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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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扶贫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村务)和项目公告牌等多种形式,公布扶贫资金项目的相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在我县全面推行,同时纳入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均纳入本实施办法的公告公示范围。

管理上述资金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公告公示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项目实施到哪里、公开就到哪里的原则。

结合实际,运用老百姓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本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章公告公示内容第五条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六条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布部门】云南省扶贫办【发布日期】2011.06.01【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2011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管理,促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扶贫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专项支持的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能推动农村贫困地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并直接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农业产业项目。

第三条各级扶贫和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主管部门。

任何负责计划编制、项目选择、立项审批、绩效考评等工作。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检查等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编制和审批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遵循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重点投向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乡、村,兼顾非重点县贫困区域的贫困乡、村,优先安排深度贫困群体聚集的区域。

项目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培育贫困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二)建立完善扶贫模式和利益连接机制,提高贫困农户参与性;(三)坚持与市场为导向,提高产品竞争力;(四)技术先进成熟,确保良种良法推广;(五)与其他扶贫项目紧密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扶贫部门要围绕县域产业规划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库。

年度财政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编制,应当由乡(镇)、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经营组织根据当地产业布局和扶贫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采取竞争择优选择办法,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认可后,由县级扶贫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与实施主体单位共同编制项目计划。

计划文本应包括《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云政发[2000]93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9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十九日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

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

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6〕10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5.31【实施日期】199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6〕105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云发〔1996〕2号),省政府在调查研究,试点示范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了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财政每年安排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扶贫攻坚支出。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的筹集和分配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的筹集。

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来源为:(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二)地(州、市)、县财政分级配套。

攻坚乡所在的地(州、市)、县按省下达到攻坚乡的扶贫专项资金以不低于1∶0.5的比例配套资金。

(三)攻坚乡(镇)要积极发动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

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可作为攻坚乡(镇)的扶贫资金,由乡(镇)统一管理和安排,不得充抵地(州、市)、县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

扶贫专项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扶贫总体规划和资金投向,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下达预算到项目。

三、资金的使用原则第四条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解决温饱。

重点围绕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问题,立足当地优势,因地制宜,突出资金使用效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确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县财政局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财政、扶贫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村务)和项目公告牌等多种形式,公布扶贫资金项目的相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在我县全面推行,同时纳入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均纳入本实施办法的公告公示范围。

管理上述资金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公告公示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项目实施到哪里、公开就到哪里的原则。

结合实际,运用老百姓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贯彻落实本级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章公告公示内容第五条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第六条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

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第七条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5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5号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5号各州、市民政局,厅机关和省老龄办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8〕4号),结合民政部门职责,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落实行业扶贫职能职责,聚焦27个深度贫困县(市、区),307个深度贫困乡(镇),3539个深度贫困村,协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好易地扶贫搬迁、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村脱贫振兴、迪庆怒江深度贫困脱贫等五个“攻坚战”,做到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工作优先对接、措施优先落实。

深入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困难残疾人救助、养老服务、防灾减灾、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等工作力度,夯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基础,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贫困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和基本生活水平,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确保深度贫困地区群众同全国、全省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主要任务(一)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作用。

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11号),指导全省深度贫困地区逐年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确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1公共服务办法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肯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X)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X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产生和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政府债券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四条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运、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发放到户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第二章确权登记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准确界定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所有权,做好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以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包括以奖代补)形成的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监管部门、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因素原则上确权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对扶贫项目所有权明确规定到具体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项目实施所在地村集体。

(二)对在本乡镇范围内跨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乡镇,由乡镇代持管理,并根据资金比例将收益资金分配到相关村集体和农户。

(三)对在全县范围内跨乡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县农投公司,由县农投公司代持管理,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乡村振兴、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原有渠道,根据资金比例向相关村集体和农户进行收益分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曲政办发〔2017〕160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5日曲靖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02号)精神,确保30条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曲靖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和要求,全力推动健康扶贫工作,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从2017年起,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实现“九个确保”: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确保9类15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保贫困县脱贫摘帽时至少有1所县级公立医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30万人口以上的达到二级甲等),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4•【字号】云政办发[2000]122号•【施行日期】200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2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扶贫办)。

省扶贫办是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1.根据国务院和我省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拟定全省扶贫资金年度分配计划,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2.负责组织协调审定扶贫项目,管理小额信贷、异地开发、安居温饱、民族扶贫开发等扶贫项目。

3.负责组织协调上海对口帮扶工作,扩大对外交流。

4,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二)转移的职能1.外资扶贫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2.500万元以下的信贷扶贫项目审批权限转移下放到地州市。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扶贫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省委、省政府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参谋助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云政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财政扶贫资金合规使用和充分发挥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省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云发[2002]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云发[2004]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巩固温饱成果,提高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加强贫困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列入国家预算“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科目中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所确定的目标、扶贫重点、工作任务及补助标准进行分配。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财政扶贫资金,按照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与中央补助的扶贫资金统筹安排,重点投向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贫困乡、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17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9.14【实施日期】1999.09.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71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的《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打好扶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中发〔1999〕10号,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各级政府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含外援扶贫资金)。

主要包括: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资扶贫资金。

第三条各项扶贫资金以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为中心,以贫困村为主战场,以贫困户为对象,以改善贫困地区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种养业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四条各类扶贫资金的主要用途。

1.中央扶贫专项贷款。

重点用于有经营效益、能还贷、投资少、见效快、覆盖面广、效益好、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以及小额信贷扶贫。

2.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地区建设基本农田(地)、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县乡村公路、建设草山草场、发展经济林果,以及改土、治水、通路、通电、绿色等五大扶贫工程。

用于小额信贷扶贫、异地开发扶贫、科技扶贫、畜牧扶贫、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及推广、温饱试点村及扶贫安居工程等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7•【字号】云政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7日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业是指创业人员自筹资金、自选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贷免扶补”是指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为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扶持、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贷免扶补”主要内容第四条贷:指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已进行注册或登记的创业人员,提供3年期个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不超过110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扶持。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12号: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7修正)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7修正)

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各界和个人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高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符合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

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第五条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包括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

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贫困退出机制。

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后,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扶贫政策,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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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4〕14号),进一步强化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真正受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开扶贫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各级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二章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中央和省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贫困残疾人康复贷款贴息资金)、州(市)、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以及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

第六条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率。

第七条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

(一)省级公告公示工作,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政策规定、资金使用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重点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项目安排计划等内容进行公告、公示。

(二)州(市)公告公示工作,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及资金拨付情况,对公告公示内容予以审核确认后,由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将资金安排和支持项目等情况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公示。

(三)县(市、区)公告公示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上公告公示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

同时,健全和完善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及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
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重点应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特别是资金项目对建档立卡户贫困农户的扶持情况。

对建设周期较长(两年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年度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三章公告公示方式
第八条公告公示应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

省、州(市)级应通过重点使用单位门户网、政府门户网、政务信息网等及时公开,县(市、区)级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社区)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九条实施公告公示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十条实施公告公示相关资料的保留时间应为20天以上,并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和举报渠道。

第十一条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质询,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天内做出答复。

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对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二条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和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每年要将公告公示落实情况作为资金绩效考核和扶贫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考核报告上报。

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州(市)、县(市、区)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执行公告公示工作不力的,将调减扶贫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实施公告公示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公告公示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委、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23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贫开发〔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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