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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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
本章结构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与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即对其智力创造性活动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八项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与广播的权利;
(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活动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与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一节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
第二节商标法
特点:1、客体的无形性2、合法性、专有、地域和时间
»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作为产品识别的标志
»作为宣传广告的标志
»作为产品来源的标志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1:“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对其采取的下列保护措施,是否合法?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第二节商标法
▪商标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程序、原则和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经商标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在商标注册簿登记,并发经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授予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商标法
▪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禁止恶意抢注
▪优先权原则
第一次注册的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
享有6个月的优先权。
●在注册办法上,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2: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
❖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如甲、乙的文件均于5月6日寄至,商标局又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第二节商标法
▪形式审查
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实质审查
确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
▪公告与异议
▪核准注册
第二节商标法
❖案例3:某公司以“OCR”作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软件商标获得注册。“OCR”为计算机文字识别系统的国际通用名称。对此事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不该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该商标被撤销后,应视为自始不存在,该公司以前通过该注册商标的使用可取得的收入应予以返还
第二节商标法
❖有效期:10年
❖商标的续展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依然为10年
▪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可以有6个月的宽限期
第二节商标法
转让的时间: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转让限制
–类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应全部转让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转让须经被许可人同意
–集体商标不可转让
–联合商标应该全部转让
第二节商标法
»程序:签订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许可后商标使用程序:
»商标所有权人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转让、注销或变更该商标
»被许可人获得使用权后,未经所有权人书面授权,不得转移给第三人
第二节商标法
四、商标管理及对注册商标的保护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的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案例4:甲公司拥有“金猫牌”蚊香注册商标。乙公司向香港某公司发出了“金猫牌”蚊香的报价单。乙公司下列哪些情况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发出报价单,未签订合同和生产此产品
❖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提供了样品,但未批量生产
❖与港商签订了合同,并已批量生产,但尚未交货
▪五、商标注册的撤销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字、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节专利法
一、专利、专利权与专利
»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表明一种发明并创设一种法律状态的文件
»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和使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体: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的单位
»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第三节专利法
▪新颖性(novelty)
未公开发表;未为公众所知;未向专利局提出
▪创造性(progress)
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utility)
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二、取得专利的条件
▪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动植物新品种
•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用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新颖性
–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不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专利申请人的资格
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
❖专利申请的原则
▪先申请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一发明一专利原则
❖涉外申请之特别规定
❖案例5:某人于1996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如果与1996年5月8日以后和1997年5月6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项发明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1996年5月8日为时间标准
▪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经审查合格者,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予以公布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只需初步审查即可发专利证书
▪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节专利法
❖定义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