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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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10-05-06 00:16:10) 转载▼标签:分类:法律知识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行[2007]4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能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进行差旅活动时,对于差旅费用的报销标准和规定。

差旅费用是指在公务活动、业务活动或者公务外出时,因出差需要而发生的交通、食宿、通讯、材料、劳务等费用支出。

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一、交通费。

1. 飞机,经济舱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 火车,硬座或硬卧标准,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软座或软卧超出部分自理。

3. 汽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发票和行驶里程证明。

4. 公交、出租车,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有效发票。

二、食宿费。

1. 住宿费,根据差旅地点的不同,按照当地星级酒店标准进行报销,需提供住宿发票。

2. 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伙食补助标准报销,需提供相关消费凭证。

三、通讯费。

1. 手机费用,公务通话费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个人通话费自理。

2. 上网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上网费用发票。

四、材料费。

1. 会议材料、办公用品等费用,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购买发票。

五、劳务费。

1. 会议服务费、导游服务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需提供相关服务费发票。

六、其他费用。

1. 其他必要差旅费用,如保险费、签证费等,按照实际发票金额报销。

七、报销流程。

1. 差旅费用报销需填写差旅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上相关费用凭证和报销说明。

2. 财务部门审核后,将差旅费用报销纳入财务报销流程,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销发放。

总结,山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差旅费用的报销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合理控制财务支出,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同时,也提醒广大差旅人员,在差旅活动中要合理规划费用支出,遵守相关规定,做到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确保公款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关于《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行〔2015〕5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 号),现就《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伙食费交纳问题。

除接待单位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二、关于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交纳问题。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

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

三、关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四、关于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报销问题。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五、关于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问题。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六、关于经单位负责同志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报销问题。

山东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山东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财行字[1996]第7号关于修订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各市地财政(财税)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单位:根据财政部(1996)财文字第2号《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我厅对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作了部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地可结合当地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抄报我厅。

附件: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山东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一)乘坐车、船、飞机席位和住宿的等级标准(二)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之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以上(含180元),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四)乘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五)省政府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六)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含科级)出差,一般不得乘飞机,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应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七)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出租机动车辆。

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公共车、船费,可凭单据报销。

单位对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要严格审核,防止弄虚作假。

(八)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三条乘火车符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一)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2021年山东省出差补助

2021年山东省出差补助

Nothing will be long in the future. In this world, people wave their hands and let the tea cool.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山东省出差补助一、公司各部门派人员到外地办理业务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出人数,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公出时间,节约费用开支。

二、公出审批标准1. 部门经理公出需经总经理批准。

公出借款和报销凭证由总经理签批。

2. 其他人员公出需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共同批准,公出借款和报销凭证由部门经理、总经理共同签批。

3. 如遇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出差在外,也要征得口头同意,相应手续要齐全。

三、公出费用标准1. 公司各级人员出差,火车/轮船可直接到达目的地的,不得乘坐飞机,一律乘坐火车或轮船。

2. 公司人员乘火车或轮船公出,视车程远近而定。

车程在6个小时以内的,部门经理以上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坐、轮船三等舱。

车程在6个小时以上的.,总经理可乘坐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

3. 公出人员出差实行限额包干制:业务员为150元/人天(含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出差补助);部门经理210元/人天(含宿费、餐费、市内交通费、出差补助);不超过包干限额的,剩余部分归个人所有,超过包干限额的按包干限额报销;总经理实报实销。

4. 公出人员报销差旅费以车票、发票为据。

对丢失车票、发票者,要开出相应证明,以总经理核准为有效。

5. 参加会议的住宿费,由会议主办单位安排或在会议费中统一开支的,公司不再单独报销住宿费;确需回单位报销住宿费的,可凭住宿收据和会议通知据实报销。

会议期间交通费按每日10元报销。

四、其他规定1.公出借款实行限额管理,一般省内及山东省公出每人每次可借款3000元人民币;南方城市每人每次可借款5000元人民币;对公出时间较长,可酌情处理。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作⼈员差旅费开⽀的规定⽂号:财政部[85]财⽂字第613号颁布⽇期:1985-11-19执⾏⽇期:1985-12-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了保证出差⼈员⼯作与⽣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条⼯作⼈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标准:1、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员出差,可以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套间或单间。

2、中央和省级机关正、副司(局)长、正、副厅(局)长,地(市)级正、副专员(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员;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副总⼯程师,总局⼯程师,⽂艺⼯作⼈员艺术⼀级,图书馆、博物馆(院)研究馆员,出版社编审以及相当职务的⼈员出差,可以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具按实报销,住旅馆单间或两⼈住⼀间。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员⽐照办理。

