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规范WS394-2024
明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
一、目的
本规范旨在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以保证大众健康和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应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强制性新建、改造以及维修系统。
三、术语定义
1.应用:指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空间。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采用集中机组配置的空调通风系统,机组可以是冷、热水机组、冷冻机组、空源热泵机组等。
3.送风系统:指送风机、风口、风管、过滤器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空调机组出口处的空气供给给室内。
4.通风系统:指送风和排风系统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5.排风系统:指排风机、排风口、风管等组成的系统,用于将室内的空气排入室外。
四、材料要求
1.空调机组及风管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好采用不易积灰、耐腐蚀的材料;
2.风口及送排风机尽量采用安装在室外的集中式风口;
3.材质聚氨酯泡沫等绝缘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选用合格产品;
4.风口、送排风机安装位置要有防护设施,防止事故隐患;
5.机组和风管要采用安全保护措施;。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3]225号2003年8月19日发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DB!T485-202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DB!T485-202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社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根据《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社区居民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室内公共卫生有关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卫生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内容
1、建立健全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机制。
室内公共卫生相关部门应当督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健全空调通风系统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包括就其安全卫生问题,制定安装、维护保养规程,合理安排预防与检查范围及次数,拟定相应的报告文书;严格落实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处理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发生的事故,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2、加强对安全卫生管理责任的落实。
空调通风系统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安全卫生管理责任纳入维护保养工作中,落实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规范性建设;合理安排人员组成,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完成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维护保养工作;建立空调通风系统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安全、卫生管理责任的落实;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安全卫生管理必须同时实施技术。
DB11!T~485-202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13.040.20C 5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485—2020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hygiene management for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ventilation system2020-09 -17发布2020-10-01实施目次前言 (V)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6)4 设备设施 (7)5 卫生要求 (8)6 卫生管理 (10)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16)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8)附录D(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24)附录G(规范性附录)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2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空调区”、“致病微生物”、“空调部件”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4.1);——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见4.3.1,2011年版4.2.1);——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的要求(见4.3.1);——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要求(见4.3.2);——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4.4.5);——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5.1.1);——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5.1.2、5.1.3,2011年版5.2、5.3);——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5.2.1,2011年版6.1.1);——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G执行的要求(见5.2.4.7);——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6.5);——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6.6);——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6.7);——删除原标准“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2011年版8.6);——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G)。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 mg/m3紫外线≤5 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 mg/m3PM10≤ mg/m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术语与定义3.1?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新风量卫生要求新风量场所(m3/h.人)3~5星级≥30饭店、宾馆1~2星级≥20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 4.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b-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 4.5?空气净化消毒装置表4?????????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m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0.06 mg/m3PM10≤0.02 mg/m34.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24
