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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晋人社厅函〔664〕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6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一)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山西省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59号),开展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二)健全层级设置。

按照《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1、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批转《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1138号各市人社局、档案馆,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档案馆制定的《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9月6日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69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组织管理2019年度全省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档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档案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4.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5.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员;(2)涉及重要案件尚未定案的人员;(3)在职称有关考试或申报过程中有作弊、作假行为的人员。

三、申报评审条件(一)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档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履行“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1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九年十二月三日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和《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设置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2、全省二级岗位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二级岗位原则上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核定到事业单位。

3、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设置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和竞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

4、二级岗位须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山西省2010年度成绩优异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2010年度成绩优异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姓名单位主管部门专业范建军太钢不锈钢股份公司太钢集团机电曹晓东太钢不锈钢股份公司太钢集团机电王玲玲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阎少泉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郝建光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王国红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韩泓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王炯晋煤集团晋煤集团机电裴进灵山西省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省农机局机电郝增德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省农机局机电李冬芳省机电设计研究院省机电行业办机电颜大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机电杨继荣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机电李德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公司省人力资源市场机电范艾爱太原市排水管理处太原市机电周齐太原公共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太原市机电堐邦生运城市农机局运城市机电张学峰同煤集团同煤集团矿山吴新文同煤集团同煤集团矿山王子邦同煤集团同煤集团矿山赵晨德同煤集团同煤集团矿山赵俊生西山煤电西山煤电矿山王建鹏西山煤电西山煤电矿山王梦东西山煤电西山煤电矿山姚海生西山煤电西山煤电矿山梁春豪山西焦煤山西焦煤矿山张有狮山西焦煤山西焦煤矿山刘保金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矿山王继林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矿山张日林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矿山闫振东晋煤集团晋煤集团矿山程建祯晋煤集团晋煤集团矿山晋新林晋煤集团晋煤集团矿山贾存华山西煤运公司山西煤运公司矿山乔金锁山西煤运公司山西煤运公司矿山张引刚山西煤运临汾公司山西煤运公司矿山王元明山西煤运临汾公司山西煤运公司矿山杨海平山西省煤炭建设监理公司省煤炭工业厅矿山王崐山西省煤炭规划设计院省煤炭工业厅矿山申俊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陈明星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赵雷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郝志强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傅卯生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杨文科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董建兴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张正星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秦志军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贾计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范晓江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沈玮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李忠山西省公路局大同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畅良臣山西省公路局运城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闫志雄山西省公路局吕梁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何晓明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交通付宏山西诚达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姚永春山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荆冰寅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胡旭东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贾慕晟省建工集团省建工集团建设金新安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赵金虎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邢根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薛宝军山西四建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刘晖山西四建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李继军山西四建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张志利山西五建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曹瑞芳山西五建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王宏业山西八建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史旭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史毅清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省住建厅建设王敏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李建国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赵炎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罗岚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樊秀民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苏敏芳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马波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卫莉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陈志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周向春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省住建厅建设李世军太原市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处太原市建设宋正光太原市排水管理处太原市建设韩学才太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太原市建设路志旭太原市一建集团太原市建设张晨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太原市建设靳春光大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大同市建设牛乐生山西省第二建筑设计院长治市建设连志强山西省第二建筑设计院长治市建设樊国强省第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队省地勘局地勘李晓红省基础地理信息院省测绘局测绘侯丽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李明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郝满仓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白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曹继彦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安静华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张贵庆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袁艳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王仁龙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张竞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石桂萍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范惠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王瑞民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张玉民省东山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厅水利李小牛山西泽城西安水电有限公司省水利厅水利崔松林山西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省水利厅水利银俊梅山西省水利建设开发中心省水利厅水利杨丽霞山西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李晓晖山西省张峰水库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厅水利武建虎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运城分局省水利厅水利许杰民太原市水利技术推广服务站太原市水利高英利大同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大同市水利高波山西省郭庄泉域管理处临汾市水利沈焕珍临汾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临汾市水利宫涛省化工设计院省国控集团化工王四海省化工研究所省国控集团化工吴冬果阳煤集团丰喜肥业阳煤集团化工产业局化工李为民阳煤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阳煤集团化工产业局化工朱庆科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李爱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朱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赵彩琳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张金亮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弓耀忠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省药监局质检李雁如省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赵争荣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研究院省质监局质检李素力太原市标准计量质检院太原市质检何于飞山西省食品工业研究所省轻工行业办食品杨静省医药与生命科学研究院省药监局医药韩建平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厅林业冯建成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厅林业李双全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厅林业吉明金山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省林业厅林业范德鑫大同市恒山林场大同市林业邱朝霞晋城市园林科研所晋城市林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业务开展效果好,社会信誉度高;(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自成立以来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五)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员队伍,并领取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六)具有来源稳定、数量大、质量高、真实可靠的岗位需求信息;(七)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并具有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 