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分类和使用性质
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
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简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22)规定了机动车类型的规格和结构分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等事项,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是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车辆类型的重要标准。
GA802行业标准首次发布于2022年,于2022年进行了第一次整体修订,于2022年发布了行业标准GA802-202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第1号修改单,最新版本为GA802-2022,将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文對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的制修订背景、主要修订内容及实施事项等进行了说明,以期使标准的使用者能更好地理解和实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22。
一、标准制修订背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22《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是对GA802-202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整体修订,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将代替GA802-2022。
GA802-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明确机动车的车辆类型确定要求、规范道路交通管理、打击非法改装和拼装机动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近两年来网约车合法化使汽车使用性质出现了新类型,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22)对低平板半挂车的结构特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此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已于2022年10月24日发布了行业标准GA802-2022第1号修改单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其次,GA802-2022中的术语和定义系基于GB7258-202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编写,而2022年9月29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7258-202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载客汽车、汽车、乘用车、客车、货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专用客车、旅居车、旅居挂车等术语和定义及多用途货车的说明;为保证GB7258-2022在道路交通管理环节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GA802-2022进行整体修订。
车辆使用性质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车辆使用性质分类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其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1]
6.3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ﻫ 6.4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3.2。
2.5.2 ﻫﻫ半挂车semi-trailer
除全挂车以外的其他挂车。ﻫ
2.6ﻫﻫ轮式专用机械车roller mobilemachineryshopforspecial purposeﻫﻫ轮式自行机械车
ﻫ由动力驱动的,400kg的三轮车辆;
ﻫb)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ﻫﻫ c)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两轮车辆。ﻫﻫ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5和3.6。ﻫ
2.2.3 ﻫ
专项作业车special motorvehicle
ﻫ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汽车,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ﻫﻫ注:改写自GB7258-2004的3.2.5。ﻫ
2.3
ﻫ有轨电车tram
ﻫ以电动机驱动,设有集电杆,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ﻫﻫ2.4
摩托车motorcycle
2.2ﻫﻫ汽车motor vehicleﻫﻫ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机动车使用性质判断办法解读
3、行驶证车主为营运性质单位:行驶证未 明确使用性质,但用载货运输的载货汽车,
按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9
特种车(1)
特种车三
特种车二
特种车一
• 装有固定专用仪器
• 专用净水车、特种
设备从事专业工作
• 油罐车、气罐车、 液罐车。
车一以外的罐式货 车,以及用于清障、 清扫、清洁、起重、
3、核定载质量2吨(含)以下的货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或非 营运性质单位的,可按非营业货车费率承保。
4、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快递业务、快递公司 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
8
营业货车
1、行驶证车主为个人:行驶证登记 为营运、货运的2吨以上货车。
2、行驶证车主为单位:行驶证登记为 营运、租赁、货运的货车(非营运性质
11
12
3、行驶证车主为营运性质单位,行驶证未明确 使用性质,据实按营运客车承保(12座及以下的公 务车除外)。
7
非营业货车
1、行驶证车主为个人: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 转非的货车。 2、行驶证车主为单位: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营转 非货车;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的载货汽车,且不用于载货运 输的非营运性质单位可据实按非营业货车承保。
3
家庭自用车
4
非营业客车(1)
行驶证车主为单位:
• 1、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非 营业或警用、消防、救护、工
程抢险、营转非的客车。
• 2、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的 客车,且不用于载客运输的非 营运性质单位,按机关或企业 非营业客车费率承保。
5
非营业客车(2)
特殊情况:
• 行驶证未明确使用性质,且具有营运性质单位的公
前言
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
原为营运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
出租营转非
原为出租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
说明:签注使用性质时,除“非营运”外,其他按照细类签注。
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
分类
说明
营运
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细类
公路客运
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公交客运
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机动车
出租客运
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其指定地点的机动车
旅游客运
专门运载游客的机动车
货运
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机动车
租赁
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者租用里程计费的机动车
非营运
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细类
警用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
消防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救护
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机动车
工程抢险
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机动车和现场指挥机动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分类标准
总质量小于4500kg的挂车。
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国产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目的的专用汽车),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上记载的乘坐人数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不适用于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机动车实车的车长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其他技术资料记载的机动车车长的公差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微型
