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全文
婚姻家庭法中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婚姻家庭法全文关键词强制性规范公法与私法婚姻家庭法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法律直接规定行为人应当为或者不能为一定行为;如果违反则需受到法律制裁的法律规范。
很多学者认为,私法中的绝大部分是任意性规范,此话很有道理。
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强行性规范是民法得以自治的真谛与最可靠的保障,是连接公法与私法的纽带。
一、强制性规范的制度价值对于法律的研究,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传统的法律分类方法,实际上,法律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二者常常互相关联、互为影响,我们这里所涉及的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就是公法规则与私法规则共存于同一部法或者同一个条文中的立法现象。
强制性规范所体现的是一种引导行为,是规制行为的法律智慧,而非仅仅是建立在强权基础上的“威望”。
用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制裁的具体种类和内容能够更好的起到强制性规范所具有的教育功能,对于违法行为的后果有更为明晰的认识。
同时,制裁的法定化能够确定司法机关对违法者苛以处罚的专断权,这更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婚姻家庭法里就设有诸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意思自治在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国家公权力介入婚姻家庭,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因素增多,其在实践中发挥着较之任意性规范更为重要的作用。
二、婚姻家庭法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具体阐析对于《婚姻法》强制性规范的研究,可以从亲属关系的产生与终止、亲属关系的内容与效力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几方面进行。
亲属关系包括配偶关系、血亲关系与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姻亲关系产生的法律规范与配偶关系产生的法律规范相同。
(一)血亲关系产生与终止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血亲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关系与拟制血亲关系。
自然血亲关系产生于出生、终于死亡,基于出生的事实,无须认可,也不须履行法律手续,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惟一原因。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保护妇女权益的婚姻法规定
保护妇女权益的婚姻法规定婚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它对于保护妇女的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促进了社会性别平等的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重点分析其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意义。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愿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是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结合、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
婚姻自愿原则确保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避免了强迫婚姻的出现,有效地维护了妇女的自由和尊严。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实施身体、精神、性上的伤害行为。
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禁止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时的保护和救助提供了依据。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措施,如设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助机构,为受暴力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等。
婚姻法还就离婚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妇女在离婚中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无论是男方提出离婚还是女方提出离婚,都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望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妇女在离婚中不会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性别平等的原则。
它强调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关系,禁止婚姻中的性别歧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妇女在婚姻中应当享有与男性相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得受到不平等对待。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妇女争取与男性平等的地位和机会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社会性别平等的进步。
总之,婚姻法的规定对于保护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婚姻自愿原则、禁止家庭暴力、离婚权益保障和性别平等原则等规定,都为妇女在婚姻中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护。
然而,婚姻法的规定仅仅是起点,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进一步强化保护妇女权益的措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婚姻中的公平与和谐。
2024婚姻法标准课件
婚姻法标准课件目录CATALOGUE•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婚姻法实务问题探讨01CATALOGUE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定义性质特点婚姻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婚姻关系。
具有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等特征。
030201婚姻法的定义与性质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中,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近代婚姻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女权运动的兴起,近代婚姻法开始注重保护妇女的权益,如《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等。
古代婚姻法主要体现在各朝代的律法之中,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强调男尊女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传统观念。
现代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后经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形成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婚姻法的历史沿革02CATALOGUE 结婚制度结婚条件与程序结婚条件包括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情形、双方自愿等。
法定婚龄通常是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结婚程序包括申请结婚登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查并颁发结婚证等步骤。
在中国,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如重婚、近亲结婚等。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指因存在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
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指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况。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事实婚姻也被视为合法婚姻。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一、《婚姻与家庭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130030(二)课程英文名称:Marriage and Family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四)课程性质:婚姻与家庭法学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任选课程。
它作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于一体的法学课程,既是民商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特色和部门法学地位。
对本课程的学习,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知识更加系统化。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婚姻与家庭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婚姻与家庭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婚姻与家庭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婚姻与家庭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收养、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32学时学分数:2学分学时数具体分配:(八)教学方式以多媒体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教学要点:使学生对婚姻家庭的概念、本质、社会职能以及婚姻家庭制度在社会制度中的地位、人类两性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及各阶段的特点等基础知识,有较为全面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教学内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法律概念;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教学要点:学生掌握婚姻家庭法从其全部历史发展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二是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即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并了解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的共性及各自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txt32因为爱心,流浪的人们才能重返家园;因为爱心,疲惫的灵魂才能活力如初。
