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事故追责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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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案例1(天津港爆炸)

安全事故案例1(天津港爆炸)
安全事故案例1
பைடு நூலகம்
武汉“夺命电梯”
背景信息:
2012年9月13日13时26分,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在建住宅发生载 人电梯从33层坠落事故。据武汉市委宣传部最新消息,共有19人遇难。 事发今日下午1时许,武汉长江二七大桥与欢乐大道交界处东湖景园小区工 地上,一载满粉刷工人的电梯,在上升过程中突然失控,直冲到34层顶层 后,电梯钢绳突然断裂,厢体呈自由落体直接坠到地面。东湖风景区“东 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处时 发生坠落,造成梯笼内的作业人员随笼坠落据悉,该小区为在建还建房小 区。
事故赔偿:
“9〃13”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正努力开 展善后工作,按照政策最大限度给予补偿和帮助,对家庭情况较差、生活特别困难 的将优先进行赔付。2012年9月15日,首批用于19名死者中黄陂籍工人的150万元赔 偿款项已经到账。
事故罚款:
2014年10月30日,湖北省安监局发布有关行政处罚公告,武汉东湖风景区东湖村 因“9〃13”重大建筑施工事故被罚款120万元。
21.雷小明,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管执法局常务副局长 (负责全面 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2.林良根,男,中共党员,武汉市城市管理局查违处处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23.袁建梅,女,中共党员,武汉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丰巍,男,中共党员,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执法五大队副大队长 (负责 全面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徐国强,男,中共党员,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给予行政记 过处分。 26.余海斌,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经济社会发展局副调研员,给予 行政记大过处分。 27.吴汉泉,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 处分。 28.甄别,男,中共党员,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

天津港爆炸的环境法思考

天津港爆炸的环境法思考

天津港爆炸的环境法思考作者:常纪文来源:《检察风云》2015年第18期常纪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原北京市安监局副局长我国每年都发生一些重特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事件。

很多区域和行业并没有开展针对性的反思、总结和改进,事故善后不久,警醒和负责在看似平淡的日常工作中逐步被侥幸和麻痹思想取代。

按照海恩法则,隐患逐步滋生,由量变到质变,下一个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由此埋下伏笔。

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极为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不仅是中国少有的重特大事故,也是人类安全生产史上少有的事故。

这一事故,不能白白发生,除了严肃追责以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吸取平时监管和事故应急的教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问题大讨论、大总结和工作水平大提升工作。

正确处理国家、社会公众与企业业主的利益关系,使监管执法回归公正、超脱的本位在一起起重特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件中,贪婪的企业业主因为自己追逐私利,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培训、投入、管理义务,将自己的安全生产和环境风险转嫁给国家和社会,一些受害者甚至家破人亡。

在此次天津港爆炸事件中,企业被允许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总类、数量和实际总类、数量相差太过悬殊,导致爆炸事故波及面扩大,事故危害程度加深,致使众多无辜的生命消失在不应当发生的事故中。

从近几年的事故处理情况来看,很多事故的应急和善后成本,本应由违法的企业承担,但最后由国家和社会部分甚至全部买单,这极不合理。

在事故处理中,一些利益受影响者和社会公众的合理要求和期望,因为企业主的赔偿能力有限而难以得到满足,政府不得不出面兜底,又导致受影响者、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产生新的矛盾。

究其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对企业平时无原则的袒护,导致其违法行为日益猖獗。

正确处理社会公众与企业、社会公众与企业利益相关人的矛盾关系,重塑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监管执法公信力通过很多事故的发生,可以发现,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有重大瑕疵,如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明知公众明显有不同意见,却采取选择性的意见征求方式甚至造假,在报告书中写90%以上甚至100%的公众表示同意。

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昨天我们分析过了事故的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今天让我们看一下爆炸中人员、财产的赔付问题、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律师在此次事故中的作用。

【法律分析】(二)爆炸中人员伤亡的赔偿问题1、消防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

8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军休处称,已经启动追认遇难消防人员为烈士及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工作。

