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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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
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这一关于财产的观点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反映了洛克为资产阶级辩护的政治目的。
然而,对于自然权利的来源,洛克将其归之于人性、天赋、自然、上帝等虚无飘渺的事物上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也是洛克政治学说的缺陷所在。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洛克的学说借助上帝、自然之由打破专制主义的牢笼,也是情有可原的。
表面上看,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一方面,自然法虽然基于每个人都拥有的理性,但却并不是一种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况且人们往往会出于私心、利益、欲望而心存偏见,;另一方面,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会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没有享有权威的仲裁者和拥有强力的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一种难以终止的、并且显然会造成人们生存环境恶化权利无法保障的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下人们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局限性无疑从反面论证了人们通过契约方式组成公民社会的必要性。
公民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出于更好的保障自身权利这一目的,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的共同体。在契约中,所有共同体成员先一致同意让渡自己本享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予即将形成的公民社会,且同意在这个社会中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之后又同意赋予这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以实现人们结成共同体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来说必要的一切权力,这一小部分人即组成了政府。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根据洛克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即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通常情况下,在这种共同体中,存在一个政府接受共同体全部成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这三项权力。至此,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完整严密的论证了公民社会和政府的起源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政府行使权力只能是出于保障
社会公民权利这个唯一的目的,所行使的权力也不能超过社会公民让渡于它的权力的范围。
洛克对于公民社会及政府起源的论述在当时无疑是一种全新的学说,而任何一种新的思想在诞生时总会有很多的反对声音。在《政府论(下)》中,洛克列举了两种,其一即“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组成公民社会的例子”,其二即在现有政府的统治下,不可能如他所说的那样“自由的创立一个新的政府”。洛克重点对第一条反对意见进行了反驳,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了其中的原因。在他看来,一方面,由于文字是文明发展到较高程度的产物,因此可以断定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时文字还没有产生,通过契约组成公民社会的事件因而是不可能记载于史料中的;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对于这种解释,又有人指出,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专制制度建立之初,人们错误地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这种专制社会对民众权利的保障与公民社会的差别并不大,与后世的暴君、昏君专政时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由于政治远见的缺乏并没能在一个专制国家建立之初就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在洛克看来,人类由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是一种人类历史发展的应然,而之所以有时没有成为实然是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样的解释似乎在当时很有说服力,但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被普遍认同的当代,却显得非常牵强。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已经总结出了一套与洛克学说相冲突,并且已被验证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
可以看到,洛克学说的理论基础是可疑的,尽管如此,洛克据此推出的有关政府的目的及其权力边界的论断即使在今天,也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对于洛克的学说,我们在指出其理论基础的种种缺陷的同时,也应肯定其学说在当时跨时代的进步意义。
在对政府及其权力有了总的概述后,洛克又进一步对政府的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进行了分别的论述。在洛克看来,立法权是高于另两种权力的最高权力,指制定运用国家力量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权利的依据的权力,这种依据,即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出来,因此立法机关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执行权是指“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处理“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对于这三种权力的归属,洛克指出对外权必须交给“有智谋”的人,执行权和对外权处于处理相关事务的效率考虑很难公开并同时有不同的人掌握,而立法权与执行权不能交给同一批人,否则难保这批人不会受到权力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与尊崇地位的诱惑而走上公民社会的对立面。
以当代的观点来看,这种分权方式显然是不成熟的。由于立法权在洛克的理论中是高于行政权和对外权的,而本身紧密联系、并且由一人同时拥有的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实质上可以看成是一种权力,因此洛克的分权体系实质是两种地位有高低之分的权力的分立,这从分权的根本目的——相互制衡角度来看,意义并不大。但这种分权思想的进步意义却依旧不容忽视,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的这一思想为日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主张奠定了基础,对英、美、法等国家的宪政建设也都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