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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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访分离制度

诉访分离制度

诉访分离制度诉访分离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公民的申诉和控告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进行分离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是国家依法行政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措施。

诉访分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将诉讼和申诉程序分离,可以避免司法机关被过多地干预政治和行政领域的问题,从而确保司法机关在审判中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维护公正的司法秩序。

其次,诉访分离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诉访分离制度下,公民可以分别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申诉,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诉讼程序注重事实和法律的审判,而申诉程序则注重政策和公平的考虑,使得公民在行使申诉权利时能够更加灵活和便捷。

再次,诉访分离制度有助于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审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分离,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防止滥用和不当行使行政权力,提高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

最后,诉访分离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与申诉程序分离,可以加强对民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正性,增强公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诉访分离制度也可以减少因为申诉程序的不合理和滞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诉访分离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

它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的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诉访分离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诉访分离”机制研究

“诉访分离”机制研究

诉访分离机制研究简介诉讼和信访都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历史和制度原因,两者一直没有有效地分离。

这就导致了很多不良的后果,例如言官制度滥用、信访举报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政府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利益交换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推出了“诉访分离”机制,即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实现职能分离,使得两者各司其职。

背景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诉求越来越多样化,许多问题不能仅仅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

同时,政府机关的权力越来越大,导致了不少的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因此,中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试图实现“诉访分离”,旨在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开办理诉讼和信访事务,实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目标。

主要内容1. 诉讼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方式。

它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多种形式。

目前,在中国,司法机关承担着处理诉讼案件的主要职责。

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在“诉访分离”机制中,司法机关应当独立办理诉讼事务,保障公正正义。

2. 信访信访是一种通过上访、举报、申诉等方式表达不满和诉求的途径。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诉访分离”机制中,行政机关承担着处理信访案件的主要职责。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办理,维护社会稳定。

3. 诉讼和信访的区分“诉访分离”机制的核心是要让诉讼和信访两者完全分开,从而避免两者的混淆和交叉干扰。

在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时,应该明确区分是行政复议还是诉讼;同时,在处理诉讼事项时,应该明确区分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4. 机制建设为实现“诉访分离”机制,需要从法律、制度、人员、经费等多方面进行建设。

具体来说,应该要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成立专门的职能机构,培训相关人员,保障经费等。

结论“诉访分离”机制是中国政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公正正义而实行的一个重要举措。

涉法涉诉信访对司法公正之探讨

涉法涉诉信访对司法公正之探讨

涉法涉诉信访对司法公正之探讨作者:罗晓艳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3期摘要目前司法工作压力的来源之一是涉法涉诉信访的不断攀升,作为信访制度的一种,其具有非程序性、成本高昂等诸多缺陷,强烈冲击了司法独立,消解了司法权威。

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一种现象,反映的是司法公正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权益,须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使司法成为信访的终局程序,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现状司法独立司法权威近年信访持续升温,形成一股洪大的信访浪潮,尤其是一种新型的涉法涉诉信访大量增多。

信访制度虽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手段,但在新形势下,也凸显出诸多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不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从整个社会历史进程中来看,正确的选择是顺应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树立司法权威,强化司法的功能,逐步消解涉法涉诉信访的救济职能。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一)涉法涉诉信访的含义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现状首先,涉法涉诉信访总量呈上升趋势。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竞争的激烈性,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而人们会寻求不同的解决手段。

当当事人的诉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必然会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法,这使涉法涉诉信访数量不断上升。

其次,涉法涉诉信访的主体走向多元化,涉及面较广。

从主体上看,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上的信访群体,而且也有城市拆迁户,私营外商企业主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群体;上访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既有邻里争端、家庭矛盾,也有社会管理、经济利益、公共职能、体制改革,还有相互交织的复合性矛盾。

再次,涉法涉诉信访中集体上访、群体上访显著增多,化解愈来愈难。

涉诉信访工作体会

涉诉信访工作体会

涉诉信访工作体会一、引言在中国,涉诉信访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在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涉诉信访工作进行探讨,总结经验与体会。

二、涉诉信访的定义与背景2.1 定义涉诉信访是指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常情况,通过书面形式向相关机关提出诉求的行为。

