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细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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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考核细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深化水利改革,促进小型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域范围内列入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夏仕港、靖泰界河、如靖界河、季黄河;县级、乡级及村级河道;防渗渠道、灌排泵站;圩堤、圩口闸;小沟及以上配套建筑物(桥、涵、闸等)。

第三条小型水利工程是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运行管理。镇、村两级要认真抓好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加强宣传、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市水利局、各水利站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证本细则的实施。

二、管理队伍

第五条市水利局是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分别是管辖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

理责任主体,各水利站分别是本管辖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业务指导单位,各村分别是本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责任主体。

跨镇的小型水利工程,除由市水利部门统一管理的工程外,其他的由主要受益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统一管理,另外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积极配合。

第六条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根据《**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本区域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模式,建立管理网络和队伍。

(一)建立“双管”网络。实行管理和管护两条线。管理网络: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含村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管理直接到村、到管理公司、到承包人。管护网络: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可成立管护服务公司或委托专业化管护公司牵头负责全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水利工程管护工作。

(二)落实管护人员。选聘的管护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环保意识,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吃苦耐劳,遵章守纪,服从管理;对本区域水系有一定了解,泵站管护人员还要能熟悉泵站有关操作规程。管护公司与管护人员应签订用工合同,报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

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管护人员为临时人员,实行一年一聘,管护人员需持证上岗,公布服务电话。

三、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管办)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督查考核及推进等工作。

第八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业务指导,审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计划;负责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审核和证书发放,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技术培训;做好跨镇的水事协调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牵头编制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相关的管理办法、制度及其修缮工作;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等。

第九条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水管办)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管护网络的建立及镇管护经费的筹集与整合,直接到管理公司、到组织、到承包人进行管护督查考核,对管护经费支付进行审核。指导各村管护模式确定、监督责任及人员的落实,负责管护合同的审查等。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水利站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业务指导,编报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计划;上报村水务信息及汛情、旱情信息;审核年度维修养护工程计划等。负责本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调查、登记,协助市水利局完成小型水利

工程产权审核、证书发放工作,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督查考核;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加强对排涝工程的汛前、汛后检查,加强对灌溉工程的灌溉前后检查。做好跨村的水事协调工作。负责本辖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技术指导培训;对《水法》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第十一条管护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合同内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负责开发利用水土资源筹集管理经费,执行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水利工程管护办公室的各项指令,督促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认真执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与水利站、村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管护人员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等,并进行宣传。积极落实各项管护任务,切实履行管护协议规定的义务。模范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根据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灌溉制度做好灌溉配水工作,严格按操作规范要求及时开机灌排。切实加强协议工程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小型水利工程的良性、安全运行,保障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服从水利主管部门业务管理与指导,服从管护公司日常管理,并积极做好相关情况、信息的上报工作。

四、工程管护

第十三条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应根据《**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确定,报市水利局核定。

第十四条工程管护标准

(一)河道。每条河道明确专人负责,有管护责任标志,责任牌完好完整;河道畅通,无阻水建筑物,河面无漂浮物,河坡、河内无垃圾,河内无有害水生物;河堤无乱填乱挖,乱垦乱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无葬坟等。除水利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外,河堤内侧1米范围只能种植树木、苗木,河道内坡不得有任何垦种;护坡、护岸等河道防护工程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等险情;河道两岸绿化无乱砍乱伐现象。

(二)堤防。每段堤防明确专人负责,有管护责任标志,责任牌完好完整。堤顶路面平坦,无明显坑洼,堤面、堤身、平台应无垃圾,无高秆植物;堤身和管理范围内无违章建房、爆破、采砂、打井、挖洞、开沟、埋坟、打草晒粮、违章种植以及从事其他损害堤身及管理范围安全的行为;除水利部门建设工程项目外,堤内坡只能种植树木、苗木,其它不得有任何垦种;工程管理设施(如水尺、公里碑、百米桩、分界牌、险工险段牌、工程简介牌等)齐全美观,无损坏;护坡、护岸等河道防护工程无缺损、无坍塌、无松动等险情。

(三)灌排泵站。每座泵站明确专人负责,有管护责任标志,责任牌完好完整。维修、值班、操作制度上墙。泵站运转正常,进出水顺畅;主体结构完好,泵房、流道、进出水池等附属设施整洁,不存在流道、进出水池堵塞、淤积现象;无设备损坏和被盗现象;灌排设施周边无积水、杂草、垃圾;水泵进出水管冬季收集和保养。

(四)水(涵)闸。每座水(涵)明确专人负责,有管护责任标志,责任牌完好完整。闸门应能自由开启和关闭,基本无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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