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 各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岗)人员;⑤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今年起,对于在上年度申报评审过程,因专业能力、业绩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年度若仍无较为突出、明显的专业工作业绩或科研技术成果,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7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工伤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伤病残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和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要实现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27号)各市、县(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3月28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保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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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单位主管部门专业张华太钢不锈钢股份公司太钢集团机电闫魁红太钢炼铁厂太钢集团机电张文康太钢集团太钢集团机电张志方太钢不锈钢股份公司太钢集团机电蒋长虹太钢集团太钢集团机电张英婵太重技术中心太重集团机电苗根蝉太重集团太重集团机电张亦工太重技术中心太重集团机电李爱峰太重技术中心太重集团机电张保民省投资促进局省商务厅机电刘培锋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省万家寨引黄局机电张学一省机电设计研究院省机电行业办机电杨旭东百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省机电行业办机电王文逾省自动化研究所省科技厅机电姬有印省科技厅信息中心省科技厅机电刘全明省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省农机局机电落常明太原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太原市机电曲剑午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煤炭交易中心矿山牛福龙同煤集团同煤集团矿山康福钧同煤集团挖金湾煤业公司同煤集团矿山姓名单位主管部门专业刘文同煤集团技术中心同煤集团矿山赵君同煤集团技术中心同煤集团矿山宣宏斌同煤集团晋华宫矿同煤集团矿山郭爱生焦煤集团焦煤集团矿山游浩焦煤集团焦煤集团矿山李瑞琪西山煤电杜儿坪矿焦煤集团矿山杨彦群临汾西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焦煤集团矿山戴永禄西山煤电焦煤集团矿山李云豪西山煤电矿建公司焦煤集团矿山郭永明西山煤电太原选煤厂焦煤集团矿山李克信霍州煤电技术中心焦煤集团矿山张胜云霍州煤电方山木瓜煤矿焦煤集团矿山王强潞安矿业集团五阳煤矿潞安矿业集团矿山贾双春潞安矿业集团王庄煤矿潞安矿业集团矿山李雷军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矿山窦孟华潞安矿业集团潞安矿业集团矿山杨健康晋城煤业装备物资分公司晋煤集团矿山李永学晋城煤业寺河矿晋煤集团矿山王保玉晋煤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晋煤集团矿山焦雪峰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省煤运集团矿山李苏龙省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省煤炭进出口集团矿山姓名单位主管部门专业李惠平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省煤炭工业厅矿山张生益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省煤炭工业厅矿山张克斌太重煤机有限公司太重集团矿山丁志勇太重煤机有限公司太重集团矿山丰尚奇大同市煤矿设计研究所大同市矿山李俊龙兰花科技创业有限公司伯方煤矿分公司晋城市矿山李晋文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葛紫虹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樊英华省交通科学研究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吴志俊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王溥慧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韩洪泽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任予峡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郭迎平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崔志盛省公路局晋中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武喜省公路局大同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张利民省公路局忻州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李智荣省公路局忻州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闫毅志省公路局吕梁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都魏龙省公路局长治分局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张红霞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省住建厅建设姓名单位主管部门专业陈建军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齐君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孔维钢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朱宝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尚银生省勘察设计研究院省住建厅建设温刚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霍小妹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郝英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冉跃生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赵宏国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刘淑芳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公司省建工集团建设姚国红省综合地理信息中心省测绘局地勘与测绘李奋华太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太原市建设辛俊红太原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太原市建设刘春燕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太原市建设管满太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太原市建设杨洪镅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太原市建设宋敏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太原市建设阴继庞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太原市建设宋立新太原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公室太原市建设秦尚松大同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同市建设姓名单位主管部门专业杨玉栋大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大同市建设卢卓华运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运城市建设王瑞芬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燕荷叶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郑如义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李桂平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贾玉爱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原玉英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孙惠兰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姚锋杰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孛永平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利厅水利焦阳太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省水利厅水利王学武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省水利厅水利兰跃东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心省水利厅水利赵运革省张峰水库建设管理局省水利厅水利王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水利厅水利宋建庆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省水利厅水利刘丽萍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省万家寨引黄局水利金中彦省万家寨引黄工程管理局省万家寨引黄局水利蔡金丽太原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太原市水利樊秉更吕梁市水利局农建办吕梁市水利姓名单位主管部门专业尹惠敏临汾市水产站临汾市水利马爱冬闻喜县水务局运城市水利安文山省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省林业厅林业刘子忠省五台山国有林管理局省林业厅林业许平大同市恒山林场大同市林业史元胜长治市林业工作站长治市林业杜欣莉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省环保厅环保李英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省环保厅环保王永林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省环保厅环保贺世泽太钢不锈钢股份公司焦化厂太钢集团化工杨茹果省化工研究所省国资委化工王蓉珍省分析科学研究院省科技厅化工郝蔚霞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省质监局计量标准与质量工程张旺壁省医药与生命科学研究院省药监局化工王峰山西艾得成科技有限公司太原高新区化工白启荣太原市塑料研究所太原市化工宁慧青太原科创生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太原市化工李福堂长治市环境监测站长治市环保康新立运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运城市环保。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高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高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中等教育【发文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4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0.04.30【实施日期】2010.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学校:2010年全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社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现将2010年度全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者,必须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在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任教。