渴望爱心,如同星光渴望彼此辉映;渴望爱心,如同世纪之歌渴望永远被唱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
婚姻家庭法课程教学大纲第一部分课程说明一、课程性质婚姻家庭法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阶段限选的一门专业课。
它是为培养适应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人才服务。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婚姻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达到高等学校本科水平。
二、课程内容、学时、学分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婚姻法学是法学的重要专业学科,婚姻法是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学好婚姻法将对今后的工作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课程3学分,54课时,春秋两季滚动开设。
三、教学方法作为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其基本教学模式是现代远程混合式自主学习。
学生首先要利用文字教材和多媒体教材进行自主学习,教学单位应组织和引导学生利用现代多媒体教材和网络学习,并进行适当的集中面授辅导,解答学生问题。
利用学习小组开展协作式学习,参加网上论坛讨论。
因为本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教师应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
同时组织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实践或开展模拟法庭活动。
本课程教学要求分为了解、明确, 掌握,运用四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要求。
了解主要指知道婚姻法的基本知识等有关情况;明确,主要指熟悉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掌握主要指在理解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婚姻法基本概念和含义、基本知识、基础理论以及法条的运用。
运用主要指深入理解婚姻法基本原理,基本概念,能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同时对课程实践要求组织法院旁听、结合社会实践中的案例进行课堂或小组讨论、社会法律实践等。
鼓励在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
四、媒体分工本课程主要教学媒体:采用文字教材、录像教材、IP课件。
在适当的时候制作CAI课件或网络课程。
网上辅导。
1、文字教材是巫昌祯教授主编的《婚姻法教程》,为合一型教材。
(完整)婚姻法简答题
简答: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内容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在新增的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2。
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种类和范围.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等.4、关于离婚制度: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受害人,规定了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
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范围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人所附的债务。
3.夫妻一方经营管理其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继承或受憎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且该所得财产依法仅归属于继承人或受赠人个人特有的。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使用于共同生活的。
6.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三、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情形1.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有严重的健康障碍,威胁到子女健康。
2.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本人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3.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针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等。
4.形式探望权的父或母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
四、收养关系中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
3.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要求送未成年子女时,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4.生父母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
五、继承期待权及其特点继承期待权是指在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特点:1.继承期待权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发生根据2.继承期待权具有专属性3.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六、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1.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均归本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年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决定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互相尊重和睦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二取得结婚证应当补办登记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自始无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工作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二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由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三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限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合理要求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一方因抚育子女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不成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协议不成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导致离婚的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一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对隐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抚养费遗产继承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依照其规定制定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大纲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开放专科)《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一、期末考试要求:全面考核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原理,重点考核婚姻家庭法学的重要原理及规则的实际运用。
二、组卷原则:婚姻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其实用性很强,与我们每个公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试卷由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法条规定及实例运用等内容组成,各占一定比例。
三、试题类型:主要有判断题、法律条文分析题、案例分析题、相关报道分析题等。
四、考核形式:一纸开卷。
五、答题时限:90分钟。
六、其它说明:复习依据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由巫昌祯主编的《婚姻法学》(2006年版),以及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
须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修订的内容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1、考核目的:了解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及建国后的婚姻家庭立法。
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掌握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2、考核的知识点:(1)了解:婚姻法与有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婚姻及家庭的概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立法情况;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980年婚姻法的作用。
(2)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和本质;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发展阶段;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
3、考核要求:对要求“了解”的部分应理解;对要求“掌握”的部分应识记并会灵活运用。
第二章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考核目的:掌握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考核的知识点:(1)了解: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2)掌握:我国婚姻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3、考核要求:对要求“了解”的部分应理解;对要求“掌握”的部分应识记并会灵活运用。
第三章亲属1、考核目的:掌握亲属的概念、种类。