一、通用要求
1.1概述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主要包括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及技术操作要求。
1.2标准的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
(1)室外室内空调系统;
(2)室内排风系统;
(3)自然通风系统;
(4)新风系统;
(5)暖通空调室内制冷系统;
(6)室外室内新风复合系统。
1.3卫生技术要求
(1)空调系统的绝对压力要求:空调系统单路压力应大于零,两路压力的差值大于零;
(2)空调系统的过滤要求:空调系统应具有有效的空气滤清装置,以防止气流中灰尘、烟尘等污染物扩散,并确保空气质量达到要求;
(3)空调系统的清洁要求:空调系统应定期清洁并确保空气质量达到要求;
(4)空调系统的调节要求:空气调节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要求,保证空调系统可以正常工作;
(5)空调系统的气流比例要求:气流应符合本规范中规定的原始比例,以避免不适当的气流比例;
(6)空调系统的安全要求:空调系统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保证其安。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
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由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卫通〔2012〕16号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卫生部于2006年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自2013年4月1日起废止。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孝元、金银龙、刘凡、王俊起、戴自祝、张秀珍、于淑苑、孙波、金鑫、王艳、朱文玲、韩旭。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系统,其他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新风量air change flow单位时间内由集中空调系统进入室内的室外空气的量,单位为m3/(h·人)。
2.2 可吸入颗粒物inhalable particle matter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 μm,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状物质,简称PM10。
2.3 风管表面积尘量duct surface dust集中空调风管内表面单位面积灰尘的量,单位为g/m2。
3 设计卫生要求3.1 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设计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要求3.2 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温度的设计宜使公共浴室的更衣室、休息室冬季室内温度达到25℃,其他公共场所在16℃~20℃之间;夏季室内温度在26℃~28℃之间。
3.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湿度的设计宜使游泳场(馆)相对湿度不大于80%,其他公共场所相对温度在40%~65%之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T 485-2020
目次前言 (V)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6)4 设备设施 (7)5 卫生要求 (8)6 卫生管理 (10)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16)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8)附录D(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24)附录G(规范性附录)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2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空调区”、“致病微生物”、“空调部件”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4.1);——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见4.3.1,2011年版4.2.1);——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的要求(见4.3.1);——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要求(见4.3.2);——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4.4.5);——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5.1.1);——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5.1.2、5.1.3,2011年版5.2、5.3);——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5.2.1,2011年版6.1.1);——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G执行的要求(见5.2.4.7);——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6.5);——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6.6);——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6.7);——删除原标准“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2011年版8.6);——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G)。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doc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WST395-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395-202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
范
一、总则
1.1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的方法及要求,适用于内容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控制严格要求的公共场所(如医疗卫
生机构、教育机构、餐饮服务场所等),以及要求空气检测的其他公共场所。
1.2公共场所应当采用综合性、可操作性强的措施,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改善空调通风系统的工作效果。
1.3本规范的采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为依据,结合
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加以细分或变通,以满足专业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
要求。
二、定义
2.1空调系统:指有机组成的空调装置,包括冷冻或供热的冷源机组
以及它们的辅助设备,及引入、混合、除湿、送风的系统。
2.2内部空气:指空调系统中的空气或被空调系统取暖、制冷或换气
的空气。
三、总体要求
3.1内部空气中的各类污染物不应超出国家、行业标准许可的极限值。
3.2空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测应符合规范要求,其中空调系统所
安装的新风、换气设备应当满足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3空调系统应当安装有有效的过滤设备,这些设备能够有效地排出尘埃、细菌、有害气体等污染物。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使用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作为为人们提供舒适宜居环境的重要设施之一,其卫生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提高空气质量和用户满意度,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场所。