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司法问题。

2.2 背景涉诉信访工作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涉诉信访工作在过去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改善。

三、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与意义3.1 意义涉诉信访工作在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帮助人民群众了解法律途径和维权途径,增强了其法律意识。

其次,通过开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机关能够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需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和优化,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涉诉信访工作有助于司法机关建立良好的形象,提升其公信力和公信度。

3.2 挑战然而,涉诉信访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庞大,案件性质复杂,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其次,存在一些失信行为和虚假信访现象,给涉诉信访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最后,由于人民群众对涉诉信访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社会舆论对于司法机关的负面评价较多,这也给司法机关形象的塑造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涉诉信访工作的现状与改进措施4.1 现状目前,中国涉诉信访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一方面,司法机关加大了涉诉信访工作力度,建立了相关的信访受理和处理机制。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了涉诉信访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4.2 改进措施面对涉诉信访工作中的挑战和问题,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首先,完善信访机制,建立健全的信访受理和处理流程,确保信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其次,加大对信访人员的法律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此外,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广泛宣传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司法机关形象。

涉法信访工作对于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涉法信访工作对于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涉法信访工作对于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涉法信访工作对于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在生产、生活和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足,还有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导致一些社会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也影响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稳定。

因此,涉法信访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涉法信访工作对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反腐倡廉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

人民群众的不满、抵触和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进行反映的“信访”事件大多源于腐败现象。

涉法信访工作的出现,不仅可以挤压官员间的利益链条,还可以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打击腐败,使社会稳定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加强民事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事纠纷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加上人口流动,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民事案件。

涉法信访工作可以通过加强民事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促进和谐和睦,维护和稳定社会、服务百姓、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三、加强“预防为主”的职能,维护社会安定涉法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能,要除了审批、调查和处理案件等职能外,也应当加强预防工作,为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预防工作包括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和不良实践,引导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四、加强协作联动,提升涉法信访工作效能涉法信访工作不能仅靠政府部门,更应加强协作联动,发扬群众的政治优势和治理优势,动员群众、广泛征集和利用汇集各方力量、凝聚各方智慧,才能提高涉法信访工作效能,更好地维护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民主监督,提高涉法信访工作质效涉法信访工作的质效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涉法信访工作的公平和效率,必须加强民主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审批和核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安全权益。

总之,对于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而言,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诉讼分离制度

诉讼分离制度

诉讼分离、分类处理信访工作制度诉访分离的定义为解决信访渠道入口过宽的问题,浙江、广东、山东等地在省《信访条例》中新增“访诉分离”为信访工作原则,即按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涉法涉诉事项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

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

落实诉访分离原则,将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可以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以信访终结代替司法终结,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诉访分离的实质实施诉访分离,不是限制信访人的权利,而是要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综合运用法治的方式来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诉访分离的提出背景、原因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共存的状况不断涌现,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现象比较突出。

涉诉信访问题日益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信访制度改革提升民众法律意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认为,此次涉诉涉法信访制度改革,实质上是涉诉涉法信访程序和强化纠错方式上的重大变革。

以往,涉诉涉法信访上访群众有冤错案件、瑕疵案件不知道去哪里上访,出现了信访部门、政法部门多头上访的现象。

上访群众和办理信访事项的政法机关都浪费了很大的成本。

上访群众会浪费时间、精力、金钱等成本,政法机关会在处理时增加时间、政务成本,信访事项的办理也会因此出现效率不高的问题。

诉访分离

诉访分离

诉访分离诉访分离,是指将信访案件中的“诉”与“访”的信访案件分开处理的程序,诉访分离有利于分清楚申请再审和信访申诉两者之间的界限,可以使案件的当事人更好的去使用诉权去寻求司法的救济。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制度,每个信访部门对到自己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该指引他到政法机关去反映问题;对按照规定接受办理的有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诉”与“访”的概念诉讼与信访都能够实现权利的救济,但又是属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既有共同存在的价值,又有彼此分离的必要性。

长时间以来,人们对“诉”与“访”的内涵与外延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区分,而是都称为涉诉信访: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对某一个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的事项所进行的来信来访。

为了能够更好的建立更完善的诉访分离工作机制,我们需要对涉诉信访中“诉”与“访”的概念进行了解。

“诉”:一般是指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与审判有关,可以用诉讼程序来解决的请求,包括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等告诉类的请求,还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等异议类的诉求。

