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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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读后感】《政府论》_119207

【读后感】《政府论》_119207

《政府论》读书笔记管理1404 李桥枫《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

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

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

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旅游管理101班张勤丹《政府论》的作者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他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

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

现在,我读的是下篇。

《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对《政府论》上篇的回顾,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构建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作者认为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

书中阐述:“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同时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二章是论自然状态,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

同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是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通过对政府本质的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于政府、权力以及人民权利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洛克先生首先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他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产生的。

这一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它指出了政府存在的根本价值。

在我国,政府也一直强调保护人民的权益,但这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努力,以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人民的期望。

洛克先生提出了政府的三种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他对这三种形式的政府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指出每种形式的优缺点。

这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我们实行的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政府形式。

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民主和集中的优点,但也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避免其不足,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实践的课题。

在书中,洛克先生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重要性。

他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相互制衡。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立,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过于集中、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合理分配,是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此外,洛克先生还深入探讨了人民权利问题。

他认为,人民拥有反抗不公正政府的权利,这也是政治权利的来源。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人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府一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民权益的现象。

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第二篇范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而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则是对该理论的一次深刻阐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读书笔记:约翰·洛克与《政府论》(4)

读书笔记:约翰·洛克与《政府论》(4)

读书笔记:约翰·洛克与《政府论》(4)洛克战胜了罗伯特,但是没有“与天公试比高”的狂妄,还是把上帝放在很高的位置。

只是没有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上帝那里,而是从自然状态说起,一步一步推导而来。

他似乎是对上帝造人确信不疑的,所以也没有纠结什么,直接进入了人的世界。

人天生是平等的,自由的。

因为上帝造人,上帝便是人类之父,而父亲的天性就是要保护自己的儿女生活的好,所以人从出现就是平等的,他没有管夏娃是否是亚当的肋骨化成,反而也给予了他们平等的权利。

人天生就有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如果有人对你的生命造成威胁,则视为他也放弃了自己的生命权而和你处于战争状态,此时你有权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去战斗,甚至像杀死威胁自己生命的动物一样,杀掉那个人,这也是人自然的权利;另一个重要的权利便是财产权,而财产权是用自己的劳动换来的,所有的自然物平等地供人类享用,如果你对一个自然物付出了劳动,就改变了其公共性,反而成为了你的私有财产,而别人就没有权利剥夺你用劳动换来的财产,因为还有更多可以被分的自然物;这的确是个不错的方式,但是作者仍然预见到了有人会用人的贪欲进行攻击,便又为这种获得设立了一个限度,即保证自然物不会在自己手中白白浪费掉,如果浪费了就是算是损失了共有的财产,因为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只是自己可以消费掉的。

而这一切的实现,都是基于作者所说的自然法。

而我一直比较疑惑的就是这个自然法到底是什么,有时像是保全自己生命和财产的权利,并且扩大到保护人类的生命和财产;有时又像是上帝的某种特定的安排;有时是一种联合抗拒威胁人类存在的意识。

在这种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不同)下,人享有绝对的平等与自由,是自然法的享有者、裁判者、执行者。

但是这种状态下的生命权和财产权都是没有保障的,随时可能遭到威胁,人会因此而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中。

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权利有保证,人们便团结起来,通过契约组成社会并选出一个裁判者——政府便由此而产生了。

而这样的契约的签订,是人们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为前提的,因为如果人人都不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那么契约便是一纸空文,毫无价值。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政府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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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一、作者生平简介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重要政治思想家,其主张“议会主权”的政治制度,以此限制王权对资产阶级力量发展和壮大过程中的阻碍和侵害,最为核心的是对要限制王权的任意征税权造成的对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侵害,因而也可以说,洛克的政治思想中最为重要的是保障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由此引出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议会主权思想等主张。

二、社会契约思想洛克认为,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人民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中,并在共同的法则即自然法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保护自己和追求利益。

但是这种自然状态总是存在些许不方便的地方,一是缺少可供处理纠纷的衡量尺度;二是缺少能够按照既定法律处理纠纷的裁判者;三是结果的执行往往缺乏保障。

为克服自然状态下的这些弊端,于是乎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每个人把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交由集体,这种权力正是自然法所规定的若果有人违背共同的理性法则,那么每个人都能按照自然法的要求去惩罚他,建立一个存在共同的为大家服从的裁判者,此即政治社会产生的缘由。

既然政治社会是人民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不方便之处成立的,那么政治社会的目的就应该与签订契约的意图相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私人财产。

三、议会主权思想洛克认为,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国家形式可分为,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和君主政制,其中君主政制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事实上洛克并未明确指出拥戴哪种政体,但通过其之后的论证,不难发现,洛克拥护是一种权力分立的立宪君主制。

为此,首先需要对洛克的分权思想进行简要论述。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包括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方面。

立法权应当由经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行使,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能够和平安全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因而立法权只能以社会公众的最大福利为限,绝不可能是专断的,也就意味着需要根据经常有效的法律实现统治,更不能不经人民同意侵害人民的私人财产。