一旦被认定为烈士,将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评定和测算,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

并且,李克强总理曾代表政府承诺,天津港专职消防员将与正式公安消防员同样待遇。

那么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烈士可以获得如下赔偿:(1)烈士褒扬金(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3)定期抚恤金(4)商业团体意外险2、瑞海公司工作人员瑞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次爆炸期间造成伤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

3、周边居民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

依此规定,因危险品爆炸引起的侵害行为,责任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七条:瑞海公司对本次爆炸事件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然,如果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1)医药费、住院费等(2)残疾赔偿金(3)被抚养人生活费(4)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误工费、护理费(6)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及营养费用(7)精神损害抚慰金(8)商业意外保险(三)财产损失赔付的法律问题关于财产损失,同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瑞海公司对本次爆炸事件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与实施(138页)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与实施(138页)

2021年6月1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 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 技术、 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 ,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 ,构建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 全生产。第22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督考核 ,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人的原因
直接原因
事故经过
事故根源与条件
事故致因因素
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相结合
社会 因素
安全 缺陷
接 触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致害物
间接 原因
基础 原因
事 故
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具 有的能够 导致事故的危险能量与危险物质
控制风险
预防事故
事故根源
事故条件
作业管理及环境4项 较大危险警示标识 场所安全距离和出口 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新安法规定了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30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全面责任 , 履行法定责 任。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 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 度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直线管理人员的选择、 培育和使用
各级领导由"重视"向向"重实"转变职能部门由"参与者"向"责任者"转变 基层员工由“岗位操作者"向"属地管理者"转变

天津爆炸事故

天津爆炸事故

从海瑞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该化学品行业的社会责任感实践总结第六组成员:韩洁154983091王秋红154983114杜梦文154983118任焕焕154983125马亚晨154983110郭倩茹154983094从海瑞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该化学品行业的社会责任感2015年8月12日23点30分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

具体损失惨重,伤亡较严重,爆炸影响区域广大,造成多处居民区有较大损失。

一·问题表现(1)安全问题:事故是安全工作最无情的验收员。

在惨痛的事故面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总会格外显眼。

很多时候,我们并不缺乏法规、制度、监管、预案,但在“安全”这个沉重命题下,每一个环节的失守,都会给危险的下坠一个加速度。

那些法规落实、区域规划、监管检测上的漏洞,如同开在血管上的切口,触目惊心。

中央反复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就是要明确谁是缝合这些可怕切口的那只手。

正如我们常说的,安全责任大于天,一是因为安全生产本就该在治理价值序列中占据首要位置,二则是因为只有上上下下一齐发动,才能做到“万无一失”,避免惨剧发生后的“一失万无”。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规制度,是不会自动变成现实的。

预警应急机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大,安全风险排查化解不深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不高,都会给致命的危险留下穿越防护网的机会。

同时,安全隐患又是一个狡猾的杀手。

有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曾经感叹,面对大量的监管需求,目前最缺少的是能够准确排险的专业人才。

让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既要给监管者常念强化责任的“紧箍咒”,也要帮助他们修炼明辨风险的“火眼金睛”,二者缺一不可。

所有这些,最后都落脚在生产单位对于安全的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针对天津港“8·12”瑞海公司仓库特大爆炸事故的两次指示中,强调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可谓一针见血。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背景2015年8月12日晚上,天津港发生了一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事故导致173人死亡,数百人受伤,严重损坏了港口设施和周围建筑物。

该事故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关注,并对天津港及其安全管理措施提出了质疑。

二、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非法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天津港Ruihai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储存了大量危险化学品。

这些化学品包括硝酸铵和氯化钾等易燃易爆物质,其储存条件和方式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2.管理不到位:天津港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的瑕疵。