3. 基本要求3.1 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2 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消毒、清洗和维护保养,保持系统的干净和正常工作状态。
3.3 空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出风口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避免污染源直接接触室内空气。
3.4 空调通风系统的风口和管道应密封良好,确保空气的流通和分配均衡。
3.5 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器应定期更换,确保过滤效果的有效性。
4.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4.1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信息。
4.2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系统内部的卫生安全。
4.3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系统运行维护的认识和技能。
4.4 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消毒、维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流程。
5. 用户卫生常识5.1 用户应注意个人卫生,尽量避免呼吸道传染疾病的传播。
5.2 用户在使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注意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5.3 用户应遵守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定参数,以免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6. 监督与检查6.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6.2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7. 总结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规范是保障空气质量和用户健康的重要保障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13.040.20C 51备案号:31293-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485—2011代替DB11/ 485—200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hygiene management of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andventilation system2011-08-09发布2011-12-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设备设施要求 (2)5 卫生质量要求 (2)6 检测要求 (4)7 卫生学评价要求 (4)8 卫生管理要求 (4)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6)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9)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1)附录D(规范性附录)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14)附录E(规范性附录)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16)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17)前言本标准第5章、第8.7、8.9条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适用范围,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大到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删除了“敏感区”、“视觉清洁”、“积尘量”和“开放式冷却塔”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管理责任人”的术语和定义(见3.2、3.4);——增加了“宜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宜加设中效过滤器。
”见(4.2.1);明确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设置可开闭窗口的面积(见4.2.5);——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由0.08mg/m3调整为0.15mg/m3;——删除了原标准6.2.1和6.2.2中人工清洗的内容;——调整了原标准第8章的内容,明确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和消毒的条件(见8.6和8.7);——将原标准附录B的内容整合到标准正文中(见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要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集中空调机房要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空调系统新风量要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m3以上。
四、空调系统新风取风口设置符合卫生要求,避免设在开放式冷却塔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新风口距离开放式冷却塔、污染气体排放口和其他污染源的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0米。
五、新风口应设置防雨罩或防雨百叶窗等防水配件,新风应直接由风管通过送风口送入室内。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同时应避免新风、排风短路,回风口及吊装式空气处理机组不得设置于产生异味、粉尘、油烟的位置。
六、冷凝水排水系统不得与污水、废水、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通,冷凝水排放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
七、开放式冷却塔应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集水池,远离热源。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持续净化、消毒加药装置。
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空调系统的冷却塔、
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要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每年检测或评价不少于1次。
九、机械通风装置应运转正常,过滤网应定期清洗、消毒。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要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十、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并定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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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场所新风量(m3/h.人)饭店、宾馆3~5星级≥30 1~2星级≥20 非星级≥20饭馆(餐厅)≥20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20游艺厅、舞厅≥30酒吧、茶座、咖啡厅≥10体育馆≥20商场(店)、书店≥20旅客列车车厢、轮船客舱≥20飞机客舱≥25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卫生要求项目要求PM10 ≤0.08 mg/m3细菌总数≤500 cfu/m3真菌总数≤500 cfu/m3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项目要求积尘量≤20 g/m2致病微生物不得检出细菌总数≤100 cfu/cm2真菌总数≤100 cfu/cm2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卫生安全性要求项目允许增加量臭氧≤0.10 mg/m3紫外线≤5 w/cm2(装置周边30cm处)TVOC ≤0.06 mg/m3PM10 ≤0.02 mg/m3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的卫生要求项目条件要求装置阻力正常送排风量≤50 Pa 颗粒物净化效率一次通过≥50%微生物净化效率一次通过≥50%连续运行效果24小时运行前后净化效率比较效率下降<10% 消毒效果一次通过除菌率≥90%5 卫生检验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6.5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5.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检验5.7.1性能检验应在实验室和现场分别进行。
