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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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07.07•【文号】司发通[2000]102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6.指定辩护函7.委托协议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10.代理委托协议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14.调查取证申请书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17.延期审理申请书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6.06.26•【文号】[86]司发公字第196号•【施行日期】1986.06.2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1986年6月26日(86)司发公字第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律师协会并转发各地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公安机关和看守所、监管所、各级司法局(科)、各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作出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对保障律师顺利执行任务,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为使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律师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代理词,人民法院必须入卷;意见书和其它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应附卷。

二、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查证核实或者送交侦查机关查证核实,以在定案时查考。

三、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

律师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到庭依法履行职务,不允许借故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

四、律师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应严格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秩序,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律法通〔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律法通〔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公文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36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公文格式的通知-司办通[2006]36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公文格式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公文格式的通知(2006年6月23日司办通[2006]第36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司法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需要,根据《中共司法部党组工作规则》和《司法部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司法部有关公文格式,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司法部党组文件格式(1-6)附件二:司法部文件格式(1-10)附件三:司法部办公厅文件格式(1-7)附件四:司法部公文纸样式(1-9)附件五:司法部局发文用纸样式附件一司法部党组文件格式(1-6)密级(三号黑体)中共司法部党组文件司党〔××××〕×号-----------------大标题(二号小标宋)主送单位(三号黑体):正文一级标题(三号黑体)二级标题(三号楷体)正文(三号仿宋)附件一司法部党组文件格式2密级(三号黑体)中共司法部党组(通知)司党通〔××××〕×号-----------------大标题(二号小标宋)主送单位(三号黑体):正文一级标题(三号黑体)二级标题(三号楷体)正文(三号仿宋)附件一司法部党组文件格式3密级(三号黑体)中共司法部党组(请示)司党请〔××××〕×号签发人:×××-------------------------大标题(二号小标宋)主送单位(三号黑体):正文一级标题(三号黑体)二级标题(三号楷体)正文(三号仿宋)附件一司法部党组文件格式4密级(三号黑体)中共司法部党组(报告)司党报〔××××〕×号签发人:×××-------------------------大标题(二号小标宋)主送单位(三号黑体):正文一级标题(三号黑体)二级标题(三号楷体)正文(三号仿宋)附件一司法部党组文件格式5密级(三号黑体)中共司法部党组(函)司党函〔××××〕×号-----------------大标题(二号小标宋)主送单位(三号黑体):正文一级标题(三号黑体)二级标题(三号楷体)正文(三号仿宋)附件一司法部党组文件格式6中共司法部党组会议纪要(第次)司法部办公厅年月日--------------------大标题(二号小标宋)正文(三号仿宋):年月日,同志主持召开第次司法部党组会议。

司法部关于印发.doc(刑事案件文书格式)

司法部关于印发.doc(刑事案件文书格式)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0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6.指定辩护函7.委托协议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10.代理委托协议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14.调查取证申请书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17.延期审理申请书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

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司发通[20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0年7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规定了19种,并定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启用。

近来,一些地方对这些格式文书的规格提出了疑问,希望能够确定全国统一的格式,公、检,法机关也提出希望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能与他们的文书规格统一起来。

我们认为有必要制作标准化格式文书样式下发各地,同时对已发文书格式作进一步订正。

现将《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下发,请各地按此标准样式印制并下发各律师事务所使用。

关于格式文书六(指定辩护函)的使用问题,考虑到司法部已与最高法院等部门发布联合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即将制订颁布相应的格式文书,在此之前,各地可参照格式文书六的样式执行。

刑事格式文书一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二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浙司〔2005〕5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司法通〔2004〕16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必须采用统一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并在制发的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根据我省实际,省厅刻制了5枚行政许可专用章,分1、2、3、4、5号(具体式样见附件2),分别由省厅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司法考试处、法规处使用管理。

许可文书文号由省厅各许可职能处室分别编制,即:律师管理处简称“律”、公证管理处简称“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处简称“基”、司法考试处简称“考”、法规处简称“鉴”。

如编制律师许可文号时,实体类文书文号用为“浙司许律决字〔2005〕第××号”;程序类文书文号为“浙司许律通字〔2005〕第××号”。

各市司法局可参考省厅做法,研究确定本机关及所辖县(市、区)司法局许可专用章的使用方法和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方式,力求方便、科学。

三、各单位在实施前置性许可时,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定审核时限,不得拖延。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后必须报上级机关,不得自行退回申请材料。

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略)2.浙江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略)二○○五年一月六日——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22•【文号】法〔2014〕220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2014〕220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有关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为改革完善刑事诉讼法积累实践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点地方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若干试点单位,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并根据《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由试点地方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法〔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法〔202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诉讼便利以及提升司法质效的更高需求,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商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