由于监管不到位,容许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储存和销售行为。

此外,安全审查、培训和监测等方面的问题也存在。

3.违反规定操作:事故现场的调查显示,工人们在处理危险化学品时没有按照规定操作。

他们没有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4.安全隐患暴露:在事故发生之前,天津港曾多次接到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投诉举报。

然而,港口管理机构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5.监管体系问题:天津港的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多个部门和单位负责港口的安全管理,但缺乏协同合作,导致了监管措施的松懈和责任的推卸。

三、事故教训和改进措施1.加强安全管理:港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监管,确保他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同时,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完善监管体系:建立一个整体协调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和职责。

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提高安全管理的效果。

3.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惩,以起到警示作用。

4.改进安全审查:加强对企业的安全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对于储存危险化学品这类高风险企业,应加强常态化监管,并开展定期的安全演练和培训。

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事故资料

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事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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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况
瑞海公司地理方位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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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经过: 8 月 12 日 22 时 51 分 46 秒,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
区集装箱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组织灭火,但火势 猛烈并迅速蔓延,23 时 34 分 06 秒,危险品仓库发生第一 次爆炸,23 时 34 分 37 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爆炸 威力巨大,河北多地均有震感,周边十多公里范围遭受不同 程度损失,爆炸中心区的房屋、车辆、集装箱等几乎全被摧 毁,现场人员几乎全部遇难或重伤。爆炸后现场形成 6 处大 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 月 14 日 16 时 40 分,经过全国人 民共同救援,现场明火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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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深刻启示
二、危化品是魔鬼,是猛兽,必须“关牢锁紧”。 ?天津港8.12事故,是世界上损失最大安全生产事故,其第二次爆炸威 力,相当于震级约2.9级地震,21吨TNT,接近于46个战斧式巡航导弹 落地爆炸,超过了165枚美国二战最大的依阿华级战列舰的406毫米主 炮炮弹的威力。可见,危化品的危害之大。 ?油田建设涉及的危险品包括:原油、天然气、汽油、乙炔、氢气、 射 孔弹、测井用放射源等。 ?危化品是重大危险源,必须严格管理,按规办事,绝不能出任何问题, 切实落实好防火防爆防丢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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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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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情况 :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爆炸冲击波波及区。 事故中心区 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两次爆炸分别形成
一个直径 15 米、深 1.1 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 97 米、深 2.7 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 150 米范围内的建筑 被摧毁,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 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现 场灭火的 30 多辆消防车、警车和附近存储的 7641辆商品汽车全 部损毁,附近企业的 4787辆汽车受损。

危险品都有哪些?火柴、打火机、烟花算危险品嘛?

危险品都有哪些?火柴、打火机、烟花算危险品嘛?

火柴、打火机、烟花算危险品嘛?危险品都有哪些?今天都8.31 了,突然想起去年的“8•12天津港爆炸事故”,不禁感慨自己的健忘!2016年2月,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有多少人关注过这个报告?跟任何其他“热点”一样,过眼云烟而已!身为货代人,在接货和操作时,对危险品或隐含的危险品引起足够重视了吗?你知道什么是危险品吗?烟花算危险品嘛?火柴呢?充气打火机呢?作为货代人尤其是空运货代,如果对危险品或容易隐含危品的货物没有一个基本的概念,是不是太“外行”、太“小白”了?1、什么是危险品?危险品(Hazardous Material)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易感染、有毒性、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性质的物品的总称。

如炸药、煤气、汽油、黄磷、白磷、硝酸铵、硝化棉、过氧化物、氯酸钾、金属铀、烟花爆竹、打火机、火柴等。

这些物品在包装、运输、装卸、贮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应按危险品操作和处理。

2、危险品都有哪些分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下面请看各类详情:第1类爆炸品爆炸品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用的烟火物品。

充气打火机是不是危险品?很明显嘛,充气打火机是有可能发生爆炸的!属于管制危险品,就像汽油、天然气一样需要专用运输车才可以运输,普通的物流公司根本就没有资格运输打火机对不对?爆炸品按危险性分为如下5项:第1项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硝酸甘油;一般的压缩气体受撞击均会发生爆炸如液态二氧化碳。

