不一定无效,但不包含违反法律特许规定,或者法律禁止性行为的合同。
而原告是无权发放贷款的,原告向被告叶永丽发放贷款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是禁止性行为,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
从两起案例看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从两起案例看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的协议,当涉及到个人财产时,典当合同就成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典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一方将个人财产抵押给典当行,以获取贷款或者以保管为目的的协议。
但是,典当合同的效力和处理还面临着一些问题,本文将通过两起案例来探讨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张某将自己的手表典当给了某家典当行,以获得2000元贷款。
在合同项下,张某规定在三个月内归还借款以赎回手表。
合同规定如下:“典当人在借元宝的同在之日起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转让,但为保障借款申请人的全部妥当权益,借款申请人同意在到期日之前不能以任何形式,要求债务人以任何理由或介入或者提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交易习惯行为,让手表所有权或抵押权受到任何形式的削弱”。
然而,到期时张某并未将2000元归还,典当行便将手表出售。
张某认为典当行的行为非法,并起诉典当行处理手表的行为无效。
针对上述案例,典当合同中规定“典当人在借元宝的同在之日起未经权利人允许,不得转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典当行往往会将典当品转卖,来回收其借款。
而在这种情况下,又应该如何处理典当合同呢?首先,典当合同是一种民间借贷合同,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形成,具有法律效力。
典当合同中的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典当人在借款人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可以对该典当品行使留置权或者占有权。
因此,在典当人未获得借款人同意并且未告知借款人的情况下,将典当品出售,确实有违规行为。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典当行转卖典当品的行为也有法律依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出售被留置物;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卖方有卖亏赔偿的权利,因此在典当合同期限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则典当行可以将典当品合法转售,并根据法律规定,用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借款利息以及抵押品处置费用等。
综上,对于上述案例,典当行出售典当品的行为没有依照典当合同条款操作,但是转售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而典当合同依然有效,张某无法要求返还其手表。
典当相关法律法规
典当相关法律法规典当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典当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典当法的定义1.2 典当行为的法律性质1.3 典当法的基本原则1.3.1 当事人平等原则1.3.2 诚实信用原则1.3.3 风险承担原则1.3.4 公共秩序原则第二章:典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典当合同的成立要件2.1.1 合法权利人的身份验证2.1.2 抵押物状况的核实2.1.3 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2.1.4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2.2 典当合同的效力及其对第三人的约束力2.2.1 典当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2.2.2 典当合同对抵押物的标的物所涉第三人的约束第三章:典当物的评估和鉴定3.1 典当物评估的基本原则3.1.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3.1.2 专业、准确、独立原则3.1.3 价值、稀缺性、流通性原则3.2 典当物评估的方法和程序3.2.1 外部评估师评估法3.2.2 内部评估师评估法3.3 典当物鉴定的方式和要求3.3.1 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3.3.2 鉴定过程中的证据保全第四章:典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4.1 典当物的保管和保险4.1.1 典当物的保管责任4.1.2 典当物保险的要求和责任4.2 典当期限的约定和履行4.2.1 典当期限的合理约定4.2.2 典当期限的履行方式4.3 典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3.1 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的方式 4.3.2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4.3.3 典当物权属的转移和返还第五章:典当行业的监督和纠纷解决5.1 典当行业的管理机构和职责5.1.1 典当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 5.1.2 典当行业监督机构的职能5.2 典当行业的监督和惩处5.2.1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5.2.2 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5.3 典当纠纷的解决途径5.3.1 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5.3.2 仲裁解决典当纠纷的程序5.3.3 诉讼解决典当纠纷的管辖附件:附件一:典当合同范本附件二:典当物评估报告范本附件三:典当行业监督检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典当:指借款人将特定财物(典当物)交付给借款人,取得对该财物的使用权,同时又以该财物为担保向借款人借款的行为。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业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业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典当行,典当行按照约定支付典当资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活动。
第三条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典当业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典当业务。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经营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4. 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5. 符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金来源证明;4. 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证明;5. 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简历;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设立的,颁发典当行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经营范围、合并、分立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向当户出示典当合同文本,明确告知当户的权利义务;2. 不得收当下列财产:a.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b.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c. 权属有争议的财产;d.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e. 价值低廉、易于损耗的财产;f.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当的财产;3. 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典当资金;4. 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典当财产或者支付相应价款;5. 妥善保管当户的抵押或者质押财产;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典当法律解析