车长小于等于3500mm且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三轮
(三轮汽车)
以柴油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总质量小于等于2000kg,长小于等于4600mm,宽小于等于1600mm,高小于等于2000mm,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其中,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递轴传递动力、有驾驶室且驾驶人座椅后有物品放置空间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000kg,车长小于等于5200mm,宽小于等于1800mm,高小于等于2200mm。三轮汽车不应具有专项作业的功能。
罐式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封闭罐体结构的全挂车。
平板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的全挂车。
集装箱全挂车
载货部位为框架结构且无地板,专门运输集装厢的全挂车。
自卸全挂车
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全挂车。
旅居全挂车
装备有必要的生活设施,用于旅游和野外工作人员宿营的全挂车。
专项作业全挂车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全挂车。
载货汽车
重型
大允许总质量(以下简称“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中型
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推荐)机动车使用性质详细分类
车辆使用性质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
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机动车是指以发动机为动力装置,能够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
为了规范机动车的分类,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便于管理和监管。
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主要包括车辆类型、排放标准、使用性质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机动车的分类主要包括轿车、客车、货车、摩托车等几大类。
轿车是指用于乘坐人员和行李的机动车,通常包括小型轿车、中型轿车和大型轿车。
客车是指用于运输乘客的机动车,按照座位数量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公交车、旅游客车等不同类型。
货车是指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车,按照装载能力和车型的不同,可以分为轻型货车、中型货车和重型货车。
摩托车是指用于个人代步的机动车,通常包括摩托脚踏车、摩托车等不同类型。
其次,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排放标准。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机动车的排放标准也越来越严格。
国家规定了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该符合的排放要求,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
此外,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根据机动车的使用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私家车、公务车、营运车等几种类型。
私家车是指个人自用的机动车,通常用于日常出行和家庭代步。
公务车是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机动车,通常用于公务出行和公务接待。
营运车是指用于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通常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不同类型。
总的来说,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机动车的管理和监管,保障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
只有严格遵守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加强对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执行,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和环境质量。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
二、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1.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1
2.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2
表2-2 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3.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2-3
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三、按照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依据座位数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对汽车及挂车进行分类;依据速度及和发动机气缸的工作容积对两轮及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进行分类。
1.汽车及挂车分类
汽车及挂车分类表见3-1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见3-2
表3-2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
机动车分类标准
机动车分类
一、按照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二、按照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
1.机动车规格术语
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1
2.机动车结构术语
机动车结构术语见表2-2
表2-2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续)
3.机动车使用性质术语
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见表2-3
4.1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确定,规格术语在前,结构术语在后,如“大型普通客车”、“中型罐式货车”、“重型专项作业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等。
但低速货车的结构术语在前,规格术语在后,如“普通低速货车”、“厢式低速货车”、“罐式低速货车”等。
轿车按照其规格术语确定为“大型轿车”、“小型轿车”和“微型轿车”。
4.2无对应的规格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结构术语确定,如“轮式装载机械”。
4.3三轮汽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统一为“三轮汽车”。
除三轮汽车外的其他汽车,其结构特征无对应的结构术语时,车辆类型按照机动车规格术语及最相近的结构术语相加确定。
4.4有轨电车无对应的结构术语,其车辆类型根据规格术语确定,如“大型有轨电车”。
三、按照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依据座位数及最大设计总质量对汽车及挂车进行分类;依据速度及和发动机气缸的工作容积对两轮及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进行分类。
1.汽车及挂车分类
汽车及挂车分类表见3-1
表3-1 汽车及挂车分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见3-2
表3-2两轮或三轮机动车分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名词
2机动车分类
根据GA802强制性技术标准,车辆类型有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相加得到,规格在前,结构术语在后。
车辆类型信息编码见GA24.4-2005。
2.1规格
2.2结构
2.3前苏联的机动车分类法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分类是采用前苏联的机动车分类法,1—载货汽车;2—越野汽车;3—自卸汽车;4—牵引汽车;5—专用汽车;6—客车;7—轿车;9—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2.4国际通用车辆分类标准
该标准分为M类、N类、O类和L类。
M类—至少具有4轮,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M类分为M1,M2,M3 3种类型车辆;N类—至少具有4轮,且用来装载货物的机动车辆,N类分为N1,N2,N3 3种类型车辆;O类—挂车;L类—少于4个轮的车辆;T类-农用或林业拖拉机;G类-越野车辆。
M1类:用于载客的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5t的载客车辆。
M3类:具有8个以上乘客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且最大总质量大于5t的载客车辆。
N1类: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3.5t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总质量大于3.5t但小于或等于12t的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总质量大于12t的载货车辆。
详见:
3使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