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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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第八章

刑法总则第八章
b.行为人确实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为无责任能力的心 理标准;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整理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的人。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即具有生命的人。

法人是指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单位,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也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产生影响。

此外,犯罪主体还分为直接犯、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等不同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主体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责任和处罚。

自然人和单位在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后,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一般主体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特殊主体则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罪过是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危害行为是指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而不作为则是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概述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拟制的人),其他动物或自然力不能成为犯罪主体。

第二,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实行犯罪行为的人,就非犯罪主体。

第三,作为犯罪主体必须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1、达到刑事法定年龄2、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特殊要件——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三)特殊身份的类别1、以特殊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等)。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记要》“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④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⑤代征、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3、以特定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5、以持有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6、以参与某种活动为内容的特殊身份7、以患有特定疾病为内容的特殊身份8、以不具有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9、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三、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一)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打击犯罪的重要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原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避免了随意定罪的可能性。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强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普通百姓,在刑法面前都应平等对待,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指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处罚。

在犯罪构成方面,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要素。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和完全负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等。

刑罚是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刑罚体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则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中国刑法12岁以下杀人怎么判

中国刑法12岁以下杀人怎么判

中国刑法12岁以下杀⼈怎么判
杀⼈是严重违法犯罪⾏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构成杀⼈罪最⾼可判处死刑,那么中国刑法12岁以下杀⼈怎么判,关于未成年⼈杀⼈怎么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中国刑法12岁以下杀⼈怎么判
12岁以下的未成年⼈杀⼈,不构负刑事责任,不能判刑。

应当由其监护⼈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对于刑事责任能⼒⼈的分类如下:
1、完全刑事责任能⼒⼈是: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然⼈;
2、限制刑事责任能⼒⼈是: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盲⼈、⼜聋⼜哑的⼈;
3、完全⽆刑事责任能⼒⼈是:14周岁以下⾃然⼈、14周岁⾄16周岁之间犯除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种犯罪⾏为之外的其他犯罪⾏为的⾃然⼈、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

三、未成年⼈犯罪即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宽处罚。

故此:10周岁的孩⼦杀⼈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会被判刑,可责令家长管教;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未成年⼈犯罪在量刑⽅⾯和成年⼈是存在差异的;从上述可知,我国刑法规定满16周岁的即要承担刑事责任(任何犯罪)、⽽对于特殊的⼋种犯罪满14周岁即要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可以看出,12岁以下未成年⼈杀⼈不负刑事责任。

相信⼤家看了上⾯介绍后,对于未成年⼈杀⼈怎么判的法律知识有了⼀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如果对于这⽅⾯的知识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家到店铺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在刑法上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它是刑法适用的一个基本要素,对于评判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包括刑事责任的对象、刑事责任的范围和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三个方面。

一、刑事责任的对象刑事责任的对象是指在刑法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刑事责任的对象,无论是犯罪的主体还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都应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还将刑事责任能力扩展到法人及其它组织上,使其能够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范围刑事责任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不同的刑事责任形式和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

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刑罚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的适用方式则有主观责任、客观责任、累犯责任等不同形式。

刑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范围旨在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是指判定个体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包括年龄、心智和精神状况等。

刑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对心智不健全或精神异常的个体在刑事责任上有所限制。

此外,判定刑事责任能力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旨在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确保个体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具备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由意志。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适用的基本要素,涉及刑事责任的对象、范围和评判标准三个方面。

在刑事责任中,个人应当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刑法还将刑事责任范围和适用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年龄、心智和精神状况等,以确保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划分和刑法的公正适用。

通过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深入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哪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哪些

一、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哪些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已满75周岁者。

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适用年龄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缓)。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怎样才算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分辨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及《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23页)

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总论(23页)

第一部分非税部分——第一章总论【考情分析】年均分值8分左右,主要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

【考点一】法和法律:概念、本质、特征★【考点大数据】近4年本考点考试分值占本章总分值比重0.59%。

【重要考点回放】【例题1·单选题】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体现的是法()特征。

A.国家意志性B.利益导向性C.明确公开性D.普遍约束性『正确答案』B【例题2·多选题】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C.法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选项C,法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例题3·多选题】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

A.表决B.制定C.认可D.讨论『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例题4·判断题】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所以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例题5·判断题】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其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是相同的。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

【考点二】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考点大数据】近4年本考点考试分值占本章总分值比重15.15%。