5.7.2 装置阻力的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E。
5.7.3颗粒物净化效率实验室检验方法见附录F。
5.7.4微生物净化效率、消毒效果检验方法见附录G。
5.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消毒剂的评价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方法。
5.9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的检验方法见附录H。
5.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I。
6 本规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A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及其形成的沉积物、软泥等样品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
A1原理待测水样经过滤膜或离心浓缩后,一部分样品经酸处理与热处理,以减少杂菌生长,一部分样品不作处理。
将上述处理与未处理样品分别接种BCYE琼脂平板并进行培养,生成典型菌落并经生化培养和血清学实验鉴定确认则判定为嗜肺军团菌。
A2 主要仪器设备A2.1平皿:90mmA2.2培养箱:35~37℃A2.3 紫外灯:波长360±2nmA2.4滤膜滤器A2.5滤膜:孔径0.22~0.45µmA2.6蠕动泵A2.7 离心机A2.8涡旋振荡器A2.9普通光学显微镜、荧光显微镜、体式镜A2.10 水浴箱A3 采样A3.1采样容器:可选择玻璃瓶或聚乙烯瓶,沉积物与软泥需用广口瓶,容器均需螺口或磨口,用前灭菌。
A3.2采样量:每个采样点依无菌操作取水样(或沉积物、软泥等样品)约200ml。
A3.3 中和:经氯或臭氧等消毒的样品,采样容器灭菌前加入硫代硫酸钠溶液以中和样品中的氧化物。
A3.4样品运输与贮存:样品最好2天内送达实验室,不必冷冻,但要避光和防止受热,室温下贮存不得超过15天。
A4 方法与步骤A4.1 样品处理A4.1.1 沉淀或离心:如有杂质可静置沉淀或1000r/min离心1min去除。
A4.1.2过滤:将经沉淀或离心的样品通过孔径0.22~0.45µm滤膜过滤,取下滤膜置于15ml灭菌水中,充分洗脱,备用。
A4.1.3 热处理:取1ml洗脱样品置50℃水浴加热30min。
A4.1.4 酸处理:取5ml洗脱样品,调pH至2.2,轻轻摇匀,放置5min。
A4.2 接种与培养:取A4.1.2洗脱样品、A4.1.3 热处理样品及A4.1.4 酸处理样品各0.1ml,分别接种GVPC平板。
将接种平板静置于CO2培养箱中,温度为35~37℃,CO2浓度为2.5%。
无CO2培养箱可采用烛缸培养法。
观察到有培养物生成时,反转平板,孵育10天,注意保湿。
A4.3 观察结果:军团菌生长缓慢,易被其它菌掩盖,需每天在体式镜上观察。
军团菌的菌落颜色多样,通常呈白色、灰色、蓝色或紫色,也能显深褐色、灰绿色、深红色;菌落整齐,表面光滑,呈典型毛玻璃状,在紫外灯下,有荧光。
A4.4菌落验证:从每一个平皿上挑取2个可疑菌落,接种BCYE和L-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35~37℃培养2天,凡在BCYE琼脂平板上生长而在L -半光氨酸缺失的BCYE琼脂平板不生长的则为军团菌菌落。
A4.5嗜肺军团菌型别的确定:应进行生化培养与血清学实验确定嗜肺军团菌。
生化培养:氧化酶(-/弱+),硝酸盐还原-,尿素酶-,明胶液化+,水解马尿酸。
血清学实验:用嗜肺军团菌诊断血清进行分型。
附录B新风量检测方法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风管法,即直接在新风管上测定新风量。
B1 原理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
如果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均要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新风量(立方米/小时),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便可得出新风量结果(立方米/人∙小时)。
B2 主要仪器B2.1 皮托管法B2.1.1 标准皮托管:p K =0.99±0.01,或S 型皮托管 p K =0.84±0.01。
B2.1.2 微压计:精确度应不低于2%,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 Pa 。
B2.1.3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
B2.2 风速计法B2.2.1 热电风速仪:最小读数应不大于0.1m/s 。
B2.2.2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应不大于1︒C 。
B3 检测断面和测点B3.1检测断面应选在气流平稳的直管段,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B3.2测点位置和数量B3.2.1圆形风管:将风管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测点选在各环面积中心线与垂直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同心环数及测点数的确定见表B1。
直径小于0.3米、流速分布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取风管中心一点作为测点。
气流分布对称和比较均匀的风管,可只取一个方向的测点进行检测。
表B1 圆形风管的环数及测点数风管直径(米)环数(个) 测点数(两个方向共计) ≤11~2 4~8 >1~22~3 8~12 >2~33~4 12~16B3.2.2 矩形风管:将风管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各块中心即为测点。
等面积小块的数量和测点数的确定见表B2。
表B2 矩形风管的分块及测点数风管断面面积(m 2)等面积小块数(个) 测点数(个) ≤12×2 4 >1~43×3 9 >4~93×4 12 >9~164×4 16B4 检测步骤B4.1 风管截面面积测量测定风管检测断面面积(F ),分环或分块确定检测点。
B4.2 皮托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B4.2.1 准备工作:检查微压计显示是否正常,微压计与皮托管连接是否漏气。
B4.2.2 动压(P d )的测量:将皮托管全压出口与微压计正压端连接,静压管出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
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在各测点上使皮托管的全压测孔正对着气流方向,偏差不得超过10°,测出各点动压。
重复测量一次,取平均值。
B4.2.3 新风温度(t )的测量:一般情况下可在风管中心的一点测量。
将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心测点处,封闭测孔,待温度稳定后读数。
B4.2.4 新风量(Q )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d p p t K F Q ⨯+⨯⨯=273076.03600B4.3 风速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当风管内的动压值d P 小于4 Pa 时,可用热电风速仪测量风速。
B4.3.1 准备工作:调节风速仪的零点与满度。
B4.3.2风管内平均风速(V)的测定:将风速仪放入风管内,测定各测点风速,以全部测点风速算术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B4.3.3新风量(Q)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3600Q⨯VF式中:Q—新风量(m3/h)F—风管截面面积(m2)V—风管中空气的平均风速(m/s)附录C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检测方法本附录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检测方法。
C1 仪器C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
C1.1.1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满足D a50=10±0.5μm,σg=1.5±0.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