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如何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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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加班费的方法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按批准的计算周期实施。

(即每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50天(或2000小时)、每季度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2.5天(或500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2、超过计算周期内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

依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显然,企业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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