该示范文本自2024年3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过程中,请注意以下问题:一、充分认识发布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

制作起诉状、答辩状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实现庭审优质化的前端要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

此次发布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常见多发的民事纠纷类型,为当事人起诉、答辩提供规范全面的诉讼指引,方便人民群众聚焦诉讼请求、争议问题、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提供诉讼材料,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审判质效的更高需求,加快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现代化。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律师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起诉状、答辩状规范化工作的价值取向、重要作用,做好应用及宣传工作,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目标,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司发通[20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0年7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规定了19种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并定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启用。

近来,一些地方对这些格式文书的规格提出了疑问,希望能够确定全国统一的格式,公、检,法机关也提出希望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能与他们的文书规格统一起来。

我们认为有必要制作标准化格式文书样式下发各地,同时对已发文书格式作进一步订正。

现将《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下发,请各地按此标准样式印制并下发各律师事务所使用。

关于格式文书六(指定辩护函)的使用问题,考虑到司法部已与最高法院等部门发布联合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即将制订颁布相应的格式文书,在此之前,各地可参照格式文书六的样式执行。

刑事格式文书一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二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三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7]003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发通[1997]003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1996年12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

1997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

各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目录一、律师事务所函二、律师事务所函三、律师事务所函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五、授权委托书六、接受指定辩护函七、委托协议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十一、授权委托书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二十、刑事自诉状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二十二、刑事上诉状二十三、刑事答辩状二十四、申诉书二十五、控告状说明一│存根│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事务所函││【】第号│领函人:│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交付:│担任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师。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11.29•【文号】司发通[2004]167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最常使用的二十四种行政许可文书的格式规范,现将格式文本及使用说明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文书及其他文书的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各种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颁发的各种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目录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二、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三、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四、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程序类文书)五、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程序类文书)六、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程序类文书)七、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程序类文书)八、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程序类文书)九、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程序类文书)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十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实体类文书)十二、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十三、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十四、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实体类文书)十五、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十六、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实体类文书)十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十八、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十九、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二十、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实体类文书)二十一、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实体类文书)二十二、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实体类文书)二十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类文书)二十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凭证类文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使用说明一、关于格式文本的制定依据。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司发通[20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0年7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规定了19种,并定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启用。

近来,一些地方对这些格式文书的规格提出了疑问,希望能够确定全国统一的格式,公、检,法机关也提出希望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能与他们的文书规格统一起来。

我们认为有必要制作标准化格式文书样式下发各地,同时对已发文书格式作进一步订正。

现将《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下发,请各地按此标准样式印制并下发各律师事务所使用。

关于格式文书六(指定辩护函)的使用问题,考虑到司法部已与最高法院等部门发布联合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即将制订颁布相应的格式文书,在此之前,各地可参照格式文书六的样式执行。

刑事格式文书一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二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12.10•【文号】司发通[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5年12月10日司发通[200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1年12月司法部印发了《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一套共26种,对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格式文书中的有些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不一致,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征集部分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对格式文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25种)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启用,原格式文书停止使用。

各地在使用新格式文书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部法援中心。

附件:一、《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二、关于《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的修改使用说明附件一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示范文本)(25种)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一法律援助来访/电/信咨询登记表援咨字〔〕第号咨询日期:咨询人: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同来人数:来访/电/信次数:咨询事项类别:□刑事案件□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注明)咨询内容:答复内容:接待人员(签名):备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法律援助申请表援审字〔〕第号-------------------------------说明:1.申请人填写本申请表前须仔细阅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