典当法律解析引言: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信用制度和经济交往方式,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个人财产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典当法律是指针对典当关系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权益保护等问题所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典当法律进行深入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典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障。
一、典当合同的基本要素与约束力典当合同是典当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具备一定的基本要素和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典当合同应包含合同的要素,如标的物、价格、履行方式等。
同时,典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签署并确认有效,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中的约定。
二、典当标的物的权属保障1. 权属清晰原则: 典当法律规定了典当标的物的权属保障原则,即在典当合同中,典当人应对标的物的权属进行清晰明确的确认。
典当人在收取标的物时,应进行严格的认定和鉴定,确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属清晰可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标的物的安全。
2. 资格审查原则: 典当法律规定了典当人必须对典当人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典当人具备合法的资格进行典当交易。
如果典当人违反了该原则,典当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典当交易的利息与期限典当合同中通常包含了利息和期限等相关约定,典当法律对其进行了规定。
1. 利息规定:典当法律规定了典当人收取的利息应当合理,不得过高,否则可以被认定为高利贷。
同时,典当法律也规定了典当人在收取利息时应当向典当人提供合理的明细和解释。
2. 期限规定:典当法律规定了典当期限的最长和最短限制,通常情况下,典当期限应在一定范围内,过长或者过短的期限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典当法律也规定了当期限到期时的相关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典当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措施典当法律为典当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1. 典当权益保障:典当法律明确规定了典当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权益和处置权益,包括在典当期限内典当人应当妥善保管典当标的物,确保其安全。
典当法律还规定了典当人违反权益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
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一、引言典当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质押物进行借贷、抵债或者担保等活动所订立的合同。
典当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的安全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典当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说明。
二、典当合同的定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5条的规定,典当合同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实物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借款或者债务的担保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自负债务的方式赎回的合同。
三、典当合同的成立1.定物:典当合同必须是对具体的财物实施典当,而不能是对抽象的权利进行典当。
2.交付:债务人应当将典当财物实物交付给债权人。
交付后,债权人即取得了对典当财物的占有权。
3.债权债务关系:典当合同是基于借款或者债务关系而成立的,必须有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四、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1.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典当财物的操作权:债务人仍然保有典当财物的操作权,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偿还债务的义务:债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
2.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接受典当财物的占有权:债权人在典当合同成立后即取得典当财物的占有权。
–扣押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依法行使扣押权,并有权以扣押的典当财物清偿债务。
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典当合同中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五、典当合同的效力典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1.典当合同的民事效力:典当合同经过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单方面解除的效力:债务人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单方面解除典当合同,并赎回典当财物。
债权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典当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典当合同具有合法、有效的效力。
六、典当合同的保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国法律对典当合同作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1.典当状况的明确登记:债务人在典当财物交付后,应当向当地典当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典当状况得到明确记录。
典当管理法规(最新)
典当管理法规(最新)背景典当业是一种以财产抵押为基础的金融服务行业,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发展。
为了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典当管理法规不断完善和出台。
目的本文档旨在对典当管理法规进行简要的介绍,使读者了解最新的相关法规信息,以便遵守和操作。
典当管理法规以下是几个最新的典当管理法规:1. 典当法:该法规定了典当业务的主要法律关系和基本规则,包括典当合同的订立、抵押物的评估和鉴定、利率和费用的收取等内容。
2. 典当业务管理办法:这个法规详细规定了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典当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资本金的要求、风险防控措施等。
3. 典当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法规明确了对典当公司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资金监管、贷款风险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规定。
4. 典当行业协会章程:典当行业协会是行业组织,负责协调行业内成员的合作和交流,该章程规定了协会的组织机构、职责和会员权益等。
重要内容典当管理法规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1. 典当业务交易流程:法规明确规定了典当业务的交易流程和要求,包括抵押物的评估和鉴定、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贷款利率和费用的规定等。
2. 风险防控措施:法规对典当公司的风险防控措施提出了要求,包括资金监管、贷款风险的评估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规定。
3. 鉴定机构资质要求:典当业务中的抵押物鉴定是一个重要环节,法规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总结典当管理法规的出台和完善为典当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典当从业人员和相关当事人应遵守最新的典当管理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和行业形象。
以上是关于典当管理法规的简要介绍,仅供参考。
