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规划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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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规划法规

§4-1 城市规划法概述

一、基本概念

1.城市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建制镇的发展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要求。

至2000底,我国共设城市668个,建制镇17892个(不含县城关镇)。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

大:50万人以上;中20-50万;小:不足20万。(35个50万以上的,11个200万以上的)

2.城市规划

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即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

二、立法概况及适用范围

1.城市规划法规的立法概况

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城市规划法》

及《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等。

2.城市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

1)地域适用范围。是城市的规划区,即城市市区、近效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这个区域内的陆地、水面和空间皆为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这个区域外的有关建设和发展应由村镇建设规划的有关法规调整。

2)人的适用范围。凡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用于该法。具体包括:

A: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

B:具体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C: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

§4-2 城市规划的制定

一、城市规划编制

1.城市规划编制原则

●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原则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原则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城镇体系规划: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的依据

●城市详细规划

3.城市规划编制阶段

●城镇体系规划:发展制定城镇发展战略,统筹安排各项资源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是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分区规划:确定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或城市基础设施的设置

●城市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4. 编制权限

◆国务院: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本辖区内城镇体系规划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二、城市规划的审批

1.城市规划审批制度

分级审批——一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本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

政府部门审批)

1)城市总体规划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先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3)其他设市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5)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6)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各种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讨论并获得通过。

2)历史文化名城规划

(1)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单独编制的保护规划,其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审批的,先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的则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详细规划

(1)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已编制有分区规划的城市,其详细规划,重要的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由该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与重大变更

◆局部调整:

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同级人大常务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重大变更:

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原批准机构审批

§4-3 新区开发与旧城改建

一、城市新区开发

1.城市新区开发的概念与类型

城市新区开发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

新区开发的主要类型有新市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

2.新区开发的原则

1、量力而行的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

3、方便宜行的原则

3.新区开发的主要内容

城市新区的开发,必须预先编制城市规划,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合理的程序和社会化原则,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任何建设单位需要配套的外部市政、公共设施,都必须纳入城市的系统,不得自成体系,各行其道,以避免重复建设、相互干扰,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造成浪费。

二、旧区改建

1.城市旧区的概念

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发展的演变过程中形成的居民集聚区。城市旧区的形成显示了各个不同历史阶段发展的轨迹,也积累了历史遗留下来的种种矛盾和弊端。这就要求按照统一的规划,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充分考虑现有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矛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改建。

城市旧区改建是指按照统一规划,对现有城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使之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的建设活动。

2.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

1、加强维护、逐步改善的原则

2、旧区改建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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