政府论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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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作者的背景: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一生经过整个革命时期,他的政治思想是为通过1688年的妥协而奠定的议会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洛克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妥协的产儿。

同时,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

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政府论》(下篇)概述:本书包括“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内容,归根结底就是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们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有了财产。

财产既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即合乎“理性”。

而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应该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利的政府最适合。

本书中,洛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自己主要的政治思想:一、自然状态。

1、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2、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

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

3、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政府论》洛克 读书笔记

《政府论》洛克 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后感前言《政府论》是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进行反驳;下篇中,洛克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割断了“父权”和“君权”的关系,围绕“自然法”、“自然权利”、“契约社会”等形成了西方民主社会世俗国家早期的起源学说,认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

《政府论》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是英国政体乃至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思想和立论基础。

《政府论》内容简介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对菲尔麦爵士以《圣经》为立论基础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同样以《圣经》为基础,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将菲尔麦爵士的理论彻底驳倒。

洛克的驳斥理由可归纳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其儿女的权威或对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但他的继承人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仍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或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该由谁来享有统治权;第四,即使继承人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已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已绝对无从考证,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各家族无法确定谁是嫡裔来享有继承权。

洛克通过以上推理,打破了君权神授的立论基础,论证了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

在《政府论》的下篇中,洛克基于上篇中的论点,围绕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解释了政治权力的来源。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为了克服人类自然状态的缺陷,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人们基于契约建立国家,而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和财产是成立国家的唯一目的,这个国家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授权。

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洛克政府论主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主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后感俞四海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府论》下篇,其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无庸吾辈多加评论,但读罢多有感触,或可言之一二,以利往后阅读及工作。

一、名著诞生有赖于深厚的积淀。

理论储备方面,从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文学,直到1665年停止教学,洛克共在牛津大学浸润了十三年。

政治实践方面,1666年,洛克结识了后来担任辉格党领袖的艾希利勋爵,担任其政治顾问和家庭教师,还出任英国大法官、贸易殖民部秘书,并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

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回到英国担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等职。

综上可知,洛克写就《政府论》,绝非偶然,与其理论积累和政治经历密切相关。

当时英国处于历史大变革时代,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需要新的政治思想理论支撑。

反观今日之中国,同样处于重大的历史变革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如何把握当前时代特征并对今后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预判,既是当代知识分子的使命也是重大的历史机遇。

无论是政治、哲学、法学等任一领域,要想理论上有所贡献,都必然需要深厚的理论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当前处于送别大师而非产生大师的时代,值得学人警醒和反思。

对于我们凡夫俗子而言,要想在工作上有所成绩,同样不可打十口浅井,而不去打一口深井。

二、戴“为君主立宪制辩护”的帽子不公允。

吴恩裕先生于1963年写就的《论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学习《政府论》颇具指导意义,但其由于身处特殊的历史时代所作出的个别论断值得商榷。

吴恩裕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哲学系,在英国伦敦大学获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北京大学等担任教授。

对英国哲学、政治学当有深入研究,但其在上文中提出的洛克为阶级妥协辩护的观点,我觉得与史实不符。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驳斥了罗伯特〃菲尔麦的《论父权和国王的自然权利》,批判了君权神授理论,否定了君权的神性和君主统治的正当性,是完全反对君主制度的。

综观《政府论》下篇全文或者第七章《论国家的形式》中,都没有对保留君主的必要性进行辩护的痕迹。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是著名的哲学家,他的著作《政府论》汇集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的思想,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在下篇中,洛克也论述了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著作所包含的内容,比如:“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

归结起来不外乎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

首先,洛克论述了自然状态。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是平等的,人类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决定行动处理财产和人身,自然法由每一个人去执行。

但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有不断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

因此,人们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自由,便放弃部分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自由,与其他人达成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共同体,互相保护生命、财产。

这便是政府起源的根源。

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要加以劳动,并且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他就拥有他的劳动所对的自然物。

这种加以劳动的私有化,并不需要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在美洲,土地的广阔,而人们却没有加以劳动,许多果实被腐烂在土地上,这并不是他们的分内所得。

这为资产阶级的工业化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是为资产阶级的资本扩张辩护。

货币出现后,资产阶级资本的不断扩张,财富也逐渐积累。

“这些坚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已无用处的会坏掉。

”就政府的目的和职权来说,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洛克也着重论述了人民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

而政府权力的主要范围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应与执行权相分离。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

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

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

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两篇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其中的上篇是洛克对当时保皇派的代表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而下篇才是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首先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这是一种自然法约束下的平等并且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拥有自由处理自身与财产的权利,并且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但洛克马上就指出了这一理想状态的缺陷,即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缺少具有足够权威的仲裁者,以及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产生的偏见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从而推导出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必要。

而人们组成公民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同意将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得以实现,这就从权力来源出发证明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既不能超出社会公民让渡给它的权力的范围;同时也从政府产生原因出发证明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保障社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并且只能出于这一目的。

对于洛克学说中的自然状态,被认为是先验的,其存在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洛克在当时世界中找到了自然状态的实例,即不同王国的两位君主。

