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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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病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工前通知1.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补充。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签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1、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立公告栏,职业病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发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出版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疑似职业病危害。

成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病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通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通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前言职业病是指在一定职业环境中产生且与该职业环境因素有关的疾病。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长期性和积累性等特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各企事业单位需要对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和警示。

本文将介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的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雇主向员工告知其工作环境下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告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中应当详细介绍可能对职工健康产生危害的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以及精神因素等,包括工种、工作场所、工作设备、投入品等。

2. 职业病危害症状告知中应当介绍可能引起的职业病类型、早期症状以及危害的后果。

3. 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中应当介绍可能存在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包括如何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何做好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如何应对职业病紧急情况等。

4. 检测方法及结果解读告知中应当介绍相应的检测方法及意义,并指导职工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检测结果,如何改善工作环境以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职业病警示的形式为了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促进职业病防控工作的开展,雇主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职业病警示,常见的职业病警示形式包括:1. 宣传栏在工作区域内和相应位置,贴上职业病危害的防护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建设进展等宣传海报等,从而将注意力吸引到危害事项上。

2. 员工手册向新入职的工人发放手册,手册内涵盖了所有的职业病危害、相关防护措施及报道病症的渠道等事项,使职工了解工作区域中的职业病危害。

3. 安全培训在公司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的讲解,培训内容应当全面、深入,使全体员工了解、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相关知识。

4. 安全教育每当进驻到新的工作区域或频繁性的职业病危害状况高的区域,应适时组织安全教育,使职工意识到自负安全和他人安全的重要性。

结束语随着工业和技术的发展,职业病所带给人们的危害已日益浮出水面,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工作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重视。

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篇)

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篇)

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在热电公司内设置标识,明确标示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物质和危害源,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2. 职业病危害告知:热电公司应当向所有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职业病的种类、发生危害的工作环境、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等内容。

3. 健康监护:热电公司应当建立健康监护制度,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物质的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

4. 防护设施和装备:热电公司应当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设施和装备,并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正确使用。

5. 职业卫生培训:热电公司应当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向员工普及职业病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6. 职业病事故报告:热电公司应当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员工及时报告和记录职业病事故,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7. 职业病危害检测:热电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标准。

8. 职业病治疗和补偿:热电公司应当建立职业病治疗和补偿制度,为受职业病危害影响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治疗和补偿。

以上是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2)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热电公司作为一家大型能源企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伴随着工作环境的恶化和职业病危害的增加,员工的健康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热电公司制定了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以提醒员工注意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制度内容1. 职业病危害的定义和分类职业病是由职业病因素引起的,经职业病诊断确认,并与本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有因果关系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因素的不同,职业病可以分为尘肺病、中毒性肝病、职业性皮肤病等多种类型。

2.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在热电公司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以提醒员工注意职业病的危害。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篇:(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山东红山木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二篇: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样例)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或者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不予告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4. 具体可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附件1《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制定劳动合同告知书。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前言职业病是由于工作场所环境、职业活动所带来的各种危害因素作用于工人体内,引起的以慢性、后效性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职业病的危害性极大,不仅对个人身体造成威胁,也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因此,职业病预防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而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工作,则是职业病预防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在法律的支持下,制定了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以建立起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机制。

本文将详细介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以供相关工作人员参考。

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规范告知对象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作场所内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病危害告知。

同时,对于访问、服务或管理工作场所的人员,在进入工作场所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告知时间职业病危害告知应在从业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前进行。

如果对某些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有新的改进或新的控制措施实施前,也应再次告知。

告知内容职业病危害告知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具体、清晰。

告知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1.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特点;2.职业病发生的病理生理过程及其对身体的危害;3.预防职业病的措施;4.个人保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用品、正确使用设备等;5.对于个体的生理和心理状况有影响的危险因素;6.意外事故的防范;7.食品卫生和健康状况;8.逃生和自救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位置;9.个人水平及技能的评估。

告知方式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讲解、视频展示、演示、多媒体教学等形式进行。

不同的工作场所有不同的特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告知方式。

告知记录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培训应建立工作记录,并在培训后保留备查。

同时也要让从业人员签字确认,以作为证据。

职业病危害警示工作规范适用对象职业病危害警示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工作岗位以及其他特别危险的工作岗位。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于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卫生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岗位,实行警示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1.制度的定义2.背景职业危害是指工作环境中可能对职工的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如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职业病等。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职业危害问题日益突出,职业病和工伤事件频发,给职工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因此有必要建立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3.目的4.内容(1)告知内容:企业应向职工全面告知工作环境中的各类危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职业病等。

告知内容应当具体、准确、客观,包括相关危害因素的名称、特点、预防措施等信息。

(2)警示措施:企业应在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对特定的危害因素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牌,以提醒职工注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向职工传授应对职业危害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

5.实施实施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合和落实:(1)企业责任:企业应明确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的负责人和责任人,落实相关责任制度,确保告知和警示工作的顺利进行。

(2)信息收集与更新:企业应对工作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及时收集新的危害因素的信息,并根据需要对告知内容进行更新。

(3)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向职工传授应对职业危害的知识和技能,提高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

6.效果(1)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保护意识,减少职业病和工伤的发生率。

(2)增强企业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管理能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的发展。

(3)加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和合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总结: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是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而制定的制度性安排。

通过全面的告知和明显的警示措施,提高职工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减少职业病和工伤的发生率。

企业应明确责任和落实制度,开展培训和教育,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从而达到保护职工生命健康的目的。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本规范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者.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

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详细版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839(管理制度范本系列)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健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篇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篇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篇篇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作业现场。

三.职责与分工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负责设计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范的编制;2.行政部门负责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3.生产部门负责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牌匾的维护。

四.内容及要求1.岗前告知1.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1.2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环境变更,新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时,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并将现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补签在合同中。

2.现场告知2.1在生产作业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2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检查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岗时须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应如实、无偿提供。

4.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的警示与告知工作,保障员工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作业岗位。

二、职责分工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维护和更新,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的编制和签订。

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并在员工入职时进行告知。

3、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日常管理,确保其清晰、醒目。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1、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应按照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位置,确保员工能够清晰看到。

3、定期对警示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有损坏、褪色或模糊不清的,应及时更换。

四、职业病危害告知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入职培训,向员工详细介绍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等。

3、在工作场所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应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经员工签字确认后留存。

五、变更告知1、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并重新向员工进行告知。

2、因技术、工艺、设备等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相应的警示标识和告知内容。

六、监督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警示与告知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存在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四条 放射性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开放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防护标识;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十五条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按其毒物性质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按《附件》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 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施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职业病危害但尚未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监督管理,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工作。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鼓励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告知
第十条 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五条 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编写,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精选范文--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精选范文--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健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增加附页加以说明。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存在或产生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

(二)培训告知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公告栏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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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244-23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规范全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法律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适用本规范。

二、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告知、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以及作业岗位告知等。

(一)合同告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保健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可以增加附页加以说明。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存在或产生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写入劳动合同。

(二)培训告知
在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卫生培训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

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三)公告栏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

(四)个人体检结果书面告知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劳动者签字认可。

劳动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五)作业岗位告知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外观形态、主要成份、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置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

告知卡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按照GBZ158规范执行。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
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

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一)作业岗位警示
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二)设施设备警示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材料和产品警示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中文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中文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按照GB6179标准执行。

警示标识颜色要符合GBZ893规定,警示标识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要
及时修正或更换。

作业岗位、设施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违反本规范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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