2、考核的知识点:(1)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2)掌握: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亲系的建立和亲等的计算。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课件
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 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 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 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 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 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适用对象
婚姻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夫妻、家庭成 员以及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有关的当 事人。
2024/3/26
6
02
结婚制度与条件
2024/3/26
7
结婚法定年龄和条件
法定年龄
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 早于20周岁。
2024/3/26
自愿原则
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 方或第三者对其进行强迫或干涉。
24
违反婚姻法规定行为处罚
1 2
重婚行为处罚
明确重婚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包括刑事责任 和民事责任。
禁止结婚疾病处罚
介绍患有禁止结婚疾病而结婚的法律后果和处罚 措施。
3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处罚
阐述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 施。
2024/3/26
25
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处理
刑事责任认定
明确在婚姻家庭中哪些行 为可能构成犯罪,以及相 应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
婚姻法的作用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障 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的和谐与进步。
4
基本原则与制度
2024/3/26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不受外力干预和强制,自 主决定自己的婚姻意愿的自由。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要求任何人不得同 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婚姻法名词简答汇总
26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除外的。
27.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已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
28.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59.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婚姻借以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离婚。
60.离婚:指夫妻双方依法定的条件好人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它是配偶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有协议离婚、裁判离婚之别。
61.协议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指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1.亲属:即亲属关系,指基于婚姻、血缘 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2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3.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24.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接、间接的血缘关系、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
19.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0.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的等各方面生活,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47统一财产制:指婚后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的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强求权。
48.联合财产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为代偿;婚姻想终止时,妻的财产有其本人收回或继承人继承。
Marriage_Law_of_the_People's_Republic_of_China_(Revised_in_2001)-婚姻法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01)发文日期: 2001-04-28Promulgation date: 2001-04-28地域: 全国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颁布机关: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Promulgator: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文号: 主席令第51号Document no: Order of the President No. 51时效性: 现行有效Effectiveness: Effective生效日期: 2001-04-28Effective date: 1981-01-01所属分类: 婚姻家庭 ( 民法->婚姻家庭 ) Category: Marriage & Family ( Civil Law->Marriage & Family )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01)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Order of the President No. 51 2001年4月28日 April 28, 2001 目录 第⼀章总则 第⼆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Contents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Chapter II Marriage ContractChapter III Family RelationsChapter IV DivorceChapter V Salvage Measures and Legal Liabilities Chapter V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篇一:婚姻法自考重点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遗弃:一种不作为,即行为人有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拒不履行。
家庭: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不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偶婚制:又称“偶婚”。
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相对稳定地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
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形式。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07-1-27.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简答14-10-31.如何理解婚姻自由的内涵?答: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关于结婚的相关意愿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都应得到尊重。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此种自由为当事人提供退出婚姻关系的机制。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婚姻法第十章_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家庭成员受到家庭暴力,或遭受虐待、遗弃时, 婚姻家庭成员受到家庭暴力,或遭受虐待、遗弃时,应 当及时行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 当及时行使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可以依法实 施自力救济,如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 施自力救济,如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 各种救援和帮助的手段及方法。 救助措施是2001年 婚姻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 救助措施是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增加的内容。其立 2001 法依据是《宪法》 法依据是《宪法》、《民法通则》中保护婚姻、家庭、妇女、 民法通则》中保护婚姻、家庭、妇女、 儿童的原则,以及《婚姻法》总则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 儿童的原则,以及《婚姻法》总则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禁 止虐待、遗弃的规定。 止虐待、遗弃的规定。在确立具体的救助措施时还特别注意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立救助措施有着重要的立法意义: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立救助措施有着重要的立法意义: 首先,设立救助措施,是完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举措。 首先,设立救助措施,是完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对于那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长期以来,对于那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构不成犯罪的侵 害行为、违法行为,法律提供的救济手段相当有限。 害行为、违法行为,法律提供的救济手段相当有限。此次增 加救助手段,就是力图对家庭暴力予以规范,增加救济手段, 加救助手段,就是力图对家庭暴力予以规范,增加救济手段,
人子女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请求。 人子女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请求。 对受害人予以救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对受害人予以救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婚姻家庭 权利作为一项私权,公权力的介入是有条件的, 权利作为一项私权,公权力的介入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受害 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提出救助请求时,居民委员会、 人自愿行使这项权利,提出救助请求时,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才能够依法予以救助。 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才能够依法予以救助。