3、其余⼈员出差,可以乘坐⽕车硬席、轮船三等舱位,乘坐其他交通⼯具按实报销,信旅馆普通房间床位。

⼯资制度改⾰前原⾏政⼗四级,⾼教、科研、⼯程技术⼈员(实⾏国家机关⼯作⼈员⼯资标准表(四)之⼀⾄五)六级,⽂艺、卫⽣七级以上⼈员,原来已享受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的,其乘坐车、船及居住旅馆的待遇不变。

(⼆)乘坐⽕车,从晚⼋时⾄次⽇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六⼩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三)中央和省级机关副部长、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的⼈员出差,因⼯作需要,随⾏⼈员⼀⼈可以乘坐⽕车软席或轮船⼀等舱位。

(四)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

其他⼯作⼈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作⼈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照办理)。

凡符同乘坐⽕车软席、轮船⼆等舱位以上的⼈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可购⼀等舱位客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

山东差旅费报销标准

山东差旅费报销标准

山东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差旅费报销范围。

山东省内差旅费报销标准适用于省内公务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二、交通费报销标准。

1. 公共交通费用。

(1)火车,按照火车票实际购票金额报销,不得超过二等座费用。

(2)汽车,按照汽车票实际购票金额报销,不得超过硬座费用。

(3)飞机,按照飞机票实际购票金额报销,不得超过经济舱费用。

2. 私车公里补助费。

(1)省内差旅,0.8元/公里。

(2)市内差旅,0.6元/公里。

三、住宿费报销标准。

1. 城市标准。

(1)一线城市(济南、青岛、烟台等),单人间不超过400元/晚,标间不超过300元/晚。

(2)二线城市(淄博、枣庄、东营等),单人间不超过300元/晚,标间不超过200元/晚。

(3)其他城市,单人间不超过200元/晚,标间不超过150元/晚。

2. 农村地区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报销,不得超过当地农村旅馆标间价格。

四、餐饮费报销标准。

1. 差旅日补助。

(1)一线城市,不超过100元/天。

(2)二线城市,不超过80元/天。

(3)其他城市,不超过60元/天。

2. 宴请费用。

根据实际情况报销,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五、其他费用报销标准。

1. 通讯费。

公务出差期间的通讯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报销,需提供相关发票。

2. 因公临时出行补助。

因公临时出行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报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报销流程。

1.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差旅费报销申请提交至相关部门。

2. 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出差人员。

3. 审核通过的差旅费报销申请,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七、附则。

1. 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执行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

2. 凡与本标准不符的差旅费用,均不予报销。

3. 对于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报销标准。

八、结束语。

以上即为山东差旅费报销标准,希望各单位和出差人员遵守执行,合理使用公款,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共同维护单位财务利益,谢谢!。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财政厅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

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财行〔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我们对《省直机关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20〕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办公经费是指省直机关按规定设立的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集中办公经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统一负责,明确集中办公时间、人员、办公场所及各项支出明细,经牵头部门财务审核,报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四条集中办公场所应当优先在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牵头部门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通过省直机关现有办公房源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集中办公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地点、集中办公人员情况、租赁面积、期限等事项,省机关事务局按照集中办公人员情况、办公室配置标准等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集中办公经费实行限额控制。

(一)使用单位现有或省机关事务局调剂办公场所集中办公,不发生集中办公场所租用费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

其中,集中办公人员应当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抽调人员原来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所需伙食费仍按原渠道解决,抽调人员原来不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牵头部门可以会同参与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伙食费直接发放给个人。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山东省公务出差标准

山东省公务出差标准

山东省公务出差标准一、出差范围。

山东省公务出差范围包括省内、省外、国内和国际出差,具体出差地点和目的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出差审批。

1. 出差审批需提前向上级部门提交出差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出差。

2. 出差审批需提供详细的出差计划、预算和行程安排,确保合理性和必要性。

3. 出差审批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私自安排出差行程。

三、出差人员。

1. 出差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完成出差任务。

2. 出差人员需严格遵守出差纪律和规定,做到廉洁自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四、出差费用。

1. 出差费用包括交通、住宿、餐饮、通讯等费用,需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出差费用报销需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虚报、夸大或私自挪用公款。

3. 出差费用报销需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资料,确保合规合法。

五、出差安全。

1. 出差人员需关注出差地点的安全情况,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2. 出差人员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参与违法活动。

3. 出差人员在遇到突发情况时需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六、出差纪律。

1. 出差人员需遵守出差纪律,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规章制度。

2. 出差人员需严格执行出差计划和安排,不得擅自变更出差行程和安排。

3. 出差人员需做好出差期间的工作记录和报告,确保出差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七、出差总结。

