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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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海商法考试试题B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5.Collision
船舶碰撞是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物遭受损失的事故。
6.Salvage
海难救助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难的人员、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援助、救助的行为。
7.Subrogation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的向保险事故的责任方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8.Bill of Lading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简答题(每小题 10分,共30分)
3.何谓海商法?
何谓海商法,各国法律规定和各国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目前国际海商法学界尚无定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条的规定,可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其一,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其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人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3.简述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海难救助行为与方式多种多样,判定一项救助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海难救助,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须有合格的救助主体
2.救助标的须是法律承认的
3.救助标的应当处于真实的危险之中
4.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5.救助一般必须有效果
三、论述题(每小提25分,共50分)
2.论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
船舶碰撞民事责任的基础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一样,均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采用以下标准和方法来判定船舶侵害方是否有过错:
(一)船舶侵害方是否具有合理的技术与谨慎
这一标准是在船舶侵权责任中判定船舶所有人及其受雇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基础性标准,它包括两个方面,即船舶所有人是否具有合理的技术与谨慎以及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是否有合理的技术与谨慎。船舶所有人是否具有合理的技术与谨慎是指船舶所有人是否依法使船舶适航并在每一个航次中保持有效的安全状态。
(二)法律推定过错原则
这一标准是指当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或地方性规则)时,除非该船舶能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该规则在当时情况下不可能导致碰撞的发生,否则,法律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舶犯有过失。法律推定过失原则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该原则最早源于英国。由于该原则在理论上和事实上背离了碰撞事故中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的原则,大多数国家均相继抛弃该原则。目前,只有美国在该领域仍坚持法律推定过错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强调应绝对严格遵守航行规则。
(三)双方疏忽等效原则
指碰撞当事各方的疏忽一直持续到碰撞时刻,且每一方的疏忽都能导致碰撞的发生,此时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因为此种情况下难以区分谁的过失为主。
(四)最后机会原则
指船舶碰撞中,有最后机会避免船舶碰撞发生的船舶,由于其过失未能避免时,则应认定该船舶对损失负全部责任。该原则在英国司法实践中影响深远,常常成为判案的依据。但是,最后机会原则往往成为过失方逃避责任的借口,因为即使其存在过失,只要能证明对方有避碰的最后机会,则可免责。正因如此,英国法院也逐渐放弃了该原则,认为较公平的原则不是看是谁有最后机会避碰,而是分清谁的过失导致碰撞的发生。
我国法律对判定过失的标准未予规定,即使有一些规定,如“合理”、“谨慎”等含糊标准,也不具操作性,通常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个案确定。我们认为,判定船舶碰撞中的过失,应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是否应当注意,能否注意为依据,并根据他们行为的时间、地点和其他客观环境因素综合判断。
2.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有: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