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第一章物权、物权法概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须他人行为或意思的介入,权利即可实现
(2)客体的特定性、有体性 (3)享有利益:包括使用价值、交换价值 (4)排他性: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
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人对物的关系
人与人的关系


积极权能
消极权能
二、物权与债权
(一)联系
债权,为特定主体间得请求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法定物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等。
3.区分意义:成立要件不同
(七)本权与占有(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物权分类)
1.区分标准:有无物权的实质内容 2.概念: 占有:对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状态。
本权:对物并非仅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且有权利 依据,其所依据的权利即为本权,如所有权、定 限物权、租赁权等。
(五)主物权与从物权 1.区分标准: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 2.概念: 主物权:不以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
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 物权、地役权。
3.区分意义: 从物权随主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发生相应
变化。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1.区分标准:物权的发生原因 2.概念: 意定物权: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
6.保护方法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返 还原物、排除妨碍、妨碍预防和损害赔偿;债权 的保护方法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
7.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 追及效力等;债权实行债权平等原则,无排他性、 优先性和追及性。
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并存内容相 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权。
1日正式实施。5编19章,247条 。
第二节 物权的内涵
一、物权的内涵 1.物权的内涵: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
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
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本质 (1)直接支配性: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无
2.有体物 (1)有体物与无体物 有体物:占据一定空间,能为人的感官所
感知的物质,包括有体有形物与有体无形 物,前者如气体、液体、固体等;后者为 能为人所感知的自然力,如电、磁、光、 热等及空间。
无体物:无实体存在,人凭主观拟制的物, 如智力成果及权利。
(2)物权客体限于有体物的原因: 保障整个民法体系的稳定。
三、物权的分类 (一)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 1.区分标准:对客体的支配范围 2.概念: 完全物权: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为
全面支配的物权,完全物权就是所有权。
定限物权:所有权以外,仅得于一定界限 内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 担保物权。
3.区分意义:
(1)定限物权是对完全物权的限制;
物权为交换的前提,债权为交换的过程, 交换的结果又表现为物权的移转。
(二)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如:甲与乙订立一古董买卖合同,约定3月1 日出卖人甲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乙,则 乙在交付前能否从甲处拿走此古董?
2.权利发生不同:物权遵循法定主义;债 权(主要为合同之债)遵循任意主义
(2)存续期间不同:完全物权不受存续期 间的限制,定限物权则受存续期间的限制。
(二)自物权与他物权
1.区分标准:权利人对自有物还是对他人 物享有物权
2.概念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 如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 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区分意义
(2)性质不同:用益物权是对物的实体直 接利用的物权,是实体支配权;担保物权 并非对物的实体进行支配,而是支配物变 卖的价金,是价值权;
(3)排他性不同:同一物上通常不能同时 存在两个以上用益物权;但可同时存在两 个以上担保物权;
(4)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 较长;而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取决于其所 担保的债权
用益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 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 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 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区分意义:
(1)设立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 在于取得使用价值;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 在于取得交换价值;
(二)固有法性
与国家所有制息息相关:公有制
土地公有
区别于合同法,国际趋同性
(三)强行法性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交易安全(排他性、支配性)
区别于合同法,任意性
四、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一)建国前的物权立法
1.清末的物权立法 1910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第三编为物
物权法
侯巍 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houwei5000@163.com
参考书目: 1.余延满、马俊驹:《民法原论》,法律
出版社 2.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
版社 3.王泽鉴:《民法物权1 通则·所有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王泽鉴:《民法物权2 用益物权·占有》,
孟子:“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 心”
3.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 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 权。
《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的排他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征收拆迁、城管、单双号限行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客体为物;债权客 体为债务人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债权关系中,应严格区分债权客体与债务 人给付行为的标的物
4.义务主体不同: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债权 的义务主体特定
5.存续期间不同:物权中,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 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 期限,其他的用益物权存续期间较长;债权期限 较短
(2)明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尽其 用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农户使用
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
2.攸关“民生”——保护公民最基本的财 产权
物权法和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吃——粮食、蔬菜。穿——衣服。住—— 房子。行——自行车、摩托车、汽车。
若物权客体扩充到无体物,则知识产权、 债权、继承权等均纳入物权范畴,整个民 法体系荡然无存。
3.能独立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 (1)独立物:物的组成部分及数物均非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权法的含义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大陆法系特有概念。
(二)物权法的意义
1.关乎“国计”——维护市场经济基本秩 序
(1)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 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 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 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
(5)物权客体的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 用益物权,物权客体变化会对权利产生直 接影响;
而担保物权,客体的变化不会对权利产生 直接影响,当物权客体转化为价值形态时, 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代位物上
(四)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
1.区分标准:物权客体的种类 2.概念: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抵押权等。
权有关的财产权”,特点:
(1)未采用物权概念; (2)体系:所有权;用益物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担保物权置于“债权”一节,且 在担保物权的类型上,仅有抵押权和留置权,无质权
3.1998年后的物权立法 (1)学者建议草案:梁慧星、王利明; (2)02年,人大法工委,向社会征求意见 (3)2007年3月16日通过《物权法》,10月
物权的优先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 物权;同一物既为物权的客体,又为债权的标的 物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 权。
债权的平等性:同一物可为两个或两个以 上给付行为的标的物;且债权效力平等;
无追及力:当标的物被他人占有时,债权 人不能向占有人主张返还,只能向债务人 主张履行或违约赔偿。
(三)实质物权法与形式物权法
1.实质物权法:以物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2.形式物权法:仅指民法典中的物权编。
二、物权法的体系 (一)物权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