【重要考点回放】一、法律关系主体二、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1.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法人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3.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必须有权利能力,但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杨氏记忆密码818。

(二)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杨氏记忆密码1416。

刑法第四章

刑法第四章

刑法第四章刑法第四章是关于犯罪的主体的规定。

在犯罪中,犯罪的主体是指犯罪的行为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犯罪的主体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责任的承担者。

因此,犯罪的主体是刑法规定的重要对象之一,也是刑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犯罪的主体刑法规定,犯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才能构成犯罪。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指年满十六周岁的人。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刑事法律上能够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法规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二)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人,才能被认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如果一个人由于精神疾病或者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

虽然大多数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刑法规定可以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限制。

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年龄限制。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精神疾病或者精神障碍。

由于精神疾病或者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过刑事处罚。

曾经被判处刑事处罚的人,在特定时期内,也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四、犯罪的防范和预防犯罪的防范和预防是刑法规定的重要目的之一。

为了防范和预防犯罪,刑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一)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教育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学校教育。

学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育对于预防犯罪也有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指社会对人们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包括课堂教育、社区教育、媒体教育等。

刑法第八章

刑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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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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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
内,一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25人死亡,多 人受伤。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 宋某某、张某(女)因对“蓝极速网吧”不满而起意报复,并 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后果极为 严重。因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 依法以放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无期徒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某(女)有期徒刑12年。参与 实施放火的张某(男,13岁)因不满14周岁,未追究刑事责任, 已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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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1986年6月30日生。2002年3月13日晚7时许,被
告人姜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三村西大门附近,乘人不备, 抓住被害人孙某的左手腕,抢夺得被害人孙某手中得三星牌 38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777元。之后,姜某乘出租 车逃跑,被害人孙某亦乘出租车紧追其后。至浦东新区张扬 路、巨野路路口时,被告人姜某下车继续逃跑,并用路旁的 水泥块砸向协助抓捕的出租车驾驶员严安源头面部,致严安 源头面部多处软骨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鉴定,该伤属轻 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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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排除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一般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

04-自然人犯罪主体

04-自然人犯罪主体
(4)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等管理层的 负责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
(5)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军内在编人员和预备役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 刑法典分则第十章中。
(6)邮政工作人员。 2.从特定工作或者业务上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主要是与公共安全有关的人员以及与市 场经营有关的人员。 3.从特定法律义务上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主要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例如,逃税罪必须由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构成。 (2)家庭成员或者负有抚养、监护义务的人。例如,虐待罪必须由家庭成员构成;遗弃罪必 须由负有扶养、监护义务的人构成。 4.从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上规定犯罪主体特殊身份。主要有两种情况: (1)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例如,伪证罪只能由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 翻译人构成。 (2)在押罪犯等案件当事人。例如,破坏监管秩序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只能由依法 被关押的罪犯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 公务的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中。
(3)司法工作人员。依据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检察、审 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和第 四章中。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以及各级共产党机关、政协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等
工作的工作人员。这类主体主要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中“渎职罪”中。 (2)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犯罪主体

第七章犯罪主体本章重点: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二、刑事责任年龄三、精神障碍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的内容。

刑事责任中的认识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刑事责任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特征:是行为人行为时犯罪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

是辩认行为能力与控制行为能力的统一。

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之间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二)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1、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4——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犯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八版课件副本7

刑法第八版课件副本7
(二)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人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因素: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1.认识的内容。一是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三是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这主要包括行为人对特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的认识。2.认识的程度。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另一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2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一年龄阶段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注意,对于因不满12周岁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人,应依法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刑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年龄阶段的人除其他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第二节 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的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矜老恤幼唐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点术[权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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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老恤幼唐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点术[权威资料] 矜老恤幼:唐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点术本文档格式为WORD,若不是word文档,则说明不是原文档。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摘要:唐律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规定可以溯源至西周时期,期间经过了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三个时期,在继受隋律的基础上创制出“老小及疾有犯”的刑事责任能力制度。

唐律把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两种,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分为三等。

唐律还对限制刑事责任人进行了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为行为主体或客体时的立法保护;在刑事处罚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在诉讼程序方面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立法保护。

唐律承继并发展了西周以来矜老恤幼的立法理念,尽管并未改变维护封建统治需要的本质,但为我国现代刑法增加对老年人刑罚减免内容提供了历史启示。

关键词:矜老恤幼;唐律;刑事责任能力D929.42 A 1004-0544(2012)05-0088-05依据现代刑法理论,一般可以将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三种,其标准主要是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

