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 〔2006〕29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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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9〕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豫劳社养老〔2009〕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

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职工内部退养有关问题解答

职工内部退养有关问题解答

职工内部退养有关问题解答人力资源处社会保险统筹中心职工内部退养有关问题解答一、内部退养有哪些条件?答:未能竞争上岗或自愿离岗的职工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内部退养的范围:1.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即:男满55周岁,女干部满50周岁,女工人满45周岁)的职工。

2.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年满40周岁。

3.年满45周岁,自愿按女工人办理退休和退养手续的女干部。

4.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

二、职工内部退养如何审批?答:符合条件、自愿内部退养的职工,可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报名时间,提前向单位提出内部退养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学习文件情况以及个人态度等;基层单位初审同意的在《内部退养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单位人力资源科;单位研究同意的,于每季度第二个月的下旬报油田;油田每季度审批办理一次职工内部退养工作。

三、内部退养生活费如何计算?答:凡批准内部退养的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内部退养当月计算的养老金为基数按下列比例计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计发比例为95%;工龄已满30年,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计发比例为60%。

内部退养职工直至正式退休前生活费计发比例不再随年龄变化进行调整。

油田已组织相关部门测算出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人员内部退养生活费标准,请到单位人力资源科查阅。

四、内部退养期间有哪些福利待遇?答:内部退养职工参照离退休人员增加企业补贴标准调增生活费,水电气补贴按油田有关政策执行;内部退养职工不再参加在岗职工的工资调整,当退休人员按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养老金时,可按相应水平调整内部退养生活费;内部退养期间,住房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等待遇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

五、内部退养职工如何管理?答:经批准内部退养的职工,行政和工资关系转入勘探局或分公司,由各社区管理中心离退休职工管理站比照退休职工管理方式,对内部退养职工进行管理。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8•【字号】豫政[1998]71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1998年12月28日豫政〔1998〕71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是提高统筹层次,均衡离退休费用负担,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

它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要求,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省级统筹的目标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和管理基金,以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

其模式是:逐步做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内系统管理。

省级统筹分作两步走,第一步为初级省级统筹,实行统一制度、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标准。

从1999年起,统一筹集和使用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建立省级调剂机制。

第二步用3到5年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省级统筹,通过规范和调整,逐步统一企业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调剂管理基金。

二、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一)省级调剂准备金由省从行业统筹结余基金中筹集,主要用于省级统筹起步初期的资金调剂。

省级调剂准备金存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建立省级调剂金。

省级调剂金筹集比例,暂按各地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0.8%,由市地(含县市)从当地征收的养老保险费中上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用公式表示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U+Va)÷2×N×1%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用公式表示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3、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退休年龄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计发月数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退休年龄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计发月数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退休年龄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计发月数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4、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河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河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
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实施意 见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08〕20号 ):
文件对养老保险稽核内容、稽核程 序、使用文的可能性 【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将落实好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确保优惠政策不棚架,确保企业社保 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有获得感。同时,一如既往坚持服务好,费率 下降,服务质量不降。
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 政策简介
Xxxxxxxxxx xxx 2019年3月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 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 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缴费基数【单位部分】
• 《社保法》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 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征缴计划实际情况:按月制发,基 数可能增减】 【单位统筹部分基数不实问题】
社养老〔2006〕42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 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29
•【字号】豫政[2014]70号
•【施行日期】2014.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豫政〔2014〕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省政府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豫政〔1985〕3号)等62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5〕7号)等6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1981〕44号)等326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26件)
2.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6件)
3.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6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附件1。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等问题,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漏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问题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按照下列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

按照当时当地规定的缴费时间和缴费比例执行。

(二)缴费基数。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和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之后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的规定执行。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至实行市级统筹之间的时段,缴费基数按照当时当地对应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其间缴费年度的指数对应为0.6或1.0。

(三)计息和记账办法。

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利息,按照建立统账结合制度第一个缴费年度原省劳动厅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后的利息,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利息按照当时账户规模相应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利息按复利计算。

(四)待遇计发。

1、1986年9月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2、参保时已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但未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其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补办退休手续,并在相关手续上注明“补办”字样。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

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有关政策今天主要学习三个问题:一是退休政策;二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三是关于职工死亡待遇、遗属待遇问题职工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提出退休申请,参保单位对申请退休的职工档案进行核实,或参保单位根据掌握的职工基本信息直接对档案情况进行核实申报。

对于档案关系在档案托管机构的,由档案托管机构对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核实申报。

经人社局审批后,报经办机构进行待遇计算发放。

一、退休政策和工龄认定(一)正常退休政策1、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根据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提前退休政策1、特殊工种退休。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因病提前退休。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病退职。

男年龄不满五十周岁,女年龄不满四十五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政策性提前退休。

我市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困难企业军转干部。

二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职工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或工龄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豫政[2007]1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六日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86号)要求,为确保我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