民事权利

财产权 人身权
物权 ——物权编 债权 ——债权编
人格权 ——总则 身份权 ——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3.区分意义:保护方法不同
第三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 (一)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并独立满足人类需
要的有体物。 (二)物的要素 1.人体之外--非人格性 (1)现代文明要求一切人均为主体; (2)人体以外的物固着在人体上:如假眼、假发等; (3)人体的组成部分,但与人体分离:如血液、毛发等; (4)尸体;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 所有权、质权、留置权等。
3.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须登 记;动产物权须交付;
(2)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同:不动产物权限 制多;动产物权限制少;
(3)纠纷管辖不同:不动产物权纠纷由物 之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物权则不适用;
(4)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不同:涉外不动 产物权纠纷适用物之所在地国法;涉外动 产纠纷则不适用。
(1)权利主体不同:自物权的权利主体为 物的所有权人;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并非为 物的所有权人
(2)权利内容不同:自物权最完整;他物 权不完整
(3)权利存续期间不同:自物权无存续期 间的限制;他物权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三)定限物权又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区分标准:物权人对物支配的内容 2.概念:
(2)甲公司仅剩价值150万元的不动资产,但先 后欠乙、丙、丁债务各100万、200万、300万,现 甲公司宣布破产,则债权人乙、丙、丁的债权该 如何实现?
案例三:物权追及性与债权无追及性
(1)甲的自行车被乙偷盗,乙又以低价 卖给知情的丙,甲能否向丙主张返还?
(2)甲与乙订立一自行车买卖合同,在 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前,自行车被丙偷盗, 则乙能否向丙主张返还?
案例一:物权排他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甲有一房,先卖给乙,得价金20万,并交 付;后丙出价23万,甲又将该房卖给丙,并 办理登记手续。则(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 谁?(2)甲与乙的买卖合同、甲与丙的买 卖合同是否均有效?
案例二Baidu Nhomakorabea物权优先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1)甲有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一处,先向乙借款 20万,以该房做抵押,后又向丙借款20万,仍以 该房做抵押,事后,甲均未如期偿还乙、丙的债 务,则乙、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二)物权法的内部体系

占有
物权法
总则:物权、物的概念;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基本
原则;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

物权
完全物权——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分则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限物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三、物权法的特征
(一)公共性
如客体(土地)的公共性, 限制,如禁止权利滥用等 私法限制、公法限制(征用、征收)
权,未正式颁布,清政府灭亡。
2.国民政府时期: 1929年完成《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民法典,第三编为物权,新中国成 立被废止,但在我国台湾沿用至今。
(二)建国后的物权立法
1.1956年后的物权立法 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物权类型上,仅承认所有权
2.1986年的《民法通则》 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