“访”:一般是指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法院反映的与案件有关,但一般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

还包括具有一审、二审或再审内容,司法程序已经完结,当事人仍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事项。

“诉”是法律规则下、司法程序内的对权利的一种保障方式,强调了司法裁判的功能与作用;“访”是司法程序外、非常态的一种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是实现了民主监督与个案正义。

二、诉访分离的优点实施诉访分离的制度,关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事项,在群众到信访部门反映后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不再登记、不再交办,引导他们用法定途径去反映问题,既可以解决问题,也可以使信访的秩序的越来越好。

(一)提高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

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若干思考

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若干思考

关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若干思考涉法涉诉信访是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历来是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

2014年3月,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实行诉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的要求。

中央政法委根据中央精神,制定了涉法涉诉信访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纠错机制和依法终结制度三个文件。

之后,省委、市委也相继出台了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更好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同时,进一步加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更好地推进法治杭州建设,信访办课题组对市人大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进行了研究和思考。

一、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及其管辖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属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管辖,可以通过报案、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请执行等诉讼程序解决信访人诉求的信访事项。

(一)涉及审判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有8种情形:1.当事人就立案事宜信访的;2.当事人就正在审理的案件信访的;3.当事人在裁判文书送达后6个月内,首次申诉、申请再审或要求解答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的;4.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初访后继续信访的;5.当事人就国家赔偿决定信访的;6.当事人就执行问题信访的;7.当事人就干警违法违纪信访的;8.当事人就再审申请或申诉被驳回后继续信访的。

(二)涉及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主要包括涉检事项和诉讼监督事项。

1.涉检事项:①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②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③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④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浅析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浅析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浅析作者:王拓来源:《北极光》2016年第04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公平公正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结果公正,而且要求效率要高;不仅要求严格司法,而且要求人格尊重、人权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日益凸显出来。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背景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公平公正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进入诉讼渠道,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全国司法机关连续部署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通过采取集中清理排查、落实领导包案责任、限期化解等措施,解决了一大批历史积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初步建立了工作机制,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部分明确提出要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法治化治理。

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对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国家的重要举措。

作为创新社会治理体质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司法公正和权威,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于在全社会养成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良好风气,有利于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意义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意义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信访工作是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沟通桥梁,是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而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 更是为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将就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重要意义展开深入探讨。

二、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信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容易出现工作效率低下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些信访工作人员可能会因个人观念、主观意识等原因,处理信访事务时存在不公正行为,甚至滥用职权。

此时,如果能够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将依法行使权力,明确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三、加强对信访者的保障和服务信访者是信访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和实施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服务。

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可以建立健全的信访者权益保护机制和服务体系,明确信访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保障信访者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信访活动,避免滥用职权、不作为等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 可以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权力,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制约,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的发生,提高信访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五、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不仅能够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也能够加强社会稳定和谐。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和标准,合理、公正、及时地解决信访问题,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六、个人观点个人认为,推进信访工作的法治化, 对于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加强对信访者的保障和服务,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也应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更好地发挥信访工作的作用,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推进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思考

推进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思考

推进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思考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体现政治参与、民意表达、权力监督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实施中遭遇涉法涉诉信访复杂化、非理性化等挑战。

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存在司法腐败现象及不科学、不合理的考核制度等,司法功能的有限性与信访功能的扩张性之间已呈现出博弈之势。

“诉”“访”分离是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前提,完善案件受理机制是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关键,依法及时终结案件是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有效途径。

应当完善冤假错案追究机制、司法救助机制和对无理闹访者的责任追究机制,为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提供制度保障。

标签:涉法涉诉信访;“诉”“访”分离;依法终结涉法涉诉信访,是指依法属于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其中,涉法信访泛指公民就与司法有关的事项提出申诉,要求解决相关问题的信访行为;涉诉信访专指与某一具体的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法院审判案件、执行判决的行为或结果,要求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群众来信来访。

一、涉法涉诉信访化解难的原因1.法律制度缺失第一,我国信访处理以临时应急措施和短期对策为主,缺乏规范、完整、统一的立法。

当前我国关于信访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2006年中央政法委发布的《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