一起违规操作引发火灾的认定与思考

一起违规操作引发火灾的认定与思考

一起违规操作引发火灾的认定与思考【摘要】违规操作是造成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探讨了违规操作与火灾的因果关系,指出违规操作监管不力带来的问题,并提出加强违规操作防范的建议。

对违规操作后果的认定与责任追究进行了探讨,强调了严肃对待违规操作引发火灾的重要性。

结论部分强调了强化违规操作监管力度的必要性,呼吁社会各方关注违规操作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对违规操作问题的重视,促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加大力度打击违规行为,以避免类似火灾事件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违规操作、火灾、监管、责任追究、防范、案例分析、因果关系、认定、建议、引发、责任、社会关注、强化监管力度、违规操作问题、严肃对待。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持续推进,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火灾事故的频发却给人们的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火灾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可能伤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众多火灾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违规操作引发的。

违规操作不仅是一种安全隐患,也是造成火灾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违规操作与火灾之间的因果关系,加强违规操作的监管和管理,以及认真的追究违规操作的责任。

火灾事故给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是对人们生命安全的威胁。

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违规操作引发火灾的问题,加强预防和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1.2 研究意义违规操作引发火灾是一种常见且具有危害性的现象,对此进行认定与思考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深入分析违规操作导致火灾的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全面地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从而有效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探讨违规操作与火灾的因果关系有助于揭示违规行为对火灾发生的影响机制,为基于科学依据制定相应防范措施提供参考。

进一步,对违规操作监管不力的问题进行研究可以帮助相关监管部门找出问题所在并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火灾防范的有效性。

天津爆炸事故开始追责:瑞海董事长等9高官被刑拘

天津爆炸事故开始追责:瑞海董事长等9高官被刑拘

天津爆炸事故开始追责:瑞海董事长等9高官被刑拘新华网北京8月27日消息,记者当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事故调查。

经调查发现: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力。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监管不力,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

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负有审批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明知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

天津新港海关有关责任人员在危化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其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给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瑞海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天津港(集团)公司作为港区企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有关责任人员疏于管理,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

专案组还发现,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违法行使职权,帮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瑞海公司通过安全评审,致使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通过了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关资质的审批。

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以下10名官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据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事故资料

天津港8.12火灾爆炸事故资料
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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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分析
2、瑞海公司违规作业
违规开展 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
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对委托外 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 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 野蛮装卸行为。
程度损失,爆炸中心区的房屋、车辆、集装箱等几乎全被摧
毁,现场人员几乎全部遇难或重伤。爆炸后现场形成 6 处大 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 月 14 日 16 时 40 分,经过全国人 民共同救援,现场明火被扑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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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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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情况 :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爆炸冲击波波及区。 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两次爆炸分别形成 一个直径 15 米、深 1.1 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 97 米、深 2.7 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 米范围内的建筑
险货物 7 大类、111 种,共计 11383.79 吨,包括硝酸铵 800
吨,氰化钠 680.5 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 229.37 吨。其中,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 72 种、 4840.42 吨,包括硝酸铵 800 吨,氰化钠 360 吨,硝化棉、 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 48.17 吨。
防护知识的了解仅限于现场不准吸烟、车辆要带防火帽等,对各类危险物
质的隔离要求、防静电要求、事故应急处臵方法等均不了解。 未按规定制定 应急预案 并组织演练 。瑞海公司未按规定,针对理化性
质各异、处臵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处臵预案,组织员工
进行应急演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 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使得周边企业的 员工不能第一时间疏散,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_爆炸_后的次生舆情冲击波_天津港爆炸_次生舆情演化探析_马雪健

_爆炸_后的次生舆情冲击波_天津港爆炸_次生舆情演化探析_马雪健

17□ 2015.10□ 湖北 马雪健 刘 颖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天津滨海新区一处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震惊了国内外舆论场。