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引言在典当行与借款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时,要确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讨论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一、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平等协议,经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将财产关系调整为依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借款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合同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二、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在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如果合同双方是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且合同目的合法、合同内容明确、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合同将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合同法》之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做出了具体规定。
1. 典当法根据《典当法》,借款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并应详细记录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相关信息。
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进行签章确认。
借款合同如符合这些法律规定,将具有法律效力。
2.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表明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四、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举例例一:甲方(典当行)与乙方(借款人)在书面形式下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明确规定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并经双方签章确认。
该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典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例二:甲方(典当行)与乙方(借款人)口头约定借款事宜,但并无书面合同记录,也未进行签章确认。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该口头约定无法认定为有效的借款合同。
结论典当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在符合法律要求(如合同法、典当法等)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当事人应当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合同效力有效。
同时,如果借款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当相关法律法规
•
2、登记
应收帐款质押旳法律风险
• 1、应收账款作担保旳风险由典当行评估 和防止。
• 2、应收账款作担保应该办理质押登记。 • 3、应收帐款出质后,原则上出质人不得
再行转让。 • 4、用于质押旳应收账款应没有超出诉讼
时效。
• 5、怎样了解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 • 6、应收账款设质是否需要交付债权凭证? • 7、 预期旳应收账款是否能够作为质押担保? • 8、出质人、质权人都有义务将应收帐款出
6.抵押权实现旳方式
•
物权法: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推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
事人约定旳实现抵押权旳情形,抵押权人能够与抵押人协
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旳价
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旳,其他债权人能
够在懂得或者应该懂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祈求人民法
院撤消该协议。
•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旳,
法从法律位阶上看,属于部门规章。因为
该方法比较详细地要求了典当行业旳如综
合费率、月利率等有关原则,能够说,与
典当行业详细业务旳关系最为亲密。
一、5日绝当问题、综合费问题
二、典当行旳注册资本
•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旳,注
不推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旳实现担保物权旳情形,债权人应该按
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旳担保旳,
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旳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旳担保旳,债权人能够
就物旳担保实现债权,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担确保责任。提供担保旳第三人
浅析典当纠纷中“绝当三规则”
浅析典当纠纷中“绝当三规则”典当纠纷中,“绝当三规则”是典当法中的重要规定,指的是典当人在出现客户抵押的抵押品与实际所有权不符、已被他人抵押或出现其他争议情况时,可以采取拒绝典当、终止典当或解除典当三种规则来保护自身权益,保障典当市场的正常运作。
其背后蕴含着一系列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浅析。
一、绝当三规则的法律依据绝当三规则是典当法中的重要规定,其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条例》(以下简称“典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在典当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典当人应当详细核对典当物所有权,保证典当物真实存在,防止出现与法律有关的抵押物弄虚作假等情形。
”同时,在第十九条中又规定:“当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与其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亲戚关系密切,或者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尚不明确,或者抵押人未经他人同意抵押其名下财产的,典当人可以不予受理典当”。
这些条款保障了典当人在面对客户抵押品存在问题时采取绝当三规则的权力基础。
二、绝当三规则对典当市场的作用绝当三规则对典当市场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典当人的合法权益在典当市场中,有些客户可能会利用各种方式伪造抵押品、转移所有权等,来骗取典当人的款项或其他利益。
这时,如果典当人不采取绝当三规则,就可能会陷入境地,甚至承担不能实现的债权和纠纷问题。
因此,绝当三规则是典当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2.保护典当市场的公正和公平绝当三规则是一种判断客户是否具有典当权的标准和判断标准。
在典当市场存在的繁荣情况下,如果把这种规则执行得非常完善,就能够确保典当市场的合法性,维护典当市场的公正公平,避免因非法收费、低估抵押品等问题带来的恶劣影响。
3.保护典当行业的声誉绝当三规则的执行与否,关乎的不仅仅是典当人的利益,更涉及行业的声誉。
如果典当人能充分理解和执行绝当三规则,就可以保证整个典当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品牌建设。
反之,若是典当人不能很好地执行绝当三规则,就会逐渐失去信誉,毁坏行业形象,而企业形象也将随之沦陷。
典当的相关法律法规
典当的相关法律法规典当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典当的定义与性质典当是指当事人在偿还债务时,将财物交给收受人保管并由收受人提供借款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典当具有质押、借贷、保管等法律性质,是一种借款与抵押的综合关系。
1.1 典当法律概述典当法律是指规范典当活动的法律规定,包括典当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以及涉及典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 典当法律法规的分类典当法律法规可分为以下几类:典当合同相关法规、民法典相关法规、金融法相关法规、担保法相关法规等。
二、典当合同的要素和约束规定典当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典当行为中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约定了典当事项的具体内容、权利义务和费用等关键要素。
2.1 典当合同的要素典当合同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典当财物的描述、典当金额和期限、费用和利率、权益和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