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者不能参加评审。

截止2010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提供批准延长退休文件。

国家公务员(含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在评审范围。

离退休人员参评,经聘用单位审查并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公章,之后连同与聘任学校签订的正式有效聘用(返聘)合同一起,送本人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核。

档案存放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在评审表的“工作(聘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人事档案存放管理单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报送。

二、申报评审要求今年的推荐申报,各高校要根据正在开展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部署,按照“按需设岗、优化结构、保证重点”的原则从严掌握,严格按照本单位实际空缺职数申报,没有空缺岗位或不在岗的一律不推荐申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5•【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881号•【施行日期】202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88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改革精神,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2022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一)人员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 号)和《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 号)要求,申报专业分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 10 个专业类别。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直参保企业,中央驻晋单位: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实现“社保全覆盖,服务一卡通”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整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挂靠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代管。

征缴办由省企业、机关事业、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业务部门整建制划转共同组成(待下一步省社会保险局成立后,工作并入省社会保险局)。

征缴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参与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方案和数据管理规范,负责指导规范全省城乡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直接经办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省厅办法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资源,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晋政办发[2009]17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晋人社厅发〔2021〕28号)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内容(一)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贯彻落实人社部各系列(专业)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加快健全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开展人才工作中“唯帽子”问题治理要求,不简单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或评价指标。

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通过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并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修订完善评价标准,条件成熟的经省人社厅审核后统一印发。

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要根据国家各系列(专业)基本标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细化完善中、初级评价标准,并围绕本地本行业产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增设新的专业。

(二)改进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完善基层中小学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制度。

结合我省基层中小学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由省教育厅负责研究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价标准,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943号•【施行日期】202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9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2〕550号)精神,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2022年全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正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领域中,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省外、中直驻晋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可委托参加评审。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一)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凡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三)资历条件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即2017年底前任高级工程师;获得与本人从事专业相一致的工程类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的,任高级工程师满4年,即2018年底前任高级工程师(晋升高级工程师已提前一年的,不再适用)。

取得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经核准备案的其他工程系列高级评委会转评,取得的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需一年以上,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10•【字号】晋人社厅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4〕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6号)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我省杨恒权等59名同志为2023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2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强调把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爱护和团结引领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作为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持续推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持续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人才强省、科教兴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加快建立德才素质优、创新创业能力强、领军带动作用突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推动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骨干人才力量。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充分体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价值和特点,支持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山西省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我省将组织实施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计划。

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及目标围绕我省综改实验区建设和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对高层次人才的迫切需要,依托省内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专项、大中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产业园区等,用3年时间引进一批以“两院”院士为重点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引领和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

二、引进方式和条件引进重点高层次人才主要采取全职引进和短期聘用、合作研发、技术承包、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

(一)全职引进的院士,引进后需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

(二)柔性引进的院士,需在省内有固定工作单位,有明确具体的合作项目和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三、支持政策(一)全职引进的院士,省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每人科研经费500万元人民币,安家补助200万元人民币,岗位津贴每年40万元人民币;柔性引进的,按在晋实际工作月数发给每人每月岗位津贴8000元人民币;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来我省进行成果转化并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院士,经认定,省专项资金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转化扶持资金;(三)经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的,省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建站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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