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学生的权利,依法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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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学生的权利,依法执教
向春丽2020.5. 4 晴
五月四日,我又再次学习了中国教师研修网徐雅凤老师的视频课《教师依法执教与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教师如何依法执教、学生的权利》。接着与大家继续分享学生的权利。
(一)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
1.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权的内容:
入学权:
义务教育:适龄、强制、就近
高中教育:考试、选择
享受教育教学资源权
获得评价权;
入学平等、教育过程平等、教育结果平等。
2.民族参与权
参与权是指依据宪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学生参与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决策
二是参与学校事务的具体管理
参与权是未成年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参与中,学生将体验并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使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3.平等权
平等权即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
该权利是一种总括性或原则。
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权、受益权、知情权等诸多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方面。
不管学生的出身、性别、民族、种族、信仰、受教育状况和财产状况、身体状况,在法律面前,每个学生都是平等的,要公平对待每一个学生。
(二)教师依法执教要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一方面了解到各方面的权利,另外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要违法,我们知道一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就不要做,比如说在校卖彩票、体罚学生、没收手机、罚款、收身等等
2.合理性。
3.行政应急性原则
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与一般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紧急权利的行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前提是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只能由法定有机机关或者有权利机关委托的其他机关、组织行使;无权机关确有必要行使了紧急权利,其合法性事后由有权机关确认。
(3)紧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
(4)紧急措施应当适当,对明显可以不予限制或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或侵害。
总之,教师是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的委托,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重要主体。
作为公民,教师可以享有教师的专业权利,履行教师的法定义务。
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过程中,应该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保证自己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既保护教育对象的权利不受侵犯,向他们传授法治知识、又能够依法维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自身的专业成长。
注释:2020年古丈县“厚植弘扬师德风尚,做新时代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网络培训
播看中国教师研修网徐雅凤老师的视频课《教师依法执教与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教师如何依法执教、学生的权利》而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