依据上述法规、文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政府职能部门,均设有信访机构,但并未形成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但究竟分到哪一级、归到哪个部门并无立法予以明确,实践中经常出现有关部门相互推诿的尴尬局面。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解决这部分信访问题,对于推进司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力破涉法涉诉信访难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新理念,开拓新思路,建立新机制,真正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及原因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汇集到司法机关,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

据某县信访局资料反映,2007年接访涉法涉诉事项81件137人次,占总接访量件数984件的8.54%。

2008年接访涉法涉诉信访事项205件254人次,占接访总量的14.5%。

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认为司法机关的执法方式、执法质量和效率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而向其它机关投诉要求解决问题的方式。

究其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司法机关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轻伤案件办理的规定理解把握还有不到位方面,在确定案件管辖权时有从部门利益出发互相推诿现象、致使当事人控告无门而上访。

(二)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致使办案程序,工作态度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从而引起当事人上访。

(三)当事人观念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部分当事人在自己受到侵害后,不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只想通过上访获取保护。

有时案件尚在办理中就四处上访,以期引起领导重视和干预,个别涉法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个人私欲,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态度,不听工作人员劝解,多次越级缠访、闹访,以期解决个人不正当诉求。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办案责任。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居高不下,客观上是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的综合反映,主观上是司法机关执法理念、执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不相适应的集中表现。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依法及时化解利益纠纷,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作为一项法定职责和长期任务全力抓好,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建立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责任制,确立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办案民警、法官、检察官是直接责任人的体制机制,共同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信访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以“死刑保证书”案为例

信访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以“死刑保证书”案为例

信访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以“死刑保证书”案为例信访是指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等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咨询和要求解决的行为。

对于司法来说,信访对司法独立是有重大影响的。

以“死刑保证书”案为例,我们可以看到信访对司法独立所产生的影响。

“死刑保证书”案是指在一个18岁男孩死刑前,公安部门要求其父母签署一份“死刑保证书”,保证他们不会向外界谈及他们儿子的案件。

此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并被公众广泛谴责。

首先,信访对司法独立产生的影响是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在这个案件中,公众的不满和关注促使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对此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作为一个民主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和干预是有必要的,可以促使司法机构更加公正和透明。

其次,信访对司法独立产生的影响是调整司法机构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公众的立场和态度推动了加强司法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司法部门滥用权力和侵害公民的权益。

最后,信访对司法独立产生的影响是加强司法的约束力。

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可以促使司法机构更加努力地完善自身的制度和机制,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

除了“死刑保证书”案,还有其他一些案例也表明了信访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比如,黑龙江省案件调查制度等一系列管辖领土范围的法律制度也属于对司法独立的约束力。

在这些案例中,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和干预都能够让司法机构越来越规范化和民主化。

总之,信访对司法独立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它可以促使司法公正和透明、调整司法机构的行为,以及加强司法的约束力等。

因此,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信访作为一种有效的民主参与方式,对司法独立的维护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除了上述案例,中国还有很多其他的事件也反映了信访对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例如,在2014年,湖南省邵阳市一位女子被一名被告人性侵后,警方强制保护赖斯权。

该案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反应,让社会对法治问题更加关注。

随着事件的发展,被告人最终因性侵罪被判处死刑,而警方和司法机构也因工作失误受到惩罚和调整。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改革举措,旨在解决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分离制度的背景、意义及实施过程三个方面,对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进行探讨。

1. 分离制度的背景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信访制度与诉讼机构的混淆,导致诉讼与信访交织在一起,既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又无法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2. 分离制度的意义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分离制度有利于彰显司法独立。

将诉讼机构与信访机构分离,避免了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其次,分离制度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诉讼与信访的分离使得诉讼机构能够专注于审理案件,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第三,分离制度有利于保护人民权益。

将信访工作从诉讼机构分离出来,能够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保护人民的权益。

3. 实施分离制度的过程实施分离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需要明确诉讼机构和信访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两者之间的界限明确。

诉讼机构应当专注于审理案件,信访机构应当承担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避免职责交叉。

其次,需要健全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机制,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信访机构要加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调查力度,提高信访办理效率。