1. 出差结束后需及时做好出差总结和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建议。

2. 出差总结需归档保存,作为经验教训和知识积累,为今后出差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八、出差监督。

1. 出差工作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出差工作的规范和合规。

2. 出差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即为山东省公务出差标准,希望各部门和出差人员严格遵守,确保出差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山东差旅标准

山东差旅标准

山东差旅标准
山东省的差旅标准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交通标准:差旅人员的交通费用一般包括机票、火车票等。

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职务和级别有所区别。

2. 住宿标准:差旅人员的住宿费用一般由单位报销,具体标准根据差旅人员的职位和级别有所调整。

3. 餐费标准:差旅人员在外出差期间的餐费一般由单位报销,标准根据差旅人员的职位和级别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山东省的差旅人员的餐费标准相对较高。

4. 招待费标准:差旅人员在外出差期间进行工作招待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具体的标准根据差旅人员的职位和级别有所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差旅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单位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具体的差旅标准应以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鲁财行[2016]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鲁财行[2016]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鲁财行〔2016〕27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到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目前,财政部已将各地标准汇总发布。

我厅对有关标准进行整理,形成了《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到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各部门、单位可自行下载。

今后如有调整,我厅将及时更新发布。

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山东省财政厅2016年4月22日附件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单位:元/人·天地区(城市)住宿费标准旺季地区旺季浮动标准旺季期间旺季上浮价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级厅局级其他人员省内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800480380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7-9月960570450青岛市800490380青岛市7-9月960590450莱芜市、临沂市、德州市、聊城市、滨州市、菏泽市800460360北京全市1100650500天津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800480380宁河区600350320河北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800450350张家口市7-9月、11-3月1200675525秦皇岛市7-8月1200680500承德市7-9月1000580580其他地区800450310山西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800480350临汾市800480330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800480310其他地区800400240呼和浩特市800460350其他地区800460320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7-9月1200690480内蒙古二连浩特市7-9月1000580400 额济纳旗9-10月1200690480辽宁沈阳市800480350其他地区800480330大连全市800490350全市7-9月960590420吉林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800450350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7-9月960540420其他地区750400300黑龙江哈尔滨市800450350哈尔滨市7-9月960540420其他地区750450300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6-8月900540360上海全市1100600500江苏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900490380其他地区900490360浙江杭州市900500400其他地区800490340宁波全市800450350安徽全省800460350福建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900480380其他地区900480350厦门全市900500400江西全省800470350河南郑州市900480380其他地区800480330洛阳市4-5月上旬1200720500湖北武汉市800480350其他地区800480320湖南长沙市800450350其他地区800450330广东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900550450其他地区850530420深圳全市900550450广西南宁市800470350其他地区800470330桂林市、北海市1-2月、7-9月1040610430海南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800500350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11-2月1040650450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11-3月1040650450三亚市1000600400三亚市10-4月1200720480重庆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800480370其他地区770450300四川成都市900470370阿坝州、甘孜州800430330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800430320宜宾市800430300凉山州750430330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750430310其他地区750430300贵州贵阳市800470370其他地区750450300云南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900480380其他地区900480330西藏拉萨市800500350拉萨市6-9月1200750530其他地区500400300其他地区6-9月800500350陕西西安市800460350榆林市、延安市680350300杨凌区680320260咸阳市、宝鸡市600320260渭南市、韩城市600300260其他地区600300230甘肃兰州市800470350其他地区700450310青海西宁市800500350西宁市6-9月1200750530玉树州、果洛州600350300玉树州5-9月900525450海北州、黄南州600350250海北州、黄南州5-9月900525375海东市、海南州600300250海东市、海南州5-9月900450375海西州600300200海西州5-9月900450300宁夏银川市800470350其他地区800430330新疆乌鲁木齐市800480350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800480340克州800480320喀什地区780480300阿克苏地区700450300塔城地区700400300——结束——。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差旅费管理,节约开支,根据《寿光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寿光市内及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填报《出差审批单》予以审批(见附件),存根由办公室保存备查,另一份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寿光市内及寿光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根据规定,我局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为:火车可乘坐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含旅游船)可乘坐三等舱;飞机可乘坐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潍坊市以内出差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潍坊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

第十一条按照等级规定,我局工作人员出差全部住标准间。

出差当天往返的住宿费(含午休费)不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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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省内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按照省财政厅另行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见附件2)。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要求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六章审批与报销
第十九条厅机关人员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逐级审签。

处室(单位)人员出差,报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厅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厅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厅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厅机关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二条厅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

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各处室(单位)借调、聘用人员出差费用,不得在厅机关作为差旅费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管理,严格控制支出规模。

各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次和时间。

各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差旅费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室(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处室(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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