婚姻家庭法大题
1、简述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有其自身的特点。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
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
到了封建时代,婚姻家庭法规范被载入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的。
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详于礼而略于律,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的一大特色。
2、简述《唐律。
户婚》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方面,法律以聘娶婚的方式公然维护包办婚姻,对主婚权、禁婚条件、婚娶程序、违律嫁娶、“七出”、“和离”、“义绝”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在家庭方面,法律不遗余力地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卑幼私辄用财以及立嫡违法等,均须依律科刑。
3、简述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及其特征。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三千年之久,它植根于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
(1)其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
(2)其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的宗法统治。
(3)其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主要代表的宗法伦理观。
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包办、强迫婚姻,剥削阶级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以及男子专权离婚等诸多特征。
4、简述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的历史作用及其局限性。
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当时的法制局于1928年起草了《亲属法草案》,为后来的民法亲属编作了立法上的准备。
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编,是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自1931年5月5日起施行的。
全编分为7章,即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和亲属会议,计171条。
这个亲属编的颁行,在形式上实现了中国的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向近代型的转变,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自有其一定的历史地位。
但是,它的许多规定是对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的模仿和袭用,是脱离中国当时的实际情况的,并不是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成果。
婚姻法释义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法释义- 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本章是新增长旳规定,共7条,对重婚、实行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组员等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步对受害人规定了救济措施。
第四十三条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组员,受害人有权提出祈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行旳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祈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组员,受害人提出祈求旳,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惩罚。
【释义】本条是有关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旳受害人祈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救济旳规定。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在某些地方比较突出,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案件增多。
家庭暴力旳直接受害者重要是妇女、小朋友和老人,必须明确严禁并严厉打击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旳保护和救济。
虐待详细是指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多种措施,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旳家庭组员旳行为。
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旳体罚行为旳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常常甚至一贯进行旳,具有相对持续性。
对实行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组员旳,受害人有权提出祈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1990年施行旳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旳任务包括:(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旳政策,维护居民旳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旳义务,爱惜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旳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旳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旳派出机关反应居民旳意见、规定和提出提议。
1998年公布施行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刑事责任探讨
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刑事责任探讨发布时间:2021-01-21T13:56:34.447Z 来源:《文化研究》2021年1月上作者:毛冉薇[导读]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自杀,而丈夫不去救助,最终导致妻子死亡。
这样的案例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是无罪,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都非常大。
本文主要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因果关系,以及自杀行为三个角度进行探讨,解答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
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毛冉薇 200000摘要: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自杀,而丈夫不去救助,最终导致妻子死亡。
这样的案例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种是无罪,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都非常大。
本文主要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因果关系,以及自杀行为三个角度进行探讨,解答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
关键词:夫妻间救助义务;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因果关系;自杀行为一、典型案例介绍案例一:某晚,被告人宋福祥醉酒而归,与妻子李霞发生争执。
李霞怒气之下开始寻找自缢的工具,宋福祥见情况不对便出门寻求邻居帮忙。
在邻居进行劝导离去之后,两人并没有停止争吵,李霞继续寻找绳索,打算实施自杀,这次宋福祥没有加以劝阻,而是转身离去,李霞当晚在家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祥应当预见其妻的死亡后果却放任其发生,并且当时家中是只有两人的特定环境,被告人对妻子负有救助义务,最后,宋福祥以故意杀人罪(不作为)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案例二:被告人李银建与其妻子肖世花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
两人来到当地民政部门,因未能协议一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离开。
二人回家途中又起争执情急之下妻子见路旁水塘就冲动跳入,围观路人见状立即叫住其丈夫,让他回来救人,李银建未予理睬。
(2024年)婚姻法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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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观看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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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倾斜,如照顾女方、子女和无过 错方等。
债务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如一方无力偿还,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由另一方代为 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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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与教育
子女抚养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 成的,由法院判决。
离婚条件
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同时不违反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
离婚程序
在我国境内离婚,需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境外离 婚,需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并按照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若涉及财产分割、子 女抚养等问题,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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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 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 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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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 养的义务。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查明属于 结婚前后用各种名义借取的财物,应认 定为结婚索取的财物,按婚姻法规定处