第三,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可以明确诉讼与信访的区别,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当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分离制度的有效实施。

加强对诉讼机构和信访机构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分离制度的顺利进行。

总结: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改革举措,具有彰显司法独立、提高司法效率、保护人民权益的意义。

在实施分离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明确职责和权限,健全信访机构职能和机制,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简析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简析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简析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论文摘要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战略是诉讼与信访分离,其重大意义在于使得司法的终局裁判真正确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切实树立;逆向促使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的权利救济能够通过司法实现,并使得人民群众感受个案正义等等。

论文关键词诉讼信访司法意义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策略是诉讼与信访分离。

2014年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开局年,目前已经做了大量的大胆实践和积极探索。

在司法体制深化改革中,要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点进行调整和修改,同时也要基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以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对传统的涉诉信访制度进行剖析,整理出其中优秀的制度措施加以完善,对于那些制约社会发展的内容要加以剔除,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新的司法信访制度。

本文立足于诉讼与信访的分离,谈谈诉讼与信访分离给司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巨大意义。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形成我国司法长期面临一个工作难点,即:涉诉信访。

涉诉信访由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首次提出,其实质性的内涵为:由人民法院将某一具体的、具有相关性的诉讼案件进行来信和来访。

虽然涉诉信访的最终落脚点为信访,且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信访,如:行政信访或涉诉信访之外的涉法信访,但是,涉诉信访一定程度上涵盖了诉讼相关的各种类型的的信访形态,包括:单纯的信访行为、具有信访外观的诉讼行为等,这样使得诉讼与信访交织在一起,不能严格区分诉与访,使得司法工作存在严重的交叉行为,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且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等都受到不良影响。

因此形成了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局面。

二、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一)使得司法的终局裁判真正确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切实树立司法权威的树立取决于司法的终局裁判地位的确立和提升,且当事人遵循和恪守有效判决也是司法权威树立的保证。

站在司法规律的角度考虑,当双方当事人在利益冲突升级到必须以法院裁判实现利益诉求的时候,那么双方的利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调和的。

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

应用01.2011涉诉信访是我国司法长期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概念,“涉诉信访的外延比涉法信访要窄,其含义是: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和来访。

”①“涉”是牵连、关联的意思,“涉诉”就是与诉讼相关联,虽然涉诉信访概念的落脚点在于信访,涉诉表明它区别于其他信访类型如行政信访或涉诉信访之外的涉法信访的特殊之处,但是这一概念涵盖了与诉讼相关的不同信访形态,既包括单纯的信访行为,也包括具有信访外观的诉讼行为,诉讼与信访交织在一起。

这种诉与访不加严格区分的做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弊端,“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诉访不分的问题,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②诉访分离的必要性由此产生。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实质———两者功能的重新界定政治参与功能公民通过利益表达参加政治生活,进而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和决策过程的行为称作政治参与。

信访被视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制度,新时期信访的政治参与功能主要表现在利益表达方面,而表达与政策形成之间的关联度还比较有限。

与此同时,我国诉讼的政治参与功能正不断增强。

首先,行政诉讼处理的是官民冲突,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作出裁判,这就使传统上的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由司法以技术化方式处理。

无论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他们都对政府活动直接产生了影响。

其次,民事诉讼中现代型诉讼的出现使得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特征明显。

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主要解决一对一的私益纠纷,现代型诉讼针对的是具有相同或相似诉求的多数人利益,如较大范围的消费者诉讼、公害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

现代型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具备新的机能,即促进程序中对话机能和政策形成机能。

③它往往带来社会大众关注的公共话题,诉讼为各方提供协商参与的平台,给司法裁决乃至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决策创造机会。

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近年来,信访等行政诉讼活动在我国逐渐发展壮大,持续不断地给司法部门带来了许多巨大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政府提出了以“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为核心的改革方案,以加强行政与司法职能机构之间的特定关系,改善司法部门的运行模式,加快诉讼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等。

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旨在从法律上明确信访行为和诉讼行为的界限,将这两类行为放入不同的法律框架;同时,必须清楚划定联邦政府,地方政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等机构之间在司法部门职能执行上的权责关系。

通过这一系统,所有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强调以履行其职能为主,完善信访程序及有关法律制度,加快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速度和效率,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正当期望。