2.2 典当合同的约束规定典当合同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制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原则。
三、典当行业的管理与监督典当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对典当行业进行了严格的管理与监督。
3.1 典当行业的管理机构典当行业的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等。
3.2 典当行业的监管措施典当行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制定典当行业标准规范、检查和审计典当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四、典当行为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典当行为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为了解决这些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对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规定。
4.1 典当纠纷的解决途径典当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4.2 典当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典当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程序需要按照相关的仲裁法和诉讼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要求。
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典当合同范本附件2:典当行业标准规范附件3:典当纠纷解决协议范本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典当:当事人将财物交给收受人保管并由收受人提供借款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典当法律风险分类剖析
相关判例:胡福生与裕兴隆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典当企业与某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并约定预扣利息及综合费。
诉讼中,当户认为典当企业预扣息费,因此典当合同无效法院判决:典当合同有效,但不支持预扣利息、仅支持预扣综合费。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律分析:典当企业预扣利息的,违反《合同法》及《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故只能按实发当金计算利息及综合费。
但,预扣利息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典当企业预扣综合费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多数法院予以支持。
抵押权行使期限相关判例:侯百灵与银通典当公司抵押权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典当企业与某自然人当户之间签订典当合同,并约定以房屋设定抵押。
诉讼中,债务人主张典当企业行使抵押权的期限早已届满、丧失抵押权。
法院判决:支持当户的主张。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分析:物权(包括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与债权不同,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没有存在期限的限制 (抵押权应与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因此,当事人约定的,或者行政机关要求设定的抵押权存在期限不具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防止法律关系常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的行使期限,即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行使。
法律建议: 1,及时行使抵押权; 2,采取措施,中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
法律风险:抵押不破租赁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法律建议:目前,大多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当事人(特殊是自然人)并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手续。
因此,在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多次实地勘踏,确定房屋没有在先出租;同时,建议要求当户在典当合同中承诺该房屋不存在在先租赁等情况。
典当相关法律法规
典当相关法律法规典当相关法律法规引言典当作为一种传统的信用贷款方式,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在典当业务中,了解典当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重要,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介绍典当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典当合同法律关系、典当业务监管和典当相关纠纷的解决等。
典当合同法律关系典当作为一种借贷行为,必须建立在双方的自愿和合法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合同是一种以放贷人将财物作为抵押,借款人以该财物为抵押物提供贷款的合同。
典当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财物抵押的价值应当明确,并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利息和偿还方式等相关条款。
在签订典当合同时,放贷人和借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协商自由约定典当合同的具体内容。
放贷人有权决定不接受抵押物或者决定抵押物的价值是否符合放贷要求。
而借款人则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放贷人的贷款条件。
典当业务监管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典当业务受到相关的监管。
在中国,典当业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
这两个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典当业务的运作。
其中,《典当业务管理办法》是对典当业务运作进行监管的主要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典当机构的准入条件、运营管理要求、贷款利率、抵押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办法规定,典当机构的设立必须取得相应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业务。
典当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质押物管理制度,并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
此外,典当业务还受到《反洗钱法》的监管。
根据该法律规定,典当机构在办理典当业务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调查,并报送相关信息给反洗钱监督机构。
典当相关纠纷的解决典当业务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
为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典当相关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典当机构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在处理典当相关纠纷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典当合同的法律性质、双方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修订)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我院于2010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10〕195号)。
根据民法典施行后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贯彻执行。