与救援工作同时展开的舆情处置工作,却在万众瞩目下频亮“红灯”,也成为该事故中需要反思的环节。

值得注意的是,如此重大的突发舆情却旁生“枝桠”,四散漫延的次生舆情不断增加着政府舆情处置的成本,但同时又为舆论引导工作提供了契机。

因此,如何用好这把“双刃剑”,是各单位应对重大突发舆情前需做足的功课。

“天津港爆炸”舆情次生过程中的“众生相”1、网民:由将信将疑转为群体共识从“天津港爆炸”舆情主线来看,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网民对于爆炸原因、救援情况、追责等问题持续关切,助推舆情热度不断升高。

而官方在此过程中表现出的三缄其口、主体不明等状况,无疑为舆情次生留下了缺口。

当主线舆情开始分流,“小道消息”也随之鱼贯而出,由于无法及时得到权威消息印证,在负面情绪主导下,网民就会由将信将疑的观望状态,逐渐转变为确信不疑的共识。

如爆炸起因调查过程中,网上盛传瑞海总经理只峰是天津原副市长只升华的儿子,随即网络舆论关注点开始向涉事企业的背景方面转移,多名政府高官无端“躺枪”。

2、媒体:由舆论疏导转为公众诘问在爆炸事件之初,天津本地媒体可谓抢尽“风头”。

在经历了集体“失声”的质疑后,天津卫视播放韩剧的桥段让紧盯事故的网民集体侧目,对媒体的声讨也由当地媒体泛化至其他主流媒体。

在此基调中,媒体对公众的情绪疏导并未起到太大作用。

而随着由民众助推形成的次生舆情纷至沓来,媒体一方面要保证信息传播的及时性,满足民众的关切,同时也开始代表民众进行诘问。

在信息深挖的过程中,同样也会助推舆情的多极化方向发展。

如在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追问“只峰是谁”,这同样给网民以暗示——此事必有蹊跷。

这就为网络舆论场设置了议题,关于企业背景的人肉搜索、谣言等慢慢滋长,伴随着媒体的发问而生,又随着媒体的辟谣而亡。

3、政府:由主动介入转为被动应对对于此类重大突发性舆情事件,舆情多极化发酵,直接为涉事政府的舆情处置工作增加了难度。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领刑 安全生产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领刑 安全生产

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领刑安全生产红线不可逾越作者:王羽来源:《上海企业》2016年第12期一年前的8月12日22时52分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的严重后果。

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24名直接责任人员和25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

一审宣判 49名责任人获刑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据新华社报道,事故共造成1 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别重大责任事故。

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

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同时,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滨安评公司)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财产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原则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问责是指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惩罚或追究责任的过程。

在问责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原则内容及案例分析三个方面,探讨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原则。

一、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刑法》、《行政责任法》等。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对责任人的追究责任和问责要求。

《刑法》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处以刑事制裁。

《行政责任法》则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于违反法定职责和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问责。

二、问责原则内容1.依法问责原则问责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标准,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问责,保证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行为,应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责任明确原则在问责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并严格区分不同责任层次。

对于事故责任人,要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

3.失职追责原则对于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的相关责任人,应该追究其过失责任。

不论是管理层还是生产一线的工作人员,如果发生了能够预见但没有防范的事故,均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4.从严问责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后,要依法、及时、严肃地进行问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追究。

任何施工企业和个人都不得逃避追责,要坚决制止并严肃追究。

三、案例分析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爆炸事故造成173人死亡、798人受伤、感染电离辐射者数百人。

对于这起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中国政府坚持了依法问责的原则,并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追责处罚。

安全生产渎职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渎职案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渎职案例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追究安监人员责任甚至定为渎职罪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安监部门需要招人,但没有人愿意进去。

2、安全生产领域犯罪怎么判请看最新的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明确七大关键问题2015年12月15日12:17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电(马学玲张尼)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

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另外,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

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入罪标准是什么?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为此,这则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记者注意到,《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这则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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