实施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必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础。

在这一系统下,司法机关必须制定明确的规则,区分诉讼行为和信访行为,明确诉讼起诉手续,信访咨询手续,以及信访处理机制等,保证处理诉讼和信访事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除了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职能调整是实施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的关键。

首先,司法机关应加大两类诉讼案件审判力度,加快诉讼案件审结速度,改善审判秩序。

同时,司法机关应建立有效的信访处理机制,提高信访处理效率,正确处理当事人的意见,确保诉讼和信访事项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司法部门在实施“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方面还需要拓展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多种形式,更加关注和支持公民的合法权利要求,完善各种法治形式的服务项目,实施起诉制度改革等,以促进司法公信。

综上所述,我们提出的“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旨在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职能调整,拓展公民参与司法活动的多种形式,保持司法公信,以及确保诉讼和信访事宜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持续快速发展的信访活动,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司法部门持续面临的挑战,给群众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

由访转法回归法治“诉访分离”的深远意义

由访转法回归法治“诉访分离”的深远意义

本刊策划‘纷、实现救济。

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信访条例》, 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信访条例》的 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步入了法 制化轨道。

虽然当前信访存在诸多问题和弊 病,但不可否认它在我国发展中起到很大的 作用: I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期,信访内容主要是反映运动中存在的问 首先,信访是—种简便、直接、迅速的反 中 厅近REP 发了《关于依法处 题或要求落实政策:第二阶段是1979年1月 映群众意愿的形式。

来自来信来访中的社情 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 至1 982年2月的拨乱反正型信访。

在这一时 民意是各级领导棚关及领导人从各种会议、 见》(以下简称《意见》),要 资料和调查中难以得到的重要信息。

当前民 期,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位 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 置走到了中心位置,信访的人数和解决问题 意诉求日益复杂多样,由于渠道不足、表达 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依法解决涉 之多都是史无前例的,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 不畅导致的过激行为时有发生。

领导干部接 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这个《意见》旨在 大批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f 段错案;第三阶 访,可以让群众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少的环 缓解当前日益增加和复杂的社会矛盾以案 段是1 982年2月至今的安定团结型信访。

随 节和最快的速度将诉求和意见反映上来。

通 件形式进入司法,形成诉讼与信访交织、法 着国家在1 982年宣告拨乱反正任务的基本 过这种渠道,有关部门和领导可以广泛地直 内与法外解决并存的现状,期望通过全面改 完成,信访制度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 接地了解社隋民意,掌握群众的情绪及群众革涉法涉诉信访减少群众“f 言访 对各项政策的态度,以便有的 不信法”“弃法转访”“以访压放矢地调整有关政策,进行 法”等行为,以保护和提升司法 合理决策。

权威,保证正常有序的涉法涉 其次,信访活动是人民 信访的由来和作用‘ 嗣普通? 诉信访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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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01.2011涉诉信访是我国司法长期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涉诉信访概念,“涉诉信访的外延比涉法信访要窄,其含义是: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要求人民法院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来信和来访。

”①“涉”是牵连、关联的意思,“涉诉”就是与诉讼相关联,虽然涉诉信访概念的落脚点在于信访,涉诉表明它区别于其他信访类型如行政信访或涉诉信访之外的涉法信访的特殊之处,但是这一概念涵盖了与诉讼相关的不同信访形态,既包括单纯的信访行为,也包括具有信访外观的诉讼行为,诉讼与信访交织在一起。

这种诉与访不加严格区分的做法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系列弊端,“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诉访不分的问题,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②诉访分离的必要性由此产生。

一、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实质———两者功能的重新界定政治参与功能公民通过利益表达参加政治生活,进而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和决策过程的行为称作政治参与。

信访被视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制度,新时期信访的政治参与功能主要表现在利益表达方面,而表达与政策形成之间的关联度还比较有限。

与此同时,我国诉讼的政治参与功能正不断增强。

首先,行政诉讼处理的是官民冲突,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审理作出裁判,这就使传统上的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由司法以技术化方式处理。

无论原告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他们都对政府活动直接产生了影响。

其次,民事诉讼中现代型诉讼的出现使得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特征明显。

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主要解决一对一的私益纠纷,现代型诉讼针对的是具有相同或相似诉求的多数人利益,如较大范围的消费者诉讼、公害诉讼、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和公益诉讼。