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典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公正审理典当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当户、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发挥典当行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典当行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特定范围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条当票是确立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的承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典当行从事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和特定范围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其质押、抵押业务经营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典当行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发生的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 号),编立“典当纠纷”案由。
第四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典当行在实际履行典当合同中产生的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与抵押人必为同一人吗篇一:典当纠纷中的几个问题管辖地应为不动产所在地理由: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不动产纠纷的外延进行具体解释,但参照其他大陆系法律的规定,关于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其中关于用益物权的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专属审判籍第24条规定:“(1)主张所有权或主张物权的负担或主张物权之解除诉讼、经界诉讼、分割的诉讼;以及占有之诉,以关于不动产的为限,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关于地役权,物上负担或先买权的诉讼,依供役地或承受负担的土地的所在地定其管辖。
”对于上述诉讼以外的不动产上牵连事件的诉讼,该法第25条规定“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诉讼中,附带提起债务诉讼时,在关于抵押权、土地债务或定期土地债务的注销登记或权利消灭诉讼中附带提起对人义务免除的诉讼时,在关于确认物上负担的诉讼中,附带提起请求迟延给付的诉讼时,都可以向不动产的审判籍的法院提起,但以附带的诉讼是对同一被告提起为限。
”三、台湾著名民法学学者王泽鉴对于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地的理解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占有以及自然资源利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传统理论上认为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
对于不动产物权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比如《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担保合同管辖随主合同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继承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等),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一方面遵循了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原则,同时又兼顾到了法律有关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例外规定;综合费用预扣案例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李会华、黄建梅典当纠纷一案(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XX)湖长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长兴盛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皇家湾64-67号。
典当纠纷适用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在我国逐渐兴起,但随之而来的典当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分析典当纠纷适用的法律关系,以期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参考。
二、典当法律关系概述典当法律关系是指典当行为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基于典当合同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典当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典当人:典当人是指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典当行,以换取一定金额的典当资金的当事人。
2. 典当行:典当行是指接受典当人交付的动产或权利凭证,提供典当资金并收取一定费用的金融机构。
3. 典当合同:典当合同是典当人与典当行之间约定典当事项的书面协议。
三、典当纠纷适用的法律关系分析1. 典当合同的效力典当合同是典当法律关系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典当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若典当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处理典当纠纷时,首先应对典当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
2. 典当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典当人在典当期间,对典当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典当行仅取得典当物的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典当行在典当期间对典当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处分典当物。
在处理典当纠纷时,若典当行擅自处分典当物,可能侵犯典当人的所有权。
同时,典当人应确保典当物的合法性,不得将非法物品典当给典当行。
3. 典当资金的支付与返还典当行在典当期间应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典当资金,典当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典当利息。
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典当人可要求典当行返还典当物及相应的利息。
若典当行未按照约定支付典当资金或利息,典当人可要求典当行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典当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4. 典当期间的费用承担典当期间,典当行可向典当人收取一定的保管费、保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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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典当法律关系的界定
【作者】陈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当这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当今社会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并日趋活跃,房地产直接被纳入了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
由于典当关系与现有法律规定的抵押、质押、借贷等关系相互交织,实践中对典当行为的性质及典当法律关系难以把握,直接影响典当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尤其是以房地产作为当物进行典当所发生的纠纷,裁判结果往往差异很大。
如何认定典当行为的性质以及判断典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结合案例进行探讨。
2008年4月1日,三凌公司与怡华典当行签订《土地典当合同》约定:三凌公司以其享有某市向荣桥街1号、面积1428.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当物典当给怡华典当行,借款120万元;典当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0日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典当期内按2.3%的月利率支付当金利息,按2.7%的月费率支付当金综合费,在每月1日前向怡华典当行支付当月当金利息和综合费。