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司法部2000-01-24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司发通(200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为了做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司法部对1990年以来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废止理由法制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认真组织完成1990年司法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司发〔90〕45号 1990年2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规定(试行)》有关条文解释的批复司发函〔90〕430号 1990年11月28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印发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90〕244号 1990年12月30日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代替4 司法部关于抓紧做好《仲裁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司发〔94〕10号 1994年9月15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监狱工作类1 司法部关于加强劳改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90〕106号 1990年5月24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将流窜北京作案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判处后送回原籍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90〕160号 1990年8月25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基建贷款利率和贴息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1992〕007号 1992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律师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四号 1989年3月30日已被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代替2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两个文件的通知司发〔90〕7号 1990年1月11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1990年律师事务所纳税的通知司发〔1990〕077号1990年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对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进行整顿的通知司发〔90〕130号 1990年7月6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90〕216号 1990年11月19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组织全国法律顾问任职资格考试的函司发函〔90〕437号 1990年12月4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函〔1991〕57号1991年6月22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司发〔1991〕79号 1991年9月21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撤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1〕372号 1991年10月23日已被《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代替10 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司律通字〔1991〕200号 1991年12月19日适用期已过11 律师咨询考试暂行规定司发通〔1992〕018号 1992年2月27日已有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12 司法部关于批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暂行)通知》司发通〔1992〕021号 1992年3月10日适用期已过13 司法部关于对留职停薪或借用、受聘到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使用执照问题的批复司发函〔1992〕092号 1992年3月24日适用期已过14 司法部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2〕083号 1992年8月24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代替15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将律师资格和特邀律师审批权下放到地、市司法局的批复司发函〔92〕375号 1992年10月30日已被《律师法》代替16 律师惩戒规则司法部令第24号 1992年10月22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17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通知司发通〔1993〕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8 司法部关于对成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问题的批复司发函字〔1993〕006号 1993年1月1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19 司法部关于现阶段不实行律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司发函〔1993〕98号 1993年3月17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0 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为深化改革,加强经济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紧急通知司发通〔1993〕082号 1993年7月24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21 司法部关于增加律师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的通知司发通〔1993〕096号 1993年8月23日已被《律师法》代替22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令第30号 1993年12月27日已被《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代替23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2号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4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发布 1994年7月2日已被《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代替25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083号 1994年10月20日适用期已过26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并规范考试授予律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4〕90号 1994年12月5日已被《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代替27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5〕053号 1995年5月20日已被《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代替28 司法部关于不同意邀请台湾律师参加华东地区第十三次律师事务所经验交流会的批复司发函〔96〕306号 1996年8月28日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公证类1 司法部关于将非长期在华居住的外国人申请收养中国儿童公证的审批权下放省级司法厅(局)的批复司发函字〔1990〕241号1990年7月7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办理公证的通知司发〔1990〕164号 1990年9月4日已被《担保法》代替3 司法部、民政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司法部、民政部第28号令 1993年11月10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代替4 司法部关于外国人收养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7〕072号│1997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法制宣传类1 司法部关于通过电视媒体进一步宣传中央领导听取法制讲座活动推动普法教育深入开展的意见司发通〔95〕033号适用期已过法学教育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成人大专法学(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等文件的通知司发〔1990〕101号 1990年5月19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教学方案(第二次修订方案)》的通知司发〔90〕114号 1990年6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印发《关于举办专科起点教师本科班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司发〔90〕159号 1990年8月27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印发部属高校92毕业生分配通知司发通〔92〕50号1992年5月27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接收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92〕46号 1992年2月13日适用期已过6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直属政法院校德育大纲(试行)》的通知司发〔1992〕005号 1992年6月28日适用期已过7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增收大专班学生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255号 1993年6月24日适用期已过8 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政法学院聘请外国专家为学院教授的批复司发函〔1993〕262号 1993年7月3日适用期已过9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增加大专班学员学费的批复司发函〔1993〕306号 1993年7月28日适用期已过10 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国政法大学接受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费留学生的批复司发函〔1993〕327号 1993年8月21日适用期已过11 司法部关于扩大部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司发通〔1993〕073号 1993年7月6日适用期已过12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5号 1995年3月17日适用期已过13司法部关于同意中南政法学院1995年年度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4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4司法部关于对西南政法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76号 1995年3月29日适用期已过15司法部关于西北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088号 1995年4月5日适用期已过16司法部关于中国政法大学九五级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司发函〔1995〕129号 1995年5月7日适用期已过计财类1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业务车辆财务管理法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4〕31号1994年4月22日适用期已过2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1996〕065号 1996年5月6日适用期已过3 司法部关于警车购置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96〕司计字23号1996年9月19日适用期已过4 司法部关于开展清理整顿警力和警灯警报工作的通知司发通〔98〕4号 1998年1月9日适用期已过5 司法部关于清理“小金库”的通知司发通〔98〕100号 1998年7月17日适用期已过人事类1 司法部关于收缴并集中保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通知司发〔90〕157号 1990年8月27日新规定代替2 司法部关于确定从企业调入部机关及在京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暂行办法司发〔90〕178号 1990年9月29日适用期已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4.30•【文号】法发[1999]12号•【施行日期】1999.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法发〔1999〕1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面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大力推进控辩式审理方式,改革诉讼文书的制作,提高诉讼文书质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

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公正形象。

制作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法院审判业务的一项基本建设。

各级法院领导和广大法官要充分认识制作好裁判文书的重要意义,用改革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那种认为“只要把案子办好了就成了,裁判文书写得好不好没关系”的思想是十分错误的、有害的。