现代型诉讼与传统诉讼相比,具备新的机能,即促进程序中对话机能和政策形成机能。

③它往往带来社会大众关注的公共话题,诉讼为各方提供协商参与的平台,给司法裁决乃至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决策创造机会。

监督功能涉诉信访体现了对司法权的监督,首先是公民行使信访权利监督司法机关,继而通过接受公民信访,上级司法机关和其它机关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实现对司法的权力监督。

涉诉信访的监督既有司法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监督,也有司法外部信访人的监督、其他权力机关的监督,既有上级监督也有平级监督。

对司法的外部监督带来了如何协调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问题。

权利救济功能20世纪80年代后,我国社会治理更多地依靠法律手段,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法院成为重要的权利救济机关。

同时,还有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信访部门解决,信访实际发挥了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有学者称信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

需要强调,此处的信访专指行政信访,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要单独考察。

在涉诉信访案件中,对裁判不服的申诉信访一直占据很大比重,但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7年,全国申诉信访198万件(人),申诉信访案件最终进入再审的比例仅为6.1%左右;当事人通过申诉信访能够使生效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或驳回起诉的比例约为2.51%,申诉信访所涉及的案件存在实体处理和违法等问题的极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司法意义文/白雅丽①黄尔梅:“清理思路强化措施着力破解涉诉信访工作难题———在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节录)”,载姜兴长主编:《立案工作指导》(2004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②苏泽林:“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暨涉诉信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1月25日),载苏泽林主编:《立案工作指导》(2008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③刘荣军:“纠纷解决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机能”,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9页。

086应用01.2011少。

①所以从实际效果看,涉诉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是很弱的。

然而问题恰恰出在此处,虽然涉诉信访权利救济的有效性很低,却被上访人广泛寄予期望,大量存在的涉诉信访案件又对诉讼权利救济功能的完整性、自足性、实现度构成妨碍。

政治合法性支持功能政治合法性问题归根结底是人民的认可问题,涉诉信访与诉讼都对国家政权具有合法性输入功能,只是二者合法性提供的机制不同。

信访包括涉诉信访充分体现了我国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

涉诉信访也是一种司法权自身合法性不断生成的机制,它为司法权打造民意基础,从而保证司法的人民性。

诉讼的实质是国家权力取得对社会纠纷的裁决权威,其对政治合法性的支持表现为:首先,诉讼维护了社会秩序与稳定,这是政权得以存续和正常运行的前提;其次,诉讼实现了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通过诉讼,国家落实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承诺,公民受损的利益得以填补从而支持国家权力;再次,在价值层面,诉讼对国家权力具有表征作用。

“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最高价值标准的诉讼和司法,常常被视为统治者或国家权力和秩序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象征或符号,其运作过程也就是确认这种‘正当性’或‘正统性’的再生产过程。

”②诉讼与信访分离实施后达到的效果是诉讼功能的更好发挥,对涉诉信访功能重新进行了选择,一方面保留涉诉信访的积极功能,另一方面尽量减小涉诉信访的负面作用,提高和恢复审判的独立性、诉讼的有效性。

第一,通过信访终结限制涉诉信访权利救济目的的无限性。

如果没有信访终结制度,诉讼作出的裁判结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被质疑,裁判的稳定性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司法权威没有保障。

信访终结之后,其他部门不再对案件进行转办、交办,法院不再重新审查,通过信访重新启动诉讼程序或改变诉讼结果的渠道被关闭,裁判结果得以最终确认。

第二,诉讼与信访分离,将属于诉讼的事项纳入严格的法律规制之下,避免其他部门或人员随意借用信访不正当地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二、分离后信访的定位———一种诉讼反思机制司法最初的功能是解决纠纷并以有效地化解纠纷获得正当性,而涉诉信访是纠纷经诉讼处理仍不能平息的状态,但司法能否有效解决纠纷不单纯是司法权自身的问题。

诉讼与信访分离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办结既存的信访案件就可以了,信访的深层价值在于,从信访产生的原因入手,找到影响我国司法解决纠纷有效性的因素,进而为最终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其他制度是否支持诉讼解决纠纷的有效性首先是信访制度。