增强劳动者依法参保缴费意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抓住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利时机,调动多方面积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为全国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综合考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和步骤。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有利于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全省范围内均衡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各地执行的养老保险政策和办法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规范统一。

(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9•【字号】豫政[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1.8.1-3)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1.8.1-3)

附件:河南省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一)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7月调整一次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的比例,自1995年7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

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自愿按当地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1%左右的费率缴费,其中4%左右进入社会统筹基金,17%左右进入个人帐户。

(二)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7月调整一次缴费工资基数。

为度过本地区人口老龄化高峰,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

目前企业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并在税前列支,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确定。

通过提高收缴率和扩大覆盖面等措施,力求统筹费率稳定在测定的标准上,并逐步减轻企业负担。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从1995年1月起,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职工工资收入17%的费率记入,包括: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的部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豫劳社养老[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53号)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进一步落实《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7号)的有关规定,加快推动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统筹工作,现就落实和推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个人账户建立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银合发〔1998〕30号)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账户,并入部分不再补记利息。

1997年底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做为视同缴费年限。

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二、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1.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南省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具体办法按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为保持养老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实行原农村信用社养老金计发办法向全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双向过渡方案。

郑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通知

郑州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基数通知

郑州市养⽼保险缴费⽐例基数通知关于调整郑州市参保企业和个⼈基本养⽼费缴费和缴费⽐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劳社(2007)38号各县(市)、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驻郑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养⽼保险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2006]42号)等有关⽂件规定,结合我市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7⽉1⽇⾄2008年6⽉30⽇全市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社会统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缴费⽐例(⼀)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各类⽤⼈单位及其职⼯(不含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下同),仍然按照本⼈缴费基数的28%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其中,单位缴费⽐例为20%,个⼈缴费⽐例为8%。

(⼆)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的缴费⽐例:从2007年7⽉1⽇起,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统⼀按本⼈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缴费基数(⼀)企业缴费基数:按照豫劳社养⽼[2003]31号⽂件规定,企业按照企业⼯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

对企业⼯资总额低于职⼯个⼈缴费⼯资之和的,按照职⼯缴费⼯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企业职⼯个⼈缴费基数:从2007年7⽉1⽇起,企业职⼯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资基数,结合企业申报情况,统⼀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60%—300%进⾏保底、封顶确定。

凡未申报或未按要求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三)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缴费基数:为使政策平稳衔接,对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参保缴费采取过渡期的办法。

过渡期内,城镇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定⽐例范围内选择确定。

其中,2006年7⽉1⽇-2007年6⽉30⽇已经确定的缴费基数不再变动;2007年7⽉1⽇-2008年6⽉30⽇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1⽇-2009年6⽉30⽇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1⽇-2010年6⽉30⽇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1⽇后统⼀以在岗职⼯平均⼯资的lOO%作为缴费基数。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意义重大。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劳动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体改、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章名】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全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省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统一制度之前各市地已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尽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要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重点加快三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

三、1998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实现省级统筹,建立基金调剂机制。

同时,原经国务院批准的11个行业组织统筹的企业,直接纳入省级统筹。

省级统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劳动厅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部署和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统一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4%,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要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率),一般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部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6]8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17
【实施日期】200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6〕8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扩面征缴工作的责任感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不仅是扩大费源、缓解基金收支矛盾、增强基金支撑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适应就业结构变化、维护广大劳动者社会保障
权益的迫切需要,更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扩面征缴工作。

二、突出扩面重点,做到应保尽保
目前,我省国有企业及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企业已全部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但是,近些年来,还有相当一部分新建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活动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郑政办文[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我市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活动的通知(郑政办文〔2006〕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专项活动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3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继续巩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成果,切实加强清理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力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逐步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项活动目标责任1.成立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扩面征缴清欠专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组长由副市长高建慧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贺广勋、许福亮和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保明担任,成员由各有关委局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常务副局长王清芬担任办公室主任。

2.此次扩面征缴清欠专项活动,各县(市)、区、各有关委局要认真落实市政府下达的专项活动目标任务(见附件2),年底前,市政府将对专项活动进行总结,并对县(市)、区和各有关委局进行专项目标考核。

二、澄清企业底数,明确专项活动工作重点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3
【总页数】5页(P22-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J],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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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6〕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其已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比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
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表)。

(二)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其离退休时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五、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统筹兼顾责任分担和基金安全并保值增值的原则,从2006年1月起,在我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六、加快提高统筹层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
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五统一”要求,抓紧做好市级统筹的规范完善工作。

同时,进一步健全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为省级统筹创造条件。

七、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各地要建立征缴奖励机制,完成当年征缴任务的,按征收基金额度以及比上年度超额完成部分,由同级政府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

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缴费个人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实现保值增值。

各地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

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建立高效运转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切实把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计发月数
40233
41230
42226
43223
44220
45216
46212
47208
48204
49199
50195
51190
52185
53180
54175
55170
56164
57158原文地址:/law/4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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