在唐代,与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相关的是“老小及疾有犯”,它依据自然人的年龄以及身体状况来决定处罚。

因此,采用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对唐律中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并可以成为架通现代和古代的桥梁。

本文拟就此作出粗浅研究,供商榷。

一、唐律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溯源唐律“汇唐前立法之精华,集唐前立法之大成,是史无前例的杰作。

”?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也是如此,它是总结唐以前立法的结果。

(一)先秦时期唐律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可以溯源至西周时期。

据《周礼?秋官?司寇》所载: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一赦日幼弱,再赦日老旄,三赦曰蠢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齿者,皆不为奴。

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体知识点总结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他是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在刑法中,犯罪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类型。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刑法意义上的实际行为人;法人是指法律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拟行为人。

不过,在犯罪主体方面,法人主体的认定、追究和审判都有着自身的特点,因此在刑法中通常与自然人主体分开规定。

二、自然人主体1. 自然人主体的认定自然人主体是指年满十四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公民。

刑法规定了自然人主体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主要包括年龄、智力、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等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满十四周岁即具有刑法上的行为能力,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受到特殊保护,其刑事责任通常具有一定的限制。

2. 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是指其在法律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能力。

责任能力是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通常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状态、认罪认罚等方面。

在刑法中,对于某些特定的犯罪行为,对自然人主体的责任能力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

3. 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也是影响犯罪主体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刑法中,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刑事行为能力,即有能力独立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有能力独立实施一切民事法律行为。

三、法人主体1. 法人主体的基本概念法人是指法律认可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是刑法意义上的虚拟行为人。

在刑法中,法人主体通常指的是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而事业单位法人主要包括国有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

2. 法人主体的刑事责任法人主体在刑法中也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

解析刑法中的行为人刑事责任

解析刑法中的行为人刑事责任

解析刑法中的行为人刑事责任在刑法的体系中,行为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刑法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行为人刑事责任进行解析,探讨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行为人的主体要件行为人的主体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中所承担责任的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主体要件主要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

1. 自然人主体要件自然人是行为人的基本主体,指的是具有生命的人。

刑法规定,只有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刑法的行为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且具备自我控制能力。

未满十四周岁的人认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而十四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认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

2. 单位主体要件单位是行为人的另一类主体,指的是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组成的组织。

在我国刑法中,单位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

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人主体,可以承担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责任,其承担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单位的罚金、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二、行为人的行为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目的等。

行为要件是刑法中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衡量标准,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要件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而有所不同,比如盗窃犯罪就需要具备盗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时,必须具备盗窃财物的故意和实施盗取行为的具体行为举动。

除了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之外,行为人的补充要件也是刑事责任所关注的内容,比如犯罪的情节、犯罪的结果等。

这些要件的存在与否都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重要的影响和决定。

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形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形式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刑罚和法律制裁。

刑法中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形式一般分为刑罚和非刑罚两类。

1. 刑罚刑罚是行为人犯罪后所遭受的法律制裁,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论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王业成
【期刊名称】《成功:教育》
【年(卷),期】2018(000)008
【摘要】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
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国家针对犯罪人员是够实施刑事处罚的关键之所在。

如果从中国大陆刑法角度来看,自然人刑事能力的有无是与年龄和精神状态有关的。

第一:中国大陆刑法规定未满16岁的自然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对于特殊的八类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只需年满14岁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精神状态,大陆刑法认为一个能证明行为时精神状态不正常的人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注意这里一定要是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来说,行为时精神正常时不可免予刑事处罚的。

【总页数】1页(P27-27)
【作者】王业成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
【相关文献】
1.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分析 [J], 赖志忠
2.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J], 宋新宇
3.精神病人凶杀案的作案特征与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J], 吴鉴明
4.试论精神病人的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J], 杨东欣
5.自然人电子订约能力问题探析 [J], 孙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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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一、
二、年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

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由于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三、
四、精神状态划分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具备两个标准:(1)行为人行为时必须是精神病人;(2)由于精神病而于行为时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但负刑事责任。


三.生理缺陷划分
《刑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醉酒划分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可以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犯罪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自然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而病理性醉酒犯罪是由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这已经超出了醉酒的范围,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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