三凌公司将该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交与怡华典当行,双方一直未办理该宗土地的抵押权登记。
此后,三凌公司陆续向怡华典当行申请借款。
怡华典当行在2008年4月28日至2009年9月28日期间,又向三凌公司陆续支付了1206万元。
三凌公司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仍沿用《土地典当合同》的内容,仅借款金额不同。
后因还款问题发生纠纷,怡华典当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凌公司归还当金1326万元;支付约定当金利息及典当综合费1006.434万元。
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交易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典当法律关系保障当事人合同利益。
理由是:第一,怡华典当行具有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主体资格;第二,双方签订的《土地典当合同》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典当意思表示明确,合法有效;第三,三凌公司已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怡华典当行;第四,怡华典当行共计出借了1326万元,当金已经支付完毕。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典当法律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和质(抵)押法律关系合成的法律关系。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仅发生了借贷法律关系,未发生质(抵)押法律关系,其交易行为不符合现行典当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本案应当适用调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典当法律关系的界定
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尚没有对典当法律关系作出具体界定,仅有现行行政规章规范典当行为关系,即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12年12月5日商务部制定的《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
不续当的,为绝当。
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因此,现行典当法律关系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户享有取得当金、赎回当物的权利,负有交付当物(包括办理质、抵押登记)的义务;典当行享有收取当金利息和典当综合费用、保管当物,以及按《办法》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权利,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
由此可知,典当法律行为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交付当物、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赎回当物,以及处理绝当物品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典当法律行为的重要特征
1.典当法律行为是双方实践行为。
典当法律关系要求当户提交当物,《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当户提交当物是建立典当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典当行对当物具有保管义务,典当具有保管属性。
在民法理论中,对保管法律行为属于实践法律行为的认识是一致的。
另一方面,典当行接收当物即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
当票是典当行已经完成当金交付的凭证,证明交付的是当金而不是借款。
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表明典当行为集聚保管、质(抵)押、借贷法律行为要素,故要物行为是典当法律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
前述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均未办理所称当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缺乏当物交付行为。
当户将《土地使用权证》交与典当行的行为不能代替典当法律行为规范的房地产典当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当物交付的行为。
2.典当法律行为是要式行为。
典当法律行为是当户提交当物,典当行发放当金的法律行为。
根据《办法》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之规定,当票是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标志。
故典当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
对于以房地产为当物的典当,根据《办法》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的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是其典当法律行为交付当物的必要形式。
前述案件当事人在若干次交易期间没有任何一次出具当票,连首次的120万元也未开具当票。
因此,其交易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典当法律行为的特征。
三、典当法律关系的独立特征
1.典当法律关系是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有机结合的复合法律关系。
只有组成典当法律关系的质(抵)押法律关系与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成立时,典当法律关系才能成立。
《办法》对于房地产、车辆等典当,规定应当办理质(抵)押登记手续后再发放当金。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质(抵)押登记办理后其质(抵)押法律关系即告生效,因此,典当法律关系中的质(抵)押法律关系和借贷法律关系均具有相对独立性。
仅有借款没有质(抵)押,不构成典当法律关系;反之亦然。
由于法律对质(抵)押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规范已经相当成熟,因此,在典当法律关系不构成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2.典当法律关系中的绝当突破了流质禁止原则。
担保法、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从担保的角度讲,该规定即为流质。
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流质许可,其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担保法律关系存在质的区别。
3.典当法律关系不存在违约属性。
典当法律关系交易的是典当,是一个完整单一的概念。
交付当物与交付当金是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互为的要物内容,并且,典当行、当户均同意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将质(抵)押借贷关系转化为以物换币,即绝当的交易形式。
因此,绝当是典当交易的内容,而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追究当户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
4.典当法律关系的绝当存在权利落空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典当行即使控制了当物,也可能存在权益受损的风险。
例如,合同法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施工方的债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欠税在先的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破产法规定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等等。
正因为如此,《办法》准许典当行同时享有当金利息和较高的典当综合费用。
计取标准是按当金百分比以月计算,其合计远远超过借贷法律关系中法律保护的借贷利率。
综上所述,以房地产作为当物进行典当交易,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是其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典当法律关系未成立,当事人不具有典当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忽视典当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极易助长当事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对特种经营行业的部门管理规章,扰乱金融秩序,甚至远离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03月19日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