理。
包办、买卖婚姻的,包办、买卖的婚姻 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干涉婚姻自由的,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他 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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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此处所说的救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必须注意:第一,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
第二,救助措施通常是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条件下采取的。
第三,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应作广义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所列举的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行为。
第四,广义上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应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均不能直接决定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就道德观念而言,对于任何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社会各界都应当予以制止,对于受害人,任何人都应当给予适当的救助。
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救助是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抬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所谓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以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上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有效劝阻违法行为人之后,可以进行调解。
这种调解虽然不同于法院调解,但也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甚至达成协议后翻悔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当强制调解,而应当告知受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请求。
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重点在于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求助,其所在单位应当进行劝阻、调解。
(三)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对于违反<婚姻法),但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这类行为主要包括: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现行<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对于包办、买卖或者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来使用暴力的,应当对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
4、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其所在单位也应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开除公职等。
(四)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1、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侵害受扶养权的责任。
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人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
费用的给付,可以采取货币形式,也可以采取实物形式。
受害人生活极为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先予执行(先行给付)以保障受害人正常的生活需要。
(2)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①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②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
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③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
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
④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在财产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程度,只是确定赔偿范围的具体依据。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该解释还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作了原则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释,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是我国(婚姻法)中一项独立的制度,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当注意这种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39条)、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第40条)、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第42条)等问题的区别。
(3)离婚时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承担的责任。
离婚过程中,妨害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较为常见,(婚姻法)第47条规定了法律对策:A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这一规定,对于违法行为人面言是一种惩罚,是其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赔偿责任。
B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处理:①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②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仅能请求分割价金而不髓请求分割实物;③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仅能请求损害赔偿;④一方伪造债务的,应将伪造的债务数额计入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离婚后,一方始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起诉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诉争财产呢?对此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第47条的立法,应当肯定受害人享有这一权利。
根据2 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4)其他法律规定的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A丧失继承权。
(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B监护人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人可以依法担任监护人。
3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应当依法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利益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其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公民或者有关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2、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1)必要性。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强制执行措施。
主要有以下几种: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等。
上述强制措施可以单独采用其中一种,也可以同时采用数种。
‘(3)探望子女裁判的强制执行。
探望权纠纷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特点。
第一,执行标的为行为。
其他婚姻家庭案件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或者财物;有关探望权的执行标的则是探望行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执行的长期性。
其他民事案件的执行,除某些必须分期分次执行的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有关探望权的执行具有长期性,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长期存续,这就决定了此种执行事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
第三,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亲权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在解决探望权案件执行问题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第一,重视探望权案件裁判的可操作性。
法律文书上的表述力求具体,有可操作性,以便于执行。
第二,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但并不排除采用必要的强制措施。
对于一方当事人经常无故阻挠、拒绝另一方当事人正常行使探望权的,可按妨害民事诉讼论处,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45条仅对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以及家庭暴力犯罪作了明确规定。
依据第49条的规定,结合<刑法)的相关条文,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还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