制度的本质是人的利益规则,法律是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其基本功能是为人类活动提供大致确定的预期。

但涉诉信访最大的特点是不确定性,信访的条件、资格、时限、次数不受限制,处理没有标准,最终导致信访结果与诉讼相比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构成一种制度上的利益诱导因素。

另外信访还无需交纳费用。

当诉讼与信访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的是一个利益选择问题,可能舍诉讼而信访或舍信访而诉讼,这在行政争议中尤为典型;更有可能先诉讼后信访或边诉讼边信访即涉诉信访,信访与诉讼呈叠加关系。

因此,只有涉诉信访的确定性增加———最重要的是明确的信访终结标准和程序,才能够减少信访的利益引导性,促使人们形成合理预期。

除了利益因素,信访制度所承载的文化也很大程度影响到人们的行为方式,特别是对待诉讼的态度。

信访与我国古代的路鼓、肺石、公车司马、函匦、登闻鼓、邀车驾之制等有极深的渊源。

古代行政司法合一,上访与上诉实为一回事,人们有上诉到最高权威“上达天听”的青天情节,同时对司法不信任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作为历史的产物,信访已经内化于中国人的精神之中,目前信访的文化心理结构和客观需求仍然很强大。

其次是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协商机制、冲突调处机制、保障机制等。

诉讼与信访属于利益冲突调处机制,而冲突调处机制的实际作用还受制于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协商机制、保障机制。

涉诉信访表现出诉求利益与司法可实现利益不一致。

一方面,利益是现实的、普遍存在的,然而只有部分利益被确认为法律利益,即以权利的形式固定下来。

权利包含着利益的内容,但是现实生活中利益的范围远远超出权利。

即使是法定权利,在权利的实现方面,司法也只是保障手段中的一种,并非全部。

另一方①佟季:“全国法院申诉信访案件情况分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9期。

②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087应用01.2011面,现实生活中权利(利益)实际享有的不平衡造成当事人上访并且息诉困难。

改革开放后,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各阶层群体之间发展极不均衡,“这些就使得宪法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现实权利之间形成了较大的落差,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及城乡的权利诉求,以及权利实际享有的平衡,成为制约法治进程的重要瓶颈因素”。

①涉诉信访案件上访人大多数经济条件较差,四川高院对300名信访当事人抽样调查显示,信访人经济状况较差的占60%,差的占26%,很差的占9%,较好的仅占5%,超过40%的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与案件无关,而是希望解决或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②法院办理信访的主要压力不是案件包含的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满足上访人的要求又不突破法律底线。

从这个角度讲,涉诉信访是一个社会问题,也只有通过社会发展———在发展中公民权利得以不断实现与平衡———来逐步解决。

法律规则对司法解决纠纷有效性的支持程度法律规则是司法解决纠纷的依据,其对司法解决纠纷有效性的支持程度表现为:第一,规则能否及时充足地提供;第二,规则能否契合社会正义观,保证法官只要正确适用法律就能得到为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可的结果。

比较而言,后者涉及立法的价值判断更为关键。

“现代司法活动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非理性的二难困境,在根本上体现为立法和司法的关系”。

③“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它的内容。

内容早被法律所规定”。

④信访本质上具有对实质正义的偏好,涉诉信访案件大量涌现值得我们反思,法律制度设计的公正标准与公众对何为公正的理解、期望之间是否存在差距、有多大差距,诉讼应以什么途径、方法、手段来保证结果的公正性而被大众信服。

对于结果,不同的程序设计可能导致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比如处于民事诉讼核心地位的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证据制度中的举证时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的调查取证权等。

对于公正的理解是一国文化的组成部分,文化是长期延续的群体性认识、价值取向、心理模式和行为模式。

我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社会正义观在传统与现代的交错互动下处于冲突、演变、吸收、融合之中并投射向法律公正观。

法律公正既要兼顾传统的评判准则,也要兼顾现代法治精神———特别是程序正义的价值,要与特定经济社会条件制约下人们的诉讼能力相匹配。

同时,虽然公正是法律的首要追求,但任何国家囿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维护秩序的需要都需兼顾效率,寻找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也是一个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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