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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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现场管理,杜绝“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矿井目前现状和年度采掘计划制定《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办法》,望矿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矿井通风
(一)通风设施
1、严禁同时打开2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1道风门,通车或行人后必须及时将风门关闭,发现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瓦斯超限事故有关处罚规定严肃追查处理。
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未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的一处罚款200元;行人行车风门必须实现连锁,一处未连锁罚款200元,人为破坏联锁装置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其所属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2、各生产单位必须管好用好所在作业地点内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建成后,为采面服务的设施由采煤队负责;为掘进面服务的设施由掘进队负责;副井运输大巷、各片盘口、井底车场的通风设施由机运队负责;为主井皮带巷、变电所、泵房服务的通风设施由机电队负责;凡两个以上区队在同一区域内施工,由施工单位共同负责。
各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通风设施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通风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拆除通风设施。所有下井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对损坏和破坏通风设施的一次对个人罚款200元、其所属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损坏通风设施酿成事故的,要按照地煤公司和先锋煤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因运输设备、安装管线等原因确需拆损通风设施时,必须至少提前两天向通风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按指定时间进行,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4、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车辆通过风门时,严禁使用矿车撞击风门。发现用矿车撞击风门的,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如造成风门损坏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5、通风队要定期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发现损坏及时处理;把通风设施检查纳入瓦斯巡回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能及时处理,一次罚款300元。
6、严禁在密闭前5米范围内存放设备、物料,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并限期整改。
7、密闭前应设置栅栏,并留设小门,栅栏网格不能大于200mm,未经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设栅栏或破坏栅栏。擅自移设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破坏栅栏的,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二)局部通风管理
1、局部通风机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以保证局部通风机连续、可靠、稳定运转。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必须标明风机型号、功率、通风距离、风筒直径、日期以及风机所在位置巷道名称、风筒风量等。
2、掘进工作面在开工前一周,由通风部门提出申请,机电部门按要求在指定地点安设风机配电点(包括专线、风机电源、馈电开关、闭锁开关等);施工单位按要求把风机运送到指定地点;通风队按规定敷设风筒,未按规定敷设风筒一次罚款200元。并由通风科组织安检、机电、生产调度、通风队、施工单位等相关科室、区队进行验收,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双风机供风的施工、作业地点,如果主风机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副风机运转时,主风机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故障处理完毕,并恢复正常运转,超过时间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要加强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或现场班组长立即组织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电源,施工单位在巷道口打设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原因,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检等部门追查处理,处理结果报矿主要负责人。
5、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
6、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风筒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保证风机和风筒安装吊挂质量,杜绝局扇循环风、减少漏风,工
作面风量必须满足作业规程设计要求,未按要求安装风机导致工作面风量不能满足需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及时整改。
7、井下在用的风筒由通风队负责检查维护,破口要及时缝合粘补,破损严重无法修补的要及时更换。对漏风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对通风工罚款300元。
8、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根据掘进工作面进度及时延接风筒,保证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不按规定及时延接风筒或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每处对通风工罚款100元。
9、各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风筒,严禁故意破坏风筒。如发现人为损坏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其所属单位罚款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500元。如造成无计划停风或瓦斯超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查处罚。
10、各使用局部通风巷道,过矿车时,要匀速通过,不得速度过快,如发现有局部区域矿车摩擦风筒时,需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及通风队进行处理,挂破风筒的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300-5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11、局部通风机归使用单位管理。
二、瓦斯管理
1、根据采掘计划和井下实际情况,通风科负责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未及时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罚款200元。
2、瓦斯检查员根据通风科规定的检查地点、路线、时间间隔进行瓦斯检查,检查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次
数向通风调度汇报,严格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照”,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瞒报、谎报、漏报,记录未及时填写的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300元。
3、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脱岗,发现一次对瓦斯检查员罚款300-500元。
4、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界限(下称超限)时,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有权先停止超限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人员,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好报告值班矿长和主管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未及时汇报撤出人员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因未及时撤出人员或汇报,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查处罚。
5、在检查有瓦斯积聚地点和盲巷瓦斯时,必须两人一前一后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当瓦斯浓度达到3.0%时或氧气浓度低于18%时,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及通风科汇报,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不及时汇报的一次罚款300-500元。
6、各采、掘工作面和矿井主要回风巷道应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未按规定安设传感器的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8、矿长、矿技术负责人、井下带班矿领导、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9、因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在现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未按措施要求排放瓦斯发现一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