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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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申辩书

致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陇西分局:

贵局于2013年11月19日对本人作出的“陇运政违通(2013)277号,认为本人驾驶甘J·67432号轿车,在2013年11月19日违反了《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规定”通知书我已收到,因本人对贵局通知书认定的事实与作出处罚的根据持有异议,现就该行政处罚通知书申辩如下:

1.本人没有违反《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本人于2013年11月19日凌晨三点实为接同事陈琳老师的妻子王东莲女士和其一起去新疆拾棉的姐姐及同村工友。因路途遥远,同事之间关系较好,且陈琳老师为残疾人,也曾有恩情与我,此趟专程来接其妻子及工友,从未谈及任何费用问题,本人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助人。因此也就没有违反《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2.贵局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是没有依据的: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原文规定是:“不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道路运输的,没收非法收入,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为方便上下班交通,本人所驾驶甘J•67432号轿车为私家车,从未以此获利,更未经营道路运输。且当时轿车还未启动,而贵局执法员李继辉、卫明等人以本人不能说出陈琳妻子及其工友的姓名为由,将本人所驾驶甘J·67432号轿车暂时扣押。因本人到福星镇胜利小学工作不足两年,无法说出陈琳妻子及其同村工友姓名属于正常。此也不违反《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因此,本人认为:“贵局以依《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规定”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综上所述:就贵局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规是不成立的,而本人上班急用车辆,所以恳请贵局明查事实,归还本人车辆,撤销“陇运政违通(2013)277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所有处罚决定。

致谢

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陇西分局

申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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