自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来,各地采取措施,积极探索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律,涌现出一批优秀的裁判文书。

但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制作的水平还不高,主要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

针对这种状况,去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4.29•【文号】司办通[2006]第22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的通知(2006年4月29日司办通[2006]第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做好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相关文件格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投诉受理告知书第___号____:你(单位)反映________有关问题的材料收悉,我们已按照法定程序受理。

有关查处结果我们将尽快告之你(单位)。

单位:时间:(格式说明: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投诉案件的,将此单给予投诉人)附件二法律服务机构被投诉告知书第___号____:有关投诉材料中,反映你所(处)有如下违法违纪行为:序号时间地点被投诉行为--------------------------------------------------------------如对上述被投诉行为有异议,应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交详细申辩材料。

单位:时间:(格式说明:经初步审查,决定受理投诉案件的,将此单给予被投诉机构)附件三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投诉告知书第____号____:有关投诉材料中,反映你所(处)____有如下违法违纪行为:序号时间地点被投诉行为--------------------------------------------------------------如对上述被投诉行为有异议,应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交详细申辩材料。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的通知(2001年5月14日司发通[2001]0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0年7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00]102号),规定了19种,并定于2001年7月1日正式启用。

近来,一些地方对这些格式文书的规格提出了疑问,希望能够确定全国统一的格式,公、检,法机关也提出希望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能与他们的文书规格统一起来。

我们认为有必要制作标准化格式文书样式下发各地,同时对已发文书格式作进一步订正。

现将《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下发,请各地按此标准样式印制并下发各律师事务所使用。

关于格式文书六(指定辩护函)的使用问题,考虑到司法部已与最高法院等部门发布联合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即将制订颁布相应的格式文书,在此之前,各地可参照格式文书六的样式执行。

刑事格式文书一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二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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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发通〔200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我们对试行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对原有的格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现将新的格式印发,请各地将此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新的文书格式从2001年7月1日起使用。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说明新的文书格式是经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充分论证,对1996年司法部印发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稿提出了合并、修改和增补意见后形成的,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此次正式下达的文书格式共19种,即:1.律师事务所函(向侦查机关提交)2.律师事务所函(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3.律师事务所函(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书5.授权委托书(用于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6.指定辩护函7.委托协议8.会见犯罪嫌疑问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9.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10.代理委托协议11.授权委托书(用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活动)12.会见在押犯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14.调查取证申请书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17.延期审理申请书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19.授权委托书(用于侦查阶段)上述文书格式中的前18种,是在原文书格式基础上合并修改补充而成的,第19种文书格式是新增加的。

二、由于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有些文书格式难以作统一要求,因此对以下几种情况不再要求文书格式的统一,仍然沿用原格式样式仅作参考。

这些参考格式是: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刑事上诉状、刑事答辩状、申诉书、控告状。

三、吸收了公检法机关的意见,为便于文件归档保管,新的文书格式应统一按16开纸张印制(不包括存根边页)。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目录一、正式的文书格式:(第1—19)1.律师事务所函2.律师事务所函3.律师事务所函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5.授权委托书(刑事辩护)6.接受指定辩护函7.委托协议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9.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10.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11.授权委托书1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13.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14.调查取证申请书15.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6.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17.延期审理申请书18.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19.授权委托书二、参考文书格式(第20——25)20.刑事自诉状21.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22.刑事上诉状23.刑事答辩状24.申诉书25.控告状刑事格式文书一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律师。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二存根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向检察、审判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二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刑事公诉、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向检察院、法院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三律师事务所函[ ]第号___________:本所接受_____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编号: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签字):受托方:(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五委托书编号:委托人___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案件___________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_____日止。

委托人:年月日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刑事格式文书六存根指定辩护函 [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六指定辩护函[ ]第号___________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贵院的来函,本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案被告人(上诉人)____________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七委托协议编号:委托人___________经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担任___________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_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_____元。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止。

四、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签字):受托方:(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介绍信用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看守所、羁押场所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第号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____律师前往你处会见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号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________律师拟前往___________会见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时,请予安排。

特此函告(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编号:委托人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议: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律师为___________案的___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___________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受托方:(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一授权委托书编号: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年月日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用于刑事公诉、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前向侦查机关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 ]第号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被拘留(逮捕)。

我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申请人:(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第号领函人:交付:事由:批准人:时间: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十三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第号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申请向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一案的辩护律师,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申请人签名:律师事务所(章)年月日附:证人、个人姓名:有关单位名称:住址或通信方法: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刑事格式文书十四存根调查取证申请书[ ]第号领函人:交付:批准人:时间:注:本申请书用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

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申请事项: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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