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厂项目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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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山东省邹城市xxx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书

甲方: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二零一一年

山东省邹城市xxx污水处理工程BOT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精神,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xxx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范围

xxx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工程规模为:每天x万吨,包括厂外管网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

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污水处理的独家特许经营权,乙方的全资子公司或关联单位作为投资人,以BOT方式本项目工程的建设、运营及移交。

本项目的技术路线由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确定,甲方在咨询有关设计院后,可对乙方的技术路线作局部调整,双方的共同目标是确保污水处理达到有关要求标准。

2、本项目预计总投资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约为xxx万元左右(具体项目总投资以经评审通过的初步设计概算值为准)。

厂区建设征地、拆迁费用较高,如全部列入本项将造成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较高,甲方承担本项目征地拆迁和前期“三通一平”费用。

3、项目的推进

为快速启动本项目建设,双方正式签订本框架协议后,即由乙方

启动本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可研、初步设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配合与服务,待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完备时,甲方配合乙方履行招标程序。

4、签约主体文件

本项目可研批准后,双方即签订以下三个主体文件:①《污水处理BOT项目协议》,②《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承诺书》,③《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授权书》。该三个文件为本项目的主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本项目投资、设备材料采购、建设、运营、拥有、维护、污水处理服务费、移交及付款的条件,以及政府(政府关联单位)和项目公司或关联公司分别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5、项目公司的设立

将由乙方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公司,来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项目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或国家工商管理局所要求的最低出资额,并于三个主体文件签约之日起90日内完成项目公司注册。

由邹城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xxx污水厂BOT投资建设合同、污水厂特许经营权合同等;该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在合同中应规定污水的供应、污水的处理、污水的计量和检验、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厂特许经营时间期限及支付等内容,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特许经营权授予

由邹城市人民政府正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

7、特许经营期限及建设期

特许经营期限为28年,不含建设期。(具体形象进度详见附件)。

8、项目建设手续的合法性

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建设合法,及时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批复、环评、土地证、建设许可证手续。

9、优惠政策

甲方应确保项目公司享受现行及以后政府颁布的各项优惠政策。

10、建设资金

本项目的建设资金均由乙方和项目公司筹措。

注册资金: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额由乙方或其关连公司出资。

11、进水水质要求

甲方提供主要污染物限值,污染物限值应满足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

12、排放标准

参照经评审通过的可研和环评报告中数据(一级A标准及纳管标准)。

13、运行和维护

本项目由项目公司自主运行、管理,其运行和维护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

14、保底水量

双方同意正式运行后第一年的保底水量为设计水量的65%,第

二年达到80%;第三年起达到95%;超过保底水量按实计算;第四年及以后保底水量为不低于设计水量的95%,超出按实际流量计算。

15、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及其调整

污水处理起始服务费单价暂定xx元/吨。(最终以实际调查的水质资料为基础测算的水价为准)。

价格调整:

A:原则上随国家物价指数变化调整污水处理费;

B:如遇水、电因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调整,应根据调整幅度进行调整污水处理费。

C:如遇絮凝剂、酸等价格变化,双方协商调整,甲方原则同意,但价格问题应再测算,予以调整。

16、污水处理服务费结算及其支付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本项目运行所产生污泥(含水率为80%)的处置,项目公司仅承担其1 5公里的运费以内,填埋场所由甲方提供。

17、独家性

自本框架协议约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不得与第三方就XXX污水处理厂BOT项目进行接洽或磋商。

18、其他

乙方实际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条件为,通过乙方的尽职调查,乙方决定与甲方就本项目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如果甲方与乙方就《特许经营协议》关键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甲方或与项目最终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司应该承担项目前期的可研等相关费用。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另行协商后可续签补充协议,也可纳入双方后续的《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可修正本协议有关条款、条件。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生效,并于甲方与本项目投资人(含乙方)或其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之日失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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