而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其中的原因。

在他看来,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是文字还没有产生,并不能对此有记载;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

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如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

确实,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

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与后世的暴君、昏君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也没人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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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

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

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

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

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

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

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

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

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

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

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

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

这一关于财产的观点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反映了洛克为资产阶级辩护的政治目的。

然而,对于自然权利的来源,洛克将其归之于人性、天赋、自然、上帝等虚无飘渺的事物上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也是洛克政治学说的缺陷所在。

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洛克的学说借助上帝、自然之由打破专制主义的牢笼,也是情有可原的。

表面上看,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一方面,自然法虽然基于每个人都拥有的理性,但却并不是一种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况且人们往往会出于私心、利益、欲望而心存偏见,;另一方面,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会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没有享有权威的仲裁者和拥有强力的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一种难以终止的、并且显然会造成人们生存环境恶化权利无法保障的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下人们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局限性无疑从反面论证了人们通过契约方式组成公民社会的必要性。

公民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出于更好的保障自身权利这一目的,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的共同体。

在契约中,所有共同体成员先一致同意让渡自己本享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予即将形成的公民社会,且同意在这个社会中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之后又同意赋予这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以实现人们结成共同体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来说必要的一切权力,这一小部分人即组成了政府。

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根据洛克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即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

通常情况下,在这种共同体中,存在一个政府接受共同体全部成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这三项权力。

至此,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完整严密的论证了公民社会和政府的起源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政府行使权力只能是出于保障
社会公民权利这个唯一的目的,所行使的权力也不能超过社会公民让渡于它的权力的范围。

洛克对于公民社会及政府起源的论述在当时无疑是一种全新的学说,而任何一种新的思想在诞生时总会有很多的反对声音。

在《政府论(下)》中,洛克列举了两种,其一即“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组成公民社会的例子”,其二即在现有政府的统治下,不可能如他所说的那样“自由的创立一个新的政府”。

洛克重点对第一条反对意见进行了反驳,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了其中的原因。

在他看来,一方面,由于文字是文明发展到较高程度的产物,因此可以断定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时文字还没有产生,通过契约组成公民社会的事件因而是不可能记载于史料中的;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

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

对于这种解释,又有人指出,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

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专制制度建立之初,人们错误地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

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这种专制社会对民众权利的保障与公民社会的差别并不大,与后世的暴君、昏君专政时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由于政治远见的缺乏并没能在一个专制国家建立之初就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在洛克看来,人类由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是一种人类历史发展的应然,而之所以有时没有成为实然是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样的解释似乎在当时很有说服力,但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被普遍认同的当代,却显得非常牵强。

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已经总结出了一套与洛克学说相冲突,并且已被验证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

可以看到,洛克学说的理论基础是可疑的,尽管如此,洛克据此推出的有关政府的目的及其权力边界的论断即使在今天,也是被普遍接受的。

因此,对于洛克的学说,我们在指出其理论基础的种种缺陷的同时,也应肯定其学说在当时跨时代的进步意义。

在对政府及其权力有了总的概述后,洛克又进一步对政府的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进行了分别的论述。

在洛克看来,立法权是高于另两种权力的最高权力,指制定运用国家力量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权利的依据的权力,这种依据,即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出来,因此立法机关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执行权是指“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处理“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对于这三种权力的归属,洛克指出对外权必须交给“有智谋”的人,执行权和对外权处于处理相关事务的效率考虑很难公开并同时有不同的人掌握,而立法权与执行权不能交给同一批人,否则难保这批人不会受到权力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与尊崇地位的诱惑而走上公民社会的对立面。

以当代的观点来看,这种分权方式显然是不成熟的。

由于立法权在洛克的理论中是高于行政权和对外权的,而本身紧密联系、并且由一人同时拥有的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实质上可以看成是一种权力,因此洛克的分权体系实质是两种地位有高低之分的权力的分立,这从分权的根本目的——相互制衡角度来看,意义并不大。

但这种分权思想的进步意义却依旧不容忽视,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的这一思想为日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主张奠定了基础,对英、美、法等国家的宪政建设也都有深远的影响
对于政府的解体,洛克也有其独特的看法。

他首先区分了社会的解体与政府的解体,在他看来,使一个公民社会解体的唯一突径是外来武力的入侵,其余任何情况下,公民社会都是不会解体的,也就是说社会成员除非外敌入侵颠覆整个社会,否则是不会回到从前的自然状态的。

而对于政府的解体只存在两种情形,一种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于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时限后产生的变更,另一种是社会公民判定政府在行动上违背了他们的委托。

对于第二种情形,洛克主张人民采取暴力的手段推翻政府,进而成立新的政府。

在他看来,民众的这一行为并不是叛乱,相反,政府由于违背了民众的委托,才是真正的、整个公民社会的背叛者。

这一主张反映了洛克学说革命性的一面。

纵观全书,《政府论(下)》所反映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政治分权”、“劳动创造财富”等思想,虽然受时代的局限存在一些不足,但无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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