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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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经营、管理及发展之需要,为更好地规范公司运作和防范法律风险,决定委托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双方就法律顾问委托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与服务律师
甲方因经营、管理及发展之需要,委托乙方指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以下称“服务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法律顾问服务对象
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对象,除甲方外,还包括管理的养老院。
第三条乙方服务内容
1就服务对象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或起草服务对象针对专门事项的声明、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
3. 审查或起草服务对象与他方的意向书、合同、纪要及其他法律文书;
4. 对服务对象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标准格式的文件进行必要的审订、修改;
5. 以发律师函的方式,协助服务对象主张权利或回应他方的权利请求,但在一个服务年度内拟发律师函的数量超过3份的,对超过部分甲方需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
6. 就服务对象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7. 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帮助服务对象处理与聘用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
8. 协助或代理服务对象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处理服务对象与他方的争议;
9•根据服务对象经营、管理情况,在需要时以专题讲座、座谈等恰当形式,对服
务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题法律培训,但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10•根据服务的具体情况,及时向服务对象提示法律风险。
为避免乙方过度介入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上述服务由服务律师在服务对象提出具体要求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第四条其他法律服务
1. 服务对象要求服务律师就专门事项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需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双方另行订立委托合同就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2•服务对象要求服务律师就与他方合资设立新公司、引入新股东的增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收购与转让、股权转让与收购、税务筹划、企业股份制改造、各种形式的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制定股权激励方案、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梳理、银行贷款之外的特殊形式融资、创新业务等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另行支付费用,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但就前述事项,仅进行初期咨询和论证,服务时间累计在三个小时之内,且该事项其后未实施的,不作为专项服务另行收费。
3. 服务对象要求服务律师代理仲裁、诉讼案件或就仲裁、诉讼案件提出书面的法律分析意见时,需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双方另行订立委托合同就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五条律师服务方式
1 •服务律师原则上在乙方所在地办公场所办公,及时处理服务对象要求的法律事务,但服务对象确有需要时,服务律师应及时前往甲方办公地或者解决问题的特定地点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2•双方提倡以电话、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联络,并尽量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但对重大、复杂等关系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事务,服务律师应以书面方式完成服务,必要时对书面意见加盖乙方业务印章。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
1. 就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甲方按服务年度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金
额为每年___________ 元(Y ________ 元)正,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支付。
服务律师每年为服务对象拟发送律师函超过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的数
量后,甲方应按每份 _____________ 元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
3. 甲方以转账或者汇款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应支付于乙方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 甲方如果以现金方式支付律师服务费,应前往乙方位于渝北区财富大道2 号财富A 座7 楼的财务室支付,付款同时取得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5. 甲方不得向服务律师或协助服务律师工作的乙方人员支付律师服务费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但本协议约定由律师报销的差旅费或律师先行代乙方垫付的合法费用除外。
第七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约定
1. 服务律师在重庆主城九区范围内办理服务对象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免收差旅费,但服务律师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前往重庆市主城九区范围以外处理受托事务发生的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承担,由代理律师据实向甲方报销。
2. 甲方委托服务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若需发生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专家论证费、翻译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和承担。
第八条甲方权利及配合事项
1.甲方及其他服务对象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服务律师介绍法律服务涉及的事实及需求,提供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
2.甲方或其他服务对象应当为服务律师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的,或不适合服务于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服务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第九条服务律师的义务和职责
1.服务律师在提供具体服务时,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服务对象的一切合法权益。2.服
务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甲方延迟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服务律师有权暂停服务,因服务律师暂停服务给
甲方带来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4•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服务律师不称职或者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另行指派恰当的律师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5.服务律师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掌握、了解、知悉的服务对象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未经服务对象许可,不得对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者披露,但为履行法律顾问服务义务需要向特定人披露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的,或者按法律规定必须向有关
主体披露的除外。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 任何一方非因法定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若系甲方单方解除
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当继续支付,作为对乙方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若系乙方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甲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乙方无权再收取。
2. 任何一方因法定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终止委托关系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服务期间和续展
本合同约定法律顾问服务期间为—年,自____________ 年—月—日起至_________ 年—月
日止。
本条约定服务期间届满前,双方均有继续合作意愿的,可以通过签订变更服务期间的补充协议续展服务期间,也可以另行订立新的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1.双方确认,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一方向对方发送有关通知或者其他文件,如果受送达一方拒绝签收,或者送达一方认为必要时,送达一方可以按本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由晞、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以邮政、快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并且自发出之次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2•如果一方需变更地址或者相